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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深圳市水務工程EPC總承包模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發布時間:2022-06-07所屬分類:工程師職稱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 文章在近年來深圳市水務工程 EPC 總承包項目進行統計和分析的基礎上,對 EPC 總承包模式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從完善 EPC 總承包建設管理模式的角度對城市水務工程建設給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以便為決策者提供有效的決策依據。 關鍵詞: 深圳; 水務工程; EPC;

  摘要: 文章在近年來深圳市水務工程 EPC 總承包項目進行統計和分析的基礎上,對 EPC 總承包模式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從完善 EPC 總承包建設管理模式的角度對城市水務工程建設給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以便為決策者提供有效的決策依據。

淺析深圳市水務工程EPC總承包模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關鍵詞: 深圳; 水務工程; EPC; 研究

  為與國際社會進一步接軌,學習和適應國際通用的工程建設管理模式,1984 年 9 月國務院頒發了《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標志著我國正式開始推行工程總承包。20 世紀 80 年代期間,工程總承包( EPC) 建設管理模式普遍運用于水利、電力、鐵路、建筑等行業建設領域中,該建設管理模式在國內起步較晚,實踐中存在許多不成熟的地方,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

  EPC 是指發包人依據合同約定將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和試運行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EPC 建設管理模式相比傳統承包模式,具有可縮短項目工期,降低投資管理風險,優化工程方案,明確責任主體,保障設計、采購、施工等環節有效銜接等優勢。近年來,大力推行以設計單位為總承包聯合體牽頭單位的 EPC 建設管理模式,推動了水利設計行業的體制機制改革和工程總承包業務的快速發展。深圳市作為我國改革開放試驗田,是我國最先實現水務一體化管理體制的城市,也涌現了一批在積極探索水務工程 EPC 總承包建設管理模式的典型工程項目,如大和水閘擴建工程、長西引水渠改造工程、雙界河改善工程等,雖然在 EPC 總承包模式實踐中出現了部分問題,但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1 深圳市水務工程 EPC 總承包模式概述

  1. 1 水務工程建設基本情況

  1993 年,深圳是率先在全國組建水務局的城市。20 多年來,深圳市不斷探索完善水務一體化管理模式,逐步改變了水資源管理條塊分割的局面,促進了水務規劃、建設、管理的協調,提高了水務綜合服務保障能力,水資源開發利用、洪澇災害防御、水環境綜合治理、水生態保護等工作取得長足進展,特別是 2004 年底深圳實現全境城市化后,水務一體化在緩解全市水資源供需矛盾、推動水環境治理等方面,發揮了應有的效能和優勢,促進了全市人口、資源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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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下,全市水務建設投入持續加大。“十二五”期間,全市完成水務建設總投資約 268. 47 億元,是“十一五”期間的 1. 22 倍。“十三五”時期,是深圳落實“四個全面” 戰略布局、建成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的關鍵階段,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水務現代化發展的重要時期。深圳市緊密圍繞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建設目標,以生態文明建設為引領,以體制機制與科技創新為驅動,以治水提質為抓手,以水務基礎設施和生態網絡建設為重點,以區域協作發展為保障,科學謀劃水資源、水安全、水環境、水生態、水文化、水經濟“六水”一體大文章,5 年間,全市水務規劃總投資 1048. 8 億元,其中治水提質總投資 816. 5 億元,為實現水務現代化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1. 2 水務工程 EPC 總承包模式

  EPC 是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早在 80 年代初,我國已在勘察設計行業中開展工程總承包試點,但并未得到廣泛推廣。2005 年,建設部發布了 GB /T50358- 2005《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為規范和指導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提供了依據。2012 年,廣東省水利廳發布了《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的指導意見》( 粵水建管﹝ 2012 ﹞ 145 號) ; 2016 年,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 建市﹝ 2016 ﹞ 93 號) ,推動了水務工程 EPC 總承包模式更快發展。據統計,深圳市水務工程于2012 年便開始了 EPC 總承包模式,截止目前,已累計有十余項工程陸續采用了該模式,主要運用于水庫、水閘、河道、渠道整治,以及輸( 供) 水管線改造工程項目。

  2 EPC 總承包模式存在的問題

  2. 1 規范的 EPC 總承包模式的主要表現

  規范的 EPC 項目一般參考( FIDIC) 《設計采購施工( EPC) /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或《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來簽定合同,合同一般采用固定總價或成本加酬金合同,業主一般不進行過程干預,僅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管理和控制。總承包單位可以是滿足所有資質要求的獨立法人單位,也可以是具備單獨資質單位組成的聯合體,能實現對項目設計、采購和施工整體流程的有效控制。

  2. 2 EPC 總承包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

  通過對深圳市已開展 EPC 總承包模式的十余個項目進行分析,發現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 1) 委托階段偏早

  根據《廣東省水利廳關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的指導意見》( 粵水建管〔2012〕 145 號)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開始,也可從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初步設計報告批準后開始。而深圳市水務工程 EPC 總承包項目招標階段主要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或是視同立項完成后,招標節點均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之前,僅 1 個項目在項目建議書批準的同時完成了方案設計,視同立項完成是指項目列入《關于印發進一步擴大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工作責任分工一覽表的通知》( 深發改〔2014〕8 號) 。

  ( 2) 項目發承包模式并非規范的 EPC 總承包模式

  EPC 總承包模式屬交鑰匙總承包,即總承包企業依據合同約定,承擔設計、采購、施工和運行工作,并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等全面負責,而業主則負責整體的、原則的、目標的管理和控制。實際上,現行的項目建設管理模式與規范的 EPC 總承包模式存在著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合同結構差異。現實中,絕大部分項目以建安工程部分( 施工總承包合同) + 勘察部分( 普通勘察合同) + 設計部分( 普通設計合同) 拼湊組成。二是合同定價模式差異,F實中,個別按投標下浮率下浮后確定合同固定總價,其他則采用批復概算與投標價下浮率為上限價的結算方式,建安工程為固定單價,合同為開口合同。三是業主扮演的角色差異。現實中,業主則須進行全過程干預或至少須深入介入設計階段,以達到投資控制的目的。四是總承包單位控制力度差異。現實中,聯合體成員單位分別負責勘察設計和建安工程,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約束關系,雖然在投標期間簽訂了《聯合體共同投標協議》,聯合體成員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在未明確主體責任的情況下,基于當前市場環境,設計單位既無動力也無能力實現對施工階段的有效控制。

  ( 3) 中標單位均為聯合體,且由設計單位

  作為聯合體的牽頭單位根據《關于印發 < 設計單位進行工程總承包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 的通知》( 建設〔1992〕805 號) 以及《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 建市〔2003〕30 號) 等文件精神,極大的推動了以設計為龍頭的聯合體 EPC 總承包建設管理模式。據統計,十余個項目中均是設計單位為中標聯合體牽頭單位,聯合體成員單位為施工單位。

  ( 4) 建設內容與范圍存在不確定性,投資難以控制

  因委托招標時間較早,且合同約定不明,工程承包范圍邊界模糊,建設標準不明,新增建設內容是否屬于承包范圍較難界定。此外,合同約定勘察設計為固定總價,建安工程費用為固定單價,合同整體仍為開口合同,或合同總價與概算批復相關,但因初步設計為工程總承包方的工作成果,工程總承包單位存在不當謀利的可能,且發包人如無法對初步設計及相應概算實現有效控制,項目投資風險則主要由發包人承擔,承包范圍、內容的變化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成本變化都將導致合同總價的變化,項目總投資無法得到有效的控制。

  ( 5) 工程變更范圍與責任約定不明確

  規范的 EPC 項目設計變更范圍一般應對設計、采購、施工等各環節分別約定,通過全過程嚴格的控制變更內容和范圍,以實現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方責任的確定和項目投資的控制,F實中,工程變更范圍主要在 EPC 合同中的建安工程通用條款部分約定,基本為施工變更,其內容與傳統的施工合同變更類似,除個別項目外,其他大部分合同均約定“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導致增加工程造價,發包人不予以增加費用”,但“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范圍不明確,操作中容易引發爭議。

  3 改進 EPC 總承包模式的建議

  為進一步規范深圳市水務工程 EPC 項目管理,提高水務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保證以設計為牽頭的總承包聯合體單位發揮各自的最大優勢,結合深圳市水務工程 EPC 項目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 1) 根據擬開展項目實際合理選擇承包模式,F實中,并不是所有的水務工程項目都適合采用 EPC 總承包模式,對于需加快工程進度,征地拆遷難度小、工程內容和邊界條件明確的水務工程項目,原則上可以采用 EPC 項目模式。

  ( 2) 推遲 EPC 總承包項目發包節點。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范圍內,嚴格執行《深圳市水務局政府投資 EPC 項目建設管理制度( 試行) 》中關于招標節點的有關規定,將 EPC 項目招標時間節點嚴格控制在初步設計批準之后實施。

  ( 3) 規范 EPC 總承包項目合同模式。合同的制訂應根據擬采用 EPC 總承包模式的項目特點,在以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聯合印發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參照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 FIDIC) 頒布的《設計采購施工 ( EPC) /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的有關內容擬定。重點應就合同結構、合同定價模式、總投資控制、建設內容及范圍、設計變更范圍及責任、總承包單位職責、聯合體單位職責、違約責任、交付標準及后評價等方面進行詳細規范的約定。

  ( 4) 建立 EPC 總承包項目激勵機制。目前深圳市水務工程均由市政府投資建設,屬公益性項目,在現有相 關 管 理 規 定 和 文 件 下,待 工 程 項 目 結 ( 決) 算審計后,工程項目結余資金需上繳回收,大大地打擊了總承包企業的積極性,不利于充分發揮 EPC 總承包管理模式的優點,不利于總承包企業開展項目優化設計、縮短工期等。甚至,個別總承包企業會為了盡可能少的結余資金,采取牽強的設計變更等方式增加投資,不利于整個項目的投資、進度控制管理。

  ( 5) 切實實行全過程監督管理。EPC 項目基本建設程序一般包括立項報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 含施工圖設計、開工備案) 、建設實施、完工及驗收( 含項目結算、決算) 、工程移交、后評價等。EPC 總承包企業嚴格意義上應在初步設計批準后方可介入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全過程的承包管理,并對最終交付成果負責。在項目前期階段,水務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項目前期的立項審查、方案技術審查、概算控制、招投標監督管理等; 在項目實施階段,水務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征地拆遷協調、質量及安全監督管理、設計變更管理、財務核算、驗收等職責; 在項目后期階段,水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好項目驗收、結( 決) 算審計、移交、后評價等工作。

  ( 6) 加快推進設計單位體制機制改革。通過近幾年我市以設計單位為總承包聯合體牽頭單位的 EPC 建設管理模式的探索,初步掌握了以設計單位為總承包聯合體牽頭單位的 EPC 建設管理模式的優點和缺點?傮w來說,水務主管部門應繼續大力支持設計單位嘗試 EPC 總承包建設模式,并為其提供發展空間; 設計單位應加快體制機制改革,開展行業內設計與施工企業的合并重組,并加強復合型管理人才的培養,將專業技術設計人才培養成專業技術設計管理人才。

  4 結語

  筆者通過對近年來深圳市水務工程 EPC 總承包項目進行統計,分析得出了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從完善 EPC 總承包建設管理模式的角度,對城市水務工程建設給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可以很好的指導后期水務工程 EPC 總承包建設模式。當前深圳市水務工程正處于全面提質階段,對深圳市水務工程 EPC 總承包模式進行研究顯得尤為重要。——論文作者:胡 強1 ,蔣思佳2 ,閆曉娜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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