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3-07所屬分類:文史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自1647年清軍渡海登島至1950年代的三百年間,海南民間地契體現出一種強烈的農本精神,這種精神又具體反映于血緣紐帶的橫向宗族意識與縱向祖先觀念、古老農業文明記憶與現世海南熱作區域的鄉土守望、海南本土性地契語言的出現和地契文書中關鍵字詞的嚴
摘要:自1647年清軍渡海登島至1950年代的三百年間,海南民間地契體現出一種強烈的農本精神,這種精神又具體反映于血緣紐帶的橫向宗族意識與縱向祖先觀念、古老農業文明記憶與現世海南熱作區域的鄉土守望、海南本土性地契語言的出現和地契文書中關鍵字詞的嚴格書寫之中。
關鍵詞:1640至1950年代;海南;地契;農本
海南清代地契始于順治年間,目前已知海南最早的清代民間地契為順治六年(1649年)??。清代以降,歷中華民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的1950年代,海南民間地契隨著新中國發布《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而結束使命?v觀自清軍登陸海南島至1950年代三百年間海南民間地契,始終呈現出一種海南島人頑強的農本精神,竊以為這種精神又具體反映于宗族意識以及祖先觀念、古老農業文明記憶與現世鄉土守望,以及本土性地契語言的出現、關鍵字詞的嚴格書寫之中。
一、宗族意識與祖先觀念
觀三百年間海南民間地契,幾乎所有地契中都有“先問親堂”或“先問兄弟子侄”這類內容,此絕非簡單程式化文字,而是血緣宗親觀念的一種體現。而就縱向的祖先觀念而言,它同于橫向的宗族意識,其維系亦靠血緣,外現為儀式,也是海南民間地契中值得關注的一方面。
(一)宗族意識
清代以來海南民間地契中,體現著一種強烈的宗族意識,這種宗族意識實際是中國傳統農本精神重要的組成部分和理論依據,海南民間地契中的宗族意識則首先體現在立契過程中的宗族內部議事慣例。清代以來,海南土地屋宇的典當或買賣交易,一般離不開賣者或出典者兄弟父母以及其他親戚的合議參與。如道光二十九年十月廿四日澄邁縣一份賣契中曰:“立賣斷田契人本村保義正都六罱王啟鳳,今因有用移產,就與胞兄商議,情愿將到祖置土名姆踏沖田上,大一坦,……,出賣。”中華民國五年海口鄭成業所立出典契中語:“今因乏用,兄嫂與弟商量,情愿將到橫廊屋出典。”而即使進人新中國解放初期,這種特點依舊強烈地存在著,如一份落款為“公元壹玖五零年十月十九日即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日立”的民間地契中如是寫道:“立出賣斷空土地并南至北墻弍幅字人,海口市竹林村新編門牌五十七號盧世芳,……以經濟乏用,今征得盧符氏之同意,甘愿將到己置住屋對面照壁外空土地壹幅、并南至北墻弍幅、東到西記闊十一華尺,南至北計長四十七華尺,事先曾問親堂兄弟不就,現請中托到本村符邱氏承買。”正如我們在此份地契中所看到的,在作為田產交易重要環節的宗族內部議事慣例中,“盧符氏”這類長輩的態度顯得尤為重要,而這也是儒家孝悌倫理在地契中的反映,類似情況再如咸豐二年一月初七日澄邁縣蔡上侯所立賣契中所曰:“承母命,祖置土名排執枉坦田,相聯叁坦,東置王家,北置至岸,西南置至坑,四置分明,種秧二百把,禾從仔二十擔,原載民米四升正,母子商量出賣。”
作為農本精神的重要組成內容,清代以來海南民間地契中的宗族意識還體現于田產典租、買賣時的血緣親屬優先原則。土地屋宇的典租者或售賣者,一般會先按照血緣親屬關系之遠近選擇買者,如道光二十九年四月初八日文昌縣洪辰標立所立賣田契中曰:“立賣田契人洪兄辰標,今因乏用,愿將到祖置田,……出賣。自問到洪弟辰聰承買,兩面議時價錢壹佰陸拾仟文錢,是兄即日親手領完,任弟管耕,永為己業,自賣之后,一去千休,日后兄弟子侄再無言添、言心痛等情。”再如康熙四十九年十二月初七日蔡創基、蔡統基合立賣契中提到其父輩所置籐春頭園一截,并田半丁、黎米玖升正時說:“今因欠銀應用,情愿合同出賣。親問兄弟無就,自問到外甥(原主)承買,王舉賢承買。”在一份落款為“光緒弍拾玖年閏五月拾旬立典契”的文書中,或許是因為猛然發現遺漏之故,立典當坡契人王賢謙在正文結束后、落款位置之前又補添文字曰:“契中添字八個,即是:‘出賣先問親堂,不就。’”由此更能看出田產典、賣時親族優先之重要性。而若土地屋宇的典、售在宗族內部無承買者,則典、售對象會考慮族外人。如道光四年七月初七日文蔚都十甲戶壯吳奇美、吳天慶所立賣園契中說道:“今因有用,情愿將到祖置土名博邁黨園弍坻,載糧米壹斤四合正出賣,先問各戶兄弟,有人不就,請中問到仝都七甲莫俊承買。”海南民間地契中這種血緣宗親優先原則有助于更好地強化宗親紐帶,避免宗族內出現矛盾和隔閡,前文所提文昌縣洪辰標所立賣田契中所說“日后兄弟子侄再無言添、言心痛等情”即是明證,類似情況再如以下賣塘契:
立賣斷絶塘契仝番仝村住人勞朝,今因錢借急迫,情愿將到祖置土名北邊村面前塘壹口出賣,先問親堂兄弟不就,請中問到蘇門郁氏承買,叁面議作價錢,銀壹拾玖兩正,即日立契,當中親領銀完,此塘任氏管耕,永為己業,壹斷千休,日后兄弟子侄再無生端異言反悔,今欲有憑,立賣塘契為照(押)
胞弟勞章(正字押)
秉筆從侄侄世則(押)、世道(押)、世效(押)
道光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立賣塘契正如上賣塘契中,賣者勞朝先問包括其胞弟勞章在內的親堂兄弟,無人承買情況下請中問到蘇門郁氏承買,并以契約形式將賣塘行為約定下來,并在簽約之時讓胞弟勞章、從侄世則、世道、世效簽名畫押,其中不無證明和約束考量,但契中所體現出的血緣宗族意識亦頗明顯。進一步言,這種血緣宗族意識則是祖先觀念的現世表現。
(二)祖先觀念
前面提到,清代以來海南民間地契中有著對血緣宗親的堅定固守意味,而與這種橫向的血緣固守精神相為依靠,縱向的祖先觀念作為傳統儒家農本精神中的重要構成要素,也是海南民間地契中突出的一個方面。如咸豐十一年十月十九日?陉P廠坊林有鳳所立典房屋契中即道:“自典之后,任從鄭家擇吉搬入居住,神龕廳堂共享,前后共行。”此處之“神龕”即與海南民間文化中的祖先崇拜不無較大關系。而觀海南地契,這種祖先觀念的意義在海南民間地契中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
首先,祖先觀念指導、制約著土地屋宇之出典、售賣。清代以來海南地契之訂立,優先考慮的承典、承買對象就是同祖同宗的血緣親族,而對血緣親族的認同實際就是對共同祖先的認同,祖先無疑是家族凝聚力無形的來源,也是地契訂立的無形指導者和保障者。如光緒二年十月十三日所立典契中內容:“立典田契人同祖王元經,今因有用,情愿將到圮(己)置土,……出典。先問親堂兄弟子侄不就,自問到堂兄元史承典。”該典契的訂立者王元經在親堂兄弟子侄不愿承典的情況之下,自行問到堂兄王元史承典,并在典契內容首行特意加上“同祖”二字,從而在共同祖先信仰基礎之上增加了該典契的有效性,同時亦強化了王元經自己和王元史間的血緣認同。類似于如上本族成員間的立契活動以祖先名義為護罩的方式同樣適用于與族外人之間的立契活動,如由蔡建伯等人共同所立、落款為“民國甲申年(1944年)十一月十八日立典田契為照”的如下典地契中即道:“先問親友兄弟不就,親口問到本村(加桐村)王徽(明、蕃)、王騰(哲、爵)承典,□十八祖眾面,議作價銀壹千陸百圓,親手領銀完足,即曰立契。”
善說如上典契是在祖先名義下訂立的神圣合同,那么,有時出典、售賣土地屋宇并訂立地契的動因則是為了祖先,民國十四年十月澄邁縣王良援等所立賣斷地契中即說明了這一動因。如“立賣斷地契字人(長、次、三、四),支子孫商量,為因建造祖祠,乏銀應用,情愿將到原前廷璋祖所置深輝池壹個,……,出賣。當中議定價銀壹佰五拾大員正,族中王(良芷、良筌)兩名承買。即日立契,當眾領銀清完。其池自賣之后,任芷、筌管耕輸納,此池糧米仍納為廷璋祖收理。心甘意愿,族中父老子侄一概甘愿,再無生端異言反悔阻攔等備(弊)。”海南人向來重視祖先,如上這種對祖先的重視精神在其它相關民間文書中也有反映。如民國乙卯(1915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立文書,其中曰:“立仝判調書,情因同支王騰(伯、崇)、徽(秀、林)前祖父奉祀髙祖諱模斯主牌一座,乞(迄)今年久月深,眾尋無著,眾傳說明之父親差錯爭端,不已耕種,明之祖輸流祖業,眾兄弟不忍坐視,同心到明家勸和,援明出造牌錢壹拾仟文,交與伯等收執。”
海南地契中,“親”是與宗族意識以及祖先觀念關系緊密的一個詞,在海南地契中最常出現于“先問親堂”、“親堂兄弟”、“親領錢完”、“親領銀足”等,屬格式性文字,但也是重要地契內容組成部分,據筆者對清代以來百份海南民間地契之統計,“親”字出現于89份樣本地契共計190處,其中188處為繁體形式“親”,簡化形式“親”則只在2份地契中2次出現。盡管簡化形式“親”在百份樣本地契中最早一次用例現于光緒卅四年(1908年),但在其后的地契文書中只有一次出現,由此可見,相比起“親”,“親”盡管筆畫多,但這一繁體在海南地契中更易被接受,此種現象無疑是海南文化中重宗親、重祖先現象的重要補充和體現,而對宗親、祖先的重視又是農本精神重要的保障與條件。
二、古老農業文明記憶與現世鄉土守望
(一)古老農業文明記憶
海南人民,其祖先可上溯到宋元時代的福建、廣東等地,進而可追溯至漢唐時的中原等地,故海南民間地契中有著深刻的古老農業文明印記,與土地相關之字更是俯拾皆是,尤其是其中不少字現今雖不常用,但它們透露出華夏古老的農本氣息。見下表。
不難看出,所舉例字皆為“土”字旁,又如道光十八年九月蘇文玉所立賣宅場地基契中所提及“圳”:“其田東有石磚為界,南與良瑚田合埋,西至沙土坎為界,北亦有石磚為界。”“圳”系田畔水溝,多用作地名。浙江金華市檔案館所存清代同光時期湯溪縣魚鱗圖冊中提到“金泉圳”,廣東有深圳、圳口。清鈕誘《觚賸?粵觚》《語字之異》中曰:“粵中語少正音,書多俗字,……通水之道為圳,音浸。”“圳”字之外,再如咸豐三年十一月黃成思所立賣斷田契“四置原有定墦,再無異言”句中所提及的“墦”,《漢書》八七上《揚雄傳》《甘泉賦》中即有“登降劌嫌,單墦垣兮”句墦垣”系彎曲之圍墻。有學者曾就海南地名如是道:“‘美蘭’及海南的一些相關地名,保存了語言學的豐富資料,昭示了古文明的某些跡象。”m而地契中的“土”系用字,尤其是具有濃郁古漢語氣息的如上用字,它們伴隨中原文化的南播,在清代以來的海南民間地契中不斷出現,使得海南民間地契的歷史厚重感頗為強烈,由此體現出海南人民根深蒂固的農本精神。
(三)現世鄉土守望絕大多數海南民間地契中,所涉及產業之買賣或典租,均體現著一種在星轉斗移、歲月流轉中海南人民生生不息的鄉土守望精神,作為農本精神的重要呈現,它貫穿于瓊島人民不屈的生命律動和在生老病死生命過程中對美好生活的殷切期盼。
海南民間地契中持之以恒的生命律動激蕩著海南人民扎根熱土、守望鄉土的最強音。如文昌縣光緒二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的賣契中曰:“立賣斷絕正宅連宇基契人洪弟大可,原日吳公繼業屬大可承祧,今因乏錢應用,情愿將……,盡賣無存出賣。托中問到洪兄大德承買。”或因無后嗣之故,吳公的產業傳給了洪大可繼承,在乏錢之時,洪大可則又將其全盤出賣給了洪大德。一份產業,前后三易其主,世事悠悠,令人唏噓。再如民國十三年十月十日?陉P廠坊竹林村鄭門謝氏所立賣斷屋契中曰:“鄭以潤原祖置落竹林村瓦屋壹間,壹座三眼并橫廊壹間,廚房前后門閘圍墻窗戶一應俱全,今因兄弟子侄遷居,情愿將祖置落瓦屋一間,盡行出賣。”鄭以潤祖上置辦瓦屋以及其它附屬產業之初,想必也大有“前人栽樹,后人乘涼”之考量,而及至鄭以潤這一輩,則其兄弟子侄遷居它處,面對人去屋空的現實,鄭以潤則不得不將此祖置產業盡行出賣,亦不禁使人產生人世滄桑之嘆。類似情況再如立于同治二年十月廿一日的一份地契中曰:“立賣斷根地基并園契字人?谖麝P外韓莫氏仝繼孫吉宇,原有祖置落西門外后頭村瓦屋乙間,坐東向西,帶園一所,東至陳家地,西至陳家田,南至何家園,北至古路。四至分明,今因乏用,婆孫商量,愿將祖業地基并園出賣。”韓莫氏祖置瓦屋,及至韓莫氏時,則因乏用,故已難以守業,而從契內“婆孫商量”等字眼,我們不僅要問,為何該契內不是如其它地契中所常見的“母子商量”、“兄弟商量”抑或是“夫妻商量”而是“婆孫商量”?在決策出賣屋宇這種重大家庭事情時,韓莫氏之夫何在?韓莫氏之子何在?不難推測出:韓莫氏必有可能經歷了家庭中不凡的人事變故,而由于男性壯勞力的缺乏,年老的韓莫氏生活必定不免困頓,遂在與孫子相依為命的無奈中苦苦守望。
正如在韓莫氏和其繼孫吉宇所立地契中所提到“今因乏用”這種窘迫所反映,多數海南民間地契之訂立,與立契人的經濟拮據關系密切,而田產屋宇的典賣則是解決經濟困難的無奈選擇,因此,其中也就不難看出瓊島人民為了生計而努力打拼的身影,更能體會到其在生老病死人生歷程中一以貫之的守望意志。如康熙四十四年九月廿四日所立買契的落款之后,立契人王成儒之外父蔡欽后續添補批退書一通,其中提到:“二老年登捌拾余歲,乏銀買棺,情愿將園退回婿男王舉賢,取原價壹拾伍兩以買棺木。”蔡欽與女婿王成儒共同湊錢買到土地一塊,但后來考慮到自己和老伴兒年已八十多歲、乏銀買棺的現實,遂決定以“批退書”形式放棄所買土地,由此我們不難理解蔡欽夫婦耄耋之年的焦慮和那份伴隨“買棺”之愿而產生的人土為安、鄉土守望的愿景。從海南地契可知,正如其與中國其它地方一樣,為去世的親族成員買棺、花費錢財以慰靈則是健在家族成員義不容辭的義務,在經濟拮據時就需要典、賣屋宇田產以籌得喪葬費用。如乾隆五十五年九月初九日澄邁王氏所立賣斷菜園契中即曰:“今因夫亡,乏錢買棺殮,情愿將到祖置土……,出賣。”此種情況再如光緒三十四年六月廿二日王會眾、王良莊所立典田契:“為因四嬸母歸終,乏錢應用,情愿將到祖置土名坡腳坡圮田壹排,種子八升正,……,出典。”類似的鄉土守望精神在諸如病痛、災禍之時亦有充分體現。如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初四日道客村蘇天佑所立賣土契中即提及:“今因病痛乏用,情愿將到村前田腳己置名下土壹坦出賣。”再如民國甲申(1944年)年十一月十八日蔡建伯等立典田契中提到:“今因家門匪泰,乏銀應用,兄弟侄孫商議,情愿將到祖置土……,出賣。”凡此種種皆體現出瓊島普通百姓生于斯、老于斯的鄉土守望精神,這一鄉土守望精神實際也是農本精神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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