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03-14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在現在民法中,《婚姻法》是比較獨立的一編,這就說明了我國婚姻法在不斷的完善,也在不斷的提高;橐黾彝シㄔ诿穹ㄖ械牡匚灰苍诓粩嗵嵘笆欠駥⒒橐黾彝シ{入民法中一直有著不同的聲音,而本文作者是希望把婚姻家庭法歸納到民法典之中的,本文就是對
在現在民法中,《婚姻法》是比較獨立的一編,這就說明了我國婚姻法在不斷的完善,也在不斷的提高;橐黾彝シㄔ诿穹ㄖ械牡匚灰苍诓粩嗵嵘笆欠駥⒒橐黾彝シ{入民法中一直有著不同的聲音,而本文作者是希望把婚姻家庭法歸納到民法典之中的,本文就是對此展開研究的。
關鍵詞:婚姻家庭法,民法,民法體系
婚姻家庭法又稱親屬法是指調整一定范圍親屬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橐黾彝シň烤故欠駥儆诿穹ǖ囊徊糠衷谖覈法學界至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婚姻家庭關系,不是契約關系,更不是商品關系。在婚姻家庭法中規定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于與民法以及其他法律規范中所規定的是截然不同的地概念,不能混為一談,因而這種觀點認為把婚姻家庭法納人民法體系中是不合適的,而應將婚姻家庭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2];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傳統的民法體系,并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考慮到婚姻家庭制度與民法的其他制度的聯系,婚姻家庭法應該成為我國民法的組成部分[3]。本人認為,婚姻家庭法應納人民法體系,理由是:
一、從婚姻家庭法的性質、調整對象以及其與其他民法規范的關系來看。
我國婚姻家庭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因而其為私法;我國婚姻家庭法規定的是特定范圍親屬關系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因而其為實體法;我國婚姻家庭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因而其為國內法我國婚姻家庭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普遍適用,因而其為普通法。
確認主體的私人利益,調整私益關系,借助民法上私益的合理運轉,達到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和完滿實現,是民法的一大基本特性。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價值定位決定了其民法屬性。在調整對象層面,婚姻家庭法調整的是特定范圍內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在這個范圍內,民事主體地位是平等的。
與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存在著個性和共性的聯系。這就表明了婚姻家庭法歸位于民法,構成“私法”的有機組成部分。誠然每個法律部門,都有有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以解決特定的社會矛盾,婚姻家庭法也具有這種特征,但這不能抹煞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不能從根本上割裂婚姻家庭法與其他民法規范的天然的、內在的聯系。
我國《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由此可見主體的地位的平等,是我國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根本特征。因此只要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主體具備主體地位平等這一根本特征,都屬于民法的調整范疇,都受的民法的保護,并且都要接受民法的調整。
從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婚姻家庭法領域里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正是發生在最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的,所以婚姻家庭法所調整的對象包括在民法所調整的對象當中。此外在《民法通則》列舉的民事責任權利中包括婚姻自由權和若干親屬身份權、財產權,同時還規定了有關涉外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2條中承認了有關婚姻、收養與監護關系的協議是合同。由此可見,婚姻家庭法于其他民事法律的關系是統一于民法法律部門中的內部關系。因此,就婚姻家庭法在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而言,無疑是民法的組成部分,而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4]。
二、從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歷史沿革與趨勢的角度來看。
不論是我國還是在其他國家古代立法多采取諸法合體的形式,作為調整親屬關系的婚姻家庭法一般被包括在內容龐雜的統一法典之中。我國在這方面體現得尤為明顯。在我國奴隸制社會時期“禮”實際上起著法的作用,可見早在奴隸制社會時期就沒有單獨的法律規范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調整,關于婚姻家庭關系方面的法律依附于其他法律而存在。
在我國封建制度時期出現了成文法,但是在這一階段法律并不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主要手段,而是采用禮法并用的原則,“禮”依然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重要手段。我國近現代意義上的婚姻家庭立法始于清末。1910年頒布的《大清現行刑律》可以說是一部過渡性的法律,在其中包括著關于婚姻家庭法律的規范。在承接封建親屬關系立法與近代化的婚姻家庭關系立法方面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中國民法近代化的最初嘗試是1911年8月編訂成功的《大清民法草案》。
該《民律草案》以日本明治29年民法為藍本,參考先進的德國和瑞士的民法,采用了民法法系的大量原則。親屬法包括在該草案之內,親屬編由此正式作為民法的組成部分。1930年12月南京國民政府單獨頒布了民法典的親屬編,這也表明了婚姻家庭法被容納在民法典之中。我國從本世紀初才開始現代法制的起步,在我國法制的發展過程中主要受大陸法系國家法律體系的影響。
大陸法系國家擁有完整的、成文的民法典是大陸法系國家與英美法系國家的重要區別,而在民法典的結構體系中就涵蓋了婚姻家庭法的內容。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正式成立,中國共產黨作為新的執政黨,當時國家百廢待興,在如何構建國家的制度框架過程中,法律制度也納入了國家的整個制度架構之中,但卻只有婚姻法成了共和國法律的“頭生子”[5]。我國建國初,我國沒有關于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經驗,在當時在理論上和立法中受到社會主義“老大哥”蘇聯的很大的影響。
在當時特定的國情下,我國借鑒蘇聯的立法模式把婚姻家庭法從民法典中分離出來,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我國對婚姻家庭這一立法模式的選擇除了政治因素的考慮外,客觀上也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法律資源有限,尤其是民法發展不足的情況下作出的[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作為我國建國后第一部民事基本法,它的頒布頒布,實際上就可以說確立了婚姻家庭法在法律體系中應屬于民法的有機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頒布后,就基本奠定了婚姻家庭法作為一個基本部門法的大致格局。十一屆三中全會后至目前,由于《民法通則》的頒布及婚姻家庭法自身的不斷完善健全,立法界與學術界已普遍接受婚姻家庭法作為民法中一個較為特殊的組成部分。
三、根據傳統的民法體系,婚姻家庭法包括在民法中。
大陸法系擁有成熟完整的傳統民法典,而大陸法系國家將婚姻家庭法納入民法體系的理論建構也可以說是淵源久遠,可追溯至羅馬法。聞名于世的羅馬親屬法,它為奴隸制時代的親屬制度提供了最為完備的法律形式,并且對后世關于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起到了巨大的指引作用。在羅馬法學家蓋尤士的《法學階梯》中,對羅馬私法的編制進行了探索性的嘗試!斗▽W階梯》以公民的權利的主體、客體以及對其的保護為思想脈絡,將羅馬私法的編制分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三個部分,而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規范,在人法和物法之中均有體現。
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體系開始了法律部門的嚴格劃分,不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將婚姻家庭法作為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組成部分。在大陸法系國家中,資本主義國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以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為代表。在法國,1789年后婚姻家庭關系開始受民法調整。
婚姻家庭法成為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主要組成部分。在此之后的一百多年,雖然法國民法典經歷了無數次的修訂,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內容上發生了許多變化,但其依然保留著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的立法體系。既吸收了《法國民法典》的成果,又根據德國的具體國情,1896年頒布、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將婚姻家庭法以親屬法命名,列人該法典的第四編。該法典中的親屬法共分三章,625條,記述于民事婚姻、親屬、監護三個部分。在英美法系的國家中,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單行法規構成的,因為英美法系國家并不存在統一成文民法典。但是英美法系國家所頒布的一系列單行法譬如婚姻法、家庭法、離婚法等,這些從性質上來看都屬于“私法”范疇,這些均表明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組成部分。
四、從訴訟程序來看,婚姻家庭法與民法共同適用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7]。民事訴訟法總的對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任務以及性質作出概括性的規定,對于民事案件的起訴、審判、執行等程序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民事訴訟法是民事實體法的程序法;橐黾彝ゼm紛案件在我國屬于民事案件,一般都按我國民事訴訟的程序來辦理。
由此可見,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關系一樣,是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正是由于民事訴訟法是民事實體法的程序法,而婚姻家庭法在程序上又適用民事訴訟法,所以說婚姻家庭法是民事實體法,婚姻家庭法應該納人民法體系中。
五、結論。
無論從民法的調整對象以及其與其他的民法規范的關系來看,還是從從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歷史沿革與趨勢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從根據傳統的民法體系來看,還是從婚姻家庭法適用的程序法來看,婚姻家庭法都應該納入民法體系。將婚姻家庭法納人民法范疇,可以科學的、合理的劃分法的體系,不僅有助于我們加強民事立法、執法工作,更好的保護婚姻家庭關系,更好地加強社會主義的法制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的法學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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