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8-2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涉外收養的實質要件,是指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收養中國兒童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收養中國兒童,應當適用中國法律,具備中國收養法規定的成立收養關系的一般實質要件,此與國內收養無異。 一、概述 (一)收養與涉外收養 在人類
摘要:涉外收養的實質要件,是指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收養中國兒童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收養中國兒童,應當適用中國法律,具備中國收養法規定的成立收養關系的一般實質要件,此與國內收養無異。
一、概述
(一)收養與涉外收養
在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收養制度見于公元前十八世紀的《漢莫拉比法典》,可見其歷史之悠久。1804年,法國《拿破侖法典》則開啟了現代收養制度的發展浪潮。尤其是20世紀,兩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社會上涌現出了大量的孤兒,一度成為各國的重大難題。涉外收養制度恰好為這些國家提供了解決思路,這促使各國重視涉外收養的制度建設,F在,世界各國基本上都規定了收養制度,以規范收養的創設和解除等相關事宜。
涉外收養通常有廣義與俠義之分。其廣義上,只需要在一個收養關系中的任何方面具有涉外因素即可。其狹義上,則要求比較嚴格,須要收養人、被收養人屬于或者慣常居住于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我國學者基本上認可廣義解釋,本文亦采用其廣義解釋。
(二)涉外收養的法律沖突
法律沖突是指一種法律適用上的矛盾沖突狀態,即不同國家由于對同一國際民事法律關系有著不同的法律規定,且各國爭相適用本國法,由此導致法律沖突。
雖然,世界各國基本都建立了收養制度。但是,由于各國歷史、宗教等原因,其收養法律存在較大差異,法律沖突在所難免。加之,在處理涉外收養實踐問題時,各國都希望適用其本國法。這就導致涉外收養的法律沖突更加激烈,嚴重阻礙了涉外收養制度與實踐的發展。同時,這些法律沖突也給拐賣兒童的活動以可乘之機,嚴重威脅著廣大兒童的基本利益。
(三)涉外收養的法律適用概況
世界各國的法律對涉外收養的規定并不一致,甚至存在巨大差異。目前在實踐中,各國主要采取以下三種立法例:適用法院地法、屬人法或者國際公約。產生涉外收養糾紛時,當事人以及法官很難在適用法律上達成一致,這也更增加了解決涉外糾紛的難度。
二、我國涉外收養法律適用的現狀與改進
(一)我國涉外收養法律適用現狀與不足
我國已經初步建制了涉外收養有關法律,主要包括《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法律適用法》等。
在我國,對于涉外收養堅持重疊適用原則。也就是說,外國人在中國收養子女,須要同時符合我國和收養國的法律規定,并且應當尊重當地公序良俗,以有利于兒童的成長和保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利益為適用的基本原則。例如:在涉外收養成立條件方面,我國法律要求重疊適用收養人、被收養人雙方的經常居住地法。
但是,我國對于涉外收養的法律適用的國內立法仍有不足,例如:沒有明確規定最有利于保護兒童利益原則,沒有明確收養義務履行的法律適用,沒有明確規定中國人在境外收養外國兒童的相關問題等等。
國際上早已將涉外收養作為重要的國際問題,并制定了相關國際公約。例如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海牙《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等。我國已經于1992年、2005年,分別加入了上述國際公約。因此,我國在處理涉外收養問題時,可以適用國內法,也可以適用國際公約。我國加入上述國際公約也表明了我國擁護和堅持保護兒童利益的立場和原則,有利于促進國際間合作以共同打擊拐賣兒童和非法收養行為,當然還有利于緩解我國與其他締約國之間處理涉外收養時的法律沖突。
(二)我國涉外收養法律適用的改善
目前,我國已成為被外國人收養兒童最多的國家之一,我國的涉外收養案件也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同時應注意,我國現有的涉外收養法律適用規制還有許多不足之處。對此,我們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善。
1.充分運用公約,履行義務,加強合作:中國已經加入海牙公約,并指定民政部是中國處理涉外收養事務的"中央機關",由中國收養中心這一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來具體履行公約規定的中央機關職能。國際公約的影響力不言而喻,而我們應該加強的是對公約義務的善意履行,在國內立法上進一步體現公約宗旨,在實踐中進一步加強與各締約國之間的合作。
2.完善涉外收養法律適用之國內法:雖然,我國已經建立起了涉外收養的國內法,并加入了相關國際公約。但是,我國現有的國內立法尚存不少問題:對一些重要問題沒有進行規定或者規定不夠完善。
3.完善區際收養法律適用規則:區際收養法律適用問題之于我國,是指我國大陸和港澳臺四個法域,分別適用了不同的涉外收養制度,而產生的法律適用問題。目前關于我國兩岸四地之間的收養問題,缺乏統一規定。但是,兩岸四地民眾的收養實踐,迫切要求我們找出恰當的解決途徑。大致上有兩種方式,一是國際私法規則的類推適用,可以通過制定司法解釋把《法律適用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區際收養問題;二是把這一類問題規定到專門的區際沖突法中。筆者認為,相比之下,后者似乎是更加合適的選擇。畢竟,區際法律沖突與國際法律沖突很不一樣,直接照搬是行不通的。再者,區際法律沖突與國際法律沖突是不一樣的,完全照搬是行不通的。并且,制定專門的區際沖突法,并不要求改變現有實體法,這更加符合我國兩岸四地的實情,相信在實踐中更易于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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