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3-04所屬分類:文史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入明以來,苗亂麵發。為有效控御苗民,明廷主要采取以夷制夷的方法,通過土司向苗民實施間接統治。但是,明代官J5及后世學者卻大多對土司在苗《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持否定態度。然從嘉靖苗亂的實際情況來看,土司殘酷壓迫或煽動苗民叛亂并非導致酋亂的主
摘要:入明以來,苗亂麵發。為有效控御苗民,明廷主要采取“以夷制夷”的方法,通過土司向苗民實施間接統治。但是,明代官J5及后世學者卻大多對土司在苗《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持否定態度。然從嘉靖苗亂的實際情況來看,土司殘酷壓迫或煽動苗民叛亂并非導致酋亂的主因,競庇之說本身就與明廷賦予土司的取能相矛盾,更有其特定的現實原因。根據土司制度的規定及土司在治理貧《過祖中的實際作為來看,他們主要扮演的是招撫者、協防者和助剿者的角色,其發揮的積極作用大于消極作用。
關鐮詞:嘉靖苗亂;苗#治理;土司取能
正如淸代學人孫均銓所言:“自明以前,所患者在蠻不在苗;自明以后,所患者在苗不在蠻。”w在明朝統治的二百七十六年間,苗民先后發生過大大小小上百次動亂。為有效控御苗民,明廷主要通過土司代管的方式向苗民實施間接統治。故而,同治《保靖縣志》中評論道:“明代土司最重,蓋借以防苗也。,然而,矛盾的是,一方面,明廷承認土司是協助自己妥善管理苗民的關鍵,即“土官之力,實能制苗死命,今欲使苗馴伏不叛,唯宜于土官責之。”H另一方面,官員們卻又將苗亂不絕的原因歸結于“土官故縱漏“土官、土軍不用命甚至為了一己私利,“只愿賊在,豈肯滅賊不惟如此,就連現代的研究者也大多對土司在苗疆治理中的作用持否定態度。他們認為,土司上傲官府、下虐百姓,一方面充當著朝廷的幫兇,另一方面又借苗亂牟利。在治理苗疆的過程中,土司對于苗民而言是壓迫者,對于中央而言則是趁火打劫者。既然土司代管苗民的做法弊大于利,那么,明廷為什么會長期任命土司代管苗疆?土司究竟是否應當承擔導致苗亂的主責?他們在治理苗疆過程中到底有沒有認真履行土司制度所規定的職能呢?本文擬以嘉靖苗亂為例,試加說明。
國內外學術界對苗亂的研究多集中于20世紀50年代至90年代。其中,苗亂發生的原因是學者們最為關注的問題。當前的解釋范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階級斗爭論;二是文化沖突論;三是地方生態論。其中,階級斗爭論是國內學者對于苗亂發生原因的主流解釋方法,更有不少學者明確指出,土司的煽動和壓迫是致使苗亂頻發的重要原因。3本文之所以選擇嘉靖苗亂作為研究個案,首先是因為苗亂的核心區域位于湖廣西部和貴州東北部,即以臘爾山為中心的“苗疆”及其周邊地區,活動主體則是紅苗。嘉靖苗亂正是如此。其次,此次苗亂具備明代苗亂的典型特點:一是持續時間長。從嘉靖十五年(1536年)一直延續到三十一年(1552年),前后長達十六年。二是派兵規模大。在鎮壓嘉靖苗亂的過程中,明廷先后派出副都御史萬鏜和右督御史張岳兩位朝廷大員,十多萬軍隊前來平亂,耗費的軍費更是不計其數。再次,涉事土司眾多,且常常被后世學者作為案例,證明土司是引起苗亂的罪魁禍首。最后,歷史文獻中有較為詳細地記載。故而,本文以此次苗亂為個案,展開研究。
一、土司煽動并非導致嘉靖苗亂的主因
誠然,如上文所言,許多官員認為土司在苗疆治理中扮演著極不光彩的角色,給他們貼上的第一個標簽便是苗亂的“煽動者”,認為土司往往“誘苗行劫”'是苗亂的“主使共謀”ra。嘉靖苗亂中,四川平茶長官司長官楊再顯和酉陽宣撫使冉玄在此方面被當時人詬病最多,也常常被后世學者作為土司煽苗為亂的力證。然而,這兩位土司真的是導致苗亂的主使元兇嗎?讓我們逐一進行分析。
明辰州府推官侯加地在《苗微紀事》中詳細記載了嘉靖十五年苗亂的起因:
貴州銅仁司管轄旦逞寨苗吳胡拱縱酒縛佃戶,其家生員告呈銅仁府,知府魏文(《明世宗實錄》中寫作魏文相)杖斃之,其子吳柳茍遂糾黨攻劫鄉村。石思道兵備僉事田汝成及守備指揮茍瑞令四川平茶司土官楊再顯招撫。魏文許將叛苗地方割與酬功,付以銅仁司印信契券。再顯果招安苗賊。后,貴州巡撫不允前許給,取印券焚之,以銀一千兩償其勞。再顯失所圖,遂煽苗出劫為亂。
這則史料清楚說明了,導致嘉靖十五年苗亂爆發的原因乃是銅仁府知府魏文杖斃苗民吳朗拱一事,而非平茶司土官楊再顯的煽動,知府魏文才是導致苗亂的元兇。細言之,魏文在處理苗民吳朗拱與原告生員之間訴訟的過程中有諸多處理不當之處:一是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鑒于被告吳朗拱是銅仁長官司所招撫苗寨中的苗民,按照常理,銅仁府應遨請銅仁長官司土司協同審理案件,但事實上,魏文無論在審理過程中,還是其后苗亂發生之后,都沒有與銅仁長官司土司協商,更談不上協調處理;二是其處置的標準,既沒有參照苗例,甚至也不是嚴格按照明代律法?,而是一味偏袓漢族生員,對吳朗拱從嚴、從重處置,將其亂棍打死;三是作為銅仁府的知府,魏文本應了解當地苗情、苗民與土司、土司與土司之間錯綜復雜關系以及土司制度的相關規定,但他卻沒有恪盡職守,在田汝成、荀瑞作出錯誤決策,欲將銅仁長官司下轄、鄰近湖廣的旦逞苗寨作為“償渠兵值”的代價時,未加勸諫,而是為了盡快平息事端,輕率地將銅仁司印信契券付予楊再顯,為后來追回印券、苗亂復發一事埋下了隱患。至于平茶長官楊再顯,他之所以牽涉其間,最初乃是因其轄地與銅仁交界,在認同中央、為國建功方面表現突出,且同為苗族土司,因而,應地方官員的邀請,協助招撫苗民。而從結果來看,他也的確沒有令官府失望,果然成功招撫苗民,為國再立新功。但其后,貴州巡撫卻推翻之前的允諾,將許給的契券取回、焚燒,代之以一千兩白銀。這樣一來,旦逞苗寨便不再是楊再顯的轄地,他自然也無權管轄,更無需為此擔責。文獻中所謂的楊再顯“煽苗為亂”,很可能只是他不再約束苗民、放任不管而已,但既然并非其領地,這一做法自然也無可厚非。正因如此,苗亂復發之后,朝廷并未因此對楊再顯進行懲處?傊,嘉靖十五苗亂爆發的始因乃是地方官員的處置不公、執法犯法,復發的原因則是地方官員的處置不當,平茶土司楊再顯不應為此擔責。
除楊再顯外,在嘉靖苗亂的過程中,酉陽宣撫司冉玄是受到非議最多的土司?偠綇堅涝谧嗾轮卸啻闻険羲,“封豕之性乃“奸惡土官”M,而其主要理由便是酉陽土司冉玄唆使龍許保等苗民攻劫思州府。張岳的指證是否公正、屬實呢?首先,査史料可知,思州城被攻劫是在嘉靖三十年,而龍許保等苗民的動亂早在嘉靖二十三年便已經開始了。思州被劫以前,龍許保、吳黑苗等人已多次率領苗民攻劫省溪司、印江縣、石阡府。且早在省溪司被劫之后,右參議楊儒便已發出“省溪既被破,則銅仁、思州、印江等處,亦必被害”%的警告?梢姡贾葜,早有跡象可尋,只是并未引起地方官府的足夠重視而已,從而為后日之禍埋下了隱患。其次,被攻打的思州城并非冉玄管轄、防守的區域,因而,他無需對此負責!而欓噤洝份d:“思州城中居民不數十家,舊有瞿塘衛踐更卒戍守。殘苗平,城守稍迨,知府李允簡方視衙,苗寇百余人佯稱瞿塘卒更戍,突入城。”M顯而易見,思州城被攻陷的主因乃是因苗亂稍平,城守懈怠,且知府李允簡到任不久,不了解當地情形。即便要追究思州城失守的責任,也應當向守城明軍追責。酉陽土司既不負責思州城的守衛事宜,自然不必為此負責。最后,張岳提供的證據漏洞頗多。在《參究主苗酉陽宣撫冉玄疏》一文中,張岳指證冉玄因“見苗平兵退,地方無事,恐怕上司根究攻打平茶、殺擄官印罪大”[14],故而煽動龍許保等攻劫思州,并提出了三項證據:一是酉陽管下地崩岑、地龍箐、小平茶、沙留等苗寨參與了動亂[U1;二是身穿斑絲斜紋綾納衣服,手執花槍、花牌、鉤刀,俱是該司號色軍器的酉陽土兵參與了動亂三是酉陽頭目張魁參與了動亂[17]。仔細分析這三條證據,沒有一項能有力證明冉玄確有牽涉其間,原因在于:査史料可知,地崩岑等苗寨原為鎮溪土指揮田應朝下轄苗寨,后因其與冉玄結為姻親,便將這些苗寨送予冉玄管轄,冉玄再交由張魁管理。m然而,田應朝私自將苗寨贈予冉玄的做法并未得到朝廷認可,因而,他仍是該地苗寨的負責人。如若這些苗寨參與動亂,當由田應朝負責,而非冉玄。另外,眾所周知,各土司或是為了彼此間的仇殺、或是為了應對朝廷征調,在他們的軍隊當中,本就征召了許多苗民充任土兵。因而,苗民擁有酉陽土兵的服飾、武器并不稀奇,更不能以此作為冉玄指使土兵參與苗亂的證明。何況,如若果真是冉玄指使,他們更應避嫌,不穿著酉陽土兵的服飾才對。最后,即便張魁確有參與苗亂,也可能是其為了擴張勢力而采取的個人行為,而不能以此為據認定冉玄煽動苗亂,他最多應當承擔管教下屬不嚴的責任而已。尤為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指控中,最有力的證詞是由龍許保和永順宣慰使提供的。龍許保作為苗亂的首領,本身與協助明廷平亂的酉陽土司有嫌隙,他的話自然不足憑信。至于永順土司,他與酉陽土司處于同一地域,彼此之間原本就存在資源的爭奪和競爭,彼此之間的摩擦從未斷過。從這一實際情況出發,永順土司的證詞也不能完全憑信。更何況,據《明世宗實錄》載:當時,龍許保所帶領的苗民“俱服土兵衣甲,詭言永、保二司兵出哨者”M。因而,永順土司的證詞有為撇清自己、嫁禍他人的嫌疑。正是基于以上種種,因此,盡管張岳上奏章彈劾,但明廷并未對冉玄進行懲處,這又進一步間接證明了其證據并不充分,不足以給冉玄定罪。由此看來,稱酉陽土司冉玄編動苗亂并不符合歷史的實際,而是張岳推脫罪責之辭。
雖然明代官員及后世學者往往以平茶土司楊再顯及酉陽土司冉玄為例證明土司是煽動苗亂的元兇,但從歷史實際情況來看,兩者都是苗亂發生在前,他們參與在后,且他們之所以身涉其中,皆是受明廷邀請,協助平定苗亂,且為苗亂的平定貢獻了自己力量。將嘉靖十五年和嘉靖三十年苗亂發生的責任歸咎于他們二人,實在有失公正。
二、土司黨庇苗民之說與明廷賦予土司的職能自相矛盾
除煽動苗亂外,不少官員還將苗亂綿延的罪責歸結為土司對苗民的黨庇。兵部科都給事中何光裕在奏章中寫道:“南苗作孽,恃諸司土官為之黨庇也。”P0巡按御史董威更是在奏章中明確指出,“湖廣永保、四川酉陽各土司以養苗為利,招藏泄漏”P1】,以致苗患蔓延不息。具體而言,各位明臣所說的“黨庇”主要指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為其提供窩容之所;二是陽順陰違,不肯用命。
張岳在《答楊僉憲》一文中批判道:“貴州苗地,縱橫不過百五十里,苗不及一千,而敢旅拒官軍,茶毒齊民,數年無如之何者,所謂‘奸民投住,土官交通’,盡之矣。有奸民為之耳目,故出則必有所獲;又有土官為之窩容,故敗則必有所歸。”1321張岳此言最重要的例證便是平茶司土司楊和招倡亂首領龍老課為土兵一事。然而,楊和這一看似荒唐的做法,并非出于反抗中央的目的,甚至很難稱得上嚴格意義上的欺瞞行為。因為招撫苗民本就是土司分內之事,為聽招的苗民提供庇護或是重新招撫動亂苗民也是其職責范圍內的事情。因而,稱土司“黨庇”苗民本就與土司制度所規定的土司職能相抵觸。與此同時,在明代設置的哨堡中,原本就有征召不少苗民,甚至降苗駐防的情況。據侯加地的《邊哨疆域考》記載,箭塘營就是由“降苗龍六保把守”1231,靖疆營中亦有降苗既然龍老課聽招,聘其為土兵,安排他去協防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再加上,苗民時叛時降,要嚴格地區分順苗和叛苗原本并非易事。從這一基本情況出發,要把楊和的行為定性為“欺蔽”,并不合情理,他最多要為沒能有效管控聽撫叛苗而承擔行政上的失職之責,談不上包庇、窩容苗民。正是基于以上情況,因而明廷僅是令楊和殺賊贖罪,也沒有施以重懲。
此外,僉事倪壯猷在《四川酉邑湖廣永保四司改隸黔中邑》中指責道:“四司土兵,精壯梟勇,悉苗之情形,而長技過之。向遇征討,屢奉調遣,獨不加一矢于苗者,能制苗之死命而不欲也”1251。就連在治理苗亂過程中屢建功勛的永順和保靖土司也曾因此遭到彈劾。嘉靖二十七年,巡撫貴州督御史李義壯就在奏章中點名批評道:“土官彭明輔、彭藎臣及其屬張文憲等陽順陰逆,莫肯用命,以故師老財匱而功弗成。”1261事實上,指責土司陽奉陰違的說法本身就是個偽命題。誠如上文所言,招撫苗民本就是中央王朝賦予土司的重要職責。對于接受招撫的苗民,土司自然有維護他們的義務。還應注意的是,在整個嘉靖苗亂的過程中,明廷應對苗亂的政策變化無常。以萬鏜為例,上任之初,他便對苗民行招撫之策,效果不佳后,又改撫為剿,剿之不克后,又以重貲招撫。待張岳任職之后,又力主征剿。而嘉靖二十七年,正值張岳又改撫為剿的政策動蕩期。明廷在理苗政策方面驟然、反復的變化,定然使得各位從征的土司無所適從。在此背景下,各土司采取觀望態度也算情有可原。而在其后,張岳“以剿促撫”的政策確定之后,永、保土司皆全力協助,建功頗多,甚至可以說,沒有土司的協助,明軍不可能順利平定苗亂。因而,土司陽奉陰違一說無法成立,“不加一矢于苗”的說法更是言過其辭,也屬推脫剿苗不力的罪責之辭。
從上文可知,雖然平茶土司楊和招撫叛苗充任土兵確有不妥,但這種行為并非出于反抗明廷的目的,而是在履行明廷賦予他們的土司職能,永順、保靖土司更是在嘉靖苗亂中屢次立功,用實際行動表明了自己對明廷的忠誠,稱他們黨庇苗民,的確言過其實。
相關期刊推薦:《青海民族研究》簡介:《青海民族研究》系民族學類學術刊物。主要發表有關民族學、社會人類學、宗教學、歷史學、藏學、蒙古學、民族語言學、民族民俗學、民族經濟學、民族教育等方面的研究論文和調查報告。特別注重對青海高原諸世居民族歷史和現狀的研究。歡迎學風嚴謹、言之有理有據、論證嚴密、文字精確流暢的學術論文投寄本刊。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