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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中的因果解釋: 邏輯、樣本與方法的權衡

發布時間:2021-07-08所屬分類:文史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實證研究在社會科學領域興起后,比較方法成為社會科學中最為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嚴謹的實證研究離不開科學的研究設計,需要依照和遵循一定的程序步驟來進行因果解釋,包括對自變量和因變量的選

  [摘要]實證研究在社會科學領域興起后,比較方法成為社會科學中最為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嚴謹的實證研究離不開科學的研究設計,需要依照和遵循一定的程序步驟來進行因果解釋,包括對自變量和因變量的選取、理論構建和假設檢驗等眾多步驟。因果解釋需要通過形式邏輯來進行推斷,密爾最早系統性地提出了五種因果推斷的方法。這五種邏輯方法對應了過程追蹤、定性案例比較、定性比較分析(QCA)、定量研究4種基本的案例研究方法。前面兩種方法側重于研究案例內部的觀測值,后面兩種方法則側重于討論案例之間的平均效應,它們在不同類型和數量的案例中存在各自的聯系、優勢和缺陷。研究者可以通過混合方法等策略來一定程度地實現揚長避短。

社會科學中的因果解釋: 邏輯、樣本與方法的權衡

  [關鍵詞]社會科學密爾方法案例比較因果解釋方法權衡定量定性研究

  一、社會科學方法論:兩種錯誤的觀點

  在社會科學中,方法論的爭論是如此普遍而紛雜,尤其是政治學界普遍認為存在兩種完全不同的范式,即定性方法論范式和定量方法論范式,二者之間存在激烈的爭論。這類方法論的爭論很大程度上來自于加里•金(GaryKing)、羅伯特•基歐漢(RobertKeohane)和悉尼•維巴(SidneyVerba)所合著的《社會科學中的研究設計:定性研究中的科學推論》(DesigningSocialInquiry:ScientificInferenceinQualitativeResearch)。1對于KKV的DSI一書的討論及批判,事實上存在兩種類型的錯誤,這兩種錯誤貫穿了許多方法論的討論,并一定程度地導致了方法論研究的困惑甚至混亂,因此有必要予以指出和澄清。

  第一種誤區認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是同一種研究方法,兩者之間的差異僅僅在于樣本數量。這種錯誤是DSI導致的最大誤解,該書一直暗示定量研究是比定性研究更為“先進”的方法,而定性研究的學者需要通過各種方法來增加樣本數量以保證結論的有效性。KKV的這種偏見很大程度上是定量研究學者對于定性研究的誤解,即認為跨案例比較是檢驗理論有效性的唯一方法。KKV的這類錯誤實質上是由于將定量方法作為主要標準,并試圖將這類標準推廣到定性研究的領域。

  第二種誤區則處于另外一個極端,它認為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研究方法。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是兩種不同的范式,前者通過案例間比較來進行因果推斷,討論原因的影響(effectofcause),主要實現外部有效性;而后者則通過案例內研究來實現因果,著重于討論結果的原因(causeofeffect),主要實現內部有效性。KKV第一種誤區中的許多問題,已經在所謂的“后KKV時代”得到一定的解決,有大量的著作對于KKV的這類問題進行批評和糾正。2但KKV寫作DSI一書的主要目的在于試圖統一定性和定量兩種方法的準則與邏輯,盡管KKV所采取的方法存在諸多錯誤,但是這種嘗試本身是正確的。KKV的絕大多數批評者們忽略或者放棄了對于統一原則的追尋,過于強調兩者之間的差異反而導致了方法論之間的對立與隔閡,而較少地討論這些方法背后邏輯本身的相通之處。本文的目的在于通過探究各類方法理論背后的邏輯,討論各類研究方法的優勢和劣勢的邏輯根源,借此重新審視KKV和后KKV時代對于方法論的誤區和偏見,從而打破定量和定性研究之間的隔閡。

  理論是科學方法的起點和終點。理論的基本邏輯是案例比較,社會科學之所以成為科學的原因在于它遵循控制與比較。布爾代數就是將人類的思維方式數學化的結果,在具體的方法層面表現為基本的邏輯思維方式,我們稱之為密爾方法。密爾方法作為因果思考的基本工具,研究者因為不同的樣本而選擇不同的研究方法。這些研究方法主要通過對兩類因果觀測值的歸納來解釋事物,通過控制變化來探求樣本的外部和內部有效性,從而檢驗從原因到結果之間的因果過程。

  早在上世紀70年代,阿倫•利帕特(ArendLijphart)就已經提出了比較方法是建立通用的實證命題的基本方法之一(其他方法則包括實驗、數據和案例分析)。1此前國內的文獻往往過度注重對方法的討論,而關于研究設計背后邏輯及其關系的討論則存在不足,因此本文試圖以科學的研究設計為出發點,探討理論構建過程中的案例、方法與研究設計。

  具體而言,本文的框架如下:第一,討論了研究設計的基本路徑和步驟;第二,分析密爾方法在案例比較研究中的基本邏輯、特征和局限;第三,總結了單案例、小樣本、中等樣本和大樣本研究這4種類型的研究方法,及其對應的形式邏輯和研究方法;第四,文章闡述了單一研究方法的缺陷,以及如何通過案例內比較與混合的方法來進一步提升結論的可靠性。最后給出結論,認為社會科學研究并不僅僅依靠科學方法和對操作流程的熟悉,經驗判斷和寫作技巧也同樣重要。

  二、因果推斷和密爾方法

  自然科學的結論通常被認為比社會科學的研究具有更少的爭議和更高的可信度,其原因在于自然科學可以更好地借助于實驗方法,通過控制變量來不斷重復結果。而社會科學由于條件的限制或者具體歷史的研究,多數情況下無法進行大規模的重復實驗,因此社會科學的核心思想是通過控制變量來達到準實驗狀態。這些都要通過案例比較來實現。比較是控制變量和建立變量間普遍性關系的方法,它是一種歸納推理。約翰•斯圖亞特•密爾(JohnStuartMill)最早在他的《邏輯體系》一書中提到了5種歸納推理的基本方法,被稱之為“密爾五法”:求異法、求同法、求同求異法、共變法和求余法。2

  (一)求異法,即通過最小化差異來求異,在密爾的體系中,所有方法都歸于求異法。3由于社會科學經常無法人為地控制變量之間的差異,因此就只能夠通過相似案例的比較來接近實驗狀態。求異法的核心邏輯就是,在其他條件一致時,導致結果不同的差異即為原因。求異法成立的前提是嚴格的準實驗狀態,否則就可能因為無法消除競爭性解釋而降低理論的可信度。4

  案例1:A+B+C+D+E→Y

  案例2:~A+B+C+D+E→~Y

  在上述兩個案例中,如果因素A的差異導致了結果Y的差異,就可以認為A是Y的原因。求異法的優勢在于它可以依賴較少的案例,理論上來說只需要2n個案例就可以通過n個變量來解釋不同的結果。求異法同樣存在邏輯和實際操作的問題。首先,求異法對于準實驗狀態存在高度的依賴,由于社會科學中幾乎不可能找到兩個只有條件A不同而其他因素都一樣的案例或樣本,通常只能夠對于變量進行近似的控制,因此求異法往往會存在較多的競爭性解釋,即被作者所忽視的差異會削弱解釋變量的因果解釋。因此,研究者在最大程度地控制差異之后,往往還需要解釋為什么其他的差異(競爭性解釋)并不重要。除此之外,僅僅停留在聯列表的求異法,在邏輯上仍然是一種相關性的推斷,還需要通過案例研究來增強其因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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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求同法,即通過最大化差異來求同,其核心邏輯是在其他條件都具有極大差異的情況下,如果仍然能夠達到相同的結果,事物間的共性即為其原因。

  案例1:A+B+C+D+E→Y

  案例2:A+F+G+H+I→Y在以上的兩個案例中,在其他原因不同而導致相同的結果時,可以認為原因A導致了結果Y。求同法的優勢在于其能夠在存在較大差異的時候仍然維持較少的變量,但求同法是密爾方法中邏輯較弱的一種方法,其缺陷在于,如果無法說明其他因素不重要,由于無法解決變量和結果之間存在的“多重因果性”,即各類變量/原因相加導致的相同結果,就會降低理論的解釋力。1比如畢業生的薪水是由專業、能力和學歷等因素綜合決定的,顯然如果依據單一要素進行求同往往得出的結論可能是錯誤的。事實上很多傳統的諺語都表達了上述觀點,即不同因素的組合可以達到相同,例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條條道路通羅馬”,等等。因此通常情況下,在定性的研究中,如果僅僅停留在對于少量因素的求同,就無法得出正確的結論。

  (三)由于求同法的邏輯較弱,密爾提出了求同法和求異法的共同使用(JointMethodofAgreementandDifference),或者稱之為間接求異法(IndirectMethodofDifference)。2即在單一小組內部求同,而在小組之間求差異。假設案例用一個變量的差異分為兩個小組:在其中一組中,因素A出現(記作A),而在另一組中,因素A不出現(記作~A)。從而能夠在這兩個小組之間使用求異法,即只有A的差異而其他因素相同,最終導致了不同的結果;與此同時,小組內部雖然其他因素存在較大的差異,但是因為共同原因A又達成了相同的結果(即A→Y且~A→~Y),這就具有較強的說服力可以認為A是結果Y的原因。

  (四)共變法是通過控制其他條件不變,觀察A和Y的共同變化,可以認為兩者之間存在因果性或者由于共同原因導致了變化的一致性。共變法在大樣本的研究中具有較強的可信度,但是它的缺陷是僅僅表達了一種統計上的相關性。在自然科學中,研究者可以通過控制和重復試驗,明確觀察到A和Y之間的因果性。但是在社會科學中,研究者往往只能事后通過既有數據進行判斷,因此只能觀測到相關性。共變法往往無法直接區分因果倒置和內生性問題,即無法判斷自變量和因變量究竟哪個是原因,哪個是結果,或者互為因果,往往社會科學中存在較多的互為因果的案例,例如政治與經濟。同時,共變法也無法區分偽相關,因為自變量和因變量之間的相關性可能是由于共同原因導致的,而兩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1例如游泳的人數和買雪糕的人數之間存在相關性,但是兩者是因為天氣炎熱導致的,沒有因果聯系。

  (五)求余法,即認為存在原因A+B+C導致了結果a+b+c,如果可以確信A是a的原因,而B是b的原因,則可以推斷C是c的原因。上述4種方法屬于歸納法,而求余法則會存在演繹邏輯,需要通過推理得出結論。求余法在個案的研究中存在較大的優勢,可以通過排除法迅速找到現象的原因,正如福爾摩斯所說的那樣:“排除一切不可能的原因,剩下的再令人難以置信,那也是真相。”求余法同樣存在一定的局限,它需要基于原因之間互相獨立的假設,即原因A、B、C之間不存在互相干擾,否則就無法通過排除法進行推理。

  密爾五法在本質上都屬于排除法,屬于一種形式邏輯,即通過排除其他干擾因素之后,最終推導出自變量和因變量之間的關系。而形式邏輯的數學基礎是布爾代數,在數學化之后,就是通過“或”(符號表示為+)、“且”(符號表示為*)、“非”(符號表示為~)的運算來尋求因果解釋。

  三、案例比較與研究方法

  前文闡述了案例研究的基本邏輯,在此基礎上文章進一步討論案例比較的方法。對于案例選取的規則恰恰是基于對第二部分所述的各類研究方法的優勢和缺陷。在討論案例之間的差異時,需要明確案例選取的時空邊界。一方面,這是由求異法的邏輯特征所決定的,求異法是基于最小化差異來進行因果推斷,故而會面臨諸多的競爭性解釋。因此在案例的時空背景差異過大時,時空差異本身就會構成對理論解釋的威脅,像加州學派對大分流的討論,事實上就忽略了中國和歐洲(或者英國)截然不同的背景,這些差異才可能是導致結果不同的原因。1另一方面,即便是同一概念,在不同的時空情境中也可能賦予其不同的涵義,例如大航海時代的海權和當代的海權。2時空情境的限制往往也縮小了案例選擇的范圍,比如在某一個時間段的特定地區內選取案例進行比較。

  因此,在案例選擇中需要避免幾方面的錯誤。第一,避免簡單的舉例法,比如許多中學里的語文議論文往往就是從歷史長河中選取幾個例子來驗證觀點。事實上,多數情況下我們總能夠找到符合理論的例子,當然這種“理論”也往往會存在諸多反例。第二,避免基于“情懷”或者便利的案例選擇,例如,根據作者自身的語言基礎而非方法論的需要來進行案例選擇。當然,文章選題本身基于情懷或者便利,這并沒有問題,但是案例選擇不能因為對特定國家特別感興趣或者熟悉來進行,而是要在對總體的樣本和理論把握的前提下,依據最小化差異的原則進行篩選。否則,極有可能會出現無法滿足最大相似性的情況,從而損害了案例比較的因果解釋力。第三,避免只關注重大事件,沒有發生的事件——往往是反面案例——同樣重要。例如在研究革命時,西達•斯考切波(ThedaSkocpol)就并不僅僅關注法國大革命這樣的重大事件,同樣關心普魯士為什么沒有發生革命。3——論文作者:葉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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