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5-06所屬分類:園林工程師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為有效遏制持續高發的盜伐林木犯罪態勢和構建利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防控對策,運用實證分析法對302份盜伐林木罪一審判決書進行研究,得出:犯罪主體方面以青壯年男性農民為主,初中以下學歷居多;犯罪主觀方面以牟利和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為主;犯罪客觀方面為盜
摘要:為有效遏制持續高發的盜伐林木犯罪態勢和構建利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防控對策,運用實證分析法對302份盜伐林木罪一審判決書進行研究,得出:犯罪主體方面以青壯年男性農民為主,初中以下學歷居多;犯罪主觀方面以牟利和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為主;犯罪客觀方面為盜伐幼樹案件較少,盜伐林木平均立木蓄積“數量巨大”,但刑罰“輕刑化”現象突出。建議:從認識上轉變“重經濟價值輕生態價值”的林木價值觀,從政策上推進林業生態扶貧工作,從立法上確立刑法生態法益,通過多維度的防控對策來保護生態安全,建設美麗中國。
關鍵詞:生態安全;盜伐林木罪;判決書;輕刑化;生態扶貧;生態法益
1問題的提出與樣本的選擇
1.1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安全的重要地位愈加凸顯。習近平同志提出“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的理念,用“命脈”闡述了人與山水林田湖草生態系統唇齒相依的共存共榮關系。“林”作為該生命共同體六大生態要素之一,不僅為人類社會提供著各種生產生活物質資源,更在保障生態安全方面發揮著保育土壤、涵養水源、凈化空氣、防風固沙與保護生物多樣性等重要功能[1-2]。然而,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形勢嚴峻,其中盜伐林木犯罪尤甚。盜伐林木罪是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或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它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情節嚴重”體現在砍伐林木數量方面:“數量較大”是以2~5m3或者幼樹100~200株為起點,“數量巨大”是以20~50m3或者幼樹1000~2000株為起點,“數量特別巨大”是以100~200m3或者幼樹5000~10000株為起點。顯然,無論盜伐林木數量達到哪一檔次立案追訴標準,其對森林的破壞都嚴重地威脅著生態安全。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以案件名稱“盜伐林木”、案件類型“刑事案件”、審判程序“一審”、文書類型“判決書”、裁決日期“2013-01-01TO2018-12-31”為檢索條件,共檢索到8875份判決書。其中:2013年320份,2014年1991份,2015年1332份,2016年1487份,2017年1968份,2018年1777份。以上數據表明,盜伐林木犯罪呈持續高發態勢,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控對策迫在眉睫。
1.2樣本的選擇
判決書中隱藏著盜伐林木犯罪的特征及成因,選擇合適的樣本是準確剖析該犯罪特征及成因并科學地制定防控對策的前提。按照10%的比例對2013—2018年各年度一審判決書進行隨機抽樣,共得到888份樣本。以判決書中被告人基本情況、犯罪事實、審判結果等信息是否完整為條件進行篩選,得到有效樣本302份:時間分布為2013年12份、2014年56份、2015年44份、2016年50份、2017年79份、2018年61份;空間分布上包含了吉林、云南、廣西、福建、黑龍江等總共25個省(市、自治區),在全國34個省級行政區域中占比達73.53%,且涵蓋了我國三大林區?梢,選取的樣本具有較好的時間跨度連續性與空間分布廣泛性,能客觀且全面地反映盜伐林木犯罪的特征與發展態勢。
2基于樣本的盜伐林木犯罪特征分析
2.1盜伐林木犯罪的主體特征
在性別方面,男性犯罪的有293起,所占比例高達97.02%,行為人性別比例的顯著差異符合該犯罪行為的客觀要求。盜伐林木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國家林業管理制度和國家、集體或他人對林木的所有權。所有權是財產權益的核心內容,行為人為實現對林木財產的非法占有,必須完成一定的“規定動作”,即將正在生長中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伐倒、截段、搬運,每一項動作都需要一定體力做支撐,犯罪行為人自然以男性為主。
在文化層次方面,行為人學歷普遍較低,文盲犯案的50起,小學學歷犯案的123起,初中學歷犯案的110起,高中學歷犯案的11起,中專學歷犯案的7起,大專學歷犯案的1起。經求和,初中以下學歷犯案的共計283起案件,占比93.71%。這說明,盜伐林木犯罪與文化程度是負相關,文化程度越高,盜伐林木犯罪越少;反之,則盜伐林木犯罪越多。
在職業方面,農民犯案的有258起,占比85.43%,已經成為盜伐林木案件的主要犯罪人群。這可能與農民的文化程度低、經濟狀況差、生產生活方式落后等有密切關系。
2.2盜伐林木犯罪的主觀方面特征
《解釋》第3條規定,盜伐林木犯罪的主觀方面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所謂非法占有,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財物作為自己財物進行支配,并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由“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構成,前者重視法的側面,后者重視經濟的側面[4]。具體到盜伐林木犯罪,其所具有的“排除意思”與“利用意思”內容較豐富:一是以牟利為犯罪目的的有226起,占比74.83%。需要注意的是,盜伐林木犯罪中的林木是指非珍貴樹種,經濟價值不高,主要是楊樹、榆樹、柞樹、落葉松等。如,吉林省敦化林區基層法院(2017)吉7504刑初66號判決書中載明:“經鑒定:盜伐林木合計55株,樹種為楊樹,價值人民幣210元。”又如,遼寧省撫順縣人民法院(2018)遼0421刑初54號判決書中載明:“經撫順縣林業局鑒定,被告人魏某某共砍伐柞樹4株,價值人民幣1224元。”可以發現,盜伐林木犯罪僅能牟取薄利,同時也反映出盜伐林木犯罪行為人的經濟狀況通常較差。二是以滿足生產生活需要為犯罪目的。如:以蓋房子或整修房屋,搭建牲畜木棚,修建蔬菜大棚,為家中老人準備壽木或存放骨灰等為由的案件有38起;為自家燒柴生活或冬季取暖而盜伐的有22起;為種植農作物開墾林地或因林木影響農作物生長而盜伐的有15起。盡管這類基于生產生活目的而盜伐林木的犯罪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但不得不正視的現實問題是,其盜伐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了較為嚴重的破壞。
2.3盜伐林木犯罪的客觀方面特征
2.3.1盜伐幼樹案件較少
幼樹是指胸徑5cm以下的樹木。樣本顯示,盜伐幼樹案件僅4起。這可能與幼樹的經濟價值與使用價值較小有直接關系。首先,幼樹的經濟價值不高。如,吉林省琿春林業法院(2014)琿林刑初字第1號判決書中載明:“經鑒定:被告人楊某某、常某某盜伐幼樹627株,價值人民幣3135元。”按平均值計算,每株幼樹(雜樹)僅5元。又如,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法院(2015)愛刑初字第101號判決書中載明:“經作價,被盜伐的697株幼樹價值人民幣共16728元。”經計算,平均每株幼樹(白樺、黑樺或楊樹)24元。幼樹經濟價值低,決定了其不可能成為行為人的主要犯罪對象。其次,幼樹的使用價值不高。林木的使用價值主要體現在木材價值上,木材是能夠次級生長的植物根莖中的維管形成層向內發展出的植物組織的統稱,是一種可再生、易降解、熱導率低的材料。因取得和加工容易,自古以來就是一種主要的建筑材料。行為人盜伐林木無論是出售牟利或是自己使用,歸根結底是基于林木的木材價值。顯然,相較于成年林木,幼樹的木材價值較低。最高法院之所以將幼樹株數也納入立案追訴標準的評判指標,是因為作為森林天然更新重要組成部分的幼樹具有較高的生態價值。森林的天然更新是森林生態系統自我繁衍的恢復手段,對未來森林功能的實現、群落結構的變化以及生物多樣性的豐富具有重要作用[5]。
2.3.2盜伐林木平均立木蓄積“數量巨大”
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將4起盜伐幼樹案件予以剔除,剩余的298起案件的立木蓄積合計約8047m3。其中,最小立木蓄積為2.007m3,最大立木蓄積為119.6m3,平均每起案件立木蓄積約為27m3,平均值已達到“數量巨大”的立案追訴標準與量刑檔次。也許一個27m3的立木蓄積量對整個生態環境的破壞是“無足輕重”的,但將平均值乘以2013—2018年總樣本數8875起案件時,盜伐林木立木蓄積量高達239625m3,這必將對生態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正視盜伐林木犯罪造成的生態損失,并及時做好防控工作已經刻不容緩。
2.3.3刑罰“輕刑化”現象突出
對樣本中第一被告人定罪量刑情況進行統計,有2人免于刑事處罰,被判自由刑并處罰金的有272人,單處罰金的有28人。首先,在自由刑方面,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緩刑為主。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242人,所占比例為88.97%。在總共被判處自由刑的272人中,有148人被判處緩刑,緩刑比例為54.41%。其次,在罰金刑方面,有215人被處以0.5萬元以下的罰金刑,占比71.67%。可見,盜伐林木犯罪刑罰“輕刑化”現象尤為突出。關于刑罰“輕刑化”的成因,一方面,經過訴訟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都能夠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刑事違法性。他們會選擇如實供述并主動賠償對方經濟損失、補種樹苗或爭取諒解等,從而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在樣本中,認定自首的案件有80起,占比26.49%;認定坦白的有274起,占比90.73%;達成諒解的有35起,占比11.59%;被告人或其親屬賠償損失或補種樹苗的案件有67起,占比22.19%。另一方面,法院認為盜伐林木犯罪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這可以從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數量上得到證實,經統計,有152起,占比50.33%。眾所周知,簡易程序適用的是犯罪輕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法院之所以將多數盜伐林木犯罪劃歸為“犯罪輕微”的案件,是因為該犯罪對生態環境所造成的深遠影響并不是法院量刑時所考慮的內容。
3生態安全視域下盜伐林木犯罪的防控對策
3.1轉變“重經濟價值輕生態價值”的傳統林木觀念
一直以來,人們片面地將森林當作提供燃料、木材及纖維的來源,用木材和其他林副產品的經濟價值減去開采成本來衡量森林的效益,較少考慮砍伐森林造成的生態損失。人類文明發展史早已證實,生態興衰與文明興衰呈正相關。相較于森林的經濟價值,更為重要的是其生態價值。有資料[6]顯示,森林所提供的林木產品、特色林果等經濟價值僅占其全部價值的20%,其凈化空氣、涵養水源、防風固沙、保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價值則占比80%。如:針葉林氧氣釋放量為每年30t/hm2,落葉林為每年16t/hm2;有森林的地方,降雨量增加17.4%~27.6%,泥沙流失減少94%,風速降低20%~50%,土壤含水量增加20%等。只有從認識上徹底轉變人們“重經濟價值輕生態價值”的傳統林木觀念,才能從思想上做到有效防控盜伐林木犯罪。
轉變認識,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是有效路徑。通過宣傳和教育手段,可以使人們了解生態知識,增強生態保護意識,形成生態保護自覺。至于宣傳效果的好壞,一方面取決于宣傳所推動的事業本身承載的價值和發布信息的真實準確性,生態保護是關乎人類生存與文明發展的偉大事業,其價值與意義不言而喻;另一方面是宣傳的形式能否被人們喜歡和接受。傳播學家拉斯韋爾認為,宣傳是通過操縱表述達到影響人類行為的技巧,這些表述通常以語言、文字、圖畫或音樂等多種形式進行[7]。由于盜伐林木犯罪主體農民居多、學歷較低,在宣傳內容上應盡可能直白、簡潔、明確,在宣傳形式上應多采取嚴肅與活潑并重的方式。如:平面類宣傳,可以在村里懸掛橫幅,墻面噴寫環保標語、彩繪生態漫畫,林區周邊設置高密度環保展板,向有手機的農民經常性發送環保短信等;視聽類宣傳,在農民喜愛的當地電視臺、廣播頻道中定時滾動播放環保宣傳片、動畫片以及生態法治節目等;課程類宣傳,在當地學校開設與生態環境保護主題相關的課程等。除此之外,還可以在村里公開審判盜伐林木犯罪案件,定期組織環保宣傳隊入戶宣傳等。
3.2推進林業生態扶貧工作
因基本生計和維持生存發展對林木資源的高度依賴和不合理利用,是砍伐林木、破壞生態的直接原因,而根本原因在于貧困。樣本中,農民為盜伐林木案件的主要犯罪人群便充分證明了這一點。通過進一步分析發現,行為人的貧困是一種可持續生計能力的貧困,體現在持續利用林木資源能力差、就業能力差等多個方面。消除貧困,實現可持續、綠色發展是構建生態安全戰略格局的基本內核[8],也是有效防范盜伐林木犯罪的重要舉措。林業生態扶貧是一種因案制宜并堅持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新型可持續扶貧模式,能提升農民可持續生計能力,促進森林生態系統健康發展。國家高度重視生態保護在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中的功能,2018年1月18日,國家發改委、國家林業局、財政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務院扶貧辦共同制定了《生態扶貧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把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作為基本方略,堅持扶貧開發與生態保護并重。”
林業生態扶貧應堅持因地制宜、科學發展的原則,協調好扶貧開發與生態保護、短期扶貧與長期發展的關系,綜合考慮森林資源稟賦、承載能力、地方特色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斗桨浮分刑峁┝酥ω毨мr民脫貧的多種途徑:一是組織動員農民參與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石漠化綜合治理工程等生態工程建設,支付合理的勞動報酬,增加農民收入。二是設立森林管護員工作崗位,優先安排有勞動能力的農民參加生態管護工作,加強森林管護員業務培訓,提升生態意識,增加穩定的工資性收入。三是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補助政策,抓好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監管工作,保障農民的切身利益。四是大力發展特色林產業和生態旅游業等生態產業,通過勞動就業、自主創業、入股分紅、合作經營、訂單幫扶等多種形式,拓寬農民增收渠道,增加財產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如,種植市場需求旺盛且經濟價值較高的特色林果、木本油料、竹藤、速豐林等,形成規模化生產、精細化加工、品牌化包裝與多樣化推介的產業鏈;又如,在貧困地區打造精品森林旅游地、精品森林旅游線路、森林特色小鎮、全國森林體驗和森林養生試點基地等。但當前我國生態扶貧工作存在利益失衡、監管風險和立法不足的現實隱患[9],亟需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出臺。
3.3確立刑法生態法益增強刑罰威懾延續性
近年來,自然環境的持續惡化使人們意識到行政或民事法律法規在森林資源保護方面成效有限,各國都致力于以刑罰手段來治理破壞生態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了部分破壞環境資源的罪名,但從“資源”一詞的含義便可發現,我國刑法是以人類中心主義為出發點,旨在懲罰嚴重侵犯人類利益的犯罪行為,并非出于對生態環境的保護,關注更多的是當代人的利益,而非后代人的利益。正因為現有法律規定忽視了林木的生態價值遠高于林木經濟價值的事實,生態法益至今未成為刑法保護的客體。
為更好地保護生態安全,維護生態系統的平衡和全人類的共同利益,不少學者主張確立非人類中心主義的生態法益在刑法法益中的獨立地位[10-13],將其作為盜伐林木犯罪司法裁判過程中法益識別與量刑的主要對象。刑法生態法益是刑事法律保護的生態利益,既要保護人類自身生存、發展的基本利益,也要保護人類之外的其他生態主體的利益[12],應堅持人類利益與生態法益并重的原則。刑法生態法益的確立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由之路,是遏制盜伐林木犯罪高發態勢的現實需要,是完善刑事法律責任體系的主要方向,也是確保人類與自然可持續和諧共生的最有力防線。在構建刑法生態法益體系時:一是完善量刑依據。盜伐林木罪量刑主要以幼樹株數或林木立木蓄積為依據,考量的僅僅是幼樹或林木的經濟價值即顯性價值,忽略了被盜伐林木的生態價值即潛在價值,也就是對生物、土地、空氣以及森林等造成的生態效益損失。林木的生態價值是其經濟價值遠不能比的,把生態效益納入盜伐林木罪的量刑依據中,能強化刑罰威懾力的延續性,正如意大利法理學家切薩雷(貝卡利亞所言,對人類心靈產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在于刑罰的延續性[14]。二是增設刑罰手段。刑罰是懲罰犯罪行為人最嚴厲的強制方法,主要有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和資格刑4類。樣本顯示,盜伐林木犯罪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以及單處或并處罰金的處罰為主。盡管傳統的刑罰種類在遏制盜伐林木犯罪方面有一定威懾力,但卻無法補償犯罪行為給生態環境帶來的損害。為盡快恢復生態環境,我國刑法可增設刑罰手段或變通刑罰執行方式,如公告、義工、恢復原狀等[12]。三是提高法定刑。盜伐林木犯罪的危害結果不僅包括對國家林業管理制度和國家、集體或他人林木所有權的侵害,還應包括對生態法益的損害。我國刑法堅持罪刑相適應原則,在量刑時,法院應充分考量盜伐林木犯罪對生態法益損害的嚴重性,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當。提高盜伐林木罪的法定刑,既是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也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剛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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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對盜伐林木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和犯罪客觀方面的特征及成因的分析,從認識、政策和立法3個維度構建了盜伐林木犯罪的防控對策。加大生態安全的保護力度,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定力,已經成為新時代必須完成的新使命。無論盜伐林木犯罪行為人出于何種犯罪目的,主觀惡性多小,其行為結果都直接破壞了生態安全。在防控盜伐林木犯罪的生態安全目標上,需要教育、政策、法制等多種要素共同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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