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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法律論文社區矯正執行銜接問題研究

發布時間:2016-06-22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這篇政治與法律發表了社區矯正執行銜接問題研究,社區矯正是一種新的刑罰執行方式,需要司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之間的配合和銜接,監獄與社區矯正機構的銜接以及社區矯正機構與所在社區的銜接,那么在政策制度是怎樣銜接的呢?以下是詳細論述。

  這篇政治與法律發表了社區矯正執行銜接問題研究,社區矯正是一種新的刑罰執行方式,需要司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之間的配合和銜接,監獄與社區矯正機構的銜接以及社區矯正機構與所在社區的銜接,那么在政策制度是怎樣銜接的呢?以下是詳細論述。

政治與法律論文

  [摘 要] 社區矯正在我國作為新生事物,是對傳統刑罰執行方式的一種突破與創新。而新制度構建的快速性使得執法實踐出現了銜接隱患。未來立法宜通過完善機關銜接創造執行銜接的外部環境,具體包括司法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的銜接、社區矯正機構與專業機構之間的銜接、監獄與社區矯正機構的銜接及社區矯正機構與社區組織的銜接等。社區矯正執行銜接的內部軟件則可通過政策目標、無縫銜接制度及審前社會調查報告等制度予以完善。

  [關鍵詞] 政治與法律論文,社區矯正,機關銜接,政策制度銜接

  執行是社區矯正的核心。無論是從社區矯正設置的目的上看,還是從社會和諧穩定上考慮,執行都在社區矯正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各項制度的銜接將是其主要內容。

  一、機關銜接:社區矯正外部環境建設。

  (一)司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之間的銜接。

  聯合國向全世界推廣緩刑制度并且建議成員國在對緩刑犯進行監督時,無論何時均不宜由警察監督,應由有關緩刑機構內的有資格的特別人員擔任此項工作。[1]《刑法修正案(八)》順應這一國際趨勢,排除了公安機關在緩刑、假釋、管制上的執行權。但遺憾的是本修正案并沒有對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做出明確規定。厘清司法所與派出所之間的關系,是有效銜接兩者的前提。如前所述,遵循權力性質分配原則,包括派出所在內的公安機關不應成為社區矯正的執法主體,改變現行工作主體與執法主體相分離的模式,設置單一的社區矯正管理與執行主體,實有必要。從域外各國司法實踐來看,社區矯正的執法主體多是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社區矯正機構。如美國統一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并設獨立的假釋委員會,負責假釋及執行工作。

  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安行政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沒有聯系。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我國實行獨特的二元制國家管理模式。公安機關在社會管理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社區矯正場所的開放性使得公安機關的社會管理與社區矯正管理活動產生眾多交叉關系。從維護社會治安角度看,在相應公安機關轄區內的服刑人員應是公安機關的重點監控對象,且在其違反有關社會管理規定時,公安機關有權對其實施行政處罰。服刑人員的戶籍、檔案等重要身份證明事項都與當地的公安機關有著緊密的聯系。司法行政機關在管理社區矯正過程中與公安機關發生聯系是必然的。特別是處于基層地位的司法所與派出所之間的關系更為緊密。公安機關與監獄機關有著較為良好的傳統配合關系,且公安機關掌握著大量的社會管理資源,在針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管理活動中,如果出現社區矯正人員的脫管或漏管甚至出現違法犯罪時,可以充分利用公安機關的優勢資源,以協助司法行政機關。

  從司法實踐來看,公安派出所與司法所之間的銜接斷裂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服刑人員文件接收存在時間差,二是對異地服刑人員情況掌握不一致。司法所與派出所對服刑人員的有關信息來源不同。司法所是通過文件資料的普通傳遞獲得的。派出所是從公安網絡上直接下載的,存在時間差。文件來源獲得的非同時性容易造成工作銜接上的誤差。司法實務中已經出現公安機關列管服刑人員與司法所矯正人員不一致的現象。另外,從實際管控的緊密程度看,公安對服刑人員的現實情況了解不如司法所人員,從維護社會治安的角度看,需要司法所的實時情況報告。但在異地服刑人員中又會出現相反情況,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基層司法所缺乏順暢的、快速渠道獲知外地服刑人員情況。

  公安機關有著快速的內部反應系統與機制,可以較好地了解外地服刑人員的實時情況?梢姡痉ㄋc派出所之間具有優勢互補的緊密聯系。從制度設計看,可以在派出所或者司法所之間設置聯絡員,以快速獲知服刑人員的情況,實現資源共享。

  (二)社區矯正機構與專業機構之間的銜接從服刑人員來源看,社區矯正機構中占絕大多數的是被假釋與監外執行人員。此類服刑主體與緩刑、剝奪政治權利及管制類服刑人員的最大區別是其經歷了較長的監禁刑。半軍事化的監禁刑罰使得大部分服刑人員被監獄化。其在服刑期間的言論自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此類群體在走出封閉的監獄之后,對其影響最大的是獲得了精神上、言論上的自由。這也是很多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中不服判決的重要原因。如“部分矯正對象對于判決結果仍然存在著不滿的情緒,從調研情況反映,有 52%的參加調研人員認為法院的判決正確;而認為判決部分正確,但刑罰過重的占 28%。”

  [2]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他們可以通過正常的申訴途徑以糾正其認為“錯誤”的判決。但這種理論上的指導對他們多半沒有效用。從服刑人員的心理分析看,他們的意見與不滿并不代表著對自己判決的不服氣,不滿情緒來自于其自身對“類似”案件不一致判決判斷的認識。

  因他們對案件情況及法律知識了解的稀少,很難做出較為客觀公正的判斷。簡單地通過性質上類似就作出與自己案件一致的認定,一旦其他案件判刑較低,則即認為自己的判決存在問題。對于此類服刑人員的不滿情緒,如果不能對癥下藥,將很難對其開展有效的矯正。

  北京市各區縣興建的陽光中途之家是一個制度較為完善,注重對服刑人員進行教育、心理輔導的機構,其軟件配備較好。特別是專業的司法人員與心理學專家的加入,能夠有針對性地對服刑人員的不滿情緒進行抽絲剝繭式地解說釋疑。司法實務中亦已有類似先例。陽光中途之家設置初衷就是以“家”的理念,以“陽光”式的溫暖,幫助服刑人員走出以往心理陰影,以達內外兼治目的。社區矯正機構,特別是司法所應充分利用這一專業性機構,提高對服刑人員的矯正效果。陽光中途之家與社區矯正機構具有相對獨立性。以北京市為例,陽光中途之家是以區縣為單位進行設置的,其適用對象范圍遠遠廣于社區矯正對象,采歸類方法,即不同的陽光中途之家其主要功能不一樣。司法所則依附于社區而存在,其數量遠遠多于陽光中途之家,但配備措施較差,矯正手段缺乏專業性。陽光中途之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與針對性。名義上兩者雖然都統屬司法局管理,但具體制度與執業者有著相對獨立性。司法實踐中中途之家并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特別是朝陽區中途之家具有國際性的樣板標準,配套措施較好,但其功能并沒有得到切實、充分的發揮,存在宣示作用傾向。另一方面社區內則服刑人員較多,專業性人員缺乏,影響了矯正效果。社區矯正機構與類似的陽光中途之家等配套矯正措施之間的有效銜接對社區矯正的順利進行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從制度構建上看,可以考慮與公安派出所與司法所的聯系類似,在中途之家或者司法所派駐聯絡員,加強彼此之間的聯系,實現快速、有效矯正服刑人員的目的。與此類似,社區矯正機構宜與其他專業性機構建立常態聯系,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優勢,提高社區矯正效果。

  (三)監獄與社區矯正機構的銜接。

  假釋犯與暫予監外執行犯都曾于監獄服過刑,且是社區矯正對象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使得監獄與社區矯正機構必然存在密切的聯系。但我國監獄管理機構與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置存在銜接不到位現象。根據現行設置,在國家一級設置監獄管理局隸屬于司法部,在省市一級設置監獄管理局,隸屬于司法廳,但在縣一級則沒有相應的監獄管理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則是以區縣司法所為主的層級機構設置。監獄與司法所在最為基層也是最為重要的基礎機構上存在銜接不力現象。

  監獄與社區矯正機構之間銜接深層問題在于監獄管理機構與社區矯正機構之間的法律地位問題。從域外立法與司法實踐來看,兩者之間的關系主要有兩種:一是在監獄管理局內部設置社區矯正機構;二是設置與監獄管理機構相對獨立的社區矯正執行機構,即兩機構之間處于平行地位。就第一種情形而言,其優點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將社區矯正機構納入到監獄管理機關,不會出現權力對抗之下的相互扯皮現象。權責一致的高度統一性不但可以相應地提高刑罰執行效率,還可以在認識上將監禁刑罰與社區矯正統一起來,使執行監禁刑罰時必然顧及到對非監禁刑罰的影響,將會對非監禁刑罰產生良性影響,避免出現“各掃門前雪”現象;第二,社區矯正與監禁刑罰統歸一個機關,可以實現兩種刑罰手段的良性互動影響。其弊端是傳統監禁刑罰的思想可能會影響到社區矯正,不能體現出社區矯正的先進理念。另外還可能造成社區矯正對監獄的過度依賴。第二種是設置獨立的社區矯正機構,使其具備相對獨立地位。如此可以實現管理的相對獨立性,提高社區矯正機構的獨立品性,從制度設計上保證社區矯正的發展。但其缺陷是明顯的,容易出現兩機關之間的沖突。因利益相對獨立,在執行刑罰時,不利于做到前后首尾呼應,對接工作困難。從司法實踐來看,一方面,已經有類似問題出現。如北京市司法局擬在監獄設立中途之家教育基地,但其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基于機關之間的相對獨立性,社區矯正理念在某種程度上不同于監禁刑觀念;二是有侵犯監獄矯正機關權威之嫌。另一方面,隨著機關的增多,勢必要增加相應的銜接程序。相應機關會設置一些協調機關。協調機關的增多,不但增加了機關臃腫,在面對爭議性較大的問題時很難做出適當決定,其協調依據更多地是建立在部門利益基礎之上,決定帶有很大的妥協性,易忽視服刑人員利益。

  從矯正機構設置目的上看,應以服刑人員利益為出發點。在我國現階段可采用第一種辦法。在監獄管理局下分設社區矯正機構。其優點除上文所述外,關鍵在于能夠保證矯正效果的統一性。在對服刑犯人制定矯正計劃時要兼顧監獄內與監獄外特點,有利于實現矯正的目標,并能減少機構臃腫現象,其弊端可以通過加強行刑之間的互動來減少或者避免。

  另外,監獄與社區矯正機構之間的銜接應逐步的由相關法律文書、罪犯的接收等基礎性的、程序性、形式方面的銜接向利于服刑人員矯正改造等實質性的、內容性的方面銜接方向發展。比如在獎勵措施方面,“行為通過獎賞(正強化)和避免懲罰(負強化)而得到加強,或者通過厭惡性刺激和失去獎賞而被消弱。”[3]社區服刑人員在矯正過程中隨著接觸人員的增多與復雜,其受“感染”途徑與監獄相比明顯增多。獎懲方式與力度大小與其惡習來源多少以及嚴重與否有著直接的關系。社區矯正“感染”的復雜性決定了社區矯正獎懲制度亦應相應地復雜多樣。但我國目前的社區矯正中獎懲制度脫胎于監獄中的獎懲制度,屬于照搬移植,缺乏銜接中的層次與漸次發展性,極不利于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進行。為此有必要設置多層次、多方式的獎懲制度,以有效發揮獎懲機制功能。

  (四)社區矯正機構與所在社區的銜接。

  社區矯正目的是利用社區的開放性與社區資源的豐富性提高服刑人員矯正效果,使其快速回歸社會。需要注意的是,社區矯正機構成立宗旨、性質雖較為明確,但其很多矯正活動都需要依賴服刑人員所在社區。社區矯正機構使用較為先進的矯正理念與現代的矯正方法矯正服刑人員,具體包括非營利性組織的加入,社會公民認可度的提高,公民參與意識的提高,管理的非官方性等。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社區仍處于舊有的行政管理階段,其管理主體仍以政府組織為主,管理模式仍帶有較強的計劃痕跡。公眾對社會事務缺乏參與的積極性。計劃性特點使其社區缺乏競爭帶來的活力與動力,缺乏專業性的社區治理人員。這種歷史傳統慣性會給社區矯正帶來很大阻力,在社區矯正機構與社區之間形成一條天然的鴻溝。

  如何填平這一鴻溝,是順利開展社區矯正的重要保障。從兩者良性互動看,宜在構建完善社區治理的過程中實現兩者之間的有力銜接。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第一,組織體的整合與銜接。社區中的居民委員會與村民委員會在社區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成員在社區中覺悟一般較高,社區矯正機構開展矯正工作大部分要依賴于他們。為此,可以以一定的方式連接社區組織。如在接收服刑人員、了解服刑人員、評估服刑人員及設計、開展社區矯正計劃時吸收他們參加,以加強彼此之間的了解并利用其在社區中的特殊人脈關系及在社區中的權威和服刑人員及其家屬溝通聯系。第二,社區成員的整合與銜接。結合社區現代化治理模式,逐步摒棄計劃性的管理體制,增加社區成員參與的積極性。對于積極參加社區義務矯正的,應適當給予鼓勵。隨著社區義務人員的增多,可以有效改變社區組織的官方性,并適當增加組織管理中的義務人員。第三,社區組織機構的整合與銜接。傳統上社區組織機構的官方性太濃,自治性不足。以社區矯正社會化整合為契機,應適當提升社區組織機構的自治性,增加新的自治性組織形式,打破居委會、村委會大一統的模式。有學者認為可以摒棄傳統的居委會管理模式,建立新的自治性組織形式,并將社區矯正機構設立在自治性組織形式中。[4]

  二、政策制度銜接:社區矯正內部環境完善。

  (一)政策銜接:矯正目的之回歸。

  在法治環境下,政策猶如一只看不見的手,發揮著極為重要的立法、司法導向作用。但任何政策的運用都有特定的度與既定的空間。社會政策與刑事政策是上位概念與下位概念之間的關系,社會政策對刑事政策具有指導性作用。但這并不意味著社會政策決定著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在刑事法領域有著相對獨立性,正是這種獨立品性決定其區別于其他政策,成為刑事法域特有政策。就社區矯正而言,刑事政策對其影響具有直接性,而其他社會政策只對其產生間接性影響。從適用層序上看,刑事政策應優先適用,其后是其他社會政策。即刑事政策具有優先性,其他社會政策具有補充性。

  從目前規范社區矯正規范性法律文件看,其所體現的政策性規定,呈兩極化發展趨勢。在層級較高的規范性文件中,優先適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其次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如《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第1 條規定:“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實施社區矯正的工作,提高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質量,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社區矯正目的在于規范權力運行,以服刑人員為核心,開展寬嚴相濟的教育改造,為他們提供順利回歸社會的條件。維護社會穩定只是服刑人員回歸社會的一種附帶效果,可以說服刑人員順利回歸社會的直接結果就是維護了社會穩定。這符合刑事政策與維穩社會政策之間既有的層序性。但在層級較低的規范性文件中,上述兩個政策呈現出逆向運用特點。在實踐執行中優先考慮維穩社會政策,其次才是服刑人員的回歸。如在《首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實施意見》中,開篇明確提出, 要從維護首都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高度認識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性。而在更為具體的規范性文件或工作手冊中,基本都明確規定社區矯正首要目標是維護社會穩定。政策的逆向性運用會產生諸多弊端,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容易曲解社區矯正目的。從域外實踐來看,社區矯正發端于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設置社區矯正項目最初目的就是幫助服刑人員及其它有關人員順利回歸社會。以維穩之社會政策指導社區矯正會產生在矯正中以社會穩定為目的或核心構建相應的制度、項目措施,社區矯正本源目的則被放置于次要位置。囿于傳統監禁刑罰弊端,出現了社區矯正這一新的刑罰執行方式,政策的逆向運用明顯違背了社區矯正制度設置初衷,不利于社區矯正的順利發展。

  第二,容易侵犯服刑人員的合法權益。在以維穩為首要目標的社區矯正制度,容易發生工作重心的轉移。服刑人員可能成為社會穩定的工具,而不是社區矯正的主題與核心。在發生特殊事件或者制定矯正計劃時,可能更多地考慮其對社會環境的影響,而較少考慮甚至不考慮服刑人員的主體因素。如此極易出現以犧牲服刑人員合法權益為代價來維護社會穩定的現象。

  第三,政策錯位已經影響到司法實踐。此種情形突出表現為國家在舉辦重大社會活動時,社區服刑人員成為重要管制對象,一切以社會穩定為中心,對服刑人員采取安撫甚至強行看管對策。如在奧運會期間、全國人大開會期間,都有對社區矯正服刑人員的特殊維穩手段。很明顯此做法已經脫離社區矯正本來目的,是對社區矯正的曲解與異化。

  政策銜接不力或反向運用原因不外乎以下兩點:首先,從社區矯正制度推行動力來看主要來自官方,且行政力量占據主要成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權力的重要特征。對于行政權力而言,其最大利益就是在于保證權力能夠不受干擾,暢通無阻地運用。而社會穩定則是其重要的環境條件保障,因此社區矯正制度的維穩目的也就應運而生。其次,政府問責與政績工程使然。社會穩定是衡量政府或相關部門的重要因子,也是政府問責制中的頭號問題。社區矯正依附于社區,社區雖然處于最底層,但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是行政權力的“兩只腳”,沒有它們權力將寸步難行;谧陨砝婵紤]與政令暢通思忖,維穩自然成為社區矯正中的重要指導政策,甚至取代了特定的刑事政策;谏鲜鲈蚍治,有必要從以下兩個方面糾正社區矯正指導政策,回歸社區矯正目的:第一,增加社會力量在社區矯正中所占比例。社區矯正來源于社會實踐、發展動力亦在于社會。通過增加社會因素,結合社區治理,加強社區矯正的自治性,降低社區矯正對國家行政的依賴性,減少政治功利對社區矯正的不良影響。第二,完善政府問責制度,將社區矯正效果,即服刑人員回歸社會情況納入當地政府績效考核制度中。當然這需要將刑事政策貫穿到具體的法律制度中,并明確刑事政策與其他社會政策之間的關系,實現刑事政策與具體制度、刑事政策與其他社會政策的本真銜接。

  (二)無縫銜接制度:社區矯正的雙向延伸。

  為加強社區矯正的有效運行,各地社區矯正機構紛紛建立具有前后延伸功能的銜接制度。其中對服刑人員的接收是開啟無縫銜接的重要或者首要一環。如河北省承德市“各縣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在社區服刑人員被依法決定適用非監禁刑罰的法律文書生效當日,組織并指導社區矯正管理所前往人民法院或監獄接收社區服刑人員。目前,已前往接收 224 人。”[5]目前,在服刑人員接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文件材料的轉送與服刑主體接收的非同步性。根據相關規定,法院在判處罪犯緩刑進行社區矯正時應將相應的法律文件抄送司法行政機構,但因抄送程序復雜,一些案件在宣判后,服刑人員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相關法律文書送達滯后。沒有相應的執法依據,社區矯正機構無法對服刑人員辦理接收手續。導致原判刑罰生效判決與執行環節銜接不力,容易造成脫管、漏管現象。特別是針對管制犯的接收材料滯后問題更為明顯。這與《刑法修正案(八)》沒有將其明文納入到社區矯正范圍內有很大的關系。文件材料接收與服刑主體接收的非同步性還會阻礙檢察機關對社區矯正的監督。實務中檢察機關在發送“脫管”、“漏管”糾正建議時,司法所多會以司法文書送達遲延為借口搪塞,使得監督效果大打折扣。第二,罪犯報到不及時!渡鐓^矯正工作辦法》第 20條規定:“社區服刑人員應當在判決、裁定、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 日內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 7日內到居住地司法所報到。”根據本法條規定,原則上被判處社區矯正的服刑人員是自己到司法所報到,完全依靠服刑人員的自覺性,缺乏相應的制度制約。如果罪犯不愿意返回居住地,特別是在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情況下,居住地公安機關很難掌握情況,且因公安機關不屬于社區矯正的工作機關,容易出現工作延誤現象,加劇了罪犯報到的不及時。

  為避免上述在接收服刑人員中出現的銜接不力現象,可以考慮在法院內部設立社區矯正工作室。由法院人員、檢察院人員、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及社區負責人組成,個別時候可以由偵查機關人員參與。在法院判決完畢及時將服刑人員與相關文件移送至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手中。檢察人員除負責移送相關材料外,還可以對其移送與接收行為進行監督。與此類似,服刑人員在看守所或者監獄的情況下,應同樣在此相應機關內設置社區矯正工作室,以保證相關材料與服刑人員接收的同步性,真正實現無縫銜接機制。另外,可在審判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司法行政機關之間建立“社區矯正判決、裁定生效前通報”制度。在監獄機關與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之間建立其“釋放和監外執行生效前通報”制度。[2] 23構建信息共享方面的銜接機制,為無縫銜接制度提供信息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前后延伸性制度應該保證其實施的有效性,防止出現司法作秀或者單純“創新”現象。北京市司法局印發的《關于區縣陽光中途之家在監所建立教育基地的意見》確定在監所建立陽光中途之家教育基地。大致內容包括:每年一次為監獄干警提供矯正幫教等業務培訓;每半年為臨釋罪犯開展回歸講座;每年推薦表現良好的社區服刑人員到監獄進行現身說法,與臨釋罪犯開展座談;每三個月向臨釋罪犯提供一次就業信息,進行就業推介;每年下半年向監獄反饋地區刑滿釋放人員的表現情況;協助監獄組織臨釋罪犯到“陽光中途之家”接受教育。另外,該意見還就監所的通報情況責任進行了規定。該《意見》規定的內容極大地促進了社區矯正與監獄機關之間的延伸性銜接,其積極性應予肯定。但《意見》體現出的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首先是銜接頻率較低,延伸行為間隔時間過長。最短的是三個月一次,其他都是以半年或一年為單位。過低的頻率難以發揮有效銜接作用,其宣示性作用可能會大于實質作用。其次是部分內容可行性不大。如對監獄干警的業務培訓問題,從其所屬機關的相對獨立性看,監獄干警有其自身的優越性,對新生社區矯正制度持觀望態度,不少監獄干警存在對社區矯正人員應該適用監獄管理模式的錯誤認識,這在社區矯正官以監獄抽調干警為主的司法實踐做法中足可看出。第三,《意見》效力缺乏剛性。特別是對監獄責任的規定基本屬于建議性質的,沒有實質的約束力,對于不服從或者違反意見規定的缺乏制裁性后果。這勢必會影響到延伸性銜接工作的順利開展。從實效性與可行性上看,未來立法宜避免上述銜接缺陷,以可操作性為基準,制定能夠保證一定頻率的銜接行為且以制裁性后果為保障的法律規范文件,以構建真正意義上的社區矯正無縫銜接制度。

  一個事物或者一項制度都有一個終結的標準;蛘叱鲇诠ぷ鞯暮唵涡钥紤],或者出于理念上的誤差認識,以往對制度或者工作都有一個結束性的標志認識。就社區矯正制度看,一般情況下,“特殊群體”在心理恢復正常,特別是能夠獲得一份穩定的工作之后,就認為其已經能夠順利回歸社會。從相應的法律規范文件看,一些合同、約定都已經終止,行為人亦不需要再去遵守特殊的義務。但這并不就意味著服刑人員真的可以順利回歸社會,成為守法公民。“特殊群體”在回歸社會之后,仍然需要一段時間適應社會。社區矯正應摒棄傳統的界限分明的制度結束標準,建立實質意義上的“回歸標準”。特殊的回訪與走訪制度的構建都是社區矯正制度所需要的,將其特有的“安置幫教功能”向后延伸至“特殊群體”的回歸生活,才能真正實現理想中的安置幫教回歸,以解后顧之憂。

  (三)審前社會調查制度:銜接中的正面交鋒。

  為規范社區矯正運行,增加社區矯正的可行性,各地紛紛建立被告審前社會調查機制。其運行模式很多是由法院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審前調查,就被告人能否被判處緩刑進行審前調查。在庭審中相關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就社會調查情況向法庭宣讀,并就是否適用社區矯正提出建議。此種方式雖能一定程度上增加裁判的準確性與公正性。但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實施審前社會調查機制存在如下兩個疑難問題:第一,有可能帶來不公正。社區矯正機構是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在執行過程中為減少矯正人員的危險性,一般會對服刑人員提出較高要求,具體表現為要求服刑人員的危險系數越低越好。在審前社會調查中,社區矯正主體為減少工作中的麻煩,降低其工作難度可能會對服刑人員的社會調查進行較高的設置,并在其建議中持不予社區矯正的傾向性意見;第二,有侵犯檢察機關公訴權嫌疑。從訴訟程序順序來看,社區矯正機構處于訴訟的最后階段。由在程序之后的機構承擔程序之前的訴訟行為,似有逆程序之嫌。

  另外,公訴機關的公訴權本身包含著定罪與量刑兩個方面的內容。特別是在我國正在進行的量刑改革情況下,由公訴機關提出量刑建議既有法律依據,又符合訴訟程序。審前社會調查材料類似于品格證據,對被告的量刑具有重要意義,本質上屬于量刑證據,“在我國,被告人的品格基本都是作為量刑情節影響量刑的。”[6]由社區矯正機構進行調查,并提出建議,有侵犯公訴機關公訴權之嫌。

  但從其有效性上看,社區矯正機構在被告人的居住所在地,對被告人的情況及對社區的影響和社區對被告人的看法了解更為清晰。由其進行調查符合便利與全面性原則。檢察機關作為控訴機關,有對被告進行重罪控訴的傾向。另外他們對社區的了解不如社區矯正機構全面,完全由他們提出建議似乎亦有缺陷。為此本著尊重訴訟程序、公訴權權力運用及務實有效的原則,可以采取一種類似對抗式的審前社會調查機制。公訴機關與社區矯正機關都有權也有義務對被判處緩刑和管制可能進行社區矯正的被告進行審前社會調查。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可以分別參與社區矯正機構與控方兩方主體的審前社會調查,并就是否可以實施社區矯正提出意見,由法院居中做出裁斷。此種模式可以兼顧兩者,摒棄各自缺點,并為繼續深化對抗式訴訟模式提供動力,亦是公訴方量刑建議權的直接體現,能夠保證公訴方量刑建議的更加合理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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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湯燕。 被告人品格證據對量刑的影響 [J]. 燕山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7 (8): 34.

  推薦期刊:《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學報》是北京教育委員會主管,北京青年政治學院主辦的專業性學術期刊。以研究和探討青少年熱點問題、公民道德建設和青年工作為主。具有自身突出特長,體現學術價值和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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