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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制與社會
《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致害法律問題研究》論文發表期刊:《法制與社會》;發表周期:2021年21期
《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致害法律問題研究》論文作者信息:王思琪,河北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摘 要 隨著國家和社會文明的進步,我國舉辦的大型體育賽事數量逐漸增多,參與志愿服務活動越來越被認可,志愿服務理念深入人心。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是指在體育賽事舉辦過程中,自愿接受志愿者組織或大型體育賽事組委會的招募安排和管理,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無償從事志愿服務的自然人。體育志愿者具有明顯的自愿性、無償性、公益性、服務群體的特殊性和志愿服務的專業性。體育志愿者與組委會之間的關系應當是特殊的合同關系。我國《志愿服務條例》并未對志愿者致害的法律責任進行規制,同時由于體育賽事的特殊性,也應保證運動員這一特殊受害者的名譽權與榮譽權,厘清志愿服務法律關系各方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 大型體育賽事 志愿服務活動 法律責任。
由于人類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體育事業開始崛起,國內國際范圍內的大型體育賽事遍地開花。眾多體育賽事的組織與運作離不開數量龐大的志愿者,與其他志愿者不同,由于面臨的服務對象的特殊性,體育志愿者有著自身的獨特優勢與地位,同樣也承擔著與普通志愿者不同的義務與責任。在志愿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之中,難免會因為其自身或組織管理原因而侵害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比如可能在志愿服務過程中侵害第三人甚至參賽者的合法權益,但是這種情況下讓志愿者本人承擔責任會打消志愿者的積極性,讓志愿組織承擔責任可能會導致救助不及時,因此需要一個機制對此進行保障。本文將對以上問題提出自己的見解,以期服務于體育法治實踐。
一、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的法律地位
(一)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的含義
探究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的內涵,首先應當了解志愿服務的由來。當今普遍認為“志愿”一詞來源于拉丁語中的"voluntas",本意為“意愿”。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福利主義的發展,近代的志愿制度也逐步確立,大量志愿者投身社會福利活動,支援弱勢群體,志愿服務工作迅猛發展。志愿服務領域也逐步擴大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大批志愿組織相繼成立,志愿服務事業進一步規范化,并且擴大為一種廣泛性的社會服務工作。志愿服務工作成為調整社會結構與社會關系的重要力量。
目前我國在《志愿服務條例》中對志愿者的概念作出了規定,第六條將其定義為“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愿服務的自然人”。除此之外,多省的志愿服務條例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對志愿者的含義進行了界定。目前現行有效的省級志愿服務條例共有十二個,其中福建省、安徽省、遼寧省、海南省的志愿服務條例對志愿者的概念做了明確的定義,前三者僅僅照搬了《志愿服務條例》中對志愿者下的定義,《海南省志愿服務條例》中除了包含《志愿服務條例》中的概念之外還規定志愿者是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的;四川省、湖南省、湖北省、浙江省和江蘇省沒有明確志愿者的概念,而是要求志愿者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沒有直接定義志愿者的概念,而是對志愿者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列舉;廣東省、山西省同樣沒有明確志愿者的含義,僅就其權利義務進行了列舉。通過以上材料可以大致得到志愿者的定義,志愿者是為了公益的目的,自愿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無償從事志愿服務的自然人。
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除了具備志愿者的一般性質之外也有著自身的特點。相比起我國對體育志愿者規定的一片空白來看,國外對體育志愿者的劃分不可謂不細致。以日本為例,日本將體育志愿者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運動會體育志愿者",另一類是“社區體育志愿者”。顧名思義,“運動會體育志愿者”是為奧運會、亞運會等大型體育賽事進行志愿服務的自然人,“社區體育志愿者”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為社區體育團隊進行志愿指導和服務的自然人。我國的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就類似于日本的“運動會體育志愿者”。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的起步較晚,但發展相當迅速。在1990年亞運會期間,北京團市委就組織了20萬人投入到志愿服務當中,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上,志愿者的規模達到了頂峰,單賽事志愿者人數就達到了10萬人。。在我國舉辦的大型體育賽事的官方文件中,對志愿者的定義也都多次提及。比如2008年北京奧運會中將志愿者定義為“在奧運會、殘奧會籌備和舉辦全過程中以自愿為原則,以志愿服務為基本形式,在北京奧運會志愿者行動項目體系內,服務他人、服務社會、服務奧運的志愿者”。2022年北京冬奧會將志愿者定義為“由北京冬奧組委及其授權或委托的組織機構招募的、自愿為北京冬奧會和冬殘奧會提供志愿服務,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及服務崗位,參與賽時運行保障工作的人員”。
通過以上材料可以大致歸納出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的概念,即由賽事組委會及其授權或委托的機構招募并接受其管理,在賽事舉辦期間,自愿利用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無償地提供志愿服務的人員。(二)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的特征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是志愿者的一種特殊類別,仍具有志愿者的特征。即自愿性、公益性、無償性。還有的學者認為志愿者有利他性,@利他意為為他人提供方便不求回報,這種特征實際上是對公益性與無償性的融合。作為一種特殊類別的志愿者,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還有自主性,這種自主性不僅包括自愿加入也包括自愿退出。但此種特征與自愿性區別不大,可以被包含在自愿性的范圍之內。
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除了具備一般志愿者的特征,還有一些特殊性比如服務群體的特殊性。大型體育賽事的志愿者服務的不僅僅是觀眾,還有參加體育賽事運動員、教練員等,志愿者的服務要充分保障這一群體的權益。如果志愿者在賽事時間或場地等信息的通知與送達過程中出現了問題,那么損失將是無法挽回的,這對志愿者的服務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還具有專業性的特征。由于體育賽事的多樣化,各體育賽事對志愿服務的要求也不盡相。同時由于大型體育賽事的國際化性質,大多數志愿者需要具備較高的外語聽說能力,這一點體現了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的專業性特征。
二、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或體育賽事組委會之間的關系
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對志愿者與志愿服務組織之間的關系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對于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與賽事組委會或志愿者組織之間的關系學界也有著不同的觀點和看法,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一)雇傭關系說
有的學者認為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之間的志愿服務關系類似于雇傭關系,當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給第三人造成損害時應當適用雇主替代責任的相關規定。0該種觀點僅僅看到了雇傭關系與志愿服務關系的相同之處,而忽略了志愿服務關系與雇傭關系其實是有更多不同點的。
首先,雇傭關系中雇員和雇主的地位并不是絕對平等的,雖然雇傭關系并不像勞動關系那樣存在一種行政隸屬的性質,但雇主仍處于一種主導、管理的地位,而雇員則處于一種被動的被管領控制的狀態下。志愿者與志愿服務組織卻不同,雖然志愿者某種意義上仍是接受志愿服務組織管理的,但是這是志愿服務的本質所導致的,因為大型體育賽事的志愿者數量較多,規模龐大,如果沒有一個組織對其進行管理,則整個志愿者團體將無法運作。除此之外,志愿者與志愿服務組織的關系是完全平等的,志愿者可以自愿加入和退出,志愿服務組織也無需為志愿者支付報酬。2017年發布的《奧林匹克運動會法律指南》中也明確了此關系為非雇傭關系,不涉及適用于雇傭關系的法律制度。因此,雙方的關系與雇傭關系差別還是很大的,無法簡單地類比雇傭關系處理。
(二)委托代理說
有的觀點認為志愿者與志愿組織之前的關系屬于委托代理關系,因為代理是一種典型的三方關系,這與志愿關系的特征吻合。此外委托代理關系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相關行為,在大型體育賽事的志愿服務過程中,志愿者正是以組委會的名義從事志愿服務的。并且代理關系是建立在代理雙方的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這也能夠解釋志愿者可以隨時退出志愿活動的自主性。。但是這種觀點忽略了代理的基本特征,即代理人從事的代理行為限于法律行為而志愿者從事的志愿行為大多是事實行為,因此志愿服務關系與委托代理關系有所不同。
(三)委托關系說
有的觀點認為賽事志愿者與相應的招募組織之間是委托關系0,志愿者受志愿者組織或賽會組委會的委托從事志愿服務行為,并且志愿服務的無償性也符合委托關系不一定有償的特性,所委托的事項也具有很大的廣泛性可以包括志愿活動中的一切志愿行為。但是委托關系和志愿服務關系仍有些許不同,委托關系一般主要涉及的是委托人與受托人雙方之間的關系,并不直接涉及第三人。而志愿關系由于其具有公益性,無論服務對象特定與否必然會涉及志愿服務對象,因此志愿關系應當是一種三方的關系。因此如果將志愿關系歸為委托關系的話勢必會忽略其三方關系的本質屬性。通過以上學說的分析可知,志愿者與志愿服務組織的關系并不能簡單地類比當前民法上的法律關系,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應當對其特別處理。由于大型體育賽事的志愿者與志愿服務組織在志愿活動開展之前一般都會簽訂書面的志愿服務協議,因此應當認為大型體育賽事中志愿者與志愿服務組織或組委會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特殊的合同關系,志愿者應當按照與志愿服務組織簽訂的協議履行義務、提供服務、承擔責任。
三、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致害問題的法律機制保障對于志愿者在志愿服務中致害的問題,我國《志愿服務條例》沒有相關規定,有些省份的志愿服務條例對此問題有所涉及。比如吉林省、海南省、黑龍江省、湖北省的志愿服務條例在法律責任部分中規定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志愿者因自身的過錯給服務對象或其他相關人員造成損害的,由志愿者組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然后根據志愿者相應的過錯程度對其追償。由于大型體育賽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是全國范圍甚至國際范圍的體育賽事,此時如果志愿者的志愿行為導致了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的損害根本無法可依。因此應當建立相關的法律保障機制,為大型體育賽事志愿活動的正常運作保駕護航。
(一)優化志愿者宣傳與招募機制大型體育賽事對志愿者的要求較高,高質量的志愿者來源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志愿者服務工作失誤的可能,降低體育賽事中志愿者致害的幾率。從體育賽事志愿服務工作的特殊性來看,高校大學生是最理想的志愿服務群體,無論在專業素質、外語水平還是在體力能力與可協調性方面,高效大學生群體都是較為出色的。高校大學生群體也對大型體育賽事的志愿服務活動保持著極大的激情與熱愛。因此應當將宣傳重點放在高校,以場館為中心,啟動對接院校與大型體育賽事組織者共同建立志愿者招募機構,協同管理志愿者在志愿活動中的一切事務。
在進行廣泛宣傳的同時也應當保障招募的質量和針對性。招募的本質在于找到適當的人來從事適當的工作,志愿服務組織在招募的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每一志愿者崗位的特殊性,根據志愿者的不同特質進行安排,讓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能揚長避短,充分保障志愿服務工作質量。同時注意篩查志愿者的道德素養,避免故意致害的情況發生。
(二)明晰志愿者致害情況下的各方責任如前所述,將志愿者與志愿服務組織之間的關系界定為平等主體之間的特殊合同關系,因此當志愿者因志愿服務行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時首先應當參照志愿者與組委會簽訂的志愿服務協議的內容,如果協議有規定則應當按照規定處理。如果協議未規定,則應當參照普通志愿服務條例的規定,先由志愿者組織或組委會承擔民事責任,再對志愿者的過錯程度進行判斷。
在因志愿服務組織管理、統籌等方面的原因導致志愿者對他人造成損害,且志愿者對此沒有過錯時,應當由志愿組織對志愿者致害造成的全部損失承擔責任,志愿者本人不承擔責任。因為此時志愿者從事志愿工作是完全服從志愿組織的安排的,志愿者不應為志愿組織的過錯承擔責任。那么當志愿者也具有一定過錯的情況下應該如何承擔責任,志愿組織能免除責任的承擔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當代志愿服務具有明顯的組織性,并不是單純的個人行為,因此應當先由志愿組織承擔損失,再根據志愿者的過錯程度決定其應當承擔的責任比重。但是現實生活中不乏志愿組織推脫責任的例子,比如在2018.11.18蘇州太湖馬拉松比賽中,在最后沖刺階段,志愿者給中國選手兩次送國旗影響了選手的正常比賽,致其錯失冠軍。事件發生之后,在志愿者受到輿論譴責的第一時間,蘇馬運營方卻聲稱“是志愿者個人行為”。這種志愿者組織推脫責任,損害志愿者聲譽的行為是極不可取的,應當明確無論某一行為是否是志愿者的個人行為,組織方都應是責任的第一承擔方,以此保障志愿者的參與積極性和志愿者群體的整體聲譽。
在大型體育賽事的志愿服務活動中,志愿者組織或組委會對責任的承擔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占據主要部分的,但這樣處理可能會產生一些不利后果。首先,大型體育賽事大多具有一定的官方性質,組委會的資金流轉審查比較嚴格,當第三人的權益因志愿行為受到侵害時難以及時全面地獲得救濟。其次,由于志愿者組織或組委會組織志愿活動是一種公益行為,不對服務對象收費,如果使其承擔過多的法律責任會大大加重其經濟負擔,極易影響后續志愿服務活動的進行和賽事的正常舉辦。同時讓志愿者承擔責任則會打擊志愿者的服務積極性,損害志愿者聲譽,不利于我國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因此,此種責任承擔方式在還有一定改進和完善的空間。也正是因為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的公益性特征,由社會承擔責任是最符合各方利益的選擇,因此保險制度是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致害承擔責任的最佳方式。0在2008年中國人保財險公司向北京奧組委簽發的《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志愿者保險單》中就包含綜合責任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給他人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如此一來不僅避免了當前法律體系對責任規制的缺失,將此類責任的承擔轉為簡單的保險合同關系,還能使志愿者、被侵害人和志愿服務組織或組委會的利益得到平衡。因此,我國在今后大型體育賽事的舉辦中應當充分吸取經驗,在志愿服務協議中納入相關險種,使之成為志愿者致害風險負擔的常態。此外,由于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與志愿服務組織或組委會之間是平等主體間的協議關系,可以考慮通過體育仲裁的方式解決法律責任分配的問題。
(三)豐富責任承擔方式
由于大型體育賽事志愿活動的服務對象中包含眾多參賽者,因此大型體育賽事志愿者的工作具有很大特殊性。對于志愿服務給運動員造成的侵害,很多情況下僅僅提供經濟補償是不夠的。比如前述的志愿者送旗致運動員喪失奪冠機會的例子。此時,志愿者的行為對她的榮譽權、名譽權都產生極大損害,但是由于該行為沒有對運動員的權益造成任何直接損失就無法獲得補救,這對志愿者和參賽者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因此對于這種特殊的侵害,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應當明晰志愿組織的責任,豐富責任承擔的方式。該情況的出現與志愿組織不當是分不開的,志愿組織應當是第一責任人。在這種情況發生的時候,經濟補償顯然是不合時宜的,也是不能彌補損害的。因此為了保障參賽者的名譽權,此時應當由承辦方、志愿組織或組委會出面在有一定影響力的媒體上刊登致歉聲明或情況說明,將不當行為對各方的損害降到最低,而不是簡單地將責任推給志愿者一人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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