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06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我國目前處于社會轉型時期,案件多發的同時,公眾的價值觀不斷呈多元化,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新的形勢對社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通過其審判執行職能承擔著社會管理一部分職責,因而,在很多案件的審理當中,單純地
摘要:我國目前處于社會轉型時期,案件多發的同時,公眾的價值觀不斷呈多元化,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新的形勢對社會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國家機關的組成部分,通過其審判執行職能承擔著社會管理一部分職責,因而,在很多案件的審理當中,單純地以案辦案難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近年來有不少刑事案件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關注,其中有的案件反映出了在刑事審判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本文選擇了刑事審判當中刑法適用應考量社會效果這個問題進行論述。論文發表:《法制資訊》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正式批準公開發行的優秀期刊。自創刊以來,以新觀點、新方法、新材料為主題,堅持"期期精彩、篇篇可讀"的理念。法制資訊內容詳實、觀點新穎、文章可讀性強、信息量大,眾多的欄目設置,法制資訊公認譽為具有業內影響力的雜志之一。法制資訊并獲中國優秀期刊獎,現中國期刊網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一、刑法適用考量社會效果的必要性
刑事司法審判莊嚴而復雜、影響深遠,應該考慮的因素不能僅僅是法律本身、個案本身,還應依個案需要考慮到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法治狀況、刑事政策、風俗習慣、社會公眾法律素質等等諸多因素,考慮到個案的判決作出后所產生的正面與負面的影響。因而,本文認為,刑事案件審判中適用刑事法律考量社會效果的必要性出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更好地實現個案法律效果的需要。提出社會效果的最初目的就是為了對案件法律效果進行補充,因為法律本身具有滯后性、不周延性等缺陷,需要社會效果對法律效果起補充、促進的作用,關于兩者的關系下文再進一步論述。
二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的需要。在刑事審判當中,如果單純地以案辦案,“不考慮社會效果社情民意、社會的可接受度、社會公認的主流的價值觀,如果背離我們的核心價值體系,要實現實體正義和司法公正也是很困難的……可能會加劇公眾對司法的評價以及司法系統的自我評價的緊張關系……尤其在當下我們這樣一個轉型國家,在當下法律制度還不完善、司法的公信力還不夠高的情況下,更應強調司法的社會效果。”社會公平正義的標準是由社會公眾來衡量的,社會秩序也只能靠社會公眾來維護,因而,得不到社會公眾認可的、無社會效果的刑事判決的法律效果、司法作用將會變得很渺小。
三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需要。在我國處于轉型時期的當下,矛盾糾紛多發、新型案件不斷涌現,法院作為社會安全的閥門,在刑事審判當中應顧全大局,著眼于社會,積極能動地司法。在符合刑法及其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通過審判中的刑法適用,引導社會公眾價值觀、規范社會公眾行為,為社會的穩定有序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刑事案件社會效果評價標準
社會效果在目前來說,雖然經常被提及,但評價標準卻沒有統一的認識。本文認為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認識:
(一)在事實認定、刑法適用及審判程序上是否有瑕疵
任何刑事案件的審判,首先是刑法上的審判,在適用刑法時,特別是出入人罪時,必須合乎刑法及其基本原則。其次,審判須符合刑事程序法的要求,實體正義是建立在程序正義之上的,違背程序的審判,終將傷及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
(二)判決是否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
這里的方針政策不僅僅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等刑事法方面的政策,而是包括一切國家正在實施的方針政策,也即在適用刑法時要結合當時的社會背景。犯罪的發生是以社會狀況相關聯的,改善社會狀況才有利于預防和控制犯罪,因而能改善社會狀況的就是最好、最有效的刑事政策,也即“最好的社會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三)是否適應國家或地方預防、控制某種犯罪行為的現實需要
社會公眾的心理安全預期往往與國家或地方犯罪率及犯罪行為的惡劣程度相關,如果某種犯罪行為頻發或性質特別惡劣,那么就應對該類犯罪行為從嚴量刑,以抑制此類犯罪,維護社會公眾心理安全的預期。
(四)是否有助于引導公眾價值觀、規范公眾行為
我們懲罰犯罪行為人的目的之一是為了修復被犯罪行為所破壞的社會關系和秩序,通過懲罰行為人讓公眾明了刑法對此類犯罪行為的評價,預防公眾作出此類犯罪行為,從而規范公眾行為,這樣才能維護社會關系與秩序。
(五)判決結果是否利大于弊
評價案件社會效果好與壞,最直接的莫過于衡量其判決結果利弊大小。2004年原最高法院院長肖揚指出,法官的判決必須考慮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問題,而不應為了追求一個法律價值而不顧其他的社會價值。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必須統籌考慮,權衡利弊得失,在原則性與靈活性之間尋求有機的平衡。
(六)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是否服判
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是審判結果的直接承受者,如果判決作出后,當事人及其近親屬不服,不斷申訴、信訪,甚至發生聚眾鬧事、對抗司法等行為,成為地方維穩難題時,那就很難說該案件的社會效果是成功的,起碼是有瑕疵的。
(七)公眾對判決是否認同
判決對公眾價值觀的引導作用、行為的規范作用是基于公眾認可的基礎之上的,如果判決得不到公眾的認可,即使對犯罪行為人處以最嚴酷的刑罰,得到的結果也只能是“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因此,法官作出的判決應當符合社會一般人的常識、道德、法律觀念。法律正是通過法官的解釋不斷深入公眾的生活,并使其能保持生命力。
筆者認為,刑事案件的審判能符合上述的標準,將能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
三、考量社會效果應處理好以下幾個因素
(一)法律效果
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是相關聯的,一般而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是相得益彰的而不是相互沖突的,在刑法適用上應做到以下兩方面:
一方面是要堅守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是公眾人權的有力保障。“為了保障人權,不致阻礙國民的自由行動,不致使國民產生不安全感,就必須使國民事先能夠預測自己行為的性質與后果,必須事先明確規定犯罪與刑罰”故而刑事審判要遵從刑法的規定、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類推解釋,這是罪刑法定原則形式側面的要求。
另一方面是適用走向常識的刑法解釋方法。刑法解釋的方法可分為主觀解釋論、客觀解釋、折中解釋、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擴張解釋等多種解釋方法。無論采取哪種或哪幾種解釋方法,其目的都是為了使刑法條文的適用契合案件的實際需要。“從知識構造的角度看,刑法是從生活常識主義、經驗判斷出發所作的一種理性判斷。在這個過程中,起點是生活常識,而且判斷所得出的結論也不能過于偏離生活常識”。因而,能為社會公眾所接受的解釋方法才可能是最優的。
(二)民意與輿論
“一個社會的法律的全部合法性最終必須而且只能基于這個社會的認可,而不是任何國外的做法或抽象的原則。最終說了算的,必須是以各方面表現出來的民意。”因而,刑事審判不得不關注民意、輿論,因為判決的價值最終還是靠社會公眾來實現的,判決應能被公眾理解、接受,但不意味著對民意、輿論妥協,失去審判的獨立性。
一方面,要關注民意,適度回應輿論。有些常規案件被網絡、新聞媒體等媒介將一些細節,如當事人的身份放大后,民意往往一下子就傾向于弱勢者,往往造成法院偏向權勢者的假象,使審判變得很被動。當社會上出現錯誤的言論、披露的事項失實時,更應盡早回應、辟疑。
另一方面,堅持審判的獨立性,引導民意回歸理性。從長期來說,民意往往是正確的,但短期內則不然。民眾對案件的往往了解不全面,而媒體為吸引公眾眼球而追奇求新,對案件進行選擇性報導,特別是網絡媒體容易被操縱,這樣就有可能造成“媒體的話語優勢引導社會公眾肆意宣泄對司法處理過程中案件的情感,致使當事人發出‘死在記者的筆下’的悲嘆”,因而對公眾質疑的事項要及時釋明,從而引導公眾回歸理性。
(三)權力機關
法律本身就是政治的一部分,法院也難以審判獨立的名義徹底與其他權力機關劃清界限。這樣,在審判當中一方面要尋求權力機關的支持,一方面也要盡可能避免權力機關過度干預司法。很多時候,權力機關的介入也是為了解決案件,從個案來看,短期內也許有助于暫時解決問題,但長遠來看,會影響到公眾對法院司法公正的信任,于法律效果、社會效果都不利。但很多行為人無力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影響范圍廣的案件等類型案件的解決往往又離不開權力機關的支持。因此,要實現案件的社會效果,需在尋求權力機關支持與避免權力機關的過度干預中尋求平衡。
四、結語
在刑法審判考量社會效果既是辦理刑事案件的需要,同時也是新形勢下人民法院參與、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然而,在目前來說,刑事案件的社會效果尚是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它的評價標準是什么、怎么確定,還沒有達成相對一致的觀點,因而,刑事案件的社會效果值得更多的刑事法律人進行深入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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