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7-1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 要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眾多學者對誠信信用制度的原則進行了深入的闡述,從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制度存在的缺陷進行了闡釋,并對其原則和內容進行了梳理,使其更好地適用于當今社會的誠信制度,從而促進社會秩序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文章從誠實信用原則的內
摘 要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眾多學者對誠信信用制度的原則進行了深入的闡述,從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制度存在的缺陷進行了闡釋,并對其原則和內容進行了梳理,使其更好地適用于當今社會的誠信制度,從而促進社會秩序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文章從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適用范圍兩個方面入手,然后通過對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相關問題的探討,在此基礎上,結合實際,提出完善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 民商法 誠實信用原則 內涵 應用領域
民商法對我國市場交易具有良好的規范功能,是保障我國經濟交往的重要基礎。然而,隨著當前經濟全球化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我國市場在經濟運行中所面臨的環境日趨復雜,貿易和商業交往中人們越來越重視合作伙伴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對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深入闡述和挖掘,既有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又能促進民商法體系的良性運轉,更好地為社會所接受。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應用領域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
從某種意義上說,誠實信用原則屬于社會道德層面,但社會道德與法律有較強的內在聯系,法律可以作為社會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徑和手段,社會道德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起著輔助作用。所以,在民商法中誠實信用既是人們對法律的道德規范,又是人們在商業活動中的約束和精神壓力,引導人們正確地運用民商法。對社會中的人們而言,民商法不僅是一種規則,同時也是衡量人們道德水平的標準之一,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雖然沒有確立具體的行為模式,但它卻是市場主體行為和立法、司法機關的主要衡量標準,因此,人們在從事各種民事活動時,需要在主觀意識上做到誠實守信,這樣才能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合理運用權利,履行義務,實現法律約束和道德規范的雙重功能[1]。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用領域
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用的領域主要有以下2點:第一,物權法領域中應用誠實信用原則,在該領域中通過誠實信用原則便可以公示公信物權的交易秩序和交易規則。同時誠實信用原則還可以將相鄰權進一步地放大,該權利主要是指不動產所有人在合法使用物權的過程中,需要不侵犯相鄰人的合法利益,若在此期間對相鄰人的人身安全或財產造成侵害,那么不僅需要立即停止對相鄰人的財產侵害行為,同時還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條款,賠償相鄰人相應的損失。此外誠實信用原則還可以幫助個人在制度上取得善意,如財產在轉讓過程中,有財產的所有人受到第三方接管期間,可形成良好的轉讓關系,進而讓第三方具有合法的財產享有權利[2];第二,在債權領域中應用誠實信用原則。在該領域中應用誠實信用原則時,首先需要做到情事變更原則,該原則需要債權人在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對合同解除期間可能會出現的不能預知事件及無法預知的后果做好準備,進而防止當事人在出現不可預知變更情況下出現不公平的效果。同時誠實信用原則還可以應用于債權法中的歸責體系中,該體系主要將公平、無過錯責任應用其中,通過該原則便可以合法地判斷當事人的事實行為價值,進而在社會中維持良好的公共秩序,并解決財產再分配過程中出現的公正問題。
二、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問題
(一)概念內涵不夠明確
在當前民商法的概論中,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解釋不清楚,造成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與概念之間產生較大的爭議,如該原則中所雙重功能、立法意志、條款說等雖然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但是從多個方面對該條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內涵進行深入剖析時,就無法發掘該原則中的概念界定,此外該概念界定在民事法中也無清晰的定義。
(二)缺乏適用的法律保障
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實施過程中缺乏相適用的法律保障,雖然當前我國民商法中明確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實施條例,同時也指導了其他相關法律與誠實信用原則的配套性使用條例。但是在立法的角度上來看,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并沒有規定具體的下位原則,這就造成誠實信用原則在當前的市場經濟發展,信用體系建設過于落后,信用市場發展動力性不足,使得當前的市場經濟處于一片信用混亂狀態,市場中各方交易者之間出現的信用問題和信用矛盾不斷涌現[3]。
(三)誠實信用原則地位相對滯后
民商法中的誠實性原則在實施過程中,與其他的基本原則相比,誠實信用原則所具有的地位相對滯后。如當前民事立法價值中所追求的目標與民商法中所追求的目標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雖然誠實信用原則是物權法和債權法中的基礎之一,但是在現有的立法結構中,誠實信用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滯后性,普遍在其他原則之后,甚至在少數民事法律中,誠實信用原則都處于末位位置,不受到立法者和從法者的重視。
三、完善誠實信用原則的有效路徑
(一)明確誠信原則的內涵與外延
民事訴訟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應進一步外延,以突出其在當今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在具體實踐中應更好地把握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和內涵,使之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在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認識過程中,法律的途徑和概念往往首先被描繪出來,因此,法律制度是構成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素之一。在探討誠信原則的內涵和概念的過程中,需要增加專用法律術語的使用頻率,抽象概括其組織的基本內涵,形成一定的法律意義概念。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的框架內,可以制定相應的立法文件,以便于司法人員借助法律概念,對誠實信用原則中的物進行明確的法律概括和司法判斷。
另外,社會大眾還可以借助法律的泛化,更好地認識誠實信用原則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4]。對于傳統法中有關問題,法學家還可以通過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描述和完善,使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如相關司法領域中的“最高行為準則”或“帝王條款”,以確保在市場經濟中,雙方當事人都必須絕對遵守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二)重點制裁執行階段的誠信問題
為了更好地解決我國市場經濟中所出現的信用問題和信用混亂行為,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需要加大市場中信用體系的培育力度,在現實生活中營造出誠信市場,并加大市場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執法力度,進而為交易雙方創造出良好的交易環境。在此過程中,執法者需要將社會責任與公民道德建設相結合,借此措施來完善社會中原有的誠信制度體系,讓每一個公民在心中樹立起最基本的遵紀守法觀念,使公民本身所擁有的個人合法權利與自身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相結合,并形成牢固的統一觀念;此外政府機構還需要通過法律知識和法律培育的方式,加大社會中的公民道德意識建設,在此期間需要社會執法機構做好法制宣傳培育。嚴厲打擊市場經濟往來中存在的違法,違信等犯罪活動,保護當下的市場經濟,努力營造出公平、公正的社會秩序;相關執法機構還需要重視培養社會中公民所具備的契約精神,在當下市場經濟中執法者需要緊緊圍繞契約文明和契約精神,開展現代社會法治思想道德建設,讓公民將契約精神作為自身應當具備的一種基本素質,同時還需要將契約精神與自主意識、誠信能力、平等觀念有機結合,使社會公民在社會中營造出良好的社會道德行為,助力社會誠信制度建設[5]。
(三)加快推進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現有的市場經濟誠信體系,避免發生類似于“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我國政府機構應當依據當下我國實際國情,提高我國經濟市場中的信用體系構建力度,如相關立法機構應當出臺有關于市場信用體系的基本保障制度,只有這樣才可以快速讓我國經濟市場中的信用體系得到發展并走向成熟。此外相關執法機構還需要加大經濟市場中的信用執行力度,認真把握相關的誠實信用原則,并細化誠實信用原則在執行中的步驟及程序,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此外對于經濟市場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企業及個體戶,相關政府部門需要將其納入黑名單,并做好清理工作,借助這些反面教材在經濟市場中達到誠實信用原則的宣傳作用。在此過程中,首先需要提高認知和重視程度,將其融入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構建社會城市守信積極良好的氛圍,為了實現這一點需要相關部門和單位發揮主觀能動性,進行有組織、有計劃的管理,并且當地相關部門還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建設。其次,政府還需要加強信用體系在實施中的執法力度,充分地發揮出執政機構在市場調控中的宏觀作用,引導社會中的立法工作有序開展[6]。最后,面相關機構需要對經濟市場中的單位及個人做好明確的信用定位分析及區別,盡力做到公開透明,使社會公眾可以直觀的感受到信用體系在構建過程中的成果。
四、結語
通過搭建出完善的誠實信用體系,可以很好的解決當前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中所面臨的問題,對穩定我國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作用。但是當下我國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這就需要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結合當前經濟市場在發展中所呈現出的特點,加大誠實信用體系原則的執行力度和概念深化等工作,進而為構建出和諧穩定的社會發揮出其應用的作用。——論文作者:姚 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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