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7-12-27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在知識水平不斷進步的今天,涌現出了很多的優秀作品,很多作者想要有屬于自己獨立的知識產權,這時,很多不法分子為謀求個人利益,將他人的知識產權進行剽竊,偷盜的違法行為逐漸興起,這種行為既是違法的,也是個人道德價值觀的扭曲。為了防止侵權犯罪行為
在知識水平不斷進步的今天,涌現出了很多的優秀作品,很多作者想要有屬于自己獨立的知識產權,這時,很多不法分子為謀求個人利益,將他人的知識產權進行剽竊,偷盜的違法行為逐漸興起,這種行為既是違法的,也是個人道德價值觀的扭曲。為了防止侵權犯罪行為的發生,就必須對不法分子侵犯知識產權的心理做一定的研究,為更好保護知識分子利益、嚴懲違法犯罪分子打好理論基礎。
關鍵詞:知識產權,犯罪成因,心理研究,侵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犯罪是指違反國家相關知識產權法等相關法律,侵犯知識產權人合法利益的侵權違法行為主體。侵權行為不僅僅是一種有違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也是不法分子在病態心理下的行為表現。侵權行為相較于其他違法行為更為隱蔽,缺乏一定的階梯型,且更容易進行操作,使得侵權行為的定性難度較高,對侵權者的懲治力度也較為有限。
因此,盡管侵犯知識產權是一種犯罪行為,許多不法分子依然選擇鋌而走險,抱著僥幸心理與失衡的道德心態,屢次實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為矯正這樣的行為,杜絕更多的知識產權侵犯事件出現,對相關不法分子的心理研究也成為了目前警務工作人的新課題。為更好杜絕不法分子的違法行為,下文將從知識產權者的病態心理表現,心理透視以及病態心理產生的原因做一定的分析,旨在幫助更多的一線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者。
一、知識產權侵權者病態心理表現
在法律知識普及程度較高的現代社會,盡管部分不法分子了解自己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但依然選擇以身試險,其行為基于侵權者心理與道德認同,并將其病態的心理轉化為實際行為,做出種種抄襲、侵權的行為。任何不良的侵權行為都有其病態的道德價值觀所支持,下文將具體闡述常見的不法分子病態心理表現。
(一)“竊”不是“偷”的病態心理
由于不法分子必須依靠公開透明的材料進行剽竊、侵權的行為,因此在不法分子的眼里,公開化的產物是屬于全社會的共同財富,自己只是合理使用了其“共享”的模式,不能被認為是偷盜行為。實際上,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思想,任何一份作品或成果都有其作者獨一無二的創造個性,在創作的過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智力、財力與精力,其精神生產過程同樣需要巨大的成本。不法分子將作者巨大的精神成本有意或無意地進行忽略,將公開的資料占為己有實際上是一種對侵權行為的逃避與借口。在這樣的精神狀態與自我催眠下,侵權者對侵權行為的意識大大降低,其心理防線被輕易逾越,使得不法分子在侵權過程中愈發肆無忌憚與明目張膽。
(二)作者“無私”的病態心理
部分不法分子在侵權的過程中,往往會對自己的行為加以心理暗示,認為作者將作品公開、透明化,是非常無私的行為,認為自己的行為能夠得到包容與理解。實際上,即使是引用、參考文獻上,國家都制定了非常嚴苛的標準與條款,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侵權的行為。不法分子企圖通過所謂合法的手段,對自己加以心理安慰,認為作者的心理是大公無私,便選擇不加以約束的條件下肆無忌憚進行侵權行為,以謀求自己的不合理利益。
(三)“拿來無過”的病態心理
當部分不法分子在實施一定時間的侵權行為,卻沒有被及時檢舉揭發,其病態心理會迅速膨脹,達到難以控制的程度。往往這個時候,侵權者會失去理智,肆無忌憚地對他人作品實施剽竊行為,其心理行為基礎就是“拿來主義”,認為侵權行為不需要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此處的“拿來”與正常合理的引用、參考有本質上的區別,侵權者往往會將合法行為的嚴格限制條件無限放大,適用在自身的侵權行為上,并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違背道德,沒有觸及法律底線,以此企圖逃脫法律的制裁。
二、知識產權侵權者的犯罪動機透視
(一)侵權者的羞恥感淡化
羞恥感,是個人自我道德意識的一類,其產生往往是在個人做出一些有悖道德、違法法律的行為后。不法分子在長期的侵權行為中,往往缺失這類應有的道德情感,在剽竊、偷盜的過程中,盡管會出現內疚的負面情緒,卻難以達到以之為恥的情況。缺乏一定的羞恥感,不法分子就不會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產生自責情緒,從而導致了其更無所顧忌的侵權行為。
(二)侵權者扭曲的榮譽感建立
所謂榮譽感,是個體通過合法、正確的途徑,為社會及個人貢獻利益,創造了一定的價值,在受到社會積極反饋與得到道德褒獎后,產生的喜悅心情。
因此,榮譽感的建立不是個人自我產生的過程,而是必須建立在社會與人民群眾的肯定之上的。而侵權者往往擁有病態的自我肯定心理,認為自己的行為不僅沒有損害到原作者的利益,反而一定程度上為自己帶來了較大的利益,從而建立了一項扭曲的榮譽感。侵權者正是為了滿足自身虛榮心,將個人利益高于一切,不惜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獲取利益來抬高自己的身價,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虛榮心導致虛偽的榮譽感,從而使侵權人在道德的天平上失去了平衡。
三、社會因素導致侵權者病態心理的產生
中國作為一個擁有五千年悠久歷史文明的國家,文化氛圍與文化氣息都相對較濃厚,同時文化也是一個國家與一個民族最有持久力的影響因素。不法分子在侵權的違法行為上,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文化環境因素的影響,從而產生了許多不正確的病態心理。
此外,我國產權意識的建立時長較短,工作經驗較少,在法治環境中仍然有部分不足,其不利因素也會導致許多不法分子病態心理的產生。
(一)“重義輕利”的傳統思想
一直以來,儒家思想一直是貫穿我國歷史的重要思想組成部分,其中重情義輕利益的思想一直被視為優秀傳統,我國的知識分子也在代代相傳中秉持著此類的想法,將知識成果與作品等財產價值忽略。誠然,這樣重義輕利的思想值得我們的肯定與敬佩,但在目前我國市場經濟積極發展的今天,這樣的行為無疑是一種自我知識產權意識的缺失,讓許多的不法分子有機可乘,以侵權、剽竊的手段,將他人的知識結果化為己用,謀求違法的個人利益。而這樣的知識分子思想行為,會注重不法分子心安理得的歪曲思想,使其負罪感嚴重缺失,為他們繼續侵權行為提供了精神支持。
(二)集體本位思想有礙于產權意識的建立
知識產權對于中國而言是一項“舶來品”,在原有的中國法律制度上對于知識產區的保護是一項盲區。在我國的發展歷史上,由于開展過一段時期的集體主義思想傳播,因此要求人民群眾要有集體本位思想,個人的智慧勞動成功應該服從國家、社會以及集體的需要,進行統一分配的工作,知識產權在利益一統的主體間可以做到無償轉讓,個人的智力成本運作下的成果難以得到全面的保護與尊重,有礙于知識分子對產權意識的正確建立。盡管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對個人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已有較大提高,但原本的集體本位思想仍然在不少年齡較高的知識分子中存在,這就讓許多不法分子有機可趁,進行一系列的違法犯罪行為,并形成帶有集體本位思想外衣的扭曲心理,認為剽竊、抄襲行為是合法的、正確的。
(三)知識產權立法上的漏洞
由于國家建立法制意識的時間較短,相關的工作經驗不足,在相關刑事律法上還存在一定的缺陷,導致部分不法分子以合法的面目在進行知識產權侵權的違法行為。
首先,我國現行的《刑法》中,對知識產權的侵權案件共有七項主要罪名,但其都是面向傳統知識產權。在網絡信息迅猛發展,信息交流全球化的今天,在網絡這一新興知識產權的模塊上,國家還缺乏一定的條款進行有效制約。許多不法分子通過網絡的便利性與傳播性較廣的特點,進行一系列剽竊、抄襲的行為,并且由于在法律上缺少必要的制約條款,也形成了只要不是侵權傳統知識產權就不算侵權的錯誤心理。
其次,國家目前對于侵權的主觀條件判斷過于嚴苛,在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只有不法分子通過侵權的行為來謀取了一定個人利益,才能被確立為侵權違法行為。這就會導致許多不法分子,不以謀求利益或只尋求較小的利益來進行侵權行為,將侵權形成為常態。
再次,侵權定罪的標準不夠完善。我國將不法分子通過侵權行為謀其利益的多少,來對犯罪分子進行最終的審判工作。這樣的方式會導致部分不法分子形成小范圍抄襲的不良習慣,認為較淺層次的侵權行為性質不嚴重,助長了其扭曲心理的養成。
綜上所述,不法分子侵權行為背后的心理因素,既有個體的內因因素導致,也有社會制約手段還未完善等外因因素。只有通過深入剖析不法分子的心理,才能更好制約違法侵權犯罪的行為,保障我國知識分子的根本切身利益,使社會發展更為穩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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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是我國行政法規中的一項保護措施,很多文化或者是經濟的發展都離不開知識產權。一些行業內的專家也學者也都針對知識產權進行了一些研究,本文是一篇知識產權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中國與新加坡知識產權制度比較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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