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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土司承襲制度中國家治理的舉措及特點

發布時間:2020-03-07所屬分類:文史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土司承襲制度是土司制度的核心制度。明清時期中央政府對土司承襲采取五種具體舉柑:一是頒布土司承襲法規,二是控制土司承襲相關程序,三是規定土司制作承襲文書,四是限制土司承襲次序,五是殤予承襲土司多種信物;土司承襲制度中的國家治理具有國家權

  摘要:土司承襲制度是土司制度的核心制度。明清時期中央政府對土司承襲采取五種具體舉柑:一是頒布土司承襲法規,二是控制土司承襲相關程序,三是規定土司制作承襲文書,四是限制土司承襲次序,五是殤予承襲土司多種信物;土司承襲制度中的國家治理具有國家權力的主導性、實施策略的創新性、制度變革的淅進性、治理技巧的靈活性等特點。明清中央政府在土司承襲制度中始終占據主導地位,起著決定性作用,對土司承襲進行有效治理。

明清時期土司承襲制度中國家治理的舉措及特點

  關鍵詞:明清時期;土司承襲;國家治理;舉措;特點

  明清時期土司制度的實施不僅使土司在土司區取得了合法的統治地位,而且為中央政府對土司地區的有效控制和國家權力在土司地區的不斷延伸鋪平了道路。在明清時期國家實施土司制度的過程中,土司承襲制度是其核心制度。雖然土司政權與國家政權之間在實施土司制度過程中存在著互動、調適、博弈、沖突,但中央政府自始至終掌控著各地土司的承襲。換言之,國家在土司承襲制度中始終占據主導地位,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國家治理是國家制度和制度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明清統治者在土司承襲問題上下足功夫,這不僅為維護土司政權的穩定、土司地區社會穩定以及中央政府對土司政權的有效管控作出較大努力,而且為完善土司制度、加強國家治理取得重大成效。

  ―、明清時期土司承襲制度中國家治理的舉措

  明清時期各地土司承襲,事關中央政府對土司政權的有效管控以及土司地區的長治久安。當國家權力介人到土司地區時,土司承襲制度就上升到國家制度的高度,并在中央政府管控下逐漸規范。從現有文獻看,明清中央政府除了在朝廷、行省、府州縣設置相關機構(如中央政府的兵部武選清吏司、吏部驗封清吏司以及行省的布政司、按察司、都司等)對土司承襲加強管理外,其舉措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

  (一)中央政府頒布土司承襲法規

  明清統治者在建構土司承襲制度過程中頒布了一系列承襲法規以體現國家的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彰顯中央政府對土司承襲的駕馭與控制。其承襲法規主要包括收繳前朝信物、規定承襲人年齡及承襲手續、限制承襲時間、規定襲替禁例等。在收繳前朝信物方面,大凡遇到改朝換代后,土司要歸順新政權,到新的王朝去請襲時,就必須上繳前朝的信物!睹鲗嶄洝份d:洪武元年(1368年)三月“壬申,克全州。……道州萬戶吳友孫、寧遠州土官李文卿、守藍山縣元帥黎茂陵等,俱遣人請降,納元所授印章宣敕”[11。朝廷制定和頒布承襲法規,一方面是為了體現各地土司承襲的合法性和正統性,另一方面是中央王朝以及當地流官駕馭和控制各地土司的重要法律依據。

  (二)中央政府控制土司承襲相關程序

  明清政府十分重視土司的承襲,設定了一系列項目繁多的承襲流程和操作嚴格的核査機制,試圖通過土司承襲程序的實施與控制以達到強化中央政府對土司的管控以及土司地區的治理!睹鲿洹份d:“凡各處土官承襲。……務要驗封司委官體勘,別無爭襲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圖本,并官吏人等結狀,呈部具奏,照例承襲。移付選部附選,司勛貼黃,考功附寫行止,類行到任。見到者,關給札付,頒給詰敕。”《明會典》既有呈部具奏、移交附選、司勛貼黃、頒給誥敕等承襲流程,又有驗封司委官體勘、官吏人等結狀等核査機制。到了清代,也大體如此!稓J定大清會典則例》載:“順治初年定,……其應承襲之人,由督撫具題,將該土官頂輩宗圖、親供、司府州鄰印甘、各結及原領勅印,親身赴部,由部核明,方準承襲。”[3]明清中央政府制定的委官體勘査核、取具宗支圖本、冊報應襲子侄名冊、官吏人等作保、鄰封土司甘結、督撫具題請襲、赴闕受職(或就彼冠帶、親身赴部)、兵部或吏部核明等承襲程序,體現了明清政府先進的國家治理理念和較強的地方管理能力。

  (三)中央政府規定土司制作承襲文書

  明清中央政府雖然對土官、土酋加以任用,讓其世襲其職,但在土司承襲前的文書制作上卻作出了明確規定:凡土官應襲者必須具備親供冊,備載先世事跡、應襲職務、宗支、年齡、領轄境界、轄區人口、貢賦錢糧數目等,且有鄰近土職具結證明書,這些規定一直延續到清末及民國時期。親供冊又叫宗支圖本,實際就是土官族譜世系,是各地土司承襲的主要依據。明代土司承襲必須制作以下兩種承襲文書:第一,宗支圖本。因明代中央王朝要求承襲土司者必須“取具宗支圖本”|4],朝廷流官要“體勘應襲之人,取具結狀宗圖,連人保送赴部,奏請定奪”'第二,結狀文書。應襲土司要具備鄰近土司以及地方官勘驗承襲人的嫡親,確認該土司“別無爭襲之人”的“結狀文書”。否則,就不準繼承土司職位。清代土司承襲,在文書制作方面大體相同!稓J定大清會典事例?吏部?土官》之“土官承襲”條載:“其應襲職者,由督撫察實,先令視事,令司府州鄰封土司具結,及本族宗圖,原領號紙,咨部具題請襲。”[6>可見,明清中央政府一方面通過“宗支圖本”、“結狀文書”等承襲文書落實對土司承襲的管理。另一方面又通過預造應襲名冊、制作告襲文簿等承襲文書來彌補土司承襲制度中土司家族制作宗支圖本和土司族人、鄰近土司以及地方官吏結狀文書造假的缺陷。《大明會典》卷之六“土官承襲”條載:“凡土官冊報應襲。……先具應襲子侄姓名,開報合干上司。……預取應襲兒男姓名,造冊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終類送吏部備査。”m萬歷年間規定:“凡土司告襲,所司作速勘明,具呈撫按,核實批允,布政司即為代奏。該部題選,填憑轉給,就彼冠帶襲職……撫按仍設告襲文簿,將土舍告襲、藩司代奏日期,登記明白,年終報部備考。”181《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土司襲職”條也規定:“順治初年,定……其應承襲之人,由督撫具題,將該土官頂輩宗圖親供、司府州鄰印甘各結,及原領敕印,親身赴部,由部核明,方準承襲。”191總之,中央政府規定土司制作相關的承襲文書,實際上是為了防止土司在承襲過程中的作弊、假冒、爭襲等弊端的出現。這一做法,體現了明清中央政府對土司在承襲過程中的有力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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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央政府限制土司家族承襲次序

  眾所周知,家族“血緣”紐帶是封建社會解決世襲問題的政治原則與基本特色。明清中央政府在治理土司的具體措施上也以家族血緣世襲為主!睹魇?職官一》之“土司之官”條載:“其子弟、族屬、妻女、若婿及甥之襲替,胥從其俗。”%《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二十一“土官襲替”條載:“洪武二十七年,令土官無子、許弟襲。三十年,令土官無子弟,而其妻、或婿,為夷民信服者,許令一人襲。”?]這是明代中央政府規定的土司承襲次序和范圍。具體而言,明清中央政府在土司承襲次序問題上,主要采取與漢族相同的親屬次序和從其俗的姻屬、族屬次序!稓J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一百四十五載,順治初年定,“凡承襲之土官,嫡庶不得越序,無子許弟承襲,族無可承襲者,或妻或婿,為夷眾信服者,亦許承襲……如土官受賄隱匿兇犯逃人者,革職提問,不準親子承襲,擇本支伯叔兄弟、兄弟之子繼之。若有大罪被戮,即立夷眾素所推服者,以繼其職。”M《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百八十九條載:“順治初年定,土官無子者許弟襲,無子弟,許其妻或婿、為夷民所信服者一人襲。”[13>由此可見,明清時期土司承襲的主要有父死子繼、兄終弟及、母女襲職、妻婿承襲、叔侄相襲、同族襲職、孫襲爺職、妾媳承襲、兄職妹襲、曾祖母襲孫職、地方官員保舉等形式。上述無論是明代提及的子弟、族屬、妻女、若婿及甥之承襲,還是清代提及的子弟、妻婿、族人的襲職,均表明土司承襲的親屬次序。在土司承襲的實際操作中,各地土司家族也按照中央王朝的相關規定有相應規定,如四川龍安的薛氏、王氏等土司世職的傳襲規矩為:世職傳長,不計嫡庶,不得異姓亂宗。其承襲次序是:父親亡故后,由長子繼襲。長子已故,由長孫繼襲。長房無后,二房繼任。如應襲世職者年幼,則公議年髙有才德者護理,而應襲之人則專事讀書習禮,以待成人成才后才能襲任世職。[14]從明代規定土司承襲因“俗”而定,到清代規定土司承襲“嫡庶不得越序”,不僅凸顯了國家治理土司時的管控逐漸有序,而且彰顯了中央政府治理土司的能力逐漸加強,國家治理土司的體系逐漸健全與完善。

  (五)中央政府賜予承襲土司多種信物

  明清時期土司授職后,中央政府要賜予誥敕、印章、號紙等信物,作為朝廷命官的憑證。所謂“誥敕”,是朝廷頒給土司的“任職證書”,是朝廷“命官”的書面憑證。印信是土司的象征,各地土司憑此不僅代表朝廷命官,而且可以此號令轄區民眾。所以,無論是明清中央政府還是各地土司,均極為重視印信。對中央政府而言,當土司歸附后,必須交出前朝所授印信,以示臣服。所謂號紙,其實就是朝廷頒發給土司的任命書!肚宄墨I通考》卷八五“職官”條載:“定例:凡土官承襲,由部給牒,書其職銜、世系及承襲年月于上,曰‘號紙’。應襲職者,督撫察核,先令視事,取具各結及本族宗圖,原領號紙納部請襲。”M如果土司遺失印信號紙,則意味著該土司失去土職和實權。據《道光茂州志》卷三“土司”條載:“隴木長官司何棠之,其先楊文貴,于宋時隨剿羅打鼓有功授職。明洪武四年頒給印信,嘉靖間土司楊翱隨總兵何鄉征白草生番,著有功績,命改何姓。國朝順治九年投誠,康熙二十四年頒給印信號紙,住牧隴東。”【161這是中央王朝駕馭土司、治理土司地區十分有效的重要舉措之一。

  二、明清時期土司承襲制度中國家治理的特點

  明清時期土司承襲體現了國家對土司治理的主導地位,各地土司、流官政府在中央政府“因俗而治”政策的指導下共同參與土司地區的國家治理。土司承襲制度中國家治理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一)國家權力的主導性

  明清中央政府在土司地區施行“齊正修教”“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充分體現了以皇帝為首的統治者在治理土司承襲時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土司承襲制度中的國家主導原則和國家利益至上意志,具體來講,國家權力主導在土司承襲制度中表現在三個方面:

  1.重視頂層設計

  在土司承襲制度的頂層設計上,無論是《大明會典》,還是《欽定大清會典》均作出了明確規定。任何一個應襲土司要承襲土職,中央政府都要委官體勘査核,取具應襲土司的宗支圖本、地方官吏和鄰近土司要作保結,當相關手續完結之后,由督撫向中央政府具題請襲,當中央政府準允某土司承襲土職后,應襲土司或到京城赴闕職,或“取具地方官保結并宗圖,呈報該督撫保送,到日準其承襲。”[171當然,明清政府的這種頂層設計,有一個逐漸完善的過程,這個過程也是中央政府對土司承襲逐漸加強控制的過程。

  2.嚴格加強管理

  在土司承襲制度中,中央政府從三個方面嚴格管理:一是強制要求應襲土司必須建造宗支圖本、預造應襲名冊、制作告襲文簿且請地方官吏和鄰近土司撰寫結狀文書等承襲文書,這是對土司承襲的一種有力監督。二是控制土司承襲的次序,中央政府雖然規定以父死子繼為主的世襲制度,但也不排除兄終弟及、母女襲職、妻婿承襲、叔侄相襲等襲職次序與形式,這無疑使土司承襲基本上處于有序運行,實現了中央政府對土司承襲有序管控的目的。三是通過中央政府授予應襲土司誥敕、印信、號紙、冠帶、符牌等信物,達到了對土司承襲的有效駕馭。

  3.妥善處理問題

  在土司承襲制度中難免會出現諸如借職、代職、越職等事象以及冒襲、爭襲、仇殺、戰亂等弊端,明清中央政府往往會采取一些諸如土司不世襲、土司分襲、革職、改土歸流等處置辦法。據筆者在査閱《土官底簿》時發現,其中規定某土司“不世襲”或“不做世襲”之處多達168次。有時中央王朝甚至威脅土司,“若不守法度時換了”或“廢了”。如《土官底簿》卷上“云南府安寧州知州”條中:永樂元年(1403年)二月奉圣旨:“見任的流官知州不動,這董節是土人,還著他做知州,一同管事,不做世襲,他若不守法度時換了。”總之,《土官底簿》中“奉圣旨”“奉欽依準”“不世襲”“還不世襲”“他若不守法度時換了”等字樣的記載,充分表明了土司官職由中央王朝所授,中央政府有任免大權,各地土司必須唯命是從。也就是說,明清時期土司承襲始終處于中央王朝的嚴格控制之下。

  (二)實施策略的創新性

  明清時期土司承襲制度隨著時間的推移,經歷了一個從設定到實施,從實施到落實,又在實施和叫落實中發現問題,不斷修正,最后歸于改流的歷程。欠這一歷程也是土司承襲制度的積極創新與不斷完善的過程。

  1.承襲機制創新

  “預制土官”是選定應襲土司在機制上的創新。明清時期由于有的土司妻妾成群,子孫繁多,存在因爭襲而引起仇殺的問題。因此,中央政府在應襲土司選定機制上實施“預制土官”的新策略!睹鲗嶄洝份d:“今土舍私相傳接,支系不明,爭奪由起,宜如軍職貼黃例,歲終令土官各上其世系、履歷及有無子狀于布政司,三歲當入覲,則預上其籍于部,其起送襲替及爭襲奏擾者,按籍立辨,可以消爭奪之釁。”M《明會典》卷六“土官冊報應襲”對“預制土官”有如下規定:“正統元年奏準,土官在任,先具應襲子侄姓名,開報合干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襲。

  六年奏準,預取應襲兒男姓名,造冊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終類送吏部備査。以后每三年一次造繳。嘉靖九年題準,土官衙門造冊,將見在子孫盡數開報。某人年若干歲,系某氏生,應該承襲。某人年若干歲,某氏生,系以次土舍。未生子者,侯有子造報。愿報弟侄若女者,聽。布政司依期繳送吏、兵二部査照。”M時至清代,“預制土官”的辦法一直被沿襲,這使土司在選定承襲人時有法可依,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以往土司私相傳承,兄弟、親族之間相互爭襲、仇殺等類似事件的發生,有利于維護各地土司政權的穩定。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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