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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師論文發表探究民事責任管理制度方案

發布時間:2014-09-01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盡管各國的民事訴訟理論都承認發現真實對法院作出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都認為發現真實是民事證據制度的根本目的或主要目的,但對于如何理解真實,卻眾說紛

  摘要:盡管各國的民事訴訟理論都承認發現真實對法院作出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都認為發現真實是民事證據制度的根本目的或主要目的,但對于如何理解“真實”,卻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一、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的概念

  訴訟中追求的真實分為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過去我國由于受前蘇聯訴訟制度的影響,追求客觀真實,近來隨著訴訟理念的轉變,逐漸接受了法律真實,只要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所得出的結果,我們就認為它是真實的,而絕對真實是不可企及的。

  (一)客觀真實

  十月革命勝利后原蘇聯的學者,在批判資本主義國家民事訴訟的形式真實學說的基礎上,作為形式真實說的對立物和替代物首次提出客觀真實說?陀^真實說要求法院采取所能做到的一切方法來確定在客觀現實上曾經發生過的案件實際情況,法院以當事人間真正的相互關系為基礎確立判決。原蘇聯和東歐學者在民事訴訟法教科書和證據法著作中一般都會用較多的篇幅來論證這一原則。如著名民事訴訟法學者克列曼教授認為:“證據制度同真實問題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在蘇維埃民事訴訟中,法院的任務就是要發現實質真實,即實際的真實,蘇維埃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學說都服從這個目的。”客觀真實被原蘇聯和東歐各社會主義國家作為反映社會主義民事訴訟制度特征的一項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學者們是這樣評價這一原則的:“在最足以說明民事訴訟的社會主義性質的那些基本原則中間,首要的一條應當是客觀真實原則,這條原則的內容在于: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應當正確查明實際案情和由爭議的法律關系中產生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社會主義國家的所有其他民事訴訟原則,目的都在于達到案件的客觀真實。”我國民事訴訟理論也長期認為訴訟中的證明任務是確定案件的客觀真實,裁判中認定的事實應當與實際發生的客觀事實相吻合。因此即為強調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功能,力圖查明案件的客觀真實。

  (二)法律真實

  裁判中認定的事實是法律上視為真實的事實,而這一法律上真實的事實,是法官依照訴訟程序,運用證據規則和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主要依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提供的證據和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加以確認的。

  (三)對客觀事實說與法律事實說的評價

  客觀真實說作為一種理想的價值而存在,無疑具有積極意義,但這種主張脫離了訴訟的實際。相信存在一個完整的客觀真實,通過人們的認識活動可以發現這一真實,從而求得對案件的公正判決,被有關法學家稱為“事實的烏托邦”,區分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之間的差異,已逐漸成為共識。

  法律真實說更符合訴訟的規律。首先,人的認識能力具有相對性,案件事實不可重現,法官只能事后根據證據推測、判斷,但其認識能力受制于諸如時間、手段等客觀條件,很難達到絕對的真實。其次,就事實調查范圍而言,主要由當事人引入,特別是民事訴訟中事實調查范圍實際上是由當事人控制的,除非該事實涉及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院不得主動調查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更不得在未經辯論的情況下將該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因此,法律是承認這種控制具有正當性的。再次,訴訟還受到實效及成本的制約。“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司法訴訟都有一定的時間期限,當事人或法院都沒有無限的時間耗費,弄清絕對的事實真相是不現實的。

  隨著時代的發展,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越來越不適應審判工作的需要,我國對此也作出了相應的調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判決”,第一次明確了我國民事訴訟中以法律真實作為證明要求。此外,《規定》強化了當事人舉證責任,弱化和規范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職能,規定了人民法院依調查收集證據的幾種情形,由此正式確立了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在此之前,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進而以此作出裁判,F在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舉出相反證據但都無法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衡量。如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證明力明顯大于另一方,則可以認為證明力較大的證據支持的事實具有高度蓋然性,人民法院應當依據這一事實作出裁判;如果通過證明力的比較仍無法對爭議事實作出認定,爭議事實仍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法官不得以證據不足以反映案件客觀真實而拒絕裁判,而應以現有證據來認定爭議事實,不應無限期地調查。

  我們并非否認客觀真實的價值,但由于訴訟過程受時間、空間、技術手段、財力等多方面的限制,我們不可能實現百分之百的客觀真實,在盡可能追求客觀真實理念的指導下,訴訟所能達到的只能是法律真實。

  二、真實實現的途徑——程序公正

  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裁判的過程中,我們實際上是在尋求如何在達到法律真實的同時,更接近于客觀真實,這需要程序公正的保障。

  (一)法官的獨立和中立

  法官的獨立包含:法官作為一個整體,與行政機關保持集體的獨立;執行職權時,除受法律極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行使審判職能制作司法裁判方面獨立于其同事及上級法院的法官。

  法官的中立指:法官應當在沖突的當事人之間保持一種超然和不偏不倚的立場及姿態,既不偏袒一方,也不歧視另一方,更不直接介入訴辯雙方之間發生的爭端,幫助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攻擊或者防御。它有三項具體內容:(1)與案件有牽連的人不得擔任該案的裁判者;(2)法官不得與案件結果或者各方當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關系;(3)裁判者不應存有支持一方、反對另一方的預斷或偏見。

  (二)程序參與原則

  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是當事人必須富有影響地參加到整個訴訟過程和裁決結果的制作過程中。它包括:(1)出席審判權。法院應當確保檢察官、被告人和被害人自始至終地到庭出席法庭審判;(2)當事人應“富有意義”地參與。當事人應有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和主張,并對對方當事人的證據和主張進行質證反駁和抗辯,以影響法院的裁決結果,而不受任何不適當的限制,且要求法院賦予各方獲得重新參與審判活動的機會。法院還應在審判過程中對各方當事人給予人道的對待,使其不受人身、精神上的強制或脅迫。(3)當事人有適時審判請求權。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審判,以防止法院因訴訟遲延或不當程序的使用而使當事人造成爭議標的外的程序利益損害。(4)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當事人有通過實施特定訴訟行為來處分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自由。這就意味著訴訟程序的啟動、發展和終結都依照當事人的意志進行。

  (三)程序公開原則

  就法院而言,廣義上的程序公開包括法院及其內設機構職能公開、立案公開(案由公開)、收費公開、審判公開、執行公開、回避條件公開、辦案紀律公開、監督舉報公開、判決理由公開、適用法律公開、判決結果公開、錯案追究公開、執法執紀監督員姓名和職權公開。而其中的判決理由公開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

  程序可以視為審判的外觀形式,是人們評價審判的一種重要視角。當公眾從程序的角度來評價判決時,如果法官不能堅持獨立、中立,當事人不平等地參與訴訟,程序不能公開,則審判在外觀上就顯得不公正,如此必然導致當事人及公眾對審判的合理懷疑和不滿。而公正的程序可以使審判呈現出一種公正的外觀,讓當事人和公眾相信案件是由公正的法官以公正的方式審理的,很大程度上消除他們的合理懷疑并吸收他們的不滿。

  三、結語

  由于人類認識的局限性和法律體制運行的種種困境,法律不可能達到完全真實的程度,只能無限接近事實。因此,我們只有通過創建公正的程序追求法律真實以期盡可能接近客觀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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