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9-01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182次
摘 要: 摘要:英國的法律在數世紀以來是不斷變化的,甚至令狀這一對于形成以司法理性和程序技術的為核心的普通法有重要影響的制度也已成為歷史。英國當代的契約法、侵權行為法、不當得利法和財產法仍常常是根據傳統的訴訟格式來劃分內容,所以,令狀制度雖然已經失
摘要:英國的法律在數世紀以來是不斷變化的,甚至令狀這一對于形成以司法理性和程序技術的為核心的普通法有重要影響的制度也已成為歷史。英國當代的契約法、侵權行為法、不當得利法和財產法仍常常是根據傳統的訴訟格式來劃分內容,所以,令狀制度雖然已經失去它們程序上的意義,但是它們作為整理和發展實體法方法的功能卻被保留了下來。近10個世紀以來,令狀制度影響了并依然影響著英國法的性格。最能表達這一影響力的還是梅特蘭的名言:“我們已經埋葬了訴訟格式,但它們仍從墳墓中統治著我們”。
一、令狀在早期英國司法治理模式的體現
(一)早期的習慣法治理
英國的法律史始于1066年,當時諾曼人作為一個外族最終征服了英格蘭。而在此之前,司法治理較少由中央權威統一執行,而是由地方性、尤其是封建性和社區型的法院依據習慣法的規則和性質來實現的,并且,這樣的治理方式針對的僅是突發事件。直至諾曼人征服前,英格蘭并沒有現代意義上的立法機關和司法審判機關。從上至下存在諸如王室御前會議(King’s Council)及鄉村會議這樣的裁判機構,但是裁判并不是必須遵守規則,而且這些集裁判、行政、立法權于一體的古代集會在程序上上并無區別。裁決只是為了解決當前棘手的問題,而并不被期望有更多的制度創設,當下是它們關注的焦點,過去和將來都不對它們起作用。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獨裁暴政或混亂的無政府狀態的蔓延。裁決毫無疑問是由習慣和明智之士來指導的、盡管如此,明智的命令、習慣及正當的謹慎也并非現代意義上之“法律”。
這樣的地方式治理有很多的弊端。首先,由于地區的分散性和各地自身的特殊性與多樣性,使得處理事務的方式自然也會具有隨意性而不具有“統一適用的單一性規則”。此外,這樣的治理制度使得司法與行政的分界難以區別,“法院是作為社區的統治機關,負責處理一切公共事務。”
(二)行政令狀
1066年對英國而言是一個特殊的年份。懺悔者愛德華國王去世,新王哈羅德戰死沙場,而諾曼公爵威廉則入主倫敦,成為英國在這一年中的第三位國王。正如梅特蘭在《愛德華一世以前的英國法律史》一書中所說,“諾曼征服決定了英國法律史的未來,我們無法想象,假如哈羅德擊敗了入侵者,英國法的歷史會是怎樣?”諾曼征服之后,諾曼統治者并沒有完全徹底地廢除格魯-撒克遜時期的舊有習慣與制度,依然援用舊的法律習慣和政治組織。威廉一世沿用了盎格魯·撒克遜時期的賢人會議并將其發展為以國王為最高權威的御前會議,后來通過御前會議的發展而逐漸產生三大中央王室法庭。在保留各種政治治理方式時,令狀的使用也被保留下來。早先,最遲至公元10世紀時,盎格魯-撒克遜王國的國王們就已經將頒發王室令狀作為王室的行政治理手段。征服者威廉及其后的諾曼國王們繼承了這一手段并且發展了它,但他們使用的是拉丁語而非英語,令狀于是成為王室行政治理的主要手段之一。這種主要用于處理行政事務的令狀就是行政令狀,即國王直接發出命令,要求教會(主教、修道院長等)、貴族(伯爵、男爵等)、官吏(郡長等地方官)制止引起國王注意的某些不法行為或命令他們全權處理特殊的事務。這種令狀的基本格式是“如何如何做”之類的命令式,通常明確指示某某當事人應立即歸還所侵占的他人地產,或者指示某某當事人應立即繳納拖欠其領主的地租。在結束了連年的戰爭之后,諾曼諸王的權力與榮耀使得民眾“寧愿訴諸王室權力也不去尋求司法判決”、“寧愿選擇王室法律而不去選擇傳統的習俗”。行政令狀的出現使得之前地方習俗下的司法治理模式轉變為皇權統治下的中央治理,已經較之早期的方式有所進步,但是仍然是依賴于一個權威性的君主個人,而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不能實行現代意義上統一和常規性的社會治理。事實上,王室的行政令狀及其引起的行政救濟是一種隨意性很強的技術,類似于一種“警察措施”。它“不面對庭審,在沒有進一步的預備程序的情況下就預先下了結論,它不及時進行通告,完全是單方的武斷行為,其結果只能導致非正義和決策的自相矛盾,最終可能會導致比它所要處理的不公更大的不公。”不過,盡管行政令狀缺乏例行化和一致性,但至少它改變了之前法律治理地區化而分散的狀況,為后來的令狀司法化、王室法院獨特的辯訴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發展契機。
(三)司法化的令狀
隨著時間的推移,王室漸漸發現,即使是行政令狀也仍然避免不了要面對行政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古老選擇。于是他們做出了選擇,即是令狀的司法化:以令狀開創一種審查方式及一套特定的司法調查方法,并將之作為執行王室補救命令的條件,具體是國王“發給私人當事方、地方法官或郡長(及其副手)、開設法庭的封建領主,或某些城鎮的執行官及市政委員會成員的令狀,經常采用如下格式:如果原告能夠通過某種指定或未指定的舉證方式證明他被非法剝奪了占有,那么使之恢復占有。”
司法化令狀區別于王室行政令狀的特點,是以訴訟(審判)取代命令,即由要求被告或地方官吏為了原告利益執行國王的命令轉變為要求被告到法官面前參加訴訟。換言之,司法化令狀的作用在于引起訴訟程序。在亨利二世前,令狀的格式通常是“如何如何做”的命令式,司法化之后的令狀格式則變為“傳喚到我的法官面前審問以決定爭議的問題”。原告不是到國王面前,而是必須到威斯敏斯特的國王文秘署的御前大臣處陳述他的訴訟請求,并且由御前大臣發出令狀,以便在王室法官主持的法院展開訴訟。由此可以看出,早期的令狀制度大體上經歷了從王室的行政令狀到作為一種普通法訴訟制度的司法化令狀的過程,其關注的重心也由基于國王特殊人身的權威轉向了尋求救濟的普通民眾權利。
二、令狀的司法化與普通法的形成
從法律治理的角度來看,“普通法”一詞的最初含義乃是超越復雜多樣的地方習俗與習慣法的英格蘭王國共同的法律,它的形成主要是王室法院統一的司法治理例行化、普遍化、專門化的結果。而在王室法院適用的司法化令狀及與之緊密相關的具體的訴訟程序是普通法獨特的司法治理賴以存在的程序基礎,普通法正是在王室法院適用司法化令狀而形成的大量判例之中逐漸成長起來的。按照梅特蘭的說法,王室法院的完善和興起是一個漸近的過程,這一過程具體包括專業法官所主持的固定法庭的建立、巡回審判以及陪審制和令狀制度的出現,正是這些措施才使得整個英國的法律得以集中化和統一化。
早期普通法令狀在格式上千差萬別,它們的深刻不同也反映出人們在訴訟中的不同追求。原告針對某一過錯會采用不同的方式維護其權利。人們認為某項權利是持續的(continuous),甚至是永恒的(eternal),主張該權利需要謹慎、仔細地進行辯護。最為神圣的王室司法于是也被借用來對權利進行保護,特別是保護那些順應自然(proprietary nature)的權利。[8] 久而久之,王室中央的司法越來越明顯,地方古老法庭的法律效力逐漸下降。王室法庭首先通過移卷令(Writ of Pone)或誤判令(Writ of False Judgment)將案件從郡法庭轉至王室法庭,徹底削弱了郡法庭的司法管轄權。其次,亨利二世確立的“沒有國王的權利令狀,任何人都不必為他持有的自由土地而應訴”原則以及大陪審制審判方式的建立,為王室法庭贏得了大量涉及土地財產的案件管轄權。另外,在1164年的《克拉倫登憲章》中第九條規定的土地性質的令狀:“在涉及教士認為是自由教役保有而俗屆人士認為屬于俗屆保有的土地保有爭執中,由12名守法臣民組成陪審團在首席法官面前做出裁斷,依此裁斷來決定涉及地產的糾紛歸王室法庭還是教會法庭管轄。”這類令狀并不決定誰對這份土地享有最終的權利,但是,通過這個令狀,王室法庭對教會法庭獲得了對確定土地性質訴訟的管轄權。
這樣的情況延續近幾個世紀后,王室普通法逐漸成了英格蘭的常規法,即具有統一化和專業化特點的英格蘭普通法,其中令狀制度作為在普通法中占據中心地位的程序技術,從行政令狀演變為司法令狀的過程中,將重心逐漸由個人王權過渡到制度王權最終演變為例行的統一的規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令狀制度對英國法律的影響
不得不承認,最初的普通法是由令狀制度演變而來的。每一條令狀都代表著一種救濟方式,尤其當令狀發展為訴訟格式之后,每種訴訟格式都代表著固定的法院管轄、證據方式、傳喚方式、審判方式、執行方式等一系列的程序問題,申請不到正確合適的令狀,實體權利就得不到保護救濟,這便形成了普通法最重要的特征——程序優先于權利。在英國人眼里,諸如人身自由之類的實體權利乃是人人應有,時時存在的,并無須法律的“保證”和賦予。一方面只要程序正確合法,權利便可以實現;另一方面只有程序正確合法,實體權利才可以被剝奪。所以,英國法律的基本概念是和程序的概念聯系在一起的,與訴訟意識聯系在一起的,人們期待得到更多的是公平的待遇和對正當程序的遵守,而不是關于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學究式定義。
此外更重要的是,令狀制度還在英國法律史的發展中起到了限制王權的作用。早期的行政令狀不僅不是王權的制約力量,還是彰顯王權的途徑。經亨利二世改革,行政令狀開始向司法性令狀轉化,雖依然以國王的名義頒發,依然是王權的反映,但已經改變了過去那種簡單地要求接受令狀者“如何如何”去做的形式,大多要求被告在不承認原告控訴真實性的情況下,到王室法官面前接受審理并進行答辯。司法性令狀就這樣把原為王權之一部分的司法權漸漸讓渡給了王室法院和陪審團。在統一法律的早期,新令狀的不斷被創制和法律擬制發揮了重要作用,地方司法管轄權漸漸收歸王室法院。布拉克頓在書中寫道:“為行善治,國王需要兩樣東西,即武器和法律”另一方面他又毫不猶豫地指出,國王位居萬人之上,但卻處于上帝和法律之下,不是國王創制法律而是法律造就國王,所以國王有義務服從法律。王權和法治似乎在同一合理的框架之內都得以擴張。17世紀之后,愛德華·科克與英王的一系列沖突使其成為普通法的象征和王權的對抗者。在同王權的斗爭中,普通法成為議會政黨手中的強大武器,因為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普通法形成了某種韌性,它的對新事物的接納能力使得它能夠頑強地抵制來自上級的進攻。與此同時,英國人民也把普通法看作基本自由的保障,用它來保護公民的權利,對抗專制王權。
四、結語
令狀從在早期的司法治理模式中僵硬的作為行政命令的傳導工具發展到后來的司法化再到構建普通法的雛形,見證了王權控制與法治理念的不斷博弈、妥協、平衡和制約,最終對英國法律的發展歷史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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