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2-29所屬分類:文史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西藏昌都三巖地區偏于一隅,當地生態脆弱、技術單薄,長期處于血族、村莊和宗教的無為而治狀態,遺有血親復仇的殘跡。巴巴的協調機制起著承栽傳統、強制規范、穗定社會的作用。近代以來,三巖在與國家的對接中,自控體系不斷增本地文化與外來文化同構
摘要:西藏昌都三巖地區偏于一隅,當地生態脆弱、技術單薄,長期處于血族、村莊和宗教的無為而治狀態,遺有血親復仇的殘跡。“巴巴”的協調機制起著承栽傳統、強制規范、穗定社會的作用。近代以來,三巖在與國家的對接中,自控體系不斷增本地文化與外來文化同構成錐形塔的模式,表明法律向偏遠地區移植過程中對本土資源的吸納。
關鍵詞:整體稀缺;血族政治;本土資源;法律移植;法民族志
一、整體稀缺:社會治安的基礎
川藏交界的金沙江位置偏僻,土地貧瘠。宣統二年(1910年),隨軍文書劉贊廷記錄了當地的風俗物產。|1]民國廿八年(1939年)夏,白玉縣長羊澤考察了色巴、巴巴、劣巴三村,撰文說土地珍貴,“食之者眾,生之者寡”。pl2〇b8年,我們訪問到當地耕地少(人均不足1畝),牲畜少(人均不足4頭),生產的糧食僅夠吃半年,不足部分靠畜牧和采集補充的窘境。近年蟲草和野生菌的收購價上漲,情況有所改觀。
三次記錄跨距百年,情形不改,不禁要問:“土地貧瘠,生產力低下,沒有外部支援,怎么會產生復雜的社會組織呢?”雅各布?布萊克?麥考德在《內聚力:地中海和中東的世仇》一書中首創“整體稀缺”的概念,社會中常有稀缺,當生存條件接近“烏有”時感受特深。所謂生存條件可分三種:物質上如土地、收益、財富等,制度上如婚姻、生育、安全、自由、公平等,精神上如榮譽、美感、運氣等。三種需求都“沒有實在的內容”或者各自“僅有一丁點實在內容”,總體上呈“嚴重不足”的狀態,是為“整體稀缺”。三種當中,只是一兩種“沒有實在內容”,是為“部分稀缺”。反之,三種需求都滿足了,為“充分富足”,只滿足了一二種,為“局部富足”,上述概念揭示了社會風氣與生產方式之間的關系,例如,“溫良恭儉讓”代表“倉廩足”的社會,“鋌而走險”代表整體稀缺的社會。
在“整體稀缺”的解釋框架下,三巖的生存條件不是哪個方面稀缺,而是各個方面的稀缺。首先,生態脆弱、技術落后和外援不足,每歲農牧業的產出僅夠支撐大半年,阻礙了社會分工,斷了財富之路,每當食不裹腹時,過去靠本地儲糧會(每年秋收后由各戶拿出12斤糧),建國后靠政府組織救濟渡過余荒;其次,社區沒有明顯的權力差異,既然難以獲取財產、地位和聲望,那么其傳遞也就明顯不足,使用與傳遞的制度也建立不起來;第三,物質匱乏必定引起人們對挨餓受凍的恐懼,又因缺少制度保障而擔心僅有的一點東西為他人所掠奪,甚至人身受到侵犯,這就促使人們以親屬關系為紐帶組成血族,攻守同盟,提供安全,在血族基礎上形成村落,又形成區域單位,進行權力制衡,產生平等觀,精神生活也不可能豐富。“窮”乃三巖治安紊亂的根源。1999年,自治區領導實地考察后決心讓三巖搬遷。
整體稀缺的條件創造了血族的適應機制。三巖是個親屬式的社會,個人與血族互為支點,較之于講究地緣和契約的國家式社會。金沙江兩岸對血族有不同的名稱,西岸稱“帕措”,東岸稱“戈巴”?。帕措(戈巴)帶有父系血緣的成分,內部成員不論相隔多少代,互相間的權利義務基本相同。主要有五個基本特征:
(一)男性為血族之本,女性為血族之末
男孩13歲行成丁禮,配刀是其裝飾,從此有資格參加血族聚會,商討戰事及搶劫物質的分配,戰敗后的賠償等大事。為了保存家庭勞力,免除代代瓜分家產之虞,血族鼓勵兄弟共妻。女孩婚前看作家庭成員,少數終生不嫁,與父母兄弟合住,在家修行,稱阿尼,中年時已對家庭做出較大貢獻,故有較髙的地位,兄弟也要聽從她們的意見。娶人的婦女要做好幾件事:一是生男孩,二是做家務,三是協助家庭生產,搞好親友鄰里關系。婦女剛嫁人還不算夫方的血族成員,生了兒子,兒子長大才被接納為成員。要是她無嗣,其胞姊妹(或從姊妹或表姊妹)嫁給原夫,替她生育。血族間通婚完全是外婚制的需要,與結盟或和解無關,有隙(甚至有世仇)的血族間也通婚,但不會消釋舊仇,也不會緩和以往的矛盾,比如,甲1和乙1是兩個和戶頭,甲乙是兩個有隙的血族,甲1乙1分屬于甲乙,其中甲1的女兒嫁給乙1的兒子,甲1和乙1兩家成為姻親,在血族層面看來,此事只意味著家庭關系的改善,血族的仇恨不會冰釋,故乙1的兒子(亦是甲1的女婿)在血親復仇時同樣成為甲族的襲擊對象。反過來說,乙族不會襲擊甲1的女兒,因為女性不計算人血親范疇。婦女起不到緩和沖突的作用是女性沒有社會地位的表現。女性不能在血族會議上議事,也無權繼承產業(不動產)、名號(如房名)。這些東西傳男不傳女,若無男性,則由本血族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安排同族男性繼承。西藏許多地方,婦女通過嫁奩和招贅從本家繼承財產,這種情形發生在缺乏男性繼承人的家庭,讓一位女兒留在本家,收養一個男孩給她作丈夫。三巖(如宗西鄉及其周圍的村落)則不允許召婿人贅,于是婦女完全喪失繼承權。
(二)同血族內部的權利義務、道德責任相等
前者如勞動合作、嚴守秘密、血親復仇、托付孤兒或父母(養育孤兒和贍養受害人的父母)。后者如特殊的評價標準:“男人不搶劫,只能守灶門”;誰偷搶最多誰就受尊敬,偷搶得來的東西平均分配,狩獵中所得也一律平均分配。通過復仇洗涮污名是天徑地義的事情,俗語:“哪家有人被殺不復仇,就砍哪家男人頭”。平時,族中成員婚喪嫁娶,費用和勞務由全體成員平均分擔。械斗中,獲得的戰利品大家均分,需要賠償時,其費用也由全體成員共同分攤,若打死人,對方賠償的撫恤全部由死者家屬保存,待尋機為死者復仇后,作為退贈對方的撫恤費。禁止內耗(不準偷盜、搶劫、殺戮本族人,違者受罰)。
(三)血族無常任首領,年齡級團體起重要作用
遇事由輩份最髙的長者臨時召集會議,每家派一名男丁參加,決議時少數服從多數。議事程序大致為:陳述事實、調動情緒,商量措施、確定實施方案。重大事務或逢年過節舉行祭拜山神的活動,重大事務的討論常在此時進行。如需集體行動,則由眾人從中年人中推舉臨時頭目,事畢頭目地位自然消失。秉性好(果斷、勇敢、組織能力強、講信用、有口才)的中年人任頭領,處理日常事務,主持血族會議。老年人給頭領做顧問,協助裁決重大事項(如男女婚配、農牧業、人事方面的問題)。青少年承擔襲擊、搶劫與防務的重任。
(四)血緣與地緣組合成有生命力的單位
一個大村由幾個小村構成。每村鮮有單一血統,而是幾個血族雜居,或者說一個大血族往往分布在幾個村落,甚至跨江而居,故一個地緣單位便容納了幾個血緣單位。藏語稱大村頭人“歐巴”或“協歐”(“百戶”或“百戶長”),主持村莊公務,兼管做勤雜者。小村的頭人稱“更保”。以上二種均由血族派人輪任。
血族無獨立公產,村莊的公地(道路、荒地、草場、溪流等),各戶均可使用。村莊使血族融為一體,共同利益所在,大家都要與捍衛。依照血族原則,“每個人都可能被認為是責任者,就是說,每個人都可能用自己的生命抵償家庭其他任何成員所犯的殺人罪。依照村莊原則,家庭、財產和血族相混合,遠親不如近鄰,同村互為責任人,一人受辱,群起而攻之,共濟、共慶也以村莊為單位。
(五)血族規模不一,互相統攝
血族大者五六十戶,上百人;小者幾戶,十幾人至幾十人不等。原則上血族無論大小都要講究平等,事實上大欺小、強凌弱不可避免,而弱者向強者復仇也很常見,強者之間也會出現競爭,一時難分高下。由于人人配刀,買槍者漸多,一有糾紛,動輒抽刀開槍,經常釀成命案,只要一方動了刀槍,對方一定報復,輸家必須賠償,甚至徙走他鄉,贏家也須提防。故輸贏是暫時的,或者說幾乎沒有贏家。弱小者為求安,經常采取認同方式并入強者,強者也樂于履行收養的義務,通過庇護弱者擴大力量,此乃血族自相統攝的又一因,有時認同和收養采取整體方式,即一個血族全體并入另一個血族。
前述民國年間白玉縣長的調査,他統計到15個戈巴,具體是色巴村5個,劣巴村6個,巴巴村3個。[6]1959年,貢覺縣對三巖28個村落進行調査,統計到86個帕措,105個頭領,涉及2729戶,12350人,平均每戶4.53人。
血族處在分離與整合中,其常量大約1〇〇個,若考慮血族的擴散和插花狀,上面數字相加(15+86=101),再扣除重復統計是必須的。
白水禿嶺,蠻荒之地的人們,生存的驅動力特別強烈,游牧民族的血性,潛移默化地加劇了他們的生存競爭。人的行為準則是環境塑造出來的,三巖未有制裁搗亂分子的習慣法,夾壩(搶劫)風氣盛行,多為團體行動,搶人者除當場受傷或擊斃外,甚少有被擒受審的。事態的發展視被搶者有無力量(或后臺)而定,如是漢人,當場不能抵抗,事后又無力緝辦,惟有自認晦氣。如被搶的人在當地有背景,定要追回失物,否則糾集鄉黨,圖謀報復。故清末至民國,村莊間、“千戶”間,因人民互相搶劫,釀成械斗,漸變世仇。80年代草場實行承包,土特產的價格上漲,土地價值凸顯,資源爭奪劇烈,社會治安堪憂。
如^社會陷人整體稀缺,那么“強權等于公理”就成為信條,即使三巖人當中佛教(先苯后佛)傳播,也沒有放棄這一信條,因為他們有雙重標準。法制認為犯罪,血族可能視為美德,例如仇殺,無論什么形式,出了人命,血族一致對外,甚至變本加厲,殺一個夠本,殺兩個賺一人,把上代人的怨仇轉移到下代,使對手害怕。都是受本能驅使,貌似非理性,實際是有理性的,精心設計、遵循規則,復仇與威懾并存就是證明。任何社會都有搗亂分子,對搗亂分子是講道理呢,還是以其人之道治其人之身?由此可見社會文明程度的高低。三巖人是不講仁慈的,必要時不惜聯合血族,訴諸極端手段洗刷污名,使對手不敢輕舉妄動。利用這種“急剎車”的機制,使顛倒的社會秩序有所恢復,己群的安全有所保證。
窮人不可能從他人做的錯事中獲得公平,惟有自我救助,以私力解決糾紛—這是蠻族人視復仇為正義的理由,階級社會也沒有否認這一點。差別在于蠻族的公權隱藏于社會之中,未交給一個常任第30卷第1期2019年1月機構,因此有公權等于沒有,出現糾紛時,現成地利用“以暴制暴”和“賠償”的機制。當公權日益脫離全體人時,便進人階級社會,國家代為執行懲罰的救助出現了,這就是法制,它剝奪了自救的權利。三巖長期只有第一種機制,廉價有效,形成慣性,公共權救助機制在特定的環境中成本高,效率低,人們一時難以接受,此乃三巖社會治安的癥結。
舉例而言:1965年,白玉縣山巖鄉某人被過失殺害,40年后,死者的兩個孫子長大了,故意加害對方的孫子,結果殺人未遂;年10月德若帕措的布窮和群覺為報30年前的殺兄之仇在貢覺縣哈加鄉打死色沙家兄弟2人,無辜群眾2人?;2001年2月2日,山巖鄉C村的擇翁恩珠與其妻扎西拉措吵架,后者返回娘家后,前者負氣追至岳母家揮刀砍向門框(血族視之為挑戰信號);扎西拉措的胞弟白瑪得知,持槍到C村,擊斃擇翁恩珠,隨后逃離家鄉?;2005年1月29日,蓋玉鄉民白瑪康珠和貢久旺堆在沙馬鄉喝酒,白瑪抽出隨身協帶的手槍練習射靶,貢久譏笑白瑪霉手(槍法不準),兩人發生口角,爭吵中,貢久詐稱要弄死白瑪,并佯裝從腰間抽刀,白瑪信以為真,站立起來舉槍朝對方胸部連扣兩下,貢久當場死亡?。
沖突是社會的原動力,但沖突不能無限升級,否則引發秩序的崩潰,故社會需要某種機制來中止惡性循環。三巖有一種延用至今的本土調解機制,民國時期叫做“說官司”,近20年來,引人了國家機制,最近十來年,出現了一種創新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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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權力結構的社會控制
通過了解械斗、私人爭執等事件,可以看到處于權力結構中的個人或團體對于社會行為的約束,主要是三種方式:血族和村莊利用權力;國家利用權力;外來資源(法律)和本土資源(風俗習慣)的結合。下面分別給予論述:
(一)傳統的方式
可簡化為“調解(仲裁)—賠償(發誓)—復仇”的公式。理解時應該注意三點:一是程序性,即糾紛出現后先是調解(包含著仲裁),調解成功則賠償(包含著發誓),調解失敗則復仇;二是功能性,三因素當中,調解為程序之第一步,為賠償或復仇的中介,而賠償與復仇起著法制社會的民法與刑法的作用;三是公式中溝通三因素的連線是虛線“一”而非實線“—”,表示調解不具有成功之必然。
調解是公式的先導。不同血族成員發生了糾紛,未到白熱化程度,就有和事佬出來了。只有多次調解無效的糾紛,人們才讓其糾纏,袖手旁觀。當和事佬的人,過去是喇嘛、活佛、千總、頭人,現在是鄉村干部,外加喇嘛、活佛,當地稱“巴巴”(有聲望、辦事公道者)。巴巴小組一旦構成,便張羅活動,雙方息鼓罷戰,在指定地點支起帳篷,宰牛殺羊,招待巴巴。談判時,巴巴在甲乙兩方的帳篷間穿梭,把各自陳述的損失和提出的要求傳遞給對方,如有宿怨,借此總清算。故一場官司,常半月至月余,協議結果,力求公平,雙方損失可互相抵消,如一方損失過大,則抵消之后的剩余加倍計算就是賠償的數額,當場議定,調解乃結束,和事佬辛苦一番,例由兩邊贈送金錢或牛馬以作報酬[91,因此,當巴巴的人是有吃有拿。下面是一段田野親歷:
2005年10月,白玉縣山巖鄉色得村“臥列”戈巴的成員阿寧與“加果”戈巴的成員阿松酒后發生爭斗,阿寧在阿松后腦勺上揮了一刀,血流如注,造成三指寬的一道創口。兩人被勸開了,阿松憤憤不平,揚言“等著瞧!”阿寧則表示奉陪到底。
本村頭領澤翁多吉聽說此事,馬上聯絡了本村“布量”戈巴的成員澤仁扎西、劣巴村“松果”戈巴的成員松安(此人是山巖鄉干部),三人前往色得,在該村又召集了“果優”戈巴的成員桑朱,四人組成巴巴小組。
巴巴小組去到受害方阿松家,先批評再安撫,保證代他向對方索取賠償,足夠他請喇嘛念經消災,請小工照料生活。經過連續兩天的思想工作,阿松終于同意不再復仇,愿意接受賠償,但未提出具體數額。接著,巴巴小組去到加害方阿寧家。阿寧是個玩世不恭的人,其父深知兒子愛惹事生非,于是積極配合調解,言必稱四位長者的德行,保證會認真考慮他們提出的要求。加害方的工作很快結束了,四位巴巴開始討論賠償事宜,為了避人耳目,特地躲進村中一戶人家的小樓合計。巴巴小組認為阿寧應該支付請喇嘛、請小工及醫藥等費用共計5千元,還要額外補償這道傷口給阿松帶來的痛苦8千元—此系澤翁多吉提出的,理由是阿松傷及煩骨。阿寧稱只有5千元現金,于是巴巴小組再次開會,決定由加害方將本家的兩頭耕牛(值6千元)、一匹母馬(值2千元)和一床優質毛毯(約1.5千元),折合成8千元賠償;诩雍Ψ胶涟l無損,巴巴小組有意壓低了物價。從給阿松的額外補償到壓低阿寧的物品折價來看,形式上要收取押金(誓金),內容上有公平仲裁的成分。鑒于支付賠償后,阿松不愿發誓,巴巴小組特地敦促他寫下保證,承諾不再復仇。否則沒收1萬3千元押金給阿寧。因此阿松寫了保證。糾紛即告解決,雙方各自支付每位巴巴200元為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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