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10所屬分類:教育職稱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 我國現階段的教育權威的評價主體主要有兩種。最主要的是以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為主體的教育行政評價活動。教育行政評價活動是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政策法規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活動實施全面領導和管理的總體要求,對轄區內學校的教育工作實施教育評
論文摘要: 我國現階段的教育權威的評價主體主要有兩種。最主要的是以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為主體的教育行政評價活動。教育行政評價活動是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政策法規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活動實施全面領導和管理的總體要求,對轄區內學校的教育工作實施教育評價活動。
關鍵詞:教育權威,評價,矛盾,制度,教師教育研究
本文選自《教師教育研究》由國家教育部主管,是北京師范大學、華東師范大學、教育部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交流北京中心聯合主辦的全國性教育科學學術刊物。該刊于1989年創辦,由我國著名教育家顧明遠先生任主編!督處熃逃芯俊啡轿坏匮芯拷鉀Q教師教育中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
引言
教育權威評價活動關系我國教育發展的正確方向。教育權威評價活動的具體主體是政府等機構,其評價的標準是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教育權威評價活動中的矛盾是造成當前教育發展問題的重要原因,完善評價機制,確立制度權威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對策。
建國60年來,特別是在近30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大發展的同時,教育事業也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在教育的普及程度,受教育人口規模的增長以及整個民族教育程度的提高等方面都是我國歷史上任何一個階段無法企及的。然而,隨著社會發展,人們群眾對教育的要求也逐漸提高且呈多元化,教育發展本身存在著一些不能滿足人民需要的方面,甚至在社會上引起部分群眾的詬病。
我國是政府辦教育,教育事業的主體主要是各級政府。因此,對于各級政府而言,教育發展所秉持的基本原則是什么?或者說,各級政府部門衡量教育發展的準則是什么?這不能不涉及教育評價活動,尤其是以政府為主體的教育權威評價活動。
教育評價是教育改革和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教育優劣的標尺。教育評價對加強教育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起到了積極推動和促進作用?梢哉f,沒有評價就沒有教育;沒有科學的評價,就沒有卓有成效的教育。因此,對現有的教育評價活動及格局進行理性反思,尤其在評價論的視域中審視教育權力、行政等部門開展的教育權威評價活動,有助于在理性思考的基礎上,克服教育評價活動的盲目性,推進教育評價活動及教育的深入發展,以適應新的歷史時期培養創新型人才的需要。
一、當前教育評價活動的幾種主要形式教育評價是教育評價主體對評價對象開展的評價活動。主體性是教育評價的基本特征之一。從教育評價主體范圍看,我國當前教育評價活動存在著三種基本形式,即學校內部的教育評價活動、政府等機構的教育評價活動和公眾的教育評價活動。
(一)學校的教育評價活動學校內部的教育評價活動是我國教育評價的基本形式之一。當前對教育評價的界定也多是限定于學校內部的教育評價活動,其評價對象就是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管理活動。
學校內部的教育評價活動主要包括教師對學生的評價活動和學校領導層對學校工作的評價活動。學校內部教育評價活動的目的是強化教育教學效果和加強學校內部管理。學校內部評價活動的內容,最主要的是教師對學生的評價。教師從學生的學業成就、智力和能力、個性和思想品德等方面對學生做出評判。這種評價可以幫助學生發現自身的長處與不足,進一步完善自我。對教師來說,評價結論是對教師的基本素質、業務能力的反映,有助于教師進一步端正工作態度、改進工作方法、優化教學環節、提高教育教學效益。學校領導層的評價活動具體包括對教師、學生的評價和對學校的教務、后勤部門的評價。對教師的評價活動,一般通過教師任課班級的學生考試成績、學生平時表現等方面,依據一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做出對教師的教育教學效果的評價。學校領導層以評價結論督促教師的工作。學校領導層對教務處、總務處等為教學服務的部門的評價,主要是對教務處組織和管理全校教學的工作,對總務處為教學工作提供后勤支持的評價,這有利于改進學校管理,提高學校運轉的績效。
(二)政府等機構對學校教育活動進行的評價活動以各級政府、人大和政協等機構為主體對教育活動開展的教育評價活動是外部教育評價活動的基本形式之一。其
中主要是政府的教育評價活動,也叫教育行政評價活動,“教育行政評價是依據政策法規以及政府對教育實施全面領導管理的總體要求,應用科學的技術手段,對各級政府(包括市、縣、鎮、區、村)的教育工作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1]。
作為評價主體,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把對于人才培養的目標、方向和標準作為評價要求,在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中明確提出,并借助于具體的評價指標體系,對包括學校在內的具體教育機構的教育活動展開評價活動。近年來,國家的“211工程”
高校評估,教育部的本科教學評估等,都屬于以政府為主體的教育行政評價活動。政府的教育評價活動是鑒定學校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標準、是否具備培養合格人才的基本條件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教育行政評價活動能區分不同學校辦學水平上的差異,促進學校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和辦出特色,增強辦學效果,為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此外,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教育工作的視察和監督也是一種教育評價活動。
(三)公眾的教育評價活動公眾的教育評價方式是“無機方式”[2]。在黑格爾的表述中,“無機方式”就是一個社會群體內的成員沒有經過某種程序的組織而表達他們意志和意見的方式。
最初,公眾的教育評價往往以個人自發的、分散的形式表達各自對教育的看法,這時的意見是分散、零碎的。對于教育中存在的焦點問題的共同關注,使這種分散、零碎的意見逐漸集中于其中一個或幾個方面,從而在關注者中產生共鳴,形成較為集中的社會輿論意見,表達了公眾對于共同關注的教育問題的評價。社會輿論意見有多種傳播方式,主要方式是民間的口頭傳播,各類報刊雜志、電視、電臺、網絡媒體的報道、討論等。當某種社會輿論意見被更多的人接受和認同時,就會形成一股強大的社會輿論洪流。當前社會上對于教育公平問題的關注,就是由自發的、分散的看法逐漸形成的一種強大的社會輿論,表達著人們對于教育公平性的關注,更期待去除教育活動中的不公。公眾的教育評價活動的傾向性影響著公眾的判斷,推動著決策部門采取措施,朝著輿論所代表的社會群體的意愿的方向發展。社會輿論在推動政府對義務教育階段學費由減少到免除的決策過程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學校內部的教育評價活動、政府等機構的教育評價活動和公眾的教育評價活動分別從不同的主體視角開展教育評價活動,各有優勢,不能相互替代,但也各自存在著不足。
二、教育權威評價活動的主體評價論視域下將以政府等主體的評價活動定義為教育權威評價活動,其主體就是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和機構。
(一)教育權威評價活動的實際主體是全體人民群眾物質資料的生產活動是人類最基本的活動,社會群體是人類社會生產勞動的產物,其產生以人類的物質生產活動為基礎。
因此,在社會群體中,最基本的社會關系是在生產勞動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政治關系、文化關系等都以社會經濟關系為基礎。以教育為內容的社會關系不可能孤立存在,總是和經濟、政治的內容交織在一起,共同構成社會關系內容的多樣性。在一個特定的社會群體內,教育關系和社會的經濟關系、政治關系所維系的社會群體往往是同一的。作為人類自覺的、有意識的活動,教育活動直接起源于并服務于人類的生產活動和社會生活。教育活動滿足了社會群體的生產和生活的教育需要,同時也滿足了社會群體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發展的需要。因此,開展教育評價活動的實際主體就是一定的社會群體。
在我國,人民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主人。因而廣大人民群眾是我國教育評價活動的主體。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是為了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在教育發展方面的需要。新中國歷史發展的不同階段,廣大人民群眾對于教育的需要有著不同的具體目標。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人們對于教育發展的需要也有具體的目標;同時,由于社會的發展,不同社會群體逐漸出現了具體利益的分化,他們對于教育發展的期待也不盡相同。因此,就具體的教育需要而言,也要對不同群體做具體區分。
(二)教育權威評價活動的現實主體是教育權威評價機構現代社會中,社會群體主體更多地以組織化的“有機方式”出現。在一個特定的社會群體中,總有一個居于最高地位的機構,由于能意識到該群體的根本利益,因而是該群體根本利益的集中代表者。
教育權威機構在社會群體中居于最高位置,通常能夠自覺地意識到所代表的社會群體的教育需要,即社會群體的教育利益。教育權威機構在意識到社會群體的教育利益后,通過社會群體內層層相疊的教育組織體系自上而下地傳遞教育利益的信息,使具體的機構和組織也能夠了解社會群體的教育利益。
教育權威機構利用在社會群體內的權威地位,能夠做到整合社會群體成員的意志,統一和協調成員的行為,認識教育活動的意義。教育權威機構能夠集中地代表社會群體對教育的需要和利益。在一般情況下,教育權威機構所進行的評價活動總被認為是從社會群體教育需要出發的,是以社會群體的利益為標準的。教育權威機構因其權威性使評價的結論具有對全體群體成員的約束力。教育權威機構的評價活動就成為社會群體主體對教育活動進行評價活動的現實形式。教育權威機構就成為社會群體主體進行教育權威評價活動的現實主體。
我國現階段的教育權威的評價主體主要有兩種。最主要的是以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為主體的教育行政評價活動。教育行政評價活動是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政策法規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活動實施全面領導和管理的總體要求,對轄區內學校的教育工作實施教育評價活動。各級人大和政協也是教育權威評價活動的現實主體,他們的監督作用發揮了對教育活動的評價功能。
三、教育權威評價活動的評價標準教育權威評價活動的評價標準,是教育權威機構所代表的社會群體的教育利益。
在社會群體中,個體主體對于教育的需要在社會群體成員的交往活動中,逐漸轉化成社會群體的教育需要。這種需要反映到社會群體的意識中,就轉化為社會群體的教育利益,從而成為社會群體對教育活動評價的標準。教育權威機構作為社會群體的教育需要和利益方面的現實主體,一般會自覺地意識到社會群體的教育利益,這樣,社會群體對教育活動的評價標準就轉化為教育權威機構的教育評價活動的標準。
這就要求教育權威機構要自覺地從社會群體的教育需要出發,以社會群體的教育利益為評價標準,來評判社會群體和教育活動之間是否存在價值關系,并估量其價值量的大小,進而根據教育活動對于社會群體教育需要的滿足狀況賦予其不同的意義。
教育權威評價活動是教育權威機構對教育活動價值的反映,并逐步形成教育權威機構的教育價值觀念。這些社會基本教育價值觀念得到一定社會群體成員的認同,成為社會群體成員關于教育活動的思想和行為的標準;同時必然由此蘊有指導諸成員應當如何行為規則的涵義。這便成為教育的基本規范。教育的基本規范在具體的教育權威評價活動中又衍生出具體的教育規范,基本教育規范和具體教育規范構成教育規范體系。教育權威機構也必然接受和認可教育規范并依據基本的教育價值觀念,外化為具體的教育路線、方針和政策,以及教育法律和法規,并設定相關指標,建立教育權威評價指標體系,使之成為教育權威機構進行具體教育權威評價活動的標準。教育權威機構就是運用教育規范開展對教育活動的評價活動。
四、教育權威評價活動中的矛盾我國當前教育發展過程中的問題,某種意義上是教育權威評價活動中主要矛盾的展開和表現。教育權威評價活動中的主要矛盾有:教育權威機構的“兩重性”之間的矛盾,教育權威機構內部層級之間的矛盾,優先利益和整體利益之間的矛盾。
(一)教育權威機構的“兩重性”之間的矛盾教育權威機構就是一定社會群體中的最高地位的教育機構,是一定社會群體教育利益的代表形式。
權威機構一般能比較集中地代表其所屬群體的整體教育需要和利益。教育權威機構所進行的評價活動被認為是從所屬群體的整體教育需要出發,以群體的整體教育利益作為標準。另一方面,教育權威機構的成員是社會群體成員的一部分,他們也有自己的具體需要和利益,因此,由這些成員組成的教育權威機構同時也是社會群體中的一個具體的社會群體,也有自己的需要、利益。
教育權威機構作為社會群體的一部分和作為一定社會群體的代表者之間,其成員的教育需要和利益與社會群體的需要和利益可能是不一樣的,甚至是沖突的。由于教育權威機構在社會群體中的權威地位,可能在確定權威評價活動的評價標準時,以自己的團體利益代替整個群體的利益,使得評價活動產生偏差。
(二)教育權威機構內部層級之間的矛盾在社會群體中,相對于教育權威機構,其他的機構都是非權威機構,他們共同構成社會群體教育組織體系。
這個組織體系的中間環節的每一個非權威機構都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教育權威機構評價的權威性指令就是通過社會群體內的教育組織體系從較高層級依次向下傳遞,以整合社會群體的意志,協調其行為。正是通過權威評價信息在自上而下的層級間一次次傳遞,教育權威評價的結論最終能夠發揮指導教育活動的作用。這符合社會群體的整體利益。
教育權威評價的結論在傳遞過程中,因其與層級中的某一級的自身利益相左或部分沖突,很可能出現這一級的機構將自身的利益主觀地和權威評價的結論結合繼續傳遞,也有可能完全以這一級的利益取代權威機構評價的結論。這樣,教育權威機構的評價標準在具體的評價過程中,被具體的教育機構以自身的局部利益的標準代替,從而使評價結果背離社會群體的根本的、整體的利益。
(三)優先利益和整體利益之間的矛盾整體教育利益中,各種具體教育利益之間也存在優先實現的問題。
社會群體的教育需要是在社會群體成員的個體教育需要基礎上整合而成的教育需要體系,是社會群體的基本教育需要。社會群體的基本教育需要可以分解為不同方面、不同層級的具體教育需要。教育需要反映到教育權威機構的意識中,形成社會群體的教育利益。無論是基本教育利益和具體教育利益間,還是各種具體教育利益間,他們的地位是不平衡的,甚至還存在著矛盾。不同的利益主體之間存在著利益的博弈。教育權威機構應根據現實的條件決定優先實現某種具體教育利益。
上述矛盾在教育權威評價活動中具有典型性,這些矛盾的存在使得教育權威評價活動可能背離人民群眾根本的教育利益,阻礙教育的良性發展。
五、解決的對策為了解決因教育權威評價活動帶來的教育發展的問題,構建完善的教育權威評價體制和強化體制的權威是基本的出路。
(一)進一步完善教育權威評價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教育權威評價體系是避免和克服現有矛盾的前提。第一,在涉及教育事業的同級立法、行政等不同部門間,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的教育權威機構間,進行合理分權。第二,通過引入專業的中介評價機構,以公眾的評價活動推動教育權威評價活動,構建專業化的教育權威評價機制。
(二)確立制度權威,加強制度監督我國教育權威評價活動的開展必須從根本上確立制度的權威,以避免評價過程中的主觀性、隨意性。制度權威本質上是人們對于建立在一定社會的物質生產過程以及與此相適應的經濟、政治和思想文化關系的結構性和秩序性基礎之上的行為規范的服從關系。制度權威的建立基于兩個前提:第一,制度具有強制性,通過政治、法律的力量迫使人們服從制度。第二,當人們看到了遵守制度所產生的利益,自然強化了其遵守制度的自覺性。
參考文獻
[1]姜鳳華.談教育行政評價[J].現代教育論叢,1998(3):14-15.
[2]黑格爾.法哲學原理[M].范揚,張企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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