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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摘要]概念隱喻是一種具身的思維模式。法律概念隱喻也是基于人類的具身體驗在法律語境中的認知聯想而形成的一種思維方式,突顯了認知的具身性。英漢法律文本中的概念隱喻因具身認知的共性和差異而呈現一致性和差異性。隱喻翻譯的研究成果頗為豐富,但鮮有對
[摘要]概念隱喻是一種具身的思維模式。法律概念隱喻也是基于人類的具身體驗在法律語境中的認知聯想而形成的一種思維方式,突顯了認知的具身性。英漢法律文本中的概念隱喻因具身認知的共性和差異而呈現一致性和差異性。隱喻翻譯的研究成果頗為豐富,但鮮有對法律概念隱喻翻譯的具身性研究。本文基于具身認知觀,通過英漢翻譯實例,研究法律英語概念隱喻的具身性,探討其翻譯策略和翻譯方法,以期拓展認知翻譯學的應用研究。
[關鍵詞]法律英語;概念隱喻;具身認知;翻譯策略
1.引言
傳統語言學研究的哲學基礎是二元對立的哲學理念,所以產生了一系列諸如心/身、客體/主體、本質/現象等二元對立的思維。基于心理學和哲學二者相結合而形成的具身認知觀(embodiedcognition)打破了這一傳統認知科學二元對立的思想,認為身心是一個不可二分的整體。身體是人類所專有的與世界相聯的入口,一個人的經歷和感受在身體之中,并通過身體表達來展現。(孫雨,孟維杰,2020:106)人的心智從內在上講是體驗的;思維主要是無意識的;抽象概念主要是隱喻的。(Lakoff&Johnson,1999:3)具身認知觀主張認知或心智是人類對客觀世界感知與體驗的過程和結果,概念和意義是基于身體經驗形成的,其最基本形式主要依賴于身體部位、空間關系、身體動覺系統的感知。
概念隱喻是一種思維和行為模式,是從一個具體的概念域向一個抽象的概念域的系統映射。隱喻映射不是隨意產生的,而是根植于我們的具身體驗,反映或激發我們記憶中的身體體驗,借助于隱喻,人們以感知運動經驗對抽象概念進行體驗式表征和加工。概念隱喻無處不在,在我們思維過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在法學領域,許多重要的法律現象是通過隱喻來表征的。法律語言規范嚴謹、莊重正式、專業性強,甚至有些晦澀難懂,但其抽象概念往往都可以通過隱喻來再現。法學家們常常會用隱喻來論證自己的觀點或進行抽象思維。人們借助其身體部分、具身體驗的事物,將其特性映射到抽象的法律概念,使法官和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更易于闡釋法律條文和法律規則,讓非專業人士更易理解法律,同時也增加法律的說服力。
人們具有相同的身體構造和對外部客觀世界的不同具身體驗而形成了具身認知的共性和差異性。具身性認知的共性形成了概念隱喻的一致性(universality),具身認知的差異產生了概念隱喻的差異性(variation)。比如,英漢語的隱喻在語言結構和思維方式就有相同之處,像swimwiththetide(隨波逐流),castlesintheair(空中樓閣)等,但同時英漢語也存在無法對應的隱喻,如fishintheair(水中撈月),dogeatdog(同室操戈)等。一致性的隱喻在思維方式和隱喻語言表達式方面相似,翻譯起來相對容易一些,隱喻翻譯的困難來自于那些差異性的隱喻。(傅敬民,2009:18)不少學者對隱喻翻譯的翻譯方法進行了研究,他們提出了直譯、意譯、釋譯、替代等具體的翻譯方法(Dagut,1976;Schffner,2004;胡壯麟,2019等)或者“等譯”“換譯”“創譯”等隱喻翻譯過程模型(盧植,2020:122)。Toury(1995:108)總結出四類隱喻翻譯策略:(1)譯成“相同”的隱喻(2)譯成不同的隱喻(3)譯成非隱喻形式(4)省略隱喻。法律英語中的隱喻是隱喻中的一個分類,所以隱喻翻譯的許多方法、策略對其仍然適用(王騫,2015:38),已有一些學者對法律隱喻進行了研究(楊德祥,2012;王騫,2015,2018),但鮮有對法律概念隱喻翻譯的具身性研究。本文從具身認知觀的視角探討法律英語概念隱喻的翻譯策略。
2.具身認知與英漢法律概念隱喻的一致性和差異性
2.1具身認知的共性和差異性
正如Varela等人(1991)所指出的,具身認知強調以下兩點:一是認知對身體的依賴性,二是認知主體的感知、運動能力與環境的交互性。也就是,具身是一種身體體驗,是基于身體體驗的感知運動域對人類主觀判斷的映射。(Lakoff&Johnson1999:31)復雜而又抽象的認知方式從特定身體構造和作用于環境的活動方式中都能得到理解。具體來說,認知是一種具身的活動,這種活動根植于身體,身體的構造、機能以及知覺運動系統等決定了人類對世界的感知和解釋。再者,這種具身的活動實現于身心與環境的實時交互中,與認知主體的生物、心理和文化因素緊密聯系在一起,環境對體驗和認知會產生影響。所以,對于認知的理解既不能離開身體,也不能脫離環境,人類所具有的具身性塑造其自身認識、理解、思維和推理的方式,據身體體驗形成對客觀世界的理性看法,即概念與意義。
不同的認知主體可使用感覺、知覺、思維等不同的認知工具獲得不同的體驗,也可使用同一認知工具獲得相同或不同的體驗。(劉婷婷,2020:363)也就是說,認知主體對身體部位、空間關系、身體動覺系統的感知是具有共性和差異性的。一方面,具身認知強調身體的中心性,而人類有著相同的身體器官和身體生理機制,不同民族在認知客觀世界過程中所獲得的體驗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性。人們會具有大致相通的認知、理解和思維方式,產生類似的概念結構(肖坤學,2005:102),因而具身認知具有共性。另一方面,認知是基于身體的,身體是嵌于環境的,身體、認知和環境構成了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文旭,司衛國,2020:1)人們處于不同的環境(物理環境、社會文化環境等),有不同的歷史傳統、不同關注點和旨趣。而且,每個人有不同的認知偏好或風格,每個人對自己身體經驗與目標域產生關聯的經驗焦點不同、視角偏好不同(Kvecses,2005:232-246),因此具身認知具有差異性。
2.2英漢法律概念隱喻的一致性
概念隱喻是植根于具身體驗的一種思維方式,具身體驗與抽象概念的關聯構成了概念隱喻及概念隱喻語言表達式的基礎。(Kvecses,2005:18)具身的共性形成了思維的共性,進而形成了概念隱喻的一致性,出現概念域映射方式相同的概念隱喻和隱喻表達式。比如,由于地球引力和人直立行走的行為方式,形成了“上”和“下”的概念。以此為基礎,人們在表達抽象情緒和精神狀態時就產生了相同的概念隱喻。例如,高興為上(HAPPYISUP),悲傷為下(SADISDOWN),以及相應的隱喻表達式:“Iamfeelingup”“我很高興”“Iaminlowspirit”“他情緒很低落”等等。
英漢法律概念隱喻同樣也具有一致性,會用相同的身體部位、相同的體驗,以及感知、經歷過的事件來映射法律中抽象的概念。例如:
(1)用法律的眼光來看待周圍的世界,才發現社會還有許多待解決的問題。
(2)Alladdsuptomurderintheeyesofthelaw.例(1)和(2)都用身體部位“眼睛”作為源域喻指法律。我們的身體由許多不同的器官構成,其中眼睛是很重要的,沒有眼睛就看不見周圍的世界,把源域的這一特征映射到目標域“法律”,而呈現出法律的重要性。我們人類對自己眼睛的感知是相同的,所以就形成了英漢法律語言表述中相同的概念隱喻LAWISEYE。
(3)他的行為是符合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被處罰。
(4)Simpson’sguiltwouldbeestablishedduringthetrial
.例(3)和(4)中,建筑是概念隱喻CRIMEISBUILDING的源域,F代人對自己所居住的建筑物有相同的感知和體驗,把建筑的相同特征“構成”/“establish”映射到“罪”/“guilt”上,形成了英漢語一致性的概念隱喻。
從以上例句可以看出,具身認知的共性使英漢法律語言會用相同的身體部位(如眼睛)、身體體驗和感知到的具體事物(如建筑)等等,來映射法律中抽象的概念,產生具有一致性的概念隱喻。2.3英漢法律概念隱喻的差異性身體體驗的差異造就認知的差異,不同的認知主體在與世界的互動體驗中形成了不同的思維方式和概念系統。(文旭,司衛國,2020:2)同時,概念結構的不同使語言結構有異,從而形成不同的概念隱喻及概念隱喻的語言表達式。比如,對于“生氣”的概念隱喻,英語中把生氣與hotfluid相關聯而形成概念隱喻ANGERISHOTFLUIDINCONTAINER及其相應的隱喻語言表達式:“boilwithanger”“simmerdown”和“seethewithanger”等。但漢語中的生氣與氣(air)相關聯而形成概念隱喻ANGERISAIRINCONTAINER及以其相應的隱喻語言表達式“怒氣沖沖”“怒氣沖天”“怒氣沖霄”“怒氣填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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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漢法律概念隱喻也存在差異性。這種差異性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英文法律文本的概念隱喻在漢語中沒有;二是漢語會用與英語不同的源域映射相同的目標域或者同一源域映射不同目標域(當然,同一法律體系中也有此現象,但因不涉及翻譯,所以不在此文的討論中)。差異性的原因主要是身體所處環境的差異而形成的民族文化和認知體驗的差異,以及人有不同的關注點和旨趣、不同的認知偏好或風格等。英漢法律文本負載著不同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受各個國家、地區或民族文化的影響而具有獨特性,可涉及歷史、環境、習俗、社會制度、法律體系、意識形態、價值觀念等方面(張法連,2019:166),因此對同一法律概念會有不同的認知體驗,進而產生概念隱喻的差異性。例如:
(5)StephenHasslerisnamedasPlaintiffinthecaseatbar.
在英美法系中,“bar”指法庭上的必備設施———木柵欄,用于把法庭的前面部分(法庭上各種事宜在此進行)與后面的旁聽席分隔開來,律師總是緊貼木柵欄,坐在里側,“bar”就逐漸被用于統指“律師”。在上述例句中“caseatbar”指在倫敦皇家司法院審理的重要案子。“Atbar”的意思就是“在法院”(Garner,1999:157-158)。用“bar”來概念化“法院”而構成概念隱喻COURTISABAR,但漢語法律文本中無此隱喻性表述。同樣地,漢語也有其獨有的法律文化,比如,在中國封建時代,沒有法院,而有“衙門”(也稱“牙門”)一說,用“牙門”來喻指斷案的“法院”。那個時代的官署大門上一般都裝飾著象征權力和力量的獅子或老虎的牙齒,所以用“牙齒”來概念化“法院(官署)”而構成COURTISDOORDECORATEDWITHTEETH概念隱喻。由此可見,英漢法律文本負載著不同的法律文化,進而形成了法律文本概念隱喻的差異性。
3.法律英語概念隱喻的翻譯策略
既然隱喻是具身性的,隱喻翻譯不僅僅是尋找不同語言間的對等關系,而是探求符合兩種概念系統間的對等關系。(孫毅,2017:82)也就是說,隱喻翻譯不只是修辭層面上的語言符號轉換問題,而是以譯者的身心體驗為基礎的思維、文化之間的認知轉換過程,譯者還須從具身認知的角度確定具體的翻譯策略。從具身認知視角來看,本文認為法律英語概念隱喻的漢譯可采用以下的翻譯策略。
3.1譯入“相同”概念隱喻,完全保留源語具身性
具身認知的共性產生了具有一致性的英漢法律概念隱喻。翻譯與漢語具有一致性的法律英語概念隱喻時,譯入“相同”概念隱喻,即在漢語中保留與英語相同的概念隱喻,完全保留源語具身性,并采用直譯的翻譯方法。比如:因為人們對身體部位“眼睛”的感知是相同的,所以“intheeyesofthelaw”直譯為“法律的眼光”;對“水的源頭”“容器”這樣的事物具有相同的認知體驗,所以“sourcesoflaw”“withinthelaw”分別直譯為“法源”“法律范圍內”。人們對空間關系的相同具身感知,明白“地位高即上”“地位低即下”,所以“highcourt”“lowercourt”分別直譯為“高等法院”“下級法院”。又比如:
(6)Amanwhoispersecutedbyhisownconsciencedoesnotneedthelawtojoinin.
譯文:被自己良心所困擾的人不需要法律的參與。
(7)TellthejurythatyouwerescaredofTrentanditwillhelpself-defensestandupbetterincourt.
譯文:告訴陪審團你受到了特論特的威脅,這會有助于自衛辯護站得住腳。
人們對自身身體動覺系統具有相同的感知,因而具有相通的認知,源語和目標語概念結構或經驗結構是對等的。所以,翻譯例(6)和例(7)時,譯入“相同”概念隱喻LAWISPERSON,對其相應的表達式“thelawtojoinin”“self-defensestandup”分別直譯為“法律的參與”“自衛辯護站得住腳”,完全保留了源語具身性。
上述法律英語概念隱喻中的源域都是與身體部位或身體結構、人對空間關系的感知以及身體動覺系統的感知等相關的,人們對此有相似的認知體驗。這些具身性特性被映射到抽象的法律,產生具有一致性的概念隱喻。因此,譯成漢語時,譯入“相同”概念隱喻,完全保留源語的具身性,譯文讀者能獲得和原文讀者相同反應。
3.2移植概念隱喻,保留源語具身性
具身認知的差異性形成不同的概念隱喻及概念隱喻的語言表達式。法律英語概念隱喻源域中有些西方人所感知的具身體驗不是中國人所能感知的,這些獨具西方法律文化的概念隱喻在漢語中缺乏對等的法律概念,即使有相似的概念,也很難使其語義完全對等。在翻譯這類概念隱喻時,我們可移植概念隱喻,保留源語具身性,采用直譯加注的翻譯方法。例如:
(8)“Mail-boxRule”or“PostingRule”
譯文:郵筒規則[注:指英美合同法中關于承諾(acceptance)生效時間的規則,一旦對要約(offer)的承諾書寄出,也就是投入郵筒,該承諾立即生效。
]因為合同強調“合意”(meetingoftheminds),合同的生效時間是承諾書的寄出時而不是要約人收到時開始生效。信件投入郵筒就無法收回這一具身體驗性特征被映射到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則,形成概念隱喻ACCEPTANCEOFOFFERISPOSTING。這是英美法系合同法的規定,中文中無對等的法律概念。
(9)Wefrequentlyadheretoblackletterrulesofcontracts.
譯文:我們常常會遵守合同的黑體字法規(注:古老的、被法院普遍接受的基本法律規則)。
根據《布萊克法律字典》(Black’sLawDictionary)的解釋,“古老的、被法院普遍接受的基本法律規則”一般會用黑色字體被印刷在哥特式風格的書集中(Garner,1999:180)。這是西方法律體系中獨特的法律歷史淵源,把blackletter所蘊含的這一獨特的法律文化映射到基本法律規則,形成概念隱喻BASICRULEISBLACKLETTER,中文讀者沒有此具身體驗,缺乏對等的法律概念。
對上述例句的翻譯均采用了“移植概念隱喻,保留源語具身性”的翻譯策略,并使用了直譯加注釋的具體翻譯方法。負載獨特法律文化內涵的隱喻被移植到目的語,保留了原文的文化意象,傳遞了原文的真正含義,讓目標語讀者領會不同的法律文化,使一大批英文中源于身體經驗形成的具有英美民族文化內涵的法律概念逐漸被理解和接受。正如Venuti(2001:13)所認為的,“采用不流暢、不透明的語言風格,保留源語的文化特性,從而給譯文讀者別樣的閱讀體驗”。所以,這種翻譯策略一方面移植了英美法律文化,另一方面豐富了漢語法律語言的表達方式。——論文作者:黃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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