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咨詢服務,正當時......期刊天空網是可靠的職稱工作業績成果學術咨詢服務平臺!!!

探析軍隊力量在緬甸民主化進程中的影響程度——基于亨廷頓《第三波》

發布時間:2021-07-12所屬分類:文史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圍繞軍隊問題在緬甸民主化再生變故中這一新興民主國家轉型的常見影響因素,現有的民主轉型研究以亨廷頓《第三波》為例,其基于對20世紀民主化發生變故且有強大軍事權力的國家進行研究,并歸納出憲政國家中軍隊力量絕非正常的五種表征,F有研究少有用

  摘要:圍繞軍隊問題在緬甸民主化再生變故中這一新興民主國家轉型的常見影響因素,現有的民主轉型研究以亨廷頓《第三波》為例,其基于對20世紀民主化發生變故且有強大軍事權力的國家進行研究,并歸納出憲政國家中軍隊力量“絕非正常”的五種表征,F有研究少有用該“五中表征”模型進行分析,且缺少對緬甸軍事力量干擾其民主化政治發展的系統分析。因此,本文以緬甸2021年政變前的軍隊問題為研究對象,把其納入亨廷頓“絕非正常”的五種軍隊力量表征中進行觀測,在此框架下探析緬甸軍隊力量對緬甸民主化造成影響的程度。

探析軍隊力量在緬甸民主化進程中的影響程度——基于亨廷頓《第三波》

  關鍵詞:緬甸軍隊民主化第三波

  20世紀關于第三波新興民主國家民主轉型的研究大量涌現,正如亨廷頓指出大量民主轉型涌現的原因——落后的制度化基礎與強烈的政治參與需求之間的矛盾。緬甸在民主轉型進程中深刻反映了國內民眾對政治參與的需求與外部世界對緬甸軍政府壓力。

  一、研究問題

  緬甸軍隊力量自1962年起直到2011年統治緬甸長達半個世紀,一直以來,緬甸民主進程中都受到緬甸國防軍力量的影響,該國是武裝力量未受到國家政府充分控制的典型代表。本文以的“緬甸非正常軍隊力量”為研究對象,并把其納入亨廷頓“絕非正常”的五種軍隊力量表征中進行觀測,在此框架下結合緬甸新憲法與緬甸在2015年至2011年期間的政治決策案例進行聯合分析,以探析緬甸軍隊力量在緬甸民主化政治發展中的影響程度。

  二、現有研究評述

  (一)民主轉型中軍隊因素的影響

  國家在民主轉型進程中常常面臨被軍隊力量中斷的問題,盡管已有程序性民主制度保障,但在面臨軍隊政變時也表現為無力抗爭最終再度回到軍隊力量鎮壓下的威權與高壓統治。

  包剛升認為名義上的最高統治與實質上的最高統治會由于形成沖突而造成國家政治局勢出現僵局。國外學者杰弗里認為民主可以在來自外部的轉移性軍事干預中得到維護,意即當國家內部政府遭遇動亂時,外部軍事干預轉移國內利益集團的矛盾進而維護該國內部民主。塔米則認為若要減少該問題對國家帶來的沖擊,則解決方案為軍事史中有關戰爭與和平的問題應當被納入年輕一代的教育,同時下一代文職領導人也應被培養而有責任解決軍隊問題的矛盾。

  (二)緬甸軍人政權的發展

  獨立時期,緬甸軍隊推動了緬甸政治發展,而威權政治時期,緬甸軍隊又成為國家重要政治力量,在國家治理中一定程度上發揮著黨性作用。

  1.緬甸軍人政府時期(1988年——2010年)

  緬甸軍人政權登上政治舞臺可以追溯到1988年9月18日,國內軍人集團政變成功并由此直接開始了對國家實行軍事統治。此后,軍政府做出廢除綱領黨的決定,導致給緬甸的政治局勢又增添了復雜性。

  1993年緬甸國內開始制定緬甸新憲法的進程(緬甸在1988年由“Burma”更名為“Myanmar”),軍政府于1997年扶持“國家和平與發展委員會”。關于對“和發委”的看法學術界存在分歧,賀圣達認為“和發委”是軍政府扶持的委員會,國外學者保羅·錢伯斯則認為“和發委”直接是由“國家恢復法律與秩序委員會”改名而來。

  緬甸憲法草案的起草歷時15年直到2008年才正式完成并頒布,但仍然是一部代表軍人利益、服務于軍人的憲法。此后,2010年鞏發黨吳登盛當選總統標志著軍人力量通過扶持鞏發黨成功轉型。

  2.緬甸文官政府時期(2015年——2021年)

  2015年全國民主聯盟(民盟/NLD)贏得大選而終于取代了軍人長達半個世紀的統治時代,表現出緬甸國內人民對緬甸民主新時代的美好期許,同時國際社會也以此為緬甸走向民主化的重要里程碑。2020年民盟再次以壓倒性的優勢贏得大選,但此次選舉的結果受到以鞏發黨為首的其他政黨投訴,聲稱選票中存在100萬異常選民名單為初期標志。

  三、軍隊力量在緬甸民主化進程中的影響(2015——2021年)

  2015年昂山素季領導的民盟贏得大選成為緬甸合法民選政府,意味著緬甸民主化進發展正式步入發展軌道。但是2021年2月1日緬甸再度爆發軍事政變推翻緬甸民選政府,標志緬甸民主化進程再生變故。

  亨廷頓指出這類在軍人移交權力后形成的民選政府需要面臨兩類問題,即軍官發起政變與軍隊的延續勢力,并總結出五項絕“絕非正常的”軍隊力量五表征:軍方的特別責任、軍人政群的不可逆性、軍方控制的新政府機構、軍官在政府中的職位以及軍方對軍隊的控制。

  學術界未明確限定緬甸民主化轉型的日期,一般以1993年軍政府與緬甸其他政黨相互妥協并制定新憲法為主要標志。由于緬甸民主轉型事件同樣是孤立事件,因此本文基于亨廷頓在《第三波》中總結出的“五大軍隊力量表征”對緬甸軍隊力量在其民主化進程中的發展進行探析。

  (一)軍方的特別責任

  憲法當中存在某些條款賦予軍方特別的責任,此類條款模糊了軍方行動的權力邊界,進而導致軍方領袖打著正義或合法的旗號去干預政治甚至取代民選政府。

  模棱兩可或邊界不明的憲法性條文在緬甸憲法中多有體現。緬甸憲法第二十條下的條款——規定“國防軍是緬甸國內唯一的力量強大、能力卓越、現代化的愛國軍隊”,可見“唯一”一詞體現出的排他性,即國防軍對武裝力量的壓倒性壟斷。同時,聯邦分裂、民族團結破裂與主權不穩固的界定標準都未在憲法中明確界定,因此緬甸軍隊自身即形成一個獨立于政府的決策小團體,甚至可以聲稱民選政府危及到以上三原則而推翻政府。

  (二)軍人政權的不可逆性

  軍人政權的不可逆性即軍方政府拒絕廢除、變革和批評軍人政權在前期統治時頒布的法律,同時軍隊在行駛相應權利時無需得到政府批準。由于緬甸在2008年進行重新制定憲法草案,且該憲法成功經過全民公投而成為緬甸新憲法,因此2015年軍人統治結束后并未出現“軍人政權不可逆性”的局面。

  然而,臺大胡佛東亞民主研究中心在其發布的《2019亞洲晴雨表調查報告》中指出,發現2019年民眾持贊同“緬甸軍隊規則(治理)”和“緬甸軍隊力量參與政治”的看法相比于2016年分別上升了六個百分點和五個百分點。一定程度體現出緬甸民眾對民盟領導政府的態度,即滿意度略有下降。表1(來源:臺大胡佛東亞民主研究中心:《2019亞洲晴雨表調查報告》)

  (三)軍方控制的新政府機構

  軍方在現有民選政府的統治體系中,建立了一些由軍方控制的新政府機構,從而影響民選政府的行動。緬甸新憲法中雖未直接出現軍人控制的特殊機構,但是在其看似民主的“競爭性選舉”規則中多處可見軍隊影響力對選舉進程進行干預的殘余勢力,而間接控制新的政府機構。

  (四)軍官在政府中的職位

  軍隊中的上層軍官在民主政府官僚體系中擔任要職,進而參與新民選政府的官僚政治并影響政府決策。比如,緬甸國防軍提名的軍隊代表與地區、民族代表共同組成緬甸聯邦議會中的兩院即民族院與人民院的議員。

  密松水電站等中資在緬大項目問題上緬甸的國內僵局就得到明顯體現。緬甸軍隊力量出于擔心軍企在緬背控制的能源、資源等被交由緬甸政府控制等考量而持反對立場,而民盟領導的緬甸政府則希望通過中緬大項目淘汰軍企卷入的舊項目資本。在該事件中,緬甸民選政府與軍人集團的較量最終體現為中緬大項目問題被高度政治化,并成為緬甸“雙頭政治”中軍隊影響民選政府外交決策的重要體現。

  (五)軍方對軍隊的控制軍方對軍隊的控制

  即軍隊自主性仍然在軍方控制之下,而非受到民選政府控制。緬甸憲法第二十條下的條款二、三、四明確指明,緬甸國防軍有獨立處理一切與軍隊有關事務之權,且“國防軍總司令是國家一切武裝力量的統帥”,同時軍隊有權動員全國人民參與緬甸的安全與國防事務。保證了緬甸政府對軍隊武裝力量的控制,且形成民選政府無兵權的畸形結構,進而導致對文官政府與緬甸民主化進程都造成威脅。2008年在軍人力量參與下制定的新憲法則被看作一項不平等、鎮壓的制憲過程。緬甸軍人對軍隊的控制隨著2008年憲法草案獲得通過,而擁有合法性與更充分的理由來回應國內外反對軍隊力量的聲音。

  四、結論

  民主的定義從早期“人民的統治”概念發展至熊彼特時期的制度性民主,緬甸民主化進程也隨其憲法草案的發展與完善而逐漸發展。正如亨廷頓指出的那樣,未妥善處理的軍隊因素存在造成民主化回潮的威脅。緬甸軍隊因素在緬甸的政治發展中占有了“絕非正常的”軍隊力量五表征中的四項表征。從傳統意義上來說,兩大利益集團必然會存在不同的政治偏好而雙方也奉行不同的行動準則。

  從現實角度來看,盡管緬甸近期發生的軍事政變是緬甸的民主倒退,但是由于政治必須建立在以人為本基礎之上,因此2021年政變的結果也必定是回歸民主化的進程且只是時間問題。從經驗層面來講,民主絕不能自廢武功,即必須要有強制力來保障,如果政府不能很好地掌握包括強制性權力、合法性權力等一系列關鍵要素,最后混亂的結局也將是必然。——論文作者:龔筱雨

  相關期刊推薦:《公關世界》(月刊)于1993年5月創刊,主要介紹政府、企事業等單位公共關系的新思想、新趨勢、新知識、新做法的專業性刊物,致力于把有效信息,有效資訊提供給受眾。

2023最新分區查詢入口

SCISSCIAHCI

7799精品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