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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執法程序司法解釋的相關問題解答

發布時間:2018-01-03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在執法程序中對于司法解釋作出了相應的修改,主要是明確執法依據,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提出期限及審查處理方式,執行和解與執行擔保,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不予執行,申請執行時效期限,查封、扣押、凍結,司法拍賣和以物抵債,交付特定物的執行

  在執法程序中對于司法解釋作出了相應的修改,主要是明確執法依據,案外人執行異議的提出期限及審查處理方式,執行和解與執行擔保,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不予執行,申請執行時效期限,查封、扣押、凍結,司法拍賣和以物抵債,交付特定物的執行,對到期債務的執行,行為義務的執行,參與分配制度,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與終結執行后的再次申請執行等,下面文章對這些內容進行詳細論述。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執法程序

  1 明確的執行依據

  關于民事訴訟的執行依據,《解釋》第463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二)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因此,要明確關于合同繼續履行方面的法律文書內容。

  通常情況下,此類法律文書都使用“合同有效,繼續履行”等字樣來表述,之所以這樣表述主要是由于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樣的法律文書雖然符合實體法的相關規定,但由于其籠統的描述使得給付內容不明確,無法被作為執行依據!督忉尅返463條規定了需要明確合同繼續履行類法律文書的具體執行內容,如履行行為、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內容。

  2 案外人的執行異議

  《解釋》中有十個條文是針對民事訴訟法案外人異議制度的解釋和細化,其中主要對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案外人異議審查處理的具體方式進行了詳細規定。

  (一)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期限

  1關于案外人異議提出的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272條規定案外人可在“執行過程中”提出異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區間有著很多的爭議,《解釋》第464條將案外人異議提出的期限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規定為“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前”,我們在理解該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要注意“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程序終結之前”與“整個執行程序終結前”的不同之處,《解釋》中將案外人一、績效管理論文提出異議的時間明確規定為前者;

  (2)要注意“執行標的執行程序終結”不僅僅表明標的物的權屬發生了轉移,同時也要求變價款得到了分配;

  (二)執行程序中對案外人異議的審查處理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針對執行中案外人的異議,相關司法機關主要實行的是執行審查前置制度!督忉尅返465條將外人異議的審查內容與裁定方式進行了規定:經執行法院審查,若案外人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異議;若案外人異議成立,則裁定中止對該異議標的的執行。如果異議被駁回時,案外人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異議之訴,同時在此期間內為了防止案外人異議之訴形同虛設,《解釋》還有在此期間執行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的規定[2]。

  (三)針對案外人異議的審查標準

  對案外人異議的審查主要是形式審查為主,在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可進行實質審查。這樣的規定是對物權公示原則及權利外觀主義的體現,同時為了防止形式審查的弊端,法律還規定了實質審查的例外情況。

  3 執行和解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執行和解制度極其復雜,涉及面廣泛的執行法律制度,它既涉及公法和私法,同時還涉及實體法和程序法!督忉尅分饕槍绦泻徒庵贫戎休^為重要的兩個問題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執行程序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影響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了如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則可對原生效法律文書進行恢復執行的申請,但未明確規定執行和解協議達成后執行程序如何進行[3]。鑒于這種情況,《解釋》第466條明確規定了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經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可以中止或終結執行程序。

  (二)達成和解協議對申請執行期間的影響

  《解釋》第268條的規定將原司法解釋修改為: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限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最后一日不包括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

  4 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解釋》第477條和第481條明確規定了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問題,主要內容為:仲裁機構裁決的事項,部分存在符合法律規定不予執行情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對該部分不予執行,其余部分仍應強制執行;在應當不予執行部分與其他部分不可分的情況下,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除此之外,《解釋》還針對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規定了以下兩個方面:

  (一)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不服的救濟問題

  民事訴訟法關于當事人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結果如何進行救濟并未明確規定,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大的爭議。《解釋》第478條針對這個問題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于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的,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則當事人可以另行訴訟或仲裁。

  (二)處分保全財產的另案仲裁裁決對執行程序的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通過虛假仲裁對當事人財產進行轉移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樣的做法不僅無法可依,同時還存在著法律上的漏洞。由于虛假仲裁主要侵犯的是申請執行人的私權,因此法院并不能以此行為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為由,主動依職權撤銷!督忉尅返479條針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執行程序的進行不受仲裁裁決將執行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確權或分割給案外人的影響,若案外人對執行程序不服的,可以通過案外人異議或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進行維權。

  5 參與分配制度

  此次《解釋》對參與分配制度進行了很多方面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1)明確了適用參與分配的條件!督忉尅返508條規定了適用參與分配程序的主體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對于企業法人被執行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可以通過破產程序來分配。有優先權或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4]。(2)明確了申請參與分配的要求!督忉尅返509條規定了申請參與分配人需提交申請書并寫明具體的事實與理由,且應在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申請。(3)明確了財產分配順序。

  6 總結

  民事訴訟法是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重要的程序法之一,它是民法內容得到規范實施和體現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們要對民事訴訟法進行規范的理解和適用,不得違背法律頒布實施的主要目標和精神!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頒布和實施,使司法工作人員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訴訟法,為今后的司法工作提供了規范、嚴格的準則。

  參考文獻:

  [1]趙晉山,葛洪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執行程序若干問題解讀[J].法律適用,2015(4):32-35.

  [2]張建.論外國裁判文書在我國的承認與執行分離問題--兼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46條的理解與適用[J].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15,28(4):150-154.

  [3]劉貴祥,范向陽.《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J].人民司法,2015(11):23-34.

  [4]王朝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解讀[J].法律適用,2015(10):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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