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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法理學分析

發布時間:2023-01-06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本文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含義及特征進行了分析及說明,并對法理學之中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說明,其中點明了在法理學之中于法律責任描述方面所存在的局限性,最后闡述了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法理學重塑,以期為促進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更好明確提供參考。 關鍵詞:

  摘要:本文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含義及特征進行了分析及說明,并對法理學之中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說明,其中點明了在法理學之中于法律責任描述方面所存在的局限性,最后闡述了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法理學重塑,以期為促進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更好明確提供參考。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責任,法理學

法制與社會

  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界定對于我國經濟法及相關法律的落實及其本身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就當前階段的經濟法法律責任研究方面來看,其仍舊存在較多的不足之處,尤其是在創新性及包容性等方面,致使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獨立性成為了當今經濟法學界研究的一大難題。

  一、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含義及特征

  經濟法主體在實際的行為之中,在經濟法規定的權力行使方面存在不當或與之相違背的問題,進而對法律后果加以承擔,便是經濟法法律責任。而對經濟法法律責任展開具有一定針對性的分析,便可知其主要具備以下幾點特征。

  第一點,就經濟法法律責任而言,其主要是以經濟法為依托而存在,這便表明在經濟法具有經濟性的情況之下,其也必然呈現為經濟性的責任,與之相對應的經濟法在實際的履行的整個過程之中,必然能夠對其特有的經濟效益良好的發揮,這就使得經濟法能夠對人們的行為實現良好的指引,促使其在對經濟利益追求的同時,做好相應的趨利避害工作,進而在其推動之下良好的實現經濟效益方面的最大化,而此方面的內容在經濟法的罰款之中體現的較為明顯,也可以理解為經濟法在對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方面發揮著重要的規制作用。

  第二點,經濟法法律責任并不僅僅是開展相關的制裁工作,其在對制裁方面加以強調的同時,也同時具備一定的獎勵性的法律后果[1]。從經濟法方面來看,其法律責任的開展及落實,主要是因為相關主題對經濟法方面的義務相違背,而所承受的相應的制裁后果,而經濟法方面的獎勵,則是指相關主題對于自身在經濟法方面義務達到了良好的履行,進而由經濟法所給予的褒獎。

  第三點,經濟法法律責任本身具有社會性。從經濟法方面來看,其中所包含的許多的法律規范之中,都良好的體現了其對于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維護性,其中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相比,其雖然也體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維護,但其與經濟法法律責任存在根本性的區別,其并不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所實施的。而就經濟法主體而言,其所具有的違法行為不僅僅會對自身的利益以及與之相關的第三方的利益產生影響,還會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巨大的影響,這就使得在責任的規定方面,與民事及行政方面的責任相比,經濟法對于其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具有較高的嚴格性。

  二、法理學之中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與法定義務之間本身便具有高度密切性,就法律義務而言,其主要是指國家的相關權限機關,以我國于此方面的法定程序,來展開實施的需要社會公眾嚴格履行的一種強制性規范設定責任義務,此時若存在不對相關義務加以履行的現象,則其便會為法律所制裁。從法理學角度進行分析,可以明確的是在法律責任方面的界定,至今未能達到統一化及明確化,但就總體而言,其具備一定的主流觀點。

  主要表現為一,法律責任本身在義務范疇之中存在,但其雖然處于其中,卻不能夠與立法之中所明確規定的相關法律義務處于同一水平,這也就是說法律責任本身可以看做是需要履行的第二義務。換而言之,法律責任之所以能夠產生,主要是因為對第一義務相違背所產生。

  二,在法理學研究領域之中,部分學者的觀點,可體現為法律責任本身是一種結果,而這一結果則主要是指對法律加以違背的人員,需對其行為承擔起相應的制裁性法律后果。雖然從以上觀點方面來看,可以明確認知到,于法律責任的界定方面,每個學者都有自身獨到的見解,但就整體而言,在法理學觀點方面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則體現為相對一致的狀態。

  從法理學角度展開研究,其對于法律責任方面的界定,通常是依賴于形式邏輯來開展,且是經過一系列的推理而得出,通常是通過大小前提與結論這一三段論的形式來開展,但就整體而言,其雖然能夠得出一個無可辯駁的結論,但因大小前提及形式邏輯推理方面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致使其無法對所得出的結論給出正當的解釋,使之難以明確。此外,就我國當前階段法理學對于法律責任方面的描述來看,其僅僅是以部門法之中的民法及刑罰為主展開歸責理論,對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這一獨特性加以忽視,致使其在描述方面缺乏一定的包容性及創新性[2]。

  三、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法理學重塑

  就我國當前階段的經濟法法律責任來看,其難以對傳統法理學之中對于法律責任進行描述的內容加以脫離,其中所包含的內容大多都是簡單的對法理學之中的法律責任進行重復,就從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方面來看,其僅僅是對法理學之中的相關定義內容進行了簡單的轉述,可以說是對法理學之中“責任論”及“義務論”之中的內容加上經濟法的字樣所展開的復制。

  但就我國自改革開放起始,到目前階段我國市場經濟的實行情況來看,不僅僅是在經濟體制方面由原本的計劃經濟轉變為了當今的市場經濟體制,在市場整體情況方面也發生了極為巨大的變革,產生了數量巨大的新生經濟現象,但因經濟法法律責任所描述的內容過于陳舊,使之已經無法對當今發展的需求加以滿足。

  在此種情況之下,針對經濟法法律責任方面的定義應展開重新的衡量,此時應以經濟法的特點作為依據,并細致的在經濟法部門法之中展開探尋,這也就是將經濟法作為中心點,在其發展及演變過程之中的整體規律及特點之中,獲取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最佳定義。就當前階段的法理學內容來看,其在開展法律責任方面的研究工作時仍舊是以民商及行政方面的法律調節機制作為研究的主體開展工作,但就當今法律方面的實際情況而言,各個法律部門之間已經呈現出相互交叉與融合的現象,使得新的法律不斷推出,而原本的研究方向已經無法對當今法律發展的需求加以滿足,此時從經濟法自身出發展開經濟法法律責任方面研究便變得極為重要。

  此時,在實際以經濟法為中心的研究開展之中,應先行對民商及行政法與經濟法之間所存在的區別加以明確,以便于接下來研究工作的更好開展。就經濟法法律責任而言,若想對其自身的獨立性良好的體現,則應在其中包含經濟訴訟、經濟他律責任制、經濟自律責任制,其中經濟他律責任制應對相應的經濟決策制度加以建立,充分體現經濟的民主性。

  而經濟自律責任制則應對社會團體所具有的作用進行充分的發揮,進而通過制度運行的開展,來實現對其成員行為方面的良好規范,最終達到法律秩序與其團體內秩序方面的良好協調;在經濟訴訟方面,則應建立起健全的經濟訴訟制度,促使公益訴訟得以實現,進而能夠促進經濟法的權益保護目標的有效實現。此外,還對經濟調節及仲裁方面的作用良好的發揮,以此來提升經濟的穩定性[3]。

  四、結論

  總而言之,在我國當前階段的法理學發展之中,其在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及描述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性,使之難以對經濟法法律責任加以明確,進而對經濟法法律的發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礙,此時只有從經濟法自身的角度出發,來展開針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研究,做好相應的挖掘及探索工作,方能夠促使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更好明確及發展。

  [參考文獻]

  [1]周春雷.爭議與困惑: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研究述評[J].法制與社會,2018(30):20-21.

  [2]陳中雄.經濟法法律責任:語義、規范及其整體譜系[J].法制博覽,2018(21):190.

  [3]曹真.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法理學研究[J].法制博覽,2016(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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