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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仰韶文化陶質酒器

發布時間:2021-07-08所屬分類:文史論文瀏覽:1329次

摘 要: 摘要:陶質酒器作為仰韶文化中一類重要的物質遺存,按器形可以分為:釜、灶、鼎、甑、盆、大口缸、濾酒器、甕罐、尖底瓶、漏斗、盉、壺、杯、異形器;按功能可以分為:釀酒器、貯酒器、宴飲酒器;按性質可以分為:禮儀用器、非禮儀用器。陶質酒器的發展變化,

  摘要:陶質酒器作為仰韶文化中一類重要的物質遺存,按器形可以分為:釜、灶、鼎、甑、盆、大口缸、濾酒器、甕罐、尖底瓶、漏斗、盉、壺、杯、異形器;按功能可以分為:釀酒器、貯酒器、宴飲酒器;按性質可以分為:禮儀用器、非禮儀用器。陶質酒器的發展變化,反映出仰韶文化早期社會的飲酒禮儀尚處在萌芽期,飲酒行為簡單樸素,反映了社會相對平等,階層分化不明顯;仰韶文化中、晚期社會發展趨于復雜化,并受外來文化的影響,仰韶文化社會中的飲酒禮儀初具雛形。

試論仰韶文化陶質酒器

  關鍵詞:仰韶文化;陶質酒器;禮器;酒禮

  一、前言

  古語:“器以藏禮。”即禮器可以用來表現尊卑有序、高低貴賤的身份等級和社會秩序。酒禮作為一種重要的禮制,其物化形式便是酒器。夏商周三代已出現了成熟的酒禮器,如商代的青銅器中酒器往往居多,有飲酒用的觚、爵、觶、角、兕觥,盛酒用的尊、罍、彝、瓿、卣,調酒用的盉,溫酒用的斝等[1],形成了專用的酒器與固定的酒器組合。

  青銅器的產生源于對陶器的仿制,在基本的使用功能上當存在相似性。有學者就將史前時期的陶器與歷史時期的青銅酒器,依器物形態做比較,發現崧澤文化、大汶口文化和龍山文化中的部分陶器,在形態上與青銅酒器相似,進而推測史前文化時期的這些陶器與釀酒相關[2]。近年來,有學者對史前時期的陶器殘留物進行檢測分析,證明在龍山文化[3]、北辛文化[4]、仰韶文化[5]、裴李崗文化[6](P17593-17598)、大地灣文化①中都存在與酒相關的陶器遺存。如是,新石器時代早期,古人便已經開始釀酒,在不斷總結釀制經驗和規范使用方式的過程中,逐漸孕育、發展,最終形成夏商周三代成熟的飲酒禮儀。酒禮的產生、發展和成熟是一個緩慢變化的過程,在三代酒禮形成之前,還應當存在一個酒禮的孕育和發展階段,可分別與仰韶時代和龍山時代相對應。

  目前,對仰韶時代中的大汶口文化和崧澤文化陶質酒器的研究,已有學者做了有益的探索[2]b、[2]e。而限于研究手段或技術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對仰韶文化陶質酒器的研究,還很少見到有學者從禮制發展這一角度所作的探討。因此,筆者不揣淺陋,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擬對仰韶文化②陶質酒器的器形、功能和性質試作探討。

  二、仰韶文化酒器的分類

  古代釀酒過程一般包括:釀酒原料的淘洗、浸泡,然后將原料進行蒸煮,之后冷卻、拌酒曲發酵,再將發酵后的原料進行壓榨,濁酒過濾,然后貯藏。宴飲時根據需要使用相應的酒具[2]e。仰韶文化中的酒器,基本包含了上述從釀造到儲藏,再到宴飲的過程。

  相關期刊推薦:《農業考古》創辦于1981年,為國內外唯一的專門發表有關農業考古學研究成果的大型學術刊物。主要欄目有:農史研究和農業現代化、農業的起源、稻作起源研究、農業考古發現與研究、農業歷史研究、農業文明研究、農業工具、農業水利、林業、園藝、茶葉、漁業、畜牧獸醫、古農書、古農學家、農業與飲食、農業與醫學、少數民族農業以及資料索引、農史動態等。

  以下本文嘗試將仰韶文化中的陶質酒器,按器形、功能和性質三個方面進行分類。

  (一)器形

  1.釜、灶、鼎、甑可用于對釀酒原料的蒸煮。

  釜常見于仰韶文化中期,仰韶文化晚期也有少量發現。依器形,可分為平底釜、圜底釜。如西坡M29:3[7](P97)、西坡M14:4[7](P54)、新街G4:15[8](P337)(見次頁圖1:1、2、3)。

  灶常見于仰韶文化中期,仰韶文化晚期也有少量發現。如泉護H14:301[9](P51)、西坡M8:5-1[7](P37)(見次頁圖1:4、5)。

  鼎仰韶文化早期至晚期均常見,主要見于仰韶文化分布區的東部。依器形,可分為罐形鼎、盆型鼎、釜型鼎。如大河村W68[10](P317)、大河村H65:4[10](P323)、大河村T11⑤A:75[10](P144)(見次頁圖1:6、7、8)。

  甑仰韶文化早期少見,中晚期數量增多。依器形,可分為盆形甑、缽形甑。

  盆形甑如新街H212:3[8](P311)、谷水河H3:2[11]、大河村F20:27[10](P219)、原子頭T31⑥:1[12](P140)(見次頁圖1:9、10、11、12)。整體形如盆形,斂口或敞口,斜腹,平底,盆底有長條形或圓形箅孔。

  缽形甑如關桃園H114:7[13](P251)、新街H69:1[8](P197)、案板GNDH28:20[14](P102)(見次頁圖1:13、14、15)。整體呈缽形或碗形,平底,器底有圓形或條形箅孔。

  隨著釜、灶、鼎一類炊煮器在仰韶文化中、晚期的流行,甑這類蒸器數量也逐漸增多,使用頻率增加,以適應人們對飲食多樣性的獲取。此時,酒的釀造與使用,在先民們的生活中很可能已變得更為普遍。

  以上對仰韶文化中的釜、灶、鼎、甑四類器物按器形進行了分類。然而,它們之間并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組合使用,以完成對釀酒原料的蒸煮。

  釜、灶常見兩者共出。如西坡墓地,兩者在墓中為配套的組合器。對西安米家崖H82出土陶器殘留物的檢測分析,證明漏斗、尖底瓶、大口罐被用來釀造過谷芽酒[5]b,灶與這些酒器共出,很可能參與了釀酒的過程。

  甑與鼎或釜灶也應構成兩套組合使用器。甑置于鼎或釜灶之上,便構成一套完整的蒸煮器。大河村F20[10](P176)中,鼎與甑共出,很可能是甑與鼎結合使用的一個證據。王灣H92[15](P38)中,釜、甑共出,新街H92[8](P43)中,灶、甑共出。《說文》:“甑,甗也。”段玉裁注:“甑所以炊烝米為飯者,其底七穿,故必以箅蔽甑底,而加米于上,而餴之而餾之。”《孟子》:“許子以釜甑爨。”故,釜、灶、甑三類陶器,可作為組合器使用,構成一套完整的蒸煮器,從而完成對釀酒原料的蒸煮。

  2.盆可用于淘洗釀酒原料、拌酒曲、攪拌、冷卻。

  依器形,分為無流盆和帶流盆。無流盆仰韶文化早、中、晚期均常見。如泉護Y104:249[9](P89)、泉護H1057:725[9](P85)、新街H375:2[8](P144)(圖2:1、2、3)。大口、直腹或弧腹、平底。可用于對釀酒原料的淘洗、拌酒曲,或發酵期間釀酒原料的攪拌、冷卻。

  帶流盆仰韶文化早、中期少見,晚期較為常見。如福臨堡H42:2[16](P50)、新街H132:9[8](P172)(見圖2:4、5)。斂口,平底,口部有一槽狀流;可用于對釀酒原料的淘洗和拌酒曲。

  3.大口缸可用于釀酒原料的發酵。

  大口缸,或稱大口尊,仰韶文化中較常見。

  如原子頭F14:2[12](P89)、姜寨W246:1[17](P238)、北首嶺77M3:5[18](P100)(圖3:1、2、3)。器壁較厚,尖底或小平底,部分器表施彩。

  大口缸,常作為甕棺或墓中隨葬品出現,可能與其作為釀酒器有關——將糧食釀制為酒,實現了一種物質到另一種物質的轉化與再生。古人或許正是借助大口缸的這一功能,來給死去的親人隨葬或作為葬具,表現了史前先民樸素的靈魂不滅觀。

  另外,仰少文化陶器中常見的翁、罐一類器物,也可能被作為釀酒器使用。有學者調查發現,現在的釀酒工藝中,陶翁會被用作發酵器[5]d。對西安米家崖H82中的陶器殘留物檢測分析,證實大口罐等共出的陶器被使用釀造過谷芽酒[5]b。基于以上分析,不排除甕、罐用于發酵的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有學者認為,“尖底瓶既是釀酒器、貯酒器,又是飲酒器”[5]a。這里作者所說的釀酒應指發酵這一工序。筆者認為,小口尖底瓶其口部較小,限制了其作為發酵器使用的可能,一方面,釀酒原料無法很方便的置入這種小口尖底瓶中進行發酵;另外,谷物在發酵期間溫度會升高,小口尖底瓶不便于對其進行攪拌冷卻,而大口尊便于根據溫度對發酵物進行攪拌冷卻[2]e;第三,尖底瓶口小,底尖,內壁凹凸不平,這種結構強調的應是口部便于封蓋,尖底便于沉淀分離[19](P164),應與其貯酒的功能關系密切,并不是理想的釀酒器。

  4.濾酒器可用于濾酒的陶質酒器有勺、缽形濾器、罐形濾器等。

  勺偶見于仰韶文化中。如大地灣T306③:15[20](P170)、案板GNZH66:70[14](P53)(圖4:1、2)。勺體平面呈橢圓形,敞口圜底,短柄;可用于向濾酒器內舀酒。

  缽形濾器偶見于仰韶文化晚期。如新街H344:2[8](P131)、西山H551:16[21](圖4:3、4)。敞口,弧腹,平底,底部有圓形箅孔或腹內壁有細密的刻槽。

  罐形濾器偶見于仰韶文化晚期。如西山H1452:5[21]、大河村H66:8[10](P362)(圖4:5、6)。斂口或侈口,折沿,鼓腹,平底,下腹及底部有鏤孔。

  另外,漏斗也可能用于濾酒,但考慮到漏斗沒有濾孔,很難起到過濾的功能,可能需要配合著其他物品,如麻織物或者有隔離過濾作用的茅草,才能起到很好的過濾功能。漏斗,應主要用于注酒,用于將已釀好的酒,轉注到其他容器中,便于貯藏。此外,流部帶有濾孔的陶盉,流口有濾孔,也具有過濾功能,但其主要功能應與溫酒、調酒、注酒相關,濾酒或只是作為輔助功能。

  5.甕罐、尖底瓶可能用于酒的貯存。

  翁罐仰韶文化中較為常見。如新街H167:30[8](P64)、泉護H1105:853[9](P91)、姜寨ZHT7⑤:16[17](P227)、大地灣T304③:39[20](P328)(圖5:1、2、3、4)。一般為小口,鼓腹,平底,有器蓋。

  尖底瓶仰韶文化中常見。依器形可分為葫蘆口尖底瓶、重唇口尖底瓶、喇叭口尖底瓶。如北首嶺F23:23[18](P42)、廟底溝T203:43[22](P38)、大地灣F300:3[20](P506)(圖5:5、6、7)。口較小,口部呈葫蘆形、重唇形或喇叭形,圓鼓腹,腹較深,尖底。研究指出,“尖底瓶的尖底及凹凸不平的內壁結構,具有穩定的沉淀澄濾性能,小口便于封蓋和開啟,是仰韶文化時期用于盛儲酒的容器……根據體型大小又可細分為大型和中小型兩大類,大型尖底瓶體形笨重不易搬運,主要用于沉淀澄濾及長期存儲之用;小型尖底瓶承重相對較小,可放置于居室內短期存儲,可用于集會、宴飲等活動”[19](P123)。

  6.漏斗可用于酒的轉注,以便于酒的貯藏和使用。仰韶文化中期見有少量漏斗,仰韶文化晚期所見增多。如原子頭H95:1[12](P99)、福臨堡H41:6[16](P30)、福臨堡H24:7[16](P141)、福臨堡T33②:15[16](P141)、米家崖H82:15[23](P114)、米家崖H88:1[23](P89)、新街H127:7[8](P53)(見次頁圖6:1、2、3、4、5、6、7)。喇叭狀,斂口或敞口,弧腹或曲腹。

  漏斗與尖底瓶應是一套組合使用的釀酒工具。實驗檢測表明,漏斗是一種酒器,可向尖底瓶內注入液體[24]。另外,漏斗其流部直徑大小與尖底瓶口徑大小也是相合的[25]。筆者對漏斗和尖底瓶尺寸的統計也說明了這一點。據筆者對已搜集到的漏斗尺寸的統計表明,漏斗流部直徑多為2-3厘米,部分4.5cm;流長12cm左右;漏斗盤口直徑多為16-22.5cm,漏斗整體高度在20厘米左右。對尖底瓶口徑的不完全統計表明,葫蘆口尖底瓶口徑多為4.8-5.6cm;重唇口尖底瓶口徑多為4.4-5.5cm;喇叭口尖底瓶口徑多為7.2-12cm。此外,在福臨堡H41[16](P30),米家崖H82[23](P114)、H78[23](P86),新街H127[8](P53)、H17[8](P164)、H228[8](P314)等單位中都有尖底瓶與漏斗共出。——論文作者: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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