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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青少年犯罪制度管理措施

發布時間:2023-01-06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對犯罪青少年進行介入的過程是社會工作者與矯正對象通力合作的助人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社會工作者要運用個案輔導、小組方法、社區倡導等多種專業方法幫助這一群體正確對待困難、努力克服困難,同時倡導公平、合理的政策,去爭取資源,幫助他們改變困

  摘要:對犯罪青少年進行介入的過程是社會工作者與矯正對象通力合作的助人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社會工作者要運用個案輔導、小組方法、社區倡導等多種專業方法幫助這一群體正確對待困難、努力克服困難,同時倡導公平、合理的政策,去爭取資源,幫助他們改變困境。在運用各種不同的工作方法介入的過程中,社會工作者承擔著不同的角色。

  《法制與經濟》雜志是由廣西日報社主管主辦的省級綜合性刊物,創辦于1992年。從2006年1月始,下半月刊改版為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本刊以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推進改革,研究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問題,繁榮社會科學理論為宗旨;以研究的現實性、理論性、探討性、實踐性、地方性的辦刊特色。本刊連續榮獲“廣西優秀期刊”稱號,被入選為中國精品期刊資料庫的法制與經濟精品半月刊。

  一、案例概述

  (一)案例來源

  廣州市少年教養管理所(簡稱少教所)所始建于1986年4月,是全國最早成立的專門收容教育16周歲以下收容教養人員和18周歲以下未成年勞動教養人員的場所。本案例選自專為幫扶解教青少年而設立的公益社會工作項目——“展翅計劃”。“展翅計劃”是由廣州市少教所、廣州市少年宮和廖冰兄人文基金會三方合作的專業矯正社會工作項目,旨在探索一條協助解教少年成功回歸社會的道路,總結成功案例,最終推廣至各幫教部門機構,把刑釋解教人員的回歸工作重心由政府部門轉移至社會力量。

  廣州市已于2009年全面鋪開社區矯正,這項任務主要由各街鎮的司法所承擔。由于政府工作的開展把工作重心放在街道社區中,以廣州市少教所的情況為例,所內接受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中,超過75%的是來自外地農村及其他落后地區,廣州本地區的未成年犯所占比例并不大。他們解教以后也會選擇留在廣州地區或附近,但由于自身戶籍原因并不屬于當地基層街道的管理范圍,對他們的社區矯正工作無從展開。其次,政府方面的幫教大多停留在技能培訓和工作介紹上。解教人員自身的心理狀態和社會能力才是他重新融入社會的關鍵,政府的幫教工作在這些方面顯得無能為力。所以協助這些有違法行為的青少年在接受專業的社會工作矯正后重新融入社會,是一項非常重要并且非常有意義的任務。

  (二)案主基本情況

  案主:男,15歲,文化程度為小學五年級。8歲前與父母同住,后被父母拋棄,由姨媽撫養,11歲時被人拐賣給養父母,與養父母共同生活兩年后又遭遺棄,13歲隨同伴到深圳、廣州等地流浪。后因“搶奪”進入少教所,一年后解教,在所內表現良好,入所前無工作經驗。案主解教后由“展翅計劃”繼續跟進幫教,筆者負責跟進該個案。

  案主出所后首先面臨的是衣食住行等基本問題。筆者嘗試鏈接各方資源,由街道提供“中途宿舍”解決了住宿問題,由基金會提供每天10元,為期一個月的臨時補貼,共同協助案主渡過這段時期。案主在出所后三個月內換過六份工作。其中第一份工是由基金會協助聯系某工廠工作,但三天后筆者接到工廠負責人來電,稱其在前一天晚上帶著一些隨身的東西離開了工廠沒再回去,同事發覺手機、手表等貴重物品遺失,筆者也無法聯系到案主。一段時間后案主主動聯系筆者,并陳述在此期間先后做過洗頭工、發廣告、收購舊手機等工作,最后一份工作是在快餐店送外賣。

  二、案例分析與介入

  (一)介入方法

  1.契合點及其運用。據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的調查統計,青少年在刑釋或解教后三年內重新違法犯罪率為34.6%,個別地區超過40%,而且青少年重新犯罪呈現出由一般犯罪到嚴重犯罪,由犯單一罪到犯數種罪行的趨勢,犯罪青少年個人以及整個社會的運行將背負更大的機會成本。種種情況促使更多有責任感的政府機構、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各界的志愿者契合到一起,希望能夠為這些曾今“迷途的羔羊”做一些事情,幫助他們也幫助社會減輕壓力。從解教青少年的需求出發,筆者與該項目負責人一起,鏈接了廣州市少教所、廣州市少年宮、廖冰兄人文基金會、成長動力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社會工作專業實習生、志愿者、街道社區以及其他合作方的資源,無論是組織、機構還是個人,都在為為滿足解教青少年的需求,協助其回歸社會的過程中找到了合作的“契合點”,在“展翅計劃”這個項目的平臺上共同為犯罪青少年提供服務。

  2.擴散式介入法——由引爆點擴散到其他介入點。“引爆點”這個詞最先被廣泛應用是在20世紀70年代,它被用來描述美國東北部舊城區的白人突然紛紛遷往郊區的現象。社會學家們發現,當遷入某一居民區的黑人比例達到一個特定的點——20%時,整個社區就會被“引爆”,仍然居住在這一社區的白人們會立即遷離。引爆點是質變來臨前的關鍵一點,像沸點和臨界點。在本案例中,案主已刑釋離開少教所,即少教所不再負責解決其日常的吃飯與住宿問題,隨著離開少教所,案主與所內的朋友及教官之間的關系也開始松動。案主出所后,衣食不保、居無定所,缺乏家人、親戚、朋友等社會網絡的支持,加上有犯罪前科并且沒有身份證,很難找到一份穩定的工作。如何在案主的過去經歷和現在的社會環境中找到一個“引爆點”來介入,這是社工需要思考的問題。

  筆者運用契合點、引爆點與擴散式介入法對案例進行分析后,發現案主出所后面臨的最緊迫的需求便是生存的需求,在滿足案主生存需求的過程中社工需要鏈接各方的資源,各個功能部門也因此聯系到一起,社工“一觸”,大家“即發”,從而更好地為解教青少年提供服務。筆者將這個切入點——“生存的需求”稱作“引爆點”,將引爆點擴散到其他方面后開始我們的介入,不再單純的分為個案、小組、社區、政策四個層面介入,而是通過結合案主自身的需要與案主所處的現實環境,制定介入方案,為案主提供整合的社會工作服務。

  (二)介入行動

  1.介入初期:理性情緒療法。理性情緒療法(RET)是由美國心理學家阿爾伯特·艾利斯于20世紀50年代創立的,屬于認知行為理論中的一個體系。他認為人的情緒和行為障礙不是由于某一激發事件直接所引起,而是由于經受這一事件的個體對它不正確的認知和評價所引起的信念,最后導致在特定情景下的情緒和行為后果。筆者剛與案主接觸時他的精神壓力較大,會有失眠情況發生,表達方面存在許多非理性因素,疏導與釋放情緒的渠道與方式的不暢加劇了這種情況,因此社工在工作初期主要以理性情緒療法為理論指導開展個案工作。

  此階段筆者主要引導案主把注意力集中在他當前的行為上,不重視討論案主的個人歷史。案主不可能該改變他的過去,可以改變的只是他的現在和將來,為了不增加案主的精神壓力,筆者沒有與案主過多的糾纏于他的過去、他的家庭等,而是鼓勵案主并和案主一起討論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著重改變案主當下的行為。筆者透過引導案主討論當下的行為從而協助他認識到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引導案主了解到他可以有意識地控制自己的行為,接著做出較理智的選擇從而改善生活。同時,社工協助案主制定一個合乎案主興趣和實力的計劃。最初先腳踏實地的制定較短期及簡單易行的計劃,以保證案主可以透過這一次的經驗獲得成功感,從而促進個人建立“成功的認同的信心”。另外,隨著現實的改變以及案主對自己境況有進一步的了解,計劃也可以適當地做出相應的更改。

  2.介入中后期:以增權理論為行動理念。增權理論作為社會工作的一種理論與實踐,致力于分析權力、無權和去權等議題以及它們怎樣有利于解決個人、家庭及社區問題。作為一種目標,增權旨在增加處于弱勢地位的個體或群體的權能。作為一個過程,增權可以發生在個人、人際和社區層面。作為一種社工理念,增權通過一些介入方法最終實現助人自助。

  案主在突發被狗咬傷的情況后主動聯系筆者,在陪同案主就醫的途中筆者了解到案主生活近況,并對案主的一些積極表現進行了肯定。當與案主一起計劃未來時,案主眼里流露出對未來的憧憬和向往,同時表示希望能找份穩定的工作,從現在開始逐漸向夢想邁進。此次個案介入時間較長,整段時間筆者一直陪伴案主。案主真正感覺到自己被關心,發現自己的價值,自我效能感大幅增加。案主與筆者之間的專業關系也進一步提升,此后案主更加積極主動地解決自己的問題、面對未來的生活。

  三、對于實踐過程的反思

  (一)理性情緒療法與增權

  通過對比實踐過程中前后運用不同介入方法的效果,發現增權理論的重要性。在運用理性情緒療法介入個案的過程中,發現單純的改變服務對象的認知與行為,這一過程中案主有被剝權的現象,而且我們的目標是案主的獨立自主,但是介入后反而增強案主的依賴;而后來同伴的工作關系的介入效果要好于指導和治療的工作關系。純粹用認知行為理論來介入個案后,個人層面的行為改變無法達到案主處遇能力的提升,也導致我們工作者在實踐中產生無力感,而用增權的相關理論介入后要好于早期理性情緒的效果。

  (二)結合理論對實踐的反思

  在介入初期,當筆者與案主的專業關系建立到一定的程度時,產生了“案主是否對社工過度依賴”的疑思。筆者發現工作者一方面將犯罪青少年“默認”或“定義”為不能獨立自主,一方面又要求他們獨立自主,但卻沒有陪伴或者告訴他們該怎樣獨立自主。對于一個15歲并且沒有家庭可以依靠的孩子,應該獨立到什么程度,在工作者自己還不明確的情況下,如何要求案主去明確的做。社工自身處于擁有權力的有利位置,卻不能從缺乏權力者的視野,體會處于沒有權力及不利位置的案主面對的困境,反倒把問題歸咎于案主本身的缺陷與能力不濟。協助案主恢復及平等的行使其權力,社會工作才可以變得更有建設性。

  四、對于社會工作者的角色反思

  (一)陪伴者

  良好的專業關系是一切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的基礎。而面對犯罪青少年這樣一群特殊的群體,如何建立關系變得至關重要。社工不僅需要了解青少年的身心發展狀況,還需要了解犯過罪的人的心理特點。根據筆者實踐的經驗,案主回歸社會初期,一般都會表現出開心激動、喜悅,繼而面臨到生存問題與人際關系時,又會出現對他人抗拒、強烈的自我保護、悲觀、無望、逃避、緊張等心理。社工對此應進行積極的回應,盡快建立良好的專業關系,真誠的陪伴能獲得青少年的信任。

  (二)使能者

  社會工作者對求助者不但要提供直接服務,也要鼓勵他們自力更生。社會工作發展至今已經超越了傳統的救貧濟弱,開始轉向協助案主發展自己的潛能。社工致力于幫助案主轉變觀念,讓每一個處于劣勢群體的人都認識到,“弱勢”是能夠向強勢轉化的,進而激發他們的潛能。這種“授人以漁”的做法有效地保證了對弱勢群體的社會保護真正持久深入,對犯罪青少年的增權也不例外。讓他們感覺到自己的價值和能力并調動起來,去積極面對、解決自己的問題,最終發生質的變化,激發自身的潛能,重塑自我形象。

  (三)倡導者

  目前犯罪青少年群體并無屬于自己的利益表達組織,一般無法參與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的制定。倡導者角色下的社會工作者需要利用自己的權利和身份,努力改變犯罪青少年群體社會環境,積極倡導相關機構實行改革,或動員案主一起去爭取合理的資源和權益。比如,在社區增權的層面上,工作者協助解教青少年通過合理的途徑和方式表達自身的需要,向社區或社會提出訴求,增進自己的福利,進而有效地利用社區或社會資源,更好地解決自身問題,實現自身的發展。

  (四)資源鏈接者

  作為資源鏈接者,社工始終相信每個人都有獲取合適社會資源的權利,基于社會公平與公正的原則,有義務協助案主改善生活環境。作為本身就是擁有一些資源的社會工作者,應該清楚地了解哪些問題應該通過什么途徑到哪里去尋找什么資源,并與提供資源的機構直接進行工作上的聯系,因此社工在介入中常常扮演協調和動員社會資源的角色。關注案主的需要,面對資源、機會與環境的不公,與案主一起行動,獲取社會支持,改善或解決案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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