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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與出路:領域法理論下的警察法學發展

發布時間:2021-04-0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警察法學屬于我國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板塊,也是提升社會安全法治能力的理論抓手。遺憾的是,當前我國警察法學的發展深陷概念模糊化、體系碎片化、研究邊緣化、教學粗淺化的困境,若不及時矯正,勢必將警察法學的研究、教學和實踐引入歧途。領域法

  〔摘要〕警察法學屬于我國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板塊,也是提升社會安全法治能力的理論抓手。遺憾的是,當前我國警察法學的發展深陷概念模糊化、體系碎片化、研究邊緣化、教學粗淺化的困境,若不及時矯正,勢必將警察法學的研究、教學和實踐引入歧途。領域法是近年來新興的法學理念,強調問題導向與解決策略,能有效融合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的思維特點。在領域法學的指引下,研究者需明確警察法學的領域概念,厘清警察法學的法律體系,夯實警察法學的理論體系,增加警察法學的實踐色彩,強調在完善警察法學理論體系的同時,提升警察法學的實踐與教學效用。

困境與出路:領域法理論下的警察法學發展

  〔關鍵詞〕領域法學;警察法學;問題導向;實踐教學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是近年來黨和政府的主要工作目標。警察屬于社會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當前社會呈現出犯罪模式多元化、信息交流便捷化、社會治理復雜化特點,傳統范域下單純依靠警察職權處理社會糾紛的模式已顯落后。對于復雜的實踐問題,自來學界倡言確立“領域法學”的概念以及“領域法”的治理邏輯①。領域法是現實中調整某個特定領域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概念規范總稱,是按照法律調整的對象和客體進行綜合概括的法規則集群②;領域法學則是立足于上述領域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的跨學科分析問題的法學新思維。領域法學為破解警察法學發展困境指明了方向,能夠有力地推動警察法學的發展進程,提升警察法學研究與警務實踐的契合程度。本文在闡述傳統部門法下警察法學所面臨的發展困境前提下,探討以領域法學理論指導警察法學發展的可行性,進而有針對性地提出領域法學視域下警察法學發展的若干建議。

  一、傳統部門法視域下警察法學發展的困境

  傳統的部門法學單純地以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和調整方法為標準,分為刑法、民法、行政法、社會法、訴訟法等類別①。傳統部門法學依據縱向維度對社會活動進行簡單劃分,可直接確定社會事件的法律領域歸屬。但社會實踐是瞬息萬變的,傳統部門法往往難以應對復雜、新型、突發的社會活動,在警察法學領域亦是如此。傳統部門法應對復雜警察實踐活動的困境,不僅降低了警務實踐的效率,也阻礙了警察法學理論的發展。具體而言:

  (一)警察法學的概念模糊化

  任何一門法學學科都有自己獨特的概念體系,上述概念的厘清都屬于該學科發展的前提條件。只有在概念、范疇、原理和方法的架構下,才有可能形成一門獨立完整的警察法學學科②,進而構建該學科的理論體系,從而增強其對實踐的指導能力。20世紀初,警察法學就開啟其現代化進程并取得了長足進步。我國法學界于2010年成立了中國法學會警察法學研究會并開展了相關學術研究,但其概念的精準度與全面度仍然稍顯不足。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有學者提出警察法學是研究警察法此種特定的社會現象及其規律的科學③,近年來又有學者提出警察法學是法學和警察學的有機結合④。但警察法學的研究對象、范圍及其分類如何界定,學界始終未達成理論上的共識,不僅阻礙了警察法學相關理論問題的研究進程,也會引發某些實踐問題是否需要警察法學調整的疑惑,增加涉及警察法學事項的處理難度。

  (二)警察法學的體系碎片化

  完善而獨立的理論體系是部門法學健康迅速發展的前提條件。當前我國已經頒布《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裝警察法》等高位階立法,并輔之以《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等部門規章,相關規范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但由于不能突破其上位系統所屬法律部門的窠臼,其理論體系構建仍然落后于傳統部門法學,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警察法律體系。

  從警察法學的發展歷史來看,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學者就已經提出了“六類十二種”⑤劃分警察法學體系的方法,近年來又出現了七分法⑥、八分法⑦的學理主張。依據上述學科體系劃分方法我們可以看到,關于警察法學的體系邊界存在較大爭議。這雖不能動搖警察法學的學科地位及其現實存在,但在實踐中往往會誘發社會糾紛處理機關的爭議,許多案件的處理人員是否應為警察難以確定,從而增加實踐中諸多案件與爭議糾紛的處理難度。

  (三)警察法學的研究邊緣化

  學術研究是推動學科發展的重要助力。雖然經過多年持之以恒的努力,我國在警察法學領域已經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警察法學已經逐漸形成了獨立的學科,警察法學與警務實踐的結合度不斷提升,警察法學研究會也已成立多年。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警察法學的研究在法學研究中仍然被相對邊緣化。以表1統計的CSSCI學術論文為例,警察法學近年來的發文量遠遠低于合同法、訴訟法、經濟法等傳統學科。這說明在警察法學領域高質量的研究成果相對偏少,學界對警察法學的關注度亦處于較低狀態。警察法學研究的邊緣化,直接導致學界難以關注到警察法學領域的前沿理論與實踐需求,阻礙了警察法學理論研究的發展進程,也導致學者疲于應對警察法學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

  四)警察法學的教學粗淺化

  成熟的教學體系不僅要求在目標、內容、模式、結果等方面形成標準的范式①,也要求教育內容充分體現本學科特色并同實踐保持密切聯系。遺憾的是,我國警察法學的教學在教學標準、學科特色、實踐聯系度方面均存在較大的問題。在教學標準方面,我國專門開設警察法學的院校相對較少,尚未形成規整的課程標準,導致在警察法學課程教學尚形成高校“各自為戰”的特點:學?梢宰孕写_定警察法學的教學重點與考核范圍,個別高校甚至將警察法學課程異化為行政法或刑法,遠遠背離了警察法學應當以警察為特色的教學中心。在學科特色方面,警察法學課程教學的目標之一就是教育學生提前了解警察職業的工作要求,但個別學校僅僅粗淺地向學生介紹相關法律規則,而忽視警察職業所需要的思辨能力與靈活處理問題的能力,導致學生不能通過警察法學課程的學習而獲取必要的職業能力。在實踐聯系方面,警察法學知識的靈活運用需要以實踐經驗為基礎,但多數學校將警察法學課程局限于課堂范圍內,而未能帶領學生深入警務實踐,導致學生很難通過課程學習增強處置警察事務的能力,遠遠未達到警察法學課程開設的目標。

  二、領域法學理論在警察法學中適用的可行性

  警察法學在概念、體系、研究、教學方面的缺陷導致警察法學學科在理論與實踐層面均陷入舉步維艱的困境。此時,唯有借助新理論優化警察法學學科的發展方向與范式,才能助推該學科的持續發展。作為近幾年新興的法學研究和教育學說,“領域法學”強調問題導向,要求以經濟社會領域與法律有關的問題為研究對象,致力于破解實踐問題并形成經濟學、社會學、法學等多學科融合發展,是具有開放型、應用型、整體型特點的新興法學學科體系。領域法學的諸多特點恰好可破解警察法學發展的難題,助推警察法學理論研究的深化與實踐契合度的提升。

  (一)領域法學的產生及特點

  領域法學學說產生于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的激烈論戰過程中。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以及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健全,法學研究也逐漸興盛起來。經過四十多年的發展,法學研究領域形成了兩大研究陣營,即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法教義學是將實在法秩序作為堅定信奉而不加懷疑的前提并以此為出發點開展體系化與解釋工作的規范科學②,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刑法、訴訟法等傳統部門法學科;社科法學則是針對所有有關法律的現象和問題的研究,集中關注某個專業領域的問題,同時注意利用其他可獲得的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也包括常識③,如侯猛的司法制度,陳柏峰的鄉村問題,王啟梁的邊疆治理、法人類學研究,李學堯的法律與認知科學等④。當前的社科法學實踐主要以法理學學科為代表。嚴格來講,社科法學并非新型的研究方法,而是將社會學、經濟學、人類學的研究方法適用在法學問題的研究上。是故,近年來社科法學雖然發展迅猛,但一直未能動搖法教義學的主流位置。

  恰在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激烈論戰之際,財稅法學者提出“領域法學”的觀點。近年來,金融法、體育法、知識產權法等新興學科發展迅速,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都將目光集中在研究方法的辯論,而沒有意識到部門法學的知識壁壘與利益局限。進一步講,法教義學學者之所以堅持捍衛自身學科獨立性,是因為不想讓更多學者進入此領域而挖掘的學科“鴻溝”;社科法學則認識到法理學學術資源的有限,從別的學科借鑒研究方法與學術資源。在前述二者激烈競爭的局面下,領域法學的橫空出世可謂恰逢其時。因為領域法學不僅為財稅法學找到了適合自己的位置,并利用多學科的方法解決實踐中的難題,更重要的是為整個法學在這個“法律現象領域化”或者說“法律問題綜合化”“社會問題跨領域化”的時代找到了自己最為適合的位置①。

  領域法學作為近幾年才提出來的學說,能夠迅速發展與應用勢必基于自身的特點。在警察法學領域,唯有合理適用領域法學的優勢,方有機會助推警察法學的快速發展,這是因為領域法學具有其鮮明的特點。

  1.領域法學注重問題導向

  相對而言,法教義學更加追求部門法學科體系的完備性,需要在論證本學科存在正當性的基礎上,明確描繪本學科的知識圖譜,至多涉及到相關案例的解決與推廣。法教義學關注規則的制定與施用,對于如何解決實踐難題則少有研究。社科法學更加關注研究范式,即如何運用其他學科的知識分析法律問題,甚至部分社科法學的研究僅僅是運用其他社會科學的基礎理論分析社會典型案例②。

  相關期刊推薦:《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季刊)1999年創刊,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方針,遵循繁榮公安司法理論,交流公安司法工作經驗,以為公安司法教學和實踐服務的原則,進一步促進教學、科研質量的提高。設有:公安學研究、法學研究、理論探索、計算機與寫作、中國武術研究、圖書館學研究等欄目。

  毋庸置疑,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都局限于對相關法律油現象與規則進行闡述,難以有效破解實踐難題。領域法學則直接面向法律實踐中的難題,探索如何運用多學科的知識有效破解實踐問題。

  2.領域法學注重實用性

  法教義學側重本學科的規則體系,比較消極地面對多學科融合解決實踐難題;社科法學則直接顛覆了原有的研究方法,甚至以其他學科的研究方法為主解析法律現象。與二者相對的是,領域法學強調在理論研究中“少談點主義”,更加關注如何破解實踐中的難題。以警察法學為例,相關規則的制定需以政府管理學、犯罪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為基礎,更加關注如何運用上述知識,破解警察執法過程中面對的困難,以結果導向的思維實現政府與社會公眾的雙贏。

  3.領域法學注重開放性

  傳統法學具有相當程度的封閉性,在法學二級學科的研究方面此特征尤其明顯。法學各二級學科的學者之間較少進行學說層面交流,而是局限在自己的學科體系內進行專業研究,面對出現的法律實踐問題首先就是思考其應該屬于哪個二級學科,甚至對非本學科范圍內的問題毫無研究的興趣與能力。領域法學則不以學科劃分為分界線,研究者可以以問題為導向,在自己感興趣的領域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研究者可以集中目光于具體問題的解決,而不用過于擔心其他研究范式帶來的挑戰,從而不斷擴展自己的研究領域并推動具體實踐難題的破解。

  (二)領域法學與警察法學的契合

  領域法學問題導向、實用性、開放性的特征恰好可以彌補警察法學發展概念不清、體系模糊、研究邊緣、教學粗淺的缺陷。以領域法學理論指導警察法學的發展,可以有效破解警察法學發展中的困難,增強警察法學的社會影響力。

  1.警察法學概念清晰的訴求與領域法學的問題導向特點相契合

  如前文所述,警察法學概念的不清晰直接導致其研究的核心問題不明確,對于警務實踐中出現的新型問題是否應由警察法學予以規制,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可能出現質疑。領域法學以具體問題的研究與解決為核心,強調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式解決實踐難題。在警察法學運行中適度適用領域法學的觀念,可以更加便于探索破解警察法學領域相關的實踐問題包括實踐中出現的新型問題,從而提升警察法學法律規則的適用度與有效性。

  2.警察法學研究擴展與體系重構的訴求與領域法學的開放性特征相契合

  領域法學在立法與研究的過程中并不要求以確定本問題的學科歸屬為前提,而是更傾向于探索如何系統化地針對某一具體問題進行集中立法與學術探討,最終達到破解難題的效果。警察法學研究邊緣化說明學界對其重視度不足,提交的立法修改建議偏少、相關法律規則的完善度偏低是上述原因導致的必然結果。在領域法學觀念的引領下,警察法學的研究將目光集中于實踐問題的破解方式,探索運用多學科、多維度、多領域的研究解決實踐難題,并通過對實踐難題的破解構筑起警察法學的研究體系與立法重點,從而推動警察法學研究體系的擴展與法律體系的建構。

  3.警察法學教學增強的訴求與領域法學的實用性特征相契合

  與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不同的是,領域法學的關注重點并非學科歸屬抑或方法借用,而是探索如何運用多種方式達到解決問題的最優效果。換言之,領域法學更加看中研究成果與優化規則的有效度。當前,警察法學教學屢遭瓶頸的原因在于教學內容與警務實踐脫軌,僅僅依靠課堂教學學生難以獲取完成警務任務的必要知識與能力。領域法學強調問題導向與實際應用,要求在警察法學的教學過程中大量增加案例教學,提升學生對警務實踐的了解度;同時,大量增加警察法學的實踐課程,將警務實習搬上警察法學的“三尺講臺”,不斷提升學生處理實踐警務問題的能力。

  三、領域法學視域下警察法學發展的出路

  警察法學發展長期深陷概念模糊、體系碎片、研究邊緣、教學粗淺的困境,不僅阻礙了警察法學的理論發展,更降低了其實踐效能。領域法學的出現無疑給破解警察法學困境提供了解決路徑。在領域法學的引導下,警察法學需要進一步明確領域概念,厘清法律體系,夯實理論基礎并加重實踐色彩。

  (一)概念精準:明確警察法學的領域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學體系的核心,也是法學理論發展與實踐施行的基石。警察法學的系統構建與迅速發展需要以堅實的概念基礎為前提,因而,我國應該多維度明確警察法學的領域概念。

  1.明確警察法學概念的核心為警務處理

  法學概念的核心是學科體系構建與運行的起點,警察法學概念起點的缺失導致警察法學與其他學科間的界限不明,警察法學學科的正當性遭受質疑。無論從理論維度還是實踐視角,警察法學概念的核心均應屬警務處理,即警察法學是一門處理警務活動的法律學科。警察法學概念核心的確定為該學科體系與實踐活動提供了必要指引,可以有效推動警察法學領域內相關活動的順利開展。

  2.設置靈活、包容的警察法學概念范圍規則

  近年來,我國區塊鏈、人工智能、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迅猛發展,上述領域內的犯罪活動不斷增加且類型逐漸擴展,若不對警察法學的概念進行擴展處理,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則的情況下難以把信息領域的新型違法活動納入警察法學的管制范圍。因而,我國需要在警察法學領域設置靈活的準入規則,將新類型警務活動納入警察法學的概念范圍之內,確保警察法學可以依法處理新型違法犯罪活動,提升警察法學與警務實踐的契合度,推動新型警務難題的破解。

  (二)體系建構:厘清警察法學的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是解決實踐問題的必要依據,完備的法律體系能夠為警察事務的高效處理編織一張安全的“保護網”。因而,我國需不斷完善警察法學的法律體系。——論文作者:李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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