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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疇”內涵清理與中國古代文論范疇研究對象的確定

發布時間:2016-07-01所屬分類:文史論文瀏覽:1

摘 要: 這篇漢語言文學論文發表了“范疇”內涵清理與中國古代文論范疇研究對象的確定,范疇研究是中國古代文論研究的一項基礎工作,一直為學界所重。當人們不再把亞理士多德的“范疇”理解為“各類概念”的共名而是理解為“概念類別”的共名時,其實已經背離了“范疇

  這篇漢語言文學論文發表了“范疇”內涵清理與中國古代文論范疇研究對象的確定,范疇研究是中國古代文論研究的一項基礎工作,一直為學界所重。當人們不再把亞理士多德的“范疇”理解為“各類概念”的共名而是理解為“概念類別”的共名時,其實已經背離了“范疇”一詞的原初用義。

中國古代文論

  摘要:“范疇何謂”是古代文論范疇研究的一個前提性問題,但是由于學界對古代文論的“術語”、“概念”和“范疇”的外延作機械劃分,至今無法明確古代文論范疇研究的對象。根據亞理士多德的“范疇論”,“范疇”的本義是指各種說明事物之詞(“謂詞”),因此“古代文論范疇”即應是古代文論中各種說明文章之詞。盡管古代文論的“術語”、“概念”和“范疇”有各自的獨特內涵,但從外延上看,三者同樣是指古代文論中從不同角度說明、描述各種文章現象的詞語。同一個詞,既是古代文論這一學科的“術語”,又是反映古代某個文章現象或問題的“概念”,還是從某個方面說明古代文章現象的某類“范疇”。理清了這層關系,古代文論范疇研究才能走出模糊之境,并在堅實的學理基礎上建構起真正完整的古代文論范疇體系。

  關鍵詞:中國古代文論;范疇;謂詞;術語;概念;三位一體

  1980年代中期以來,在大量具體范疇研究的基礎上,很多學者開始嘗試中國古代文論“范疇體系”的建構。[i]范疇體系研究乃是對古代文論范疇的一種整體把握,與范疇個案研究的一個明顯區別在于,它需要研究者對“何為范疇”、“何為古代文論范疇”、“如何確定古代文論范疇”等前提性問題有更為自覺的認識。在已有研究論著中,很多學者對“范疇”本身做了不同程度的辨析,問題涉及“范疇”一詞的涵義以及“范疇”與“概念”、“術語”之間的關系等。從其用心看,研究者顯然是希望將自己對古代文論范疇的研究建立在一個明晰、可靠的學理基礎之上;但是從實際效果看,與其說解決了一些問題,不如說暴露了更多問題。沿著這些問題追溯下去便會發現,其根源正在于未能對“范疇”以及“范疇”與“概念”、“術語”的關系獲得正確的理解。鑒于此,本文擬對“范疇”問題作一番追根溯源之論,以期能提示古代文論范疇研究走出無法確定其研究對象的困境。

  一、“范疇”何謂:欲辨還亂的古代文論“范疇”

  說到“范疇”一詞的涵義,研究者經常會引用列寧的話加以解釋,即范疇是“認識世界的過程中的一些小階段,是幫助我們認識和掌握自然現象之網的網上紐結”;[ii]但是,一旦進入具體操作階段,面對古代文論中歷代累積起來的無數名詞術語的時候,人們又大多心生疑惑:難道這么多名詞都是古代文論范疇嗎?難道這么多名詞都需要我們聯結到古代文論的體系之網中去嗎?而人們的直覺反應往往是:這不太可能!于是由疑惑而生否定,人們便希望能夠分清這些名詞中哪些才是“真正”的文論范疇,哪些則不是。那么,應該根據什么標準來劃分呢?那些不能歸入文論范疇的詞語又該稱為什么呢?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一些研究者引入了“概念”和“術語”,試圖以“術語-概念-范疇”三分模式為框架,將“真正”的文論范疇甄別出來,而將剩下的文論詞語分別劃歸“術語”和“概念”之內。

  汪涌豪先生《中國古代文學理論體系·范疇論》一書對“術語”、“概念”和“范疇”三者關系的辨析在有關論著中頗有代表性。對于“范疇”與“概念”的關系,他認為,“范疇是比概念更高級的形式”,[iii]“概念是對各類事物性質和規律關系的反映,是關于一個對象的單一名言,而范疇則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和普遍聯系的基本名言,是關于一類對象的那種概念,它的外延比前者更寬,概括性更大,統攝一連串層次不同的概念,具有最普遍的認識意義。”[iv]并舉例說明,“范疇指超越于具體機械層面或技術層面的專門名言,是人們對客觀事物本質特征的一些理性規定。譬如‘格律’之和諧、精整,‘結體’之遒勁、疏朗,這‘和諧’、‘精整’、‘遒勁’、‘疏朗’是概念、范疇,而‘格律’、‘結體’則不是。”[v]對“概念”與“術語”的關系,他認為,“術語是指各門學科中的專門用語,上述‘格律’、‘章法’屬此,其情形正同‘色彩’之于繪畫,‘飛白’之于書法。概念和范疇則不同,概念指那些反映事物屬性的特殊稱名,與術語一旦形成必能穩定下來不同,它有不斷加強自己的沖動,它的規范現實的標準越精確,意味著思維對客體的理性抽象越精確。”[vi]據此他批評“有人將古代文學理論批評范疇作泛化處理,在確認‘道’、‘氣’等本原性范疇,‘神思’、‘興會’等創作論范疇,‘靡麗’、‘豪放’等風格論范疇之外,還將‘格律’、‘結字’、‘章法’、‘流別’、‘文風’等也定性為范疇,從而使古代文學理論批評發展的線索,因此顯得淆亂不清。”[vii]但是看過論者對“術語”、“概念”和“范疇”三者關系不可謂不詳細的分析,卻很難讓人有明朗、清晰之感。其中的很多論斷乍看很像那么回事,倘若細究,則又顯得游移不定。例如,論者認為“概念”是“關于一個對象的單一名言”,而“范疇”是“反映事物本質屬性和普遍聯系的基本名言”。后一句也許沒有問題,但是說“概念”只與“一個對象”有關則明顯與事實不符,F實中不僅有指稱一個對象的概念(如“長城”、“故宮”等),更有不少概括很多對象的概念(如“人”、“馬”等)。顯然,以反映對象的“單一”和“普遍”作為區分“概念”和“范疇”的標準是很不可靠的。那么,如若以所反映對象普遍性程度的高低來區分“概念”和“范疇”又是否可行呢?這樣做同樣會面臨諸如“究竟所反映對象的普遍性高到何種程度才是范疇,低到何種程度才是概念”之類的困惑。再如,論者認為“范疇”不應該是“具體機械層面或技術層面的專門名言”,而是“對客觀事物本質特征的一些理性規定”,認為“格律”、“結體”等表示文章構成和創作技巧的名詞僅僅是文論的“術語”,而只有那些表示“格律”、“結體”特征的詞語如“和諧”、“精整”、“遒勁”、“疏朗”才是概念和范疇。這種說法問題更多:難道一門學科的專門術語就僅僅是那些“具體機械層面或技術層面”的名言?難道“格律”、“結體”是古代文論的“術語”,而“和諧”、“精整”等就不能是古代文論的“術語”?難道一個詞語是“術語”的同時就不能是“概念”和“范疇”?反之,難道一個詞語是“概念”和“范疇”的同時就不能是“術語”?而最令人疑惑的是,論者在這里反對把“章法”列為范疇,但是在該書后面論述古代文論范疇系列時,“章法”又被明確視為創作論范疇,而且與之一起被列入創作論范疇的還有“字法”、“句法”、“構思”等眾多屬于“具體機械層面或技術層面的專門名言”,[viii]這豈不是明顯的自相矛盾?

  羅宗強先生對術語、概念和范疇關系的看法比較審慎。他認為解讀古代文論范疇是“是一個難度很大的研究領域,哪些屬于范疇,哪些只是一般的批評辭語?哪些是常用的、已經進入相對穩定的古文論系統,哪些只是用于一時,帶著隨意的性質?因了這些問題的不同認識,對于范疇的選擇標準也就不同。有的學者已就這些問題進行了理論的探討,提出了一些意見。但要取得普遍的認同似尚須一個較長的討論過程。例如,我們如果把‘奇’作為一個范疇,那么與之相類的‘正’(貞、雅)、‘逸’、‘悲’、‘怨’、‘靜’、‘遠’、‘輕’、‘俗’、‘寒’、‘瘦’、‘清’、‘濁’、‘飄逸’等等就應該歸入范疇之列;同理,司空圖《二十四詩品》中的很大一部份,也都應該歸入范疇之列。那么它們是不是范疇呢?要知道這類用語是很多的,多到可能有上百個,而且其中的不少是帶著隨意性的,并不普遍也不經常被使用。它們中的一部份,甚至只是某一位評論者在某一次的隨意的評論中用過。他們在使用它的時候,既未作認真的概念內涵的嚴格界定,事后也未曾有意義連貫的使用。我們是稱這一些為術語呢?還是稱它們為概念?還是稱它們為范疇呢?那么我們要在這些性質不易界定的術語、概念、范疇中挑選哪些作為范疇的研究對象呢?另外一些詞語如‘詩言志’、‘詩緣情’、‘文明道’等等,也有研究者把它們當成范疇。它們究竟是不是范疇?實在也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蛘呶覀兛梢园阉鼈儺斪魑恼摱陶Z,當作一個完整的文學觀點?面對古文論上的這些復雜現象,我們有時可以從純粹理論上為‘范疇’一詞下定義,來決定我們的研究對象。但一到具體問題,立刻就會遇到麻煩。正是由于問題的復雜性,有的研究者在面對這類問題時常有不易駕馭之感。例如,同一部著作中對同一個詞前稱概念后稱范疇,或者理論闡述時把概念與范疇區別開來,而具體論述時又把二者含糊放在一起。我們似乎可以說,百年來的范疇研究,似是在一種概念尚模糊、理論認識尚未十分明晰的狀態之下展開的。”[ix]

  之所以將羅先生的這段原文照引,并非因為這段話提供了問題的答案,而是因為它指出了古代文論范疇研究中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即中國近百年來幾代人所做的古代文論范疇的現代研究,基本上“是在一種概念尚模糊、理論認識尚未十分明晰的狀態之下展開的”。盡管羅先生本人也沒有明確提出確定古代文論范疇的統一標準,但從他對學界有關古代文論范疇認識的模糊性的具體評述中,還是可以看出他的大致思路:第一,一個文論用語是否屬于范疇應該與這個用語使用的普遍性有關;第二,古代文論用語應該根據其使用情況分為術語、概念和范疇,作為范疇的文論用語應該與作為術語和概念的文論用語有所區別;第三,還應該在古代文論中的概念和范疇的外延之間做出明確區分,同一個古代文論用語不宜既稱為概念又稱為范疇。羅宗強先生的觀點與前述汪涌豪先生的看法大體相同,也反映了很多古代文論范疇研究者對這一問題的基本看法,其核心是試圖將古代文論用語明確劃分為“術語”、“概念”和“范疇”三類而不相“混淆”。但是,論者自身的矛盾已經表明,這一試圖消除古代文論范疇“混淆”的方法非但未能真正消除古代文論范疇的“混淆”,反而造成了更明顯的混亂。

  那么,走出困境的出路在哪里呢?

  二、“范疇”探源:亞理士多德的“范疇論”

  問題的癥結恰在于研究者未能真正理清術語、概念和范疇三者之間的關系,在區別術語、概念和范疇的內涵的同時,也對其外延做出了過于機械的劃分。

  所謂術語(Term),誠如汪涌豪先生所說,是指“各門學科中的專門用語”,也可稱各門學科中的專門名詞(廣義的);而中國古代文論術語,當指中國古代文論這門學科中的專門用語或名詞。由此可知,古代文論術語是針對古代文論這門學科而言的,指的是具有古代文論學科特點的那些名詞;因此,確定有關論著中的某個用語是否屬古代文論術語,主要是看這一用語是否具有古代文論學科的特點,也即是看這個用語是否是對有關文章問題的描述和規定。古代文論術語的這一基本特征,決定了其范圍是非常廣泛的,理應包括古人有關文章的起源(如“道”、“氣”、“圣”等)、創作(“格律”、“結體”、“章法”)、文本(如“文質”、“意象”、“意境”、“神韻”、“和諧”、“精整”、等)、欣賞(如“知音”、“滋味”、“興”等)、發展(如“通變”、“源流”、“體用”等)等各種問題的論述中所使用的眾多詞語。而且,所謂術語的“學科特點”并不意味著不同學科術語之間的對立,同一個用語既可以是此一學科的術語,也可以是彼一學科的術語,如“道”、“氣”、“神”、“理”、“性”、“情”等,可以同時作為中國古代哲學和中國古代文論的術語。正因此,確定古代文論術語的關鍵是根據這個詞與古代文論學科的內在聯系,而不是根據這個詞與其他學科用語之間的外部關系。

  概念(Concept)是關于某種事物的觀念,表現為語言中的詞。概念與詞雖然有觀念與符號之別,但二者是一里一表的關系,當我們思及某個概念時總是要想到某個詞,而當我們說到某個詞時,也總是意味著在表達某個概念。古代文論的概念是古人關于文章的觀念,其具體表現即為古代文論中的描述、說明和規定文章的眾多詞語。這也就是說,并非古代文論著作中的所有詞語都是古代文論的概念,前提條件是這個詞必須表示有關文章的某種觀念和思想。據此不難想像,古代文論的概念同樣是非常豐富的,它應當包括古代文論中所有有關文章發生、發展、創作、構成、特征、接受等各個方面的觀念,無論這個觀念是主體的還是對象的,是整體的還是部分的,是宏觀的還是微觀的,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是動態的還是靜態的。

  范疇(Category)與術語、概念一樣都是西語譯詞,但較之術語和概念,范疇的涵義稍顯復雜。作為認識論和邏輯學用語的“范疇”一詞始于亞理士多德的《工具論·范疇篇》。在《范疇篇》中,亞理士多德把語言的表達形式分為“復合的”和“簡單的”兩種,復合的表達如“人跑”,“人得勝”,簡單的表達如“人”、“跑”、“得勝”等。按照現在的說法,“復合的”表達相當于或長或短的句子,“簡單的”表達則相當于詞。亞理士多德又將“一切非復合詞”(即“簡單的表達”,也即詞)分為“實體”、“數量”、“性質”、“關系”、“地點”、“時間”、“姿態”、“狀況”、“活動”和“遭受”10類,并舉例說明:“實體,如人和馬;數量,如‘兩肘長’、‘三肘長’;性質,如‘白色的’、‘有教養的’;關系,如‘一半’、‘二倍’、‘大于’;地點,如‘在呂克昂’、‘在市場’;時間,如‘昨天’、‘去年’;姿態,如‘躺著’、‘坐著’;狀況,如‘穿鞋的’、‘貫甲的’;活動,如‘分割’、‘點燃’;遭受,如‘被分割’、‘被點燃’。” [x]亞理士多德把這10類“非復合詞”稱之為10類κατηγοριαs,漢語把這個詞翻譯為“范疇”,取《尚書·洪范》“洪范九疇”中的“范”“疇”二字組合而成。“洪范九疇”中的“范”意為方式、方法,“疇”意為同類、類別,合為“范疇”有“方法的類型”之義。但是,作為“方法類型”的“范疇”一詞主要反映的是由古希臘語κατηγοριαs一詞衍生而來的category(英語)一詞的若干現代用義之一,嚴格地說,并不能準確傳達出亞理士多德所使用的κατηγοριαs一詞的原初內涵。

  Κατηγοριαs是亞理士多德在著《范疇篇》時自撰的一個詞語,衍生自另一個非常普通的古希臘慣用語κατηγορειν。Κατηγορειν在古希臘語中意為“反對某人的言說”、“控訴”,其本身又由κατα與αγορενειν兩個部分構成。Κατα是古希臘語中一個普通的介詞,意為“使……向下”,αγορενειν意為證明或公開地說,合為κατηγορειν一詞,便可表示“控訴”、“反對之語”等義。一般說來,“控訴”(κατηγορειν)總是意味著要運用言語對一個事物或一件事情的本來面目進行描述和說明,而這也應該是亞理士多德依此創造的κατηγοριαs一詞的基本用義。換言之,亞理士多德把表示“實體”、“性質”、“關系”、“數量”等10類詞稱為κατηγοριαs,即意在表明它們都是從某個方面描述、說明事物的詞。亞理士多德在除κατηγοριαs之外,還經常使用與此相近的含有“肯定”、“說明”之義的κατηγορεισθαι一詞,這也可以從側面說明他所造κατηγοριαs一詞的主要用義。綜合這些分析,亞理士多德在《范疇篇》使用的κατηγοριαs一詞更適合譯作“謂詞”——“謂”意為說明,“謂詞”即用于說明之詞。

  根據κατηγοριαs一詞的基本內涵和亞理士多德對κατηγοριαs的具體論述,可以對其“范疇論”做出兩個最基本的說明。第一,亞理士多德“范疇論”的主要研究對象即是廣泛存在的所有的詞(“一切非復合詞”),這些詞是用來描述、說明各種事物的。第二,根據詞描述、說明事物的不同角度和層面,亞理士多德把所有的詞歸入實體、數量、性質、關系、地點、時間、姿態、狀況、活動、遭受等10類,并把這10類詞統一稱為“謂詞”(范疇)。因此第三,漢語學界所說的亞理士多德的“范疇論”實為“謂詞論”,所謂10類“范疇”即10類“謂詞”,也即10類說明事物之詞。

  分析至此,便接近了一個關鍵問題,即亞理士多德所說的“謂詞”(范疇)的具體所指(即外延)究竟是什么?有一種觀點認為,亞理士多德所說的“謂詞”(范疇)僅僅是指“實體”、“數量”、“性質”、“關系”、“地點”、“時間”、“姿態”、“狀況”、“活動”、“遭受”等10個概念(詞)。如果這種說法成立,那么可稱為“謂詞”(范疇)的概念(詞)是十分有限的。但是,這種說法顯然與亞理士多德的本義不符。亞理士多德所說的“謂詞”(范疇)的具體所指可以分三個層次來理解:首先,從其最直接的用意看,“謂詞”(范疇)應是指包涵在這10類“謂詞”(范疇)中的所有具體的詞,也即用于描述、說明各種事物的“一切非復合詞”。亞理士多德的邏輯其實很清楚:所有的詞可以分為10類,這10類詞即是10類“謂詞”(范疇),因此其中的每個詞也自然都是“謂詞”(范疇)。詳言之,每個詞從其所在的“謂詞”(范疇)類別看,可稱為“某某謂詞”(某某范疇);而從其所在的類都是“謂詞”(范疇)的一類看,每個詞又可以直接統稱為“謂詞”(范疇)。例如,我們一旦確定“黑”、“白”、“好”、“壞”等詞屬于“性質謂詞”(性質范疇),那么它們也就毫無疑問地都是“謂詞”(范疇)。“謂詞”(范疇)與每個具體的詞的關系乃是共名與個體的關系——共名總是適合于每一個個體,正如“人”這個共名可以用來泛稱每一個具體的人。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亞理士多德所說的“謂詞”(范疇)的直接所指是極其廣泛的,實際上包涵了所有用來描述、說明各種事物的詞。這一結論也許會讓一些研究者頗感意外,但這又完全是在情理之中,因為亞理士多德所說的“謂詞”(范疇)本身即意為“用于說明之詞”,而事實上又有哪一個詞不是“用于說明(事物)”的?[xii]其次,既然“謂詞”(范疇)的本義是指所有用于說明事物之詞,那么據此可以認為那些表示各類“謂詞”(范疇)名稱的詞本身如“實體”、“數量”、“性質”、“關系”、“地點”、“時間”、“姿態”、“狀況”、“活動”、“遭受”等10個詞也同樣應該屬于“謂詞”(范疇)。具體地說,這10個詞所說明的是第一層意義上的10類眾多的具體“謂詞”(范疇),例如,“人”、“兩肘長”、“白”、“一倍”等詞是用來描述、說明各種事物的具體“謂詞”(范疇),而“實體”、“數量”、“性質”、“關系”等又是用來描述、說明“人”、“兩肘長”、“白”、“一倍”等具體“謂詞”(范疇)的“謂詞”(范疇)。——這可以視為亞理士多德所說“謂詞”(范疇)的第二層所指。沿著這一思路還可以追問:作為所有具體“謂詞”(范疇)總名的“謂詞”(范疇)本身是否也是一個“謂詞”(范疇)?答案自然也是肯定的,因為“謂詞”(范疇)這個詞其實是對“一切非復合詞”的一個總的描述和說明。——這可以視為亞理士多德所說“謂詞”(范疇)的第三層所指。

  如果說第一層次的具體所指是亞理士多德《范疇篇》“謂詞”(范疇)的“實謂”(即《范疇篇》“謂詞”(范疇)的實際所指),那么第二層次和第三層次的具體所指則是亞理士多德《范疇篇》“謂詞”(范疇)的“當謂”(即根據《范疇篇》之理,其“謂詞”<范疇>應當有的具體所指)。但無論是哪個層次的“謂詞”(范疇),就其都是說明事物的“謂詞”(范疇)而言,其間并沒有根本差異。由此可見,根據亞理士多德“謂詞論”(范疇論),語言中所有的詞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成為說明某種事物的“謂詞”(范疇)。

  三、“范疇”涵義辨析及“范疇”、“概念”、“術語”關系另解

  藉由對亞理士多德《范疇篇》的具體分析,我們可以對其“范疇論”形成以下幾點基本看法:第一,“范疇”實為“謂詞”,即用于說明事物之詞。這是“范疇”一詞的原初內涵,也是作為認識論和邏輯學術語的“范疇”一詞的基本涵義。認識到這一點可防止對“范疇”(category)一詞不同用義的混淆。我們知道,在現代西語中,“范疇”一詞經常用來表示某些基本的、明確區分的實體類別或概念類別。筆者暫未找到有關語言學資料,可以清楚地說明最初表示“說明事物之詞”的“范疇”究竟是如何在現代西語中衍生出了“事物類別”(包括“概念類別”)這一流傳甚廣的用義,但是下面的這個推理應該有一定的道理。根據前文分析,在亞理士多德的《范疇篇》中,“范疇”一詞是10類“非復合詞”的共名,10類“非復合詞”即10類“范疇”,或者說亞理士多德所說的“范疇”包涵了10類“非復合詞”;又因為詞是概念的表現形式,所以也可以認為亞理士多德所說的“范疇”包涵了10類概念。但是在后人的理解中,“范疇”由表示“10種類別的概念”逐漸變成了表示“10種概念的類別”,這樣“范疇”也就有了“概念的類別”之義。在“概念類別”這一用義的基礎上再稍作引申,“范疇”便有了“事物類別”這一更廣泛的用義。這一衍變過程可以示意如下:

  各類“非復合詞”——各類概念——概念類別——事物類別

  可以看出,在“范疇”一詞用義的整個衍變過程中,從表示“各類概念”到表示“概念類別”是非常關鍵的一步。有人可能認為,“范疇”表示“各類概念”與表示“概念類別”,其間沒什么本質的區別。但事實并非如此,二者表示的實際意義區別甚大:說“范疇”表示“各類概念”,表明這是用“概念”來說明、界定“范疇”,“范疇”與“概念”之間是種概念和屬概念的關系,表明“范疇”本身也是“概念”,最終要表現為具體的“概念”。這個意義上的“范疇”,其具體所指應該是各類概念中的所有具體的概念(詞),如《范疇篇》中的“范疇”即應該是指“人”、“兩肘長”、“白”、“一倍”等所有具體的詞。但如果說“范疇”表示“概念類別”,則是用“類別”來界定、說明“范疇”,視“范疇”為一種“類別”。這種意義上的“范疇”,其具體所指則是這些概念的“類別”,而不是所有具體的概念。照此理解,《范疇篇》中的“范疇”就只能是指“實體”、“數量”、“性質”、“關系”等詞所指稱的10類“非復合詞”的“類別”本身,而不是各類中所有具體的詞——“詞的類別”與“各類具體的詞”的區別正如“人類”與“各類具體的人”的區別,其實質是類別與個體的區別,二者雖極易混淆卻又絕不能混淆。

  上述分析也表明,但是在西語中,“范疇”一詞的原初涵義與現代用義是并存的,學者一般也能夠意識到二者之間的區別和適用語境。問題是,當我們組合成“范疇”這個漢語詞把κατηγοριαs 以及其他語言中與之相應的category等詞翻譯為漢語時,卻只能表達出這個詞所表示的“概念類別”或“事物類別”這層用義,而將其對學科“范疇”研究而言極為重要的“謂詞”這一本義遺落了。這一表意并不完整的翻譯埋下了漢語學界學科范疇研究中亂象叢生的病根。正是在此基礎上,人們開始了對各種學科理論范疇的具體所指的普遍誤解,主要表現為僅僅把作為各類概念的名稱的詞當作“范疇”,同時把各類概念中的具體概念僅僅視為“概念”以便與其所理解的“范疇”區別開來。如認為亞理士多德《范疇篇》所說的“范疇”僅是指“實體”、“數量”、“性質”、“關系”、“地點”、“時間”、“姿態”、“狀況”、“活動”、“遭受”等10個作為10類詞名稱的詞,而不是指這10類詞中所包涵的“人”、“兩肘長”、“白”、“一倍”等眾多具體的詞。論者并沒有認識到,亞理士多德實際上是把“實體”、“數量”、“性質”、“關系”、“地點”、“時間”、“姿態”、“狀況”、“活動”、“遭受”這十類詞稱為“范疇”,而不是僅僅把“實體”、“數量”、“性質”、“關系”、“地點”、“時間”、“姿態”、“狀況”、“活動”、“遭受”這十個詞稱為“范疇”(當然,這十個詞對其所說明的這十類詞來說也是范疇,但這已經是另一個層面的范疇)。

  推薦期刊:《昌吉學院學報》是昌吉學院主管主辦的綜合學術刊物,雙月刊,1985年創刊,原名為《西部學壇》、《昌吉師專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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