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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科結構的重塑研究

發布時間:2021-04-08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針對法學學科結構不盡合理、社會急需領域學科供給不足等深層次問題,可以從認識、整合、證立、回應等基本功能角度予以優化和重塑。整體方案是:將法學學科分為基礎學科和領域學科,基礎學科負責國家根本法律制度、法學基本原則和方法論的塑造,領域學科

  摘要:針對法學學科結構不盡合理、社會急需領域學科供給不足等深層次問題,可以從認識、整合、證立、回應等基本功能角度予以優化和重塑。整體方案是:將法學學科分為“基礎學科”和“領域學科”,基礎學科負責國家根本法律制度、法學基本原則和方法論的塑造,領域學科負責局部法律制度的構建;A學科又可劃分為傳統型和現代型兩類,前者包括理論法學(法理學、法史學等)、憲法學、民商事法學(含民事訴訟法)、刑事法學(含刑事訴訟法),后者則指行政法學(含行政訴訟法)。領域學科包括經濟法學、社會法學、環境法學、國際法學、軍事法學、網絡法學以及其他具有開放性、回應性、針對性、靈活性特點的新興法學學科。

政法論壇

  關鍵詞:法學;法學教育;學科結構;學科設置

  一、新時代:法學學科設置亟需調整

  學科設置與專業構建①是高等教育的命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學術研究的發展繁榮和未來走向。在2016年5月召開的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習近平以較大篇幅論述了學科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在高校和整個哲學社會科學界引起巨大反響。②2017年5月3日,他在中國政法大學考察時,針對法學學科體系建設再次指出,學科體系建設對法治人才培養而言至關重要,應盡快建成中國特色、中國氣派、中國風格的法學學科體系,契合中國國情,體現時代需要,注重實踐結合,實現德法兼備。③這為法學界深刻思考法學學科結構的優化和重塑問題提供了重要契機。

  法學學科建設的作用和價值,主要體現在法學知識體系構建和法學人才培養過程中。新中國成立以來,鮮有國家領導人專門針對特定專業或學科設置進行論述。習近平對法學學科建設的高度重視,充分展現了法學學科設置對于法學教育和法治人才培養,對于全面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對于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治理能力提升,乃至對于中華民族“兩個一百年”宏偉目標實現的意義和價值。學科設置的科學合理程度,能夠直觀地反映學科發展水平和教育現代化的水平。法學學科也不例外,合理的學科結構不僅有利于法學理論的發展,也有利于法治實踐的進步。法學界對法學學科設置問題的研究討論由來已久,不論是理論法學還是部門法學(或稱應用法學)都或多或少地討論過法學學科設置問題。

  首先,二級學科設立的必要性問題。有觀點認為,不論法學研究還是法學教育,都不應當分設二級學科。二級學科的設置,人為地造成了知識融合和學術研究的壁壘,并使法學教育遠遠落后于實踐需求[1]?陀^地說,完全否定二級學科設置的價值是不切實際的,因此并非主流。相比之下,大部分學者都肯認二級學科的劃分是深化科學研究所必不可少的舉措,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二級學科設置和劃分標準是否科學、合理的問題。有學者指出,從部門法與學科對應關系角度看,法學一級學科之下的二級學科設置問題較多,比如說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憲法》是一個單部的法律,行政法則是由眾多法律、法規、規章組成的法律群,那么,把二者硬生生搞成一個學科的依據何在呢?此外,《刑法》一部法律即對應獨立的刑法學二級學科,而民商法則包含民法和商法領域的眾多法律,民法中有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權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等,商法中有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擔保法等,這么多部法律,卻只對應一個民商法二級學科。因此,學者紛紛質疑,這種劃分標準究竟是怎么形成的、是否符合知識與學術體系建構規則?

  再次,二級學科劃分和設置的方向問題。毫無疑問,過度強調學科分立,的確可能帶來另外的弊端:二級學科之間封閉隔膜、自說自話,研究視野狹窄、方法單一,既不能準確發現和認識問題,也不能妥當地解決問題,很難滿足社會實踐和理論創新的需要。因此,應該加強法學內部各二級學科的知識融合,加強法學學科與其他學科的知識融合,唯有如此,法學才能形成知識有機關聯的學科體系,才能真正融入社會科學知識系統[2]。換言之,法學學科設置應當隨著社會發展而發展,反映時代特色,滿足社會分工和知識融合的時代要求。為了達到改良和優化法學學科內部結構的目的,學界把目光不約而同地投向了交叉學科[3][2]和以問題為導向的領域學科[4]。

  第四,劃分和設置哪些二級學科的問題。現實情況是,法學二級學科的劃分,與我國法律體系下部門法的劃分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部門法的劃分深刻影響了法學二級學科設置,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學術研究陣營和法學學科結構,形成了今天不合理的狀況。“部門法”或“法律部門”是以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關聯性為依據,劃分出的實在法律群,它們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形成一國獨特的法律體系[5]。以這些法律群為研究對象形成了相應的、相對穩定的學術陣營,這些學術陣營或學術部落[6]時也被稱為“法學二級學科”。以部門法為依據所形成學術陣營,造成了學術研究壁壘化、學術視野狹窄化,以及調整對象平面化、調整方法狹隘化等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時代的發展[4]。毋庸置疑,學科劃分應當符合學術規律、面向實踐需求、展現學科體系的主要功能,而不應隨著傳統部門法的劃分亦步亦趨。①同時,科學合理的學科結構,會反過來倒逼部門法劃分標準的更新,以一定數量的法律文件為依托,形成新的、獨立的法律支系,發揮獨特的實踐功能,甚至發展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相應地,在學科框架內,法學的知識視野得以拓展,例如,衛生法學、軍事法學、體育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網絡法學等新學科的興起就是最顯著的標志,它們在汲取傳統法學知識的基礎上,根據各自關[2]一句話,探尋新時代更為合理的法學學科設置標準和方案,是我們面臨的迫切任務。

  二、功能審視:法學學科設置存在的主要問題

  法學作為一門科學,②自然會受到認識論上的終極矛盾,即知識研究的專業性與認識的全局性之間矛盾的支配。這一矛盾在某種程度上與詮釋學循環相一致,后者常常被表述為:“認識全部從認識局部開始,而認識局部又往往需要了解全局”。法學知識的生產則在這樣的循環下,經歷了“從最初的原始狀態,到以研究對象為主要依據的不斷分化、細化,再到不斷地調整研究的疆界和知識融合,最終形成了相對穩定的研究部落”的過程,這里的“研究部落”就是學科。

  (一)學科設置的四大功能

  從學科發展的規律來看,相對獨立又緊密聯系的學科(群),一般承擔著認識、整合、證立、回應等四大功能。這四大功能既是判斷學科是否存在的依據,亦是審視其價值和意義的標準。第一,認識功能。這是學科存在的首要功能。通過研究的積累,發掘不同研究對象或研究領域,用適當的方法對其進行研究,從而形成相對獨立的學術體系。毫無疑問,認識功能是任何一個學科必須具備的基本功能。以認識功能為基礎,實踐指導功能得以實現?梢哉f,是否具備一定數量的、具備認識功能的二級學科群,是判斷一個專業(或一級學科)存在價值的首要因素。激進觀點認為,法學教育應當不區分學科設置,原因在于實踐中并不會有人關心法學從業者到底是出自何種專業,實踐問題的解決也大多運用到多個學科的理論知識。不可否認,該觀點的確有一定的道理,但整體來看,其主張無益于法學研究的進步和認識水平的提高

  第二,整合功能,又稱對比、融合功能。任何一個二級學科的功能定位絕不能僅僅是自身學科的發展,其應當服務于更廣闊的一級學科的發展。學科的整合功能就體現了其服務于全局的功能。從知識壁壘的角度看,認識主體的認識能力有限,認識旨趣各異,特別是隨著社會發展和社會分工的細化,學科分類及學術研究的細致化是必然趨勢。但與此同時,學科的劃分則因學術共同體、科研機構設置等原因產生強烈的路徑依賴,最終容易導致學科劃分與社會實踐需求相脫節,以致于社會需求需要新的分工和專業化,而學科劃分依舊保留在舊有的脫節狀態。因此,研究需要專業化,并不能成為學科設置原地踏步的擋箭牌,學科設置要結合實踐需求進行知識體系上的“再融合”,即整合。而整合功能的發揮,必然以學科的分立為前提。沒有學科的分立,就沒有認識上的深入和初始學科的形成,也就不可能實現知識上的再融合。從這一角度看,學科的良性設置,實際上有助于提升學術交流效率。此外,學科發展的整合功能還需要關注學科內部發展的均衡問題,弱勢學科特別是偏理論性的學科應當得到足夠的重視。

  第三,證立功能。法律正當性不僅需要生動的社會實踐加以驗證,亦需要深刻的法學理論予以證成,這就是法學學科的證立功能[7]。毫無疑問,證立功能的充分發揮,有賴于精深、有序的理論和知識體系,即嚴謹的學科體系構造。雖然一級學科的獨立地位,并非以二級學科劃分為必要條件,但二級學科的設置卻實實在在地證明了一級學科的存在,并且可以表明學科體系的實際發展水平和證立能力。某種意義上講,明確的研究對象,特定的研究范式或方法,穩定細致的二級學科劃分,便是一級學科獨立存在的充要條件。由是觀之,二級學科與一級學科的關系,是“本”與“末”的關系。本文之所以主張對法學一級學科內部結構,即二級學科內在體系進行重塑,主要目的正是想要通過學科結構改革,形成體現中國特色的法學學科體系,從而在法學領域檢驗中國道路和中國經驗的正確性、真理性,助力中國自信的形成。這是更高層次的一種“證立功能”。以認識功能和整合功能為基礎的證立功能,應當是中國特色法學學科設置需要關注的重要功能。法學二級學科的設置,不僅需要證立法學學科的獨立地位、法律體系的正當性,更需要體現中國道路的制度特色。

  第四是回應功能。以上述三種功能為基礎,學科設置理應具備回應功能,即對社會現實作出必要的反應,回答問題、解決問題、提供理論支持。法學知識體系的構建應當因應深化改革的具體實踐和疑難問題,并在此過程中體現時代特色,提煉中國經驗。此外,學科建設應當努力實現契合時代要求的人才培養目標,使法學人才在通曉整個學科乃至整個法學的基本原理或理論的基礎上,實現具體方向上的縱深研究和職業發展,從而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智力支持。

  綜上,二級學科的劃分應當圍繞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發展,合乎邏輯地實現上述四種功能。換言之,能夠實現上述四種功能的法學學科劃分是可取的,相反則是需要變革的。目前而言,法學專業(一級學科)被分為十個“目錄內”二級學科: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含:勞動法學、社會保障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保法學、國際法學、軍事法學;①此外,中國政法大學等著名法學院校在官方確定的二級學科目錄之外,還設置了若干“目錄外”二級學科,主要包括人權法學、知識產權法學、比較法學、法與經濟學、法治文化(交叉學科)、證據法學等。不難發現,隨著學科設置權的下放,法學學科目錄外二級學科(含交叉學科)數量與比重還會不斷增加,相應的學科實踐,迫切要求重新審視學科劃分的功能性問題。

  (二)功能視閾下現行法學學科設置的主要問題

  從功能角度看,現行法學二級學科設置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首先,是認識功能被削弱。法學學科設置標準不一,會造成某些學科內涵、外延模糊不清,從而影響學科認知功能的發揮。比較典型的例子是經濟法學學科,在研究對象方面,它與民商法學、行政法學存在明顯的重疊,在研究方法、研究內容方面,沒有獨特性,導致其在本體論和價值觀方面發生錯位,與民商法、行政法的關系始終難解難分[8]。同時,學科設置上面臨的困境,又投射到實體法律部門構建和法治實踐中,嚴重限制了學科功能的發揮,類似情況還發生在國際法學、社會法學等學科中。

  與此同時,民事、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置,造成的惡果日益凸顯,嚴重削弱了實體法、程序法的整體功能和實踐指導能力,更嚴重的是,法治人才培養方面出現了明顯漏洞。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置,是歐陸法學學科劃分的主流做法,中國的承襲不足為奇。經歷了四十余年的發展,中國法學實體法與程序法的分置的態勢較歐陸有過之而無不及,且不說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之間存在鴻溝,單是處處以“實體是實體”、“程序是程序”的分割姿態開展學術和實踐研究方面,就已經造成了學術研究和知識交流上的巨大障礙。刑事訴訟法學和刑法學之間缺少互動,非常清晰地表明了這一缺陷。刑法學對反腐敗領域的研究甚至抵不過十年前刑事訴訟法學對反腐敗制度的研究,而“認罪認罰從寬”是典型的“量刑”內容,卻主要由刑事訴訟法學學科進行研究,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疏離、錯位,造成了實踐問題解決上的碎片化和低效率。

  第二,是整合功能難以實現。目前的十個法學二級學科,已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知識隔絕和交流壁壘,分立職能有余而整合功能嚴重不足。一是知識體系和思維方式的整合難以實現。表現在不同學科對同一現實問題的看法難以統一,經常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與法制統一所要求的整合性、原則性、連貫性南轅北轍。不同二級學科之間共同理念、共同方法的缺失、疏離,致使法律職業教育特別強調的“法律家思維方式”(legalmind),以及德沃金教授所說的“政治共同體”、“原則共同體”、“整合性共同體”難以達成[9]。二是人才培養中“全科法律人才”成為奢求。當下的法學人才培養在本科階段尚無差別,自進入研究生階段即開始分化,從培養目標、培養方案、課程體系設計、研究方向等方面,都出現了較大分別,研究生們只關注自己眼前的知識,而對其他二級學科知識充耳不聞。三是“錯誤整合”加劇了整合困境。普遍認為,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國際法學這兩個二級學科,基本上屬于被錯誤地“整合”在一起;民法學、商法學與經濟法學之間的關系,需要進一步理順;理論法學與法律史學之間欠缺整合,諸如此類。

  第三,是證立功能難有其成。毫無疑問,學科設置應該對一個國家相關領域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闡釋、說明和指引,法學學科更是如此,各二級學科肩負著各自領域理論、制度等實踐問題的證立功能。但是,對于一些宏觀性、整體性、根本性問題,卻不是個別二級學科所能夠做到的。尤其是法學理論二級學科,從研究內容、研究范式,到研究方法,并未整合和統率其他二級學科的理論,難以發揮整體性的證立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國實踐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中國實踐經驗的正當性、合理性,并非是不證自明的問題,需要通過法學研究加以證立。但是,現有學科體系劃分的依據、標準、邏輯性廣受質疑,出現了該整合的沒有整合、該分立的沒有分立等重大問題。因此,從充分發揮法學證立功能的角度看,現有二級學科的劃分應該綜合考慮宏觀命題、中觀問題和微觀制度塑造等實際需要,重新進行科學劃分。例如,環境法學和軍事法學并不與其他學科處于同一邏輯層面,但卻與民商法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等基礎學科并列成為二級學科。同時,從回應和證立某些現實問題的角度看,應該突出“領域法學”的重要地位。“領域法學”是體現法學因應時代問題的研究領域,不突出“領域法學”的重要地位,是現行二級學科劃分的重大弊端。有些研究領域已經具備了明確的研究對象和研究范式,基本形成了領域學科,只有加強這些領域學科的重要地位,才能在知識融合的基礎上實現中國特色學科體系的建設[10][11]。——論文作者:解志勇

  相關期刊推薦:《政法論壇》雜志,于1979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正式創刊,CN:11-5608/D,本刊在國內外有廣泛的覆蓋面,題材新穎,信息量大、時效性強的特點,其中主要欄目有:我國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問題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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