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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如何完善我國民事公訴構建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14-09-03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訴訟是受害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后一個屏障。面對公共利益被侵害的現狀,改變目前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事后監督的模式,設置具有我國特色的民事公訴制度在我國顯得尤為迫切。 《政法論壇》 堅持政治性與學術性相結合,理論研究與法制實踐、教學實踐

  摘要:訴訟是受害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后一個屏障。面對公共利益被侵害的現狀,改變目前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事后監督”的模式,設置具有我國特色的民事公訴制度在我國顯得尤為迫切。

  《政法論壇》堅持政治性與學術性相結合,理論研究與法制實踐、教學實踐相結合的辦刊方針,以反映法學研究的新成果和法制建設的新進展為主要內容,重點關注該校優勢學科,著重刊登刑法學、民商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學理論,及時反映法理學、法史學、國際法、國際經濟法研究的新信息,積極扶持行政法、經濟法等新興學科,同時兼顧政治學、哲學、管理學、新聞學及公共課的相關科研成果。

  一、民事公訴制度的概述

  民事公訴制度是國家公訴機關(在我國為人民檢察院)以國家或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就社會中的某些民事違法行為向審判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活動。在這里的民事違法行為應當是指侵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故此,民事公訴應當是社會公益訴訟的一部分,只是由于其專門由國家機關來進行,而使得其具有特殊意義。因為其代表了國家對這些侵權案件的態度,是以公權的形式對侵權人進行制裁,而不是放置于私權領域進行。

  二、構建我國民事公訴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國立法存在的關于公訴制度的缺陷需要彌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這使得在涉及公益的案件中,由于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體難以確定,或者有適格的當事人但是此人卻不想起訴,愿意接受“私了”或者更嚴重點說,有人威脅其不準起訴等等,都將使這一危害公益的行為繼續存在,危害更多的人。毫無疑問,這是立法的缺陷。

  (二)現實中存在的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需要解決

  國家利益或是公共利益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如河流、國有企業、生活環境,故此可看出這些利益涉及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可知保護公益有著重要的意義。除此之外,還有環境污染問題。因為沒有具體條文規定被間接及可能被影響的社會大眾有權起訴,也沒有規定可以由一個國家強力機關來代表提起訴訟,使得這些破壞行為泛濫。

  上述只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被侵害的冰山一角,由此可知公益被侵害的嚴重性,并且在這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處于弱勢地位,無力起訴或者怠于訴訟;個別地方主管部門也可能由于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放縱這些行為,不監管或拖時間使受害人放棄自己的權利。使得存在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無人起訴,無法起訴的現象。為改變這種狀況,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在我國建立民事公訴制度有著客觀需求。

  三、對建立民事公訴制度的構想

  (一)提起民事公訴的主體

  許多學者認為應當由檢察機關開展民事公訴工作,一方面,學者認為民事公訴制度對支持起訴原則的拓展,在我國最有能力支持訴訟的只有檢察機關。一方面,檢察院介入訴訟可以使保護公共利益的社會成本減少,同時由于其國家屬性,其在社會上有相當大的震懾力與公信力,這樣使那些侵害公益的侵權人及可能為地方利益提起保護的地方政府不至于肆無忌憚的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熟悉法律,能夠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故此我國可以以檢察院為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機關。

  (二)檢察院行使民事公訴權的方式及其利益歸屬

  民事公訴是檢察機關以國家的名義代表國家提起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公益,可以較好地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并且由于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熟練掌握各種法律,所以當出現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時,可以由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其可以適用強制性措施進行調查取證但應當得到法院的許可。因為:其一,民事公訴的本質雖然是民事訴訟,但是其涉及到公益問題,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這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其二,假如讓檢察院和普通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一樣,那么取證更加困難,解決案件的時間可能拖的更長,這樣曠日持久的訴訟,檢察院又能支持多少?加之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故此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實行強制措施的權力。但為了防止該權力被濫用,故此可賦法院以監督權。

  (三)民事公訴案件的范圍

  1.將有關國有資產被侵占的案件列入民事公訴的范圍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國有企業改制以來,有關國有資產被侵占的例子不絕于耳。雖然我們賦權于一些機構進行監管,但是提起訴訟的權利并沒有規定由哪個機關行使,這非常不利于保護國有資產,并且當前的一些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由于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人,所以連起訴人都找不到,使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得不到施展。故此,將該訴權賦予檢察機關不僅利于保護國有資產,而且使其有能力保護國有資產。

  2.將有關壟斷產生的侵害公益案件列入民事公訴的范圍

  由于資源的稀缺性,國家對經濟的掌控、行業準入制度、企業兼并等原因形成了不少壟斷行為。主要有:醫藥,電信,供水,供電,鐵路。一些地方政府排斥外來商品,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由此而來的是地方行政壟斷。這些壟斷不僅導致正常的競爭秩序遭到破壞,而且容易滋生腐敗,直至危害到國家經濟根本。行政監管是不可能完美解決壟斷問題的,對這些壟斷勢力的限制只有通過國家的強權以實現。

  3.將有關環境污染的案件列入民事公訴的范圍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迅猛發展,我國的環境污染加劇,與此同時,生態破壞的范圍也在擴大。

  之所以如此,與司法機關無法直接干預有關。鑒于環境污染是公害,具有污染對象不特定、范圍廣、取證難、案件持續時間長的特點,想要獲得賠償,要靠單獨的個人是很難的,因此,建立一個由檢察機關進行此類維權的訴訟再好不過。

  4.將關于破壞公共設施,破壞自然資源的案件列入民事公訴的范圍

  破壞公共設施這類案件的受害人往往不是具體的某個個人或者單位,涉及的是國家利益,破壞其意味著損害國家利益。具體的個人或單位就不能提起民事訴訟,這就使得這些侵權人可能受到的懲處要么是接受刑罰的規制,要么是接受治安的處罰。這些都難以避免這些侵權人再犯,也難以使被破壞的公共實施、資源得以恢復。故此,在此只有引入民事公訴制度,利用民事法中的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的原則,使這些侵權人無論何時都需要賠償損失,才能對這些為了經濟利益而侵權的人造成最大的威懾,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減少此類犯罪。

  總的來說,就是在現有的民事訴訟法的框架下,建立以檢察院為提起民事公訴的主體,以上述所列的幾個方面為具體情形,并明確檢察機關實行權利的方式。這樣將既不會妨礙私權的行使,也同樣利于法院明確受案范圍,使其對相關案件能受理,防止其迫于行政壓力不受理相關案件。對于將來可能出現的新的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在此基礎上增加新的條款,故此建立民事公訴制度將對社會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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