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06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知識產權的多維屬性,干擾了人們對知識產權學科本質屬性及學科定位的認知。從學科意義上來講,知識產權概念近似于知識產權法的概念,其外延并不必然涵蓋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經濟等學科。知識產權雖有多重研究視角,然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管理等學科仍
[摘要]知識產權的多維屬性,干擾了人們對知識產權學科本質屬性及學科定位的認知。從學科意義上來講,“知識產權”概念近似于“知識產權法”的概念,其外延并不必然涵蓋“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經濟”等學科。知識產權雖有多重研究視角,然“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管理”等學科仍在各自的學科內發展,并未真正形成學科融合,其本質屬性仍然是法律屬性,以知識產權各相關學科為子學科建設知識產權一級學科的條件并不成熟。文章通過分析知識產權學科等相關學科的發展歷程,探析知識產權學科的屬性及定位。
[關鍵詞]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管理;學科定位
知識產權學科①屬性及定位問題一直以來讓人困惑,原因一方面在于伴隨無形財產權地位在現代社會中的迅速提升,知識產權學科地位也處于迅速上升的趨勢中;另一方面在于知識產權的多維屬性,②增加了人們清晰判斷其學科地位的難度,其與法學、管理學等學科尚處剪不斷理還亂的關系之中。準確認識知識產權學科屬性極有必要,因學科屬性既反映著人們對該學科的本質及與相關學科關系的認知程度,又決定了該學科在我國學科體系的定位與發展前景,F階段,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法學科在我國逐步擁有二級學科地位,但基于知識產權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以及知識產權多維屬性等理由,建設知識產權一級學科的觀點被提出,③知識產權學科何去何從的問題開始被關注。本文通過對我國知識產權相關學科發展歷程進行梳理,從而嘗試準確把握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以及知識產權各相關學科間的關系。
對知識產權的研究,除知識產權法學科外,管理學等學科亦有相當多的研究,因此在知識產權研究領域形成了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管理等學科并立的局面,那么該如何看待這些學科間的關系?又是否可以以“知識產權”學科作為這些學科的上位學科概念?這一系列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知識產權學科發展沿革出發,從概念出發尋找答案。
一、知識產權學科及其相關學科的發展歷程
(一)脫胎于民商法學的知識產權法學
知識產權學科與知識產權制度互為表里相互依存,我國知識產權學科伴隨著改革開放中知識產權制度的引入而產生。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基本屬性無疑是法律屬性,故我國學者對知識產權的研究首先從知識產權法學開始。
從法學視角研究知識產權,首先要回答的問題就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問題,知識產權權利本質屬性問題的回答,決定了知識產權法學在法學學科體系中的地位與歸屬。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明確將知識產權歸于民事權利,1994年世界貿易組織頒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多邊條約的形式宣示了文明社會的共識: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盡管從立法上看,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利本質已作出了明確規定,但由于知識產權在產生程序中公權力機構的介入,模糊了人們的視線,致使我國學界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對知識產權的本質問題展開了討論,鄭成思、吳漢東、劉春田等學者明確堅持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使得知識產權私權屬性逐漸深入人心,在學界達成共識。劉春田教授明確指出:“民商法學是知識產權法學的基礎和理論源泉”。④吳漢東教授指出:“知識產權學科以民法理論為基礎,知識產權的許多基本范疇、基本理念都必須放在民法的語境下才能得到合理、科學的解釋,知識產權的一些具體制度依然建立在民法基本規范、基本制度之上”。⑤承認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及其與民商法學的源流關系,意味著“知識產權法”在邏輯上屬于民商法學之下的三級學科。
(二)知識產權管理學的發展
“知識產權兩張皮,一張是法律,一張是管理。知識產權不僅是法律問題,可能進一步表現為管理問題和經營問題”。⑥由此可見知識產權管理于知識產權而言有重要意義。自2000年后,知識產權管理學科研究成果迅速增多,諸多學者對知識產權管理學科的概念、目的、研究對象、學科范圍等問題進行界定。
關于知識產權管理的概念,朱清平教授在2003年提出,知識產權管理是一種對知識產權各方面宏觀調控和微觀操作進行全面系統協調的活動。朱清平又進一步將知識產權管理學定義為:一門以知識產權各方面關系的宏觀調控和微觀操作為研究對象,系統協調知識產權各種關系和矛盾的知識。⑦關于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亦有諸多學者試圖進行清晰概括與定位。如蔣坡在2007年出版的《知識產權管理》一書中將知識產權的內容分為五個方面:知識產權的獲取管理、知識產權的維護管理、知識產權的應用管理、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知識產權的國際經驗管理。袁真富則更強調知識產權管理是面向企業的實踐:“知識產權管理可以從國家管理或行政執法等角度拓展開來,而筆者所倡導的知識產權管理,是面向企業管理的法律實踐,是一種指導發展思路、關注操作細節、重視實證研究、善于案例解讀的中微觀研究。”⑧知識產權管理學研究的主題圍繞知識產權與技術創新、創新績效、經濟增長和專利戰略、專利質量與專利價值等,借鑒了管理學、社會學和信息科學領域的一些研究方法。
二、知識產權學科屬性
知識產權學科的發展脈絡清晰地顯示了其與民法學的源流關系。但基于知識產權相關研究尚不能被一個學科完全覆蓋,學科地位與其重要性難以匹配的現狀,學界展開了知識產權學科定位的相關研究,部分學者認為應將知識產權定位為一級學科。⑨知識產權定位為一級學科的主要理由總結如下:一是知識產權在國家經濟生活和國際競爭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二是我國目前社會發展狀況對知識產權專門人才有著強烈的需求;三是知識產權是一門典型的交叉學科,將知識產權歸于任何一個一級學科之下,都不能完全適應知識產權的發展。
本文認為,學科體系有其內在邏輯和客觀規律,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知識體系的劃分僅以知識的客觀關系為依據,無關功利性價值目標,基于“學科重要性”“利于知識產權學科發展”等功利性價值目標主張拔高學科地位的觀點是違背學科發展規律的。筆者認為,知識產權現階段仍是純粹的法學學科,將其定位為跨學科類別的“知識產權”一級學科現階段還不具備成熟條件,筆者將從知識產權的概念、屬性,“知識產權”學科基本理論的缺失,“知識產權”學科研究范式尚未形成,知識產權與其他學科間的關系等角度展開論證。
(一)知識產權概念的法律屬性
從概念上看,知識產權是個不折不扣的法學概念。何謂知識產權?即設定在知識之上的財產權,⑩也就是說要對“知識產權”概念做法定權的解釋,而非其他。漢語中,這一概念是清晰明確的,僅涉“權利”而不涉及權利客體。而在英文中的對應概念,則給予了雙重理解的空間。“知識產權”這一概念乃是由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翻譯而來。Intellectual是知識、智慧的意思,而Property則兼有“財產”“財產權”的意思;趯τ⑽膯卧~“Property”多義性的理解,有觀點認為是翻譯偏差導致漢語“知識產權”概念內涵僅限于“財產權”,認為應對該概念做更廣義的理解,即“知識產權”概念內涵不僅可包括“權”,也可包括權利客體即“知識財產”。作為一種財產類型,便推導出財產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概念當然可以延及管理、經濟學范疇。對于該問題,筆者認為我國對該單詞的翻譯不僅不存偏差,恰恰還精妙地反映了單詞“Property”在該詞組中的準確意思,規避了英文中多義性帶來的麻煩。從單詞“Property”使用的原初歷史背景來分析。在有形財產的語境下,處分財產實質上是處分權利,處分財產權也必然意味著財產的轉移,所以“Property”一詞兩意并存不會引起麻煩,正因如此,該單詞的使用才無須做嚴格區分。但無形財產一詞兩意則有一定影響,知識信息財產是法律上擬制的財產,財產與財產權并不具有完全一致性,具體而言,權利人處分知識產權僅意味著權利的處分,不能也無需交付權利客體。
明確“知識產權”的概念,目的在于強調這一概念完全的法律屬性,避免從財產意義上理解將其當然地視作管理學、經濟學上的概念。當然,作為一種權利,“知識產權”可作為管理學、經濟學上的研究對象,以發揮其最大效用,但須知作為法律概念的“知識產權”無法在學科意義上涵蓋這些跨學科研究內容。
(二)知識產權學科理論體系是法學理論體系
從知識產權學科現有理論體系看,知識產權學科基本理論仍然是以民法理論為根基的知識產權法理論體系,缺失一套區別于民法基本范疇、理念,融合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經濟等學科的基本理論體系。吳漢東教授雖然認為知識產權有自己獨特的研究對象,有特有的基本范疇、理念、原理,但仍指出這些基本范疇、理念必須在民法的語境下才能得到合理、科學的解釋。知識產權的基本范疇、理念仍未能跳出法學范疇。具體來看,現階段知識產權基本理論包含的主體、客體理論、權利屬性理論、權利限制理論都是民法學學說在知識產權法領域的延伸,在概念、邏輯、原則上,知識產權學說與民法學均具有一致性。知識產權的流通,與物權一樣依賴于合同法的調整;知識產權的保護,也與物權類似以民事侵權、違約之訴為主,輔之以刑事、行政手段。
欲建設“大知識產權”一級學科,構建一套相對獨立,自成體系的基本理論是必要的。
(三)跨學科的知識產權學科研究范式尚未形成
庫恩在其《科學革命的結構》一書中指出,范式是指那些公認的科學成就,它們在一般時間里為實踐共同體提供典型的問題和解答,代表著一個特定共同體的成員所共有的信念、價值、技術等構成的整體。
(四)“知識產權”從屬于民法上財產權體系
從知識體系的內在從屬關系上看,以知識產權為典型代表的無形財產權和有體物上的有形財產權(物權)結構清晰地構成財產權體系,于學科體系上將知識產權法放至與民法并列的二級學科地位,已經是基于其重要性給予的特殊安排,再進一步拔高,不僅是揠苗助長,也將打破財產權理論體系的平衡,使民法學科知識體系變得混亂、難以解釋,F階段,設置與民法并列的知識產權二級學科尚可解釋為:民法學科做俠義理解,僅包含物權、債權等傳統財產性權利類型,而知識產權代表的無形財產權恰好處在與物權這種有形財產權并列的地位。這樣的安排結構清晰妥當,符合大民法體系的邏輯結構。知識體系的內在關系是客觀的,不因其重要性而改變。
(五)知識產權與其交叉學科間的關系辨析
既然認為知識產權學科仍然是純粹的法學學科,那么又該如何看待知識產權在其他學科領域的研究?知識產權學科與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經濟等學科關系又該如何看待?筆者認為,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經濟等學科僅僅是管理學、經濟學下的分支或者研究視角之一,而非知識產權學科的分支或從屬部分。就如管理學學科門類下以管理對象為標準所劃分的工商管理、農林經濟管理、圖書情報與檔案管理等一級學科,知識產權亦是管理客體之一。而經濟學研究的是經濟規律,關切的是投入產出比,而知識經濟作為當今最為重要的經濟形態,知識產權作為一大生產要素,也當然地成為經濟學研究對象。
相關期刊推薦:《法制與經濟》雜志是由廣西日報社主管主辦的省級綜合性刊物,創辦于1992年。從2006年1月始,下半月刊改版為綜合性學術理論刊物。設有:法制論壇、宏觀經濟、西部論壇、人力資源開發、經營與管理、科技與經濟、企業文化建設、資產財務、金融與證券、建筑與工程、交通與能源、網絡與通信、科教與應用、研究與探索、人文科學等欄目。
此外,還有觀點認為知識產權涉及理學、工學等學科。涉及理學、工學主要因知識產權的創造依賴于科技領域的發明創新,且專利實務人才有賴于工科教育背景。應當明確的是,知識產權創造依賴理學、工學絕不代表知識產權學科與之發生交叉,知識產權人才教育背景的復合型也絕不能說明學科就具有交叉性,這是不同層次的問題,應當區分。物權法保護物上之財產權,但也絕不需要物權法研究“物”之原理與創造,自有理學工學研究;債法依人的行為劃分為侵權之債、合同之債等,但債法亦無需去研究人類行為學。知識產權人才的復合型,原因在于需具備良好的理工科知識才能理解專利技術方案,但這僅是人才培養知識背景意義上的,而非學科意義上的。概言之,僅就學科關系而言,認為知識產權學科與理學、工學存在交叉關系是無法成立的。
三、知識產權學科的未來發展依托
在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管理學等交叉學科尚未真正形成融合態勢的現階段,建立知識產權一級學科有“早產”嫌疑。那么,又當如何解決知識產權多維屬性下的單一學科無法涵蓋問題以及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復合性問題?本文認為,跨學科組建知識產權學院,仍是知識產權學科在現階段發展的合理出路?鐚W科組建知識產權學院意義如下。
(一)其并不違背學科發展規律
如前文所述,現階段談建設“大知識產權”一級學科不符合學科發展客觀規律,而跨學科組建知識產權學院,則很好地回避了一級學科建設條件不成熟的問題,其僅是一種行政上的、形式上的整合。
(二)輔助提升知識產權學科地位
知識產權學院的建設,可以很好地解決知識產權相關學科依托于其他學科下資源競爭的劣勢。如果說學科建設應當遵循其內在規律而無關功利性價值目標,行政手段的調整手段則完全符合功利性價值目標。在當下,知識產權布局上升至國家布局,知識產權人才培養供不應求的現實形勢下,如學科地位暫時難以提升,則可通過知識產權教學研究平臺地位提升的辦法助以解決現實困境。
(三)推動學科融合
組建知識產權學院可促進知識產權研究范式的形成,推動知識產權學科融合。一般而言,學院的設立依賴于獨立學科的形成,而獨立學科形成的內核則是學科特有研究范式的形成。知識產權各學科現階段的交叉性尚停留在初級的形式交叉上,既未形成學科基本理論,也未形成學科基本研究范式,且筆者認為,這種交叉融合目前呈緩慢發展的態勢?鐚W科組建統一的知識產權教研平臺,吸納復合法學、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經濟等學科背景人才加入,培養復合理工科、法學、管理學背景的知識產權人才,或是刺激交叉學科加速融合發展的有益手段。
目前,已有部分院校展開了獨立建設知識產權學院的探索,如北京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而部分高校雖有創設知識產權學院,卻又以之與法學院合署辦公,則事實上仍然將知識產權學院置之于從屬地位,效果難以發揮。
四、結語
在知識產權各相關學科并未真正融合的現階段,仍需清楚認識到知識產權本質屬性仍是法律屬性,將“知識產權”學科做等同于“知識產權法”學科的狹義理解;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管理仍應視作法學、管理學的分支學科。知識產權未來能否發展為與法學并列的一級學科,仍需靜觀時變,不可揠苗助長。未來可繼續探索跨學科建設知識產權學院,以適應知識產權的多維屬性及復合型人才培養需求,促進知識產權學科交叉融合的深入發展。唯有待到知識產權與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經濟等真正呈現理論融合發展,統一的學科研究范式得以形成,獨立于法學學科的知識產權學科才真正瓜熟蒂落。——論文作者:王鉑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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