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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視角下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措施

發布時間:2018-03-24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著作權是我國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著作權也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我國刑法對著作權的保護也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著作權的保護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對于著作權人的財產收益,我國刑法保護中仍然有不合理,考慮不周的地方。下面文章是站在經濟視角下對著作權保

  著作權是我國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著作權也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我國刑法對著作權的保護也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著作權的保護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對于著作權人的財產收益,我國刑法保護中仍然有不合理,考慮不周的地方。下面文章是站在經濟視角下對著作權保護措施加以改進,從而更好的保障著作權人的利益。

  關鍵詞:經濟視野,刑法,知識產權,著作權

  1當前著作權保護概況

  1.1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區別

  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均屬于知識產權,刑法對其都有相關規定。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但在生活中,著作權侵權和侵犯商標、專利卻是明顯不同的。與侵犯專利和商標相比,著作權侵權行為更為普遍,小到小商小販、學生老師,大到知名作家、電影編劇。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如此普遍,以至于很多人都模糊了法律的規定,默認侵權成正常,嚴重侵害了著作權人利益,損害了法律的權威。對于我國著作權保護、著作的創造和法制建設進程有不可磨滅的阻礙作用。

  1.2國外著作權侵權保護類比

  我國對著作權的保護與其他發達國家和地區仍有很大差距。國外對于著作權侵權行為規定更為廣泛、嚴苛,保護更為具體。如日本、德國等國家,均規定非意圖營利目的,復制他們作品超過一定限度及范圍,均視為侵權;而當前我國,卻設置了不以營利為目的,復印他人作品不視為侵權的侵權例外規定。這導致了很多有目的的侵權行為無法界定、很多犯罪分子逍遙法外和法律無法發揮作用。

  1.3中國歷史國情與政府不作為

  我國由于歷史原因,經濟發展落后,權利意識弱,人口基數大,文化水平低。自改革開放以來,大力發展經濟,開展“掃盲”行動。在某些層面,提高文化水平和著作權保護是有沖突的。提高國民的文化水平,必須大力促進文化作品的傳播,而在傳播的過程中,政府和普羅大眾沒有能力為作品的著作權買單,從而導致了著作權侵權的泛濫。其中,政府基于提高國民文化水平與著作權保護的考量,放縱了侵權行為。

  1.4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性

  著作權侵權不像普通的殺人罪、傷害罪,它侵權的危害深遠性,偵察的困難性,追責的隱蔽性,是一種知識犯罪,又可稱為“白領犯罪”。倘若不及時的懲罰犯罪分子,保護著作權人權利,必將長久損害我國文化市場,不利于創新型國家的實現。其次,著作權具有經濟和文化效益。保護著作權人權利,不僅僅有助于經濟止損,挽回經濟損失,比起普通經濟犯罪,它的文化效益對于國家發展更為深遠,對于建立一個知識型社會,實現中華民族歷史復興更為重要。

  2目前刑法保護弊端

  2.1刑法保護對著作權保護較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③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從法條可見,我國刑法對于口述作品、演講作品等不保護,只有對傳統作品進行了規定。這與伯爾尼公約規定的保護作品范圍有很大差距。

  2.2刑法處罰門檻高,主要仰仗民法、行政法

  我國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進行處罰。而很多很難區分是否營利為目的的侵權行為,輕微侵權行為,刑法無法進行管轄。當動用刑法進行處罰時,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要求很高,如違法數額方面。這對于保護著作權人權利不利,對于當前我國著作權侵權泛濫的改變力度不夠。在當前我國背景下,對著作權的保護主要依靠民法和行政法。如民法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等;行政法上沒收違法所得,查封扣押有關違法設施、財物等等。

  2.3侵權損害賠償缺陷

  關于著作權侵權賠償,我國當前對著作權人的精神損失不賠償。但是,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發現,著作權人受到侵害時,其往往精神上的損失不亞于經濟利益的損失,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比財產權更為重要。作品就是著作權人人格的體現,它代表著著作權人的精神輸出和智慧結晶,當他的作品受到惡意篡改和修改,著作權人往往精神上和名譽上的損失更難估算和彌補,而我國法律對精神賠償卻不予保護,這是否與法律的本意相違背呢?

  2.4刑法與著作權法的銜接問題

  刑法主要保護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放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罪中,與著作權法保護有很大出入和銜接的問題。如刑法不保護鄰接權人權利,眾所周知,鄰接權人也是著作權人,與原作者享有同等的權利,但刑法對于著作權人保護卻有很大的缺失;又如刑法不保護美術作品的署名權,而著作權法對于美術作品人身權和財產權都是保護的。

  3臺灣、香港刑法保護淺析

  3.1大陸法系: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例

  3.1.1重制規則

  臺灣2004年以前刑法規定:①意圖營利為目的,復制他人作品,達一定數額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新臺幣20萬-200萬;②非意圖營利為目的,復制他人作品,復印份數大于5份或者其他侵害總額大于3萬新臺幣,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75萬新臺幣以下罰金;③以重制于光盤犯第一項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新臺幣50萬-500萬,重制是指印刷、復制、錄音、筆錄、錄像等手段。臺灣2004年刑法對著作權部分進行了修改,取消了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要件、5份等份數要求和侵害總額3萬以上等規定,轉而由法官對案件進行自由裁量,降低了刑法管轄的門檻要求,意味著對著作權保護更苛刻,侵害人受到的刑事制裁更嚴重。

  3.1.2刑法保護范圍

  臺灣刑法規定,除了傳統的復制、發行、出租的侵權方式,臺灣刑法納入了公開口述、播放、傳輸、改作等侵權方式。對于著作權的保護范圍更廣泛、具體,對于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更完善。

  3.1.3刑法處罰力度

  修改后的刑法增設有期徒刑、拘役,提高罰金上限,侵害著作權人權利,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拘役,并處罰金新臺幣20萬-200萬;或單處罰金80萬-800萬。它的人身罰和財產罰與我國大陸地區刑法相當,但其處罰起點、門檻和處罰范圍遠遠高于大陸地區。

  3.2英美法系:以我國香港地區為例

  3.2.1客觀方面

  與內地刑法規定的客觀方面: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復制品合計在1000張以上,構成犯罪。不同的是香港對數量無限制,只要實施了相關條例禁止即為犯罪。其次,香港刑法規定,出售、要約出售、要約出租、陳列、分發等方式均構成犯罪。可見,在侵權方式上,比內地刑法保護更為廣泛。

  3.2.2主觀方面

  我國香港地區刑法對著作權保護規定,著作權犯罪客觀方面不以營利為目的。

  3.2.3鄰接權受刑法保護

  內地刑法暫時不保護鄰接權,而香港刑法明確將鄰接權人權利進行了保護。與內地刑法相比,更為合理,將鄰接權人和在先著作權人放在同等的地位上。

  3.2.4刑罰設置

  香港刑法設置的自由刑比內陸刑法規定更短,但罰金遠遠高于內陸地區?梢钥闯觯愀圩鳛橛⒚婪ㄏ档拇,在著作權保護方面,更注重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認為著作權屬于私權,主要通過經濟賠償對受害人進行彌補。

  4我國刑法對著作權保護改進建議及展望

  4.1正確面對國內外壓力,結合中國國情

  當前加入《TRIPS》協定的世界各國呈現兩種趨勢。發達國家對于著作權的刑法規定嚴苛、保護完善、處罰力度大,而大量發展中國家刑法對著作權的保護有故意放任的趨勢,規定不夠完善、保護方面少、處罰門檻高、力度小。這主要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層次、社會發展程度和法制建設歷史息息相關。而《TRIPS》協定對于著作權保護要求是比較高的,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遠遠沒有達到所要求的標準。

  我國刑法當前與《TRIPS》規定的保護要求仍有較大差距,但我們也應該考慮我國歷史基礎和當前國情。我國經濟和法制建設仍不夠完善,如果貿然“拿來主義”,生搬硬套其他國家法律,必然阻礙我國經濟發展、不利于著作權的保護。我們應該實事求是,結合國情,正確面對國內外壓力,與時俱進,完善修改法律,更好地促進對著作權的保護。

  4.2正確處理刑法的穩定性與靈活性的問題

  刑法是涉及剝奪犯罪嫌疑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是最嚴厲的保護措施和最終制裁手段,與其他懲罰機制相比較,是一項終極保障體系,只有當侵權行為嚴重到觸犯刑法構成犯罪時,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正因為如此,刑法具有更強的穩定性,這樣才能保證刑法的效力。倘若對刑法進行修改、完善來更好地保護著作權,就必須處理好刑法穩定性與靈活性的問題。

  4.3重視自由刑和罰金刑關系

  當前我國刑法對著作權犯罪行為人的處罰仍然是以自由刑為主,來阻止更多的著作權犯罪,而忽略了對受害人損失的彌補。著作權仍然是私權,是著作權人的一項權利,只有對著作權人進行補償才能更好地處理法的目的的問題。適當加重罰金刑、減少自由刑,更好地彌補著作權人的權利,將更好地促進公平和正義,實現私權與公權力的平衡。

  4.4刑法規范越來越細致完整

  我國刑法當前對著作權犯罪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復制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本罪。客觀要件表現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侵犯著作權罪行為特征。

  總結:未來我國刑法關于著作權保護范圍將會逐漸擴大,應該不以營利為目的,擴大客觀條件,完善相應的罪名體系,使保護對象更加廣泛,行為界定更為細致,刑法種類逐漸趨于多元化,使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正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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