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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農經營新戰略應用技巧

發布時間:2015-11-28所屬分類:農業論文瀏覽:1

摘 要: 在當前林農經營上的新戰略方式有哪些呢?應該如何來促使現在農林科技的新應用發展呢?當前的新改革發展技巧有哪些呢?文章從制度的結構性與配套改革。19世紀80年代林業改革所造成的森林資源損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國家關于林業的配套改革未能及時跟上。制度安排

  在當前林農經營上的新戰略方式有哪些呢?應該如何來促使現在農林科技的新應用發展呢?當前的新改革發展技巧有哪些呢?文章從制度的結構性與配套改革。19世紀80年代林業改革所造成的森林資源損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國家關于林業的配套改革未能及時跟上。制度安排既互替又互補,由此構成了一個制度結構。一個社會制度上的問題主要是制度結構的問題,即過分倚重于一些制度安排而忽視另一些制度安排的問題(經濟學與中國經濟改革編委會,1995)。本次林改目標的實現要求協調對各項制度的安排,木材采伐管理機制的完善和林農林權抵押貸款的順利實現等相關林業配套改革的落實,才能有效地激發林農發展林業的積極性,保障林區和林業的正常發展。

  摘要:新一輪集體林改賦予了農戶經營林業更多的權利,釋放了農戶經營模式的選擇空間,已選擇較為合適的經營方式。但是,現實約束致使農戶經營林業的部分權力的不到實現時會帶來農戶選擇行為的扭曲。具有較大林地面積的農戶在具有林權抵押貸款權利下能夠降低其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本。

  關鍵詞:林農經營,林業發展,農林論文

  全國森林資源清查結果顯示:全國森林面積1.95億hm2,有林地面積18138.09萬hm2,在有林地面積中按土地權屬劃分,其中集體所有的為10891.32萬hm2,占總體的60.05%(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2010)。另外,我國是一個多山國家,56%的人口生活在山區,全國 2100 多個縣市中有1500多個在山區,而且貧困人口都集中在山區,可見被稱為“第三次土地改革”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①(以下稱集體林改或林改)對于促進林業發展以及改善山區農民生活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而對于林改目標的實現與林業經營方式選擇的合理性有著本質的聯系。新一輪集體林權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了林農對于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權。

  論文網推薦:《浙江林業科技》,《浙江林業科技》主要報道國內外有關育苗、造林、森林經營、森林保護、森林生態、林產加工、林業經濟、林業機械及森林多種效益等方面的研究新成果、新技術、新經驗、新動向,內容包括研究論文、試驗報告、應用技術、專題綜述、國外科技、林業信息等,是廣大從事林業生產、科研、設計和教學的技術人員、職工及林業專業戶進行技術探討的場所,并能為他們的科研、教學、生產提供幫助。

林農經營新戰略應用技巧

  Michael Lip ton(1968)提出的“最求最優化農民理論中”認為在效益最大化的驅使下,由于約束條件的不同,農民的經營選擇行為也不同。林農會根據自身條件選擇合適的經營方式以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所以伴隨著林改的不斷推進,為了獲取更多的收益,林農的經營方式也在不斷的變化。裘菊等(2007)認為林改后山林經營方式在結構上發生了變化,集體經營的部分迅速減少,家庭經營成為主導型經營管理方式。徐晉濤等通過實地調查總結出當前林業經營模式包括有家庭經營,聯戶經營,小組經營( 或自然村經營) ,林地流轉經營,集體經營等幾種模式,并且認為林業產權體制的形成與當地社會、經濟和政策等因素息息相關(2008)。陳時興,曹國杰還分別從社會公平和林業自身特征的視角總結了學者對當前幾種經營模式的選擇(2010)。

  現有文獻對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研究較少,而且主要是從林權的獲取及產權的激勵作用對林業經營模式的形成做了探討,但是鮮有將其結合林業自身特征來分析林農對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行為。而SSCP分析范式就是基于森林資源特征與制度環境分析林農對林業經營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進而探討林農選擇下的行為激勵以及由此產生的績效情況。SSCP分析范式是在SCP分析范式上的延伸,SCP分析范式主要是在產業組織理論中研究市場結構與經濟績效之間的關系,而且這一分析范式的研究邏輯已廣泛地運用于多領域的研究,包括對電信業的市場、組織和績效分析(趙雪峰,2009;劉廣生等,2011);汽車行業的市場結構和績效分析(郁海濤,2005;李曉鐘等,2011);保險業的組織研究(王斌,2002;吳永輝,20069)以及對農業產業組織的研究(羅必良等,2005;羅必良,2004)]等。通過對以往研究的分析可以發現。

  首先,SCP分析范式的研究路徑在分析組織形式與績效的關系上具有廣泛的適用性,但是卻少有將其運用于林業經營模式的研究。其次,在SCP分析范式的運用中S(市場結構或組織形式)通常被認為是給定的,作為外生變量而引入。少有研究比較完整地分析S的形成原由,進而分析其對經濟績效的作用。因此,以擴展的SCP分析范式運用于林業經營模式選擇的分析以及解釋現有模式選擇的合理性,能彌補以往研究在該問題上分析的不足。本文將以廣東省集體林權改革為背景,基于SSCP分析范式以韶關市林改個案剖析林農經營模式選擇行為,及其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

  1 實地調查林農經營模式選擇概況描述

  廣東省在韶關市始興縣、惠州市博羅縣、肇慶市四會市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為8個月,從2008年1月開始至2008年8月底結束。始興縣在2009年3月完成試點工作,韶關市2009年開始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韶關市根據自身情況計劃用2年的時間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配套改革任務(國家5年,省3年)。目前韶關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體改革已基本完成,但是配套改革還未啟動。韶關市部分調查地區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大體情況為,韶關市乳源縣大橋鎮(中沖村,深源村是生態保護區)集體經營面積占總林地面積53%,以集體經營為主;樂昌市的九峰鎮(主要是茶料村)林地全分到戶主要以家庭經營為主;北鄉鎮在“三定”時期①已基本將林地下分到戶,主要是家庭經營為主;楓灣鎮(步村村,浪石村)主要是集體經營(見表1)。

  2理論概述與數據來源

  2.1 SSCP 分析范式的簡要說明

  SCP范式是由以梅森和貝恩等為主要代表的哈佛學派于20世紀30年代提出來的,認為市場的結構(S)—行為(C)—績效(P)之間存在著因果聯系。但是在此結構、行為、績效的關系是單向的,產業組織理論后來將其發展為三者之間的雙向關系和動態變化(黃祖輝等,2002)。同時一些經濟學家指出SCP分析范式的局限性,認為沒有考慮到體制因素對產業組織的影響,從而將其擴展為SSCP分析范式(圖1)。而這一分析范式的研究邏輯同樣能夠運用于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分析。所以,根據本文研究的問題可將SSCP分析范式演變為由資源特征與制度環境所構成的基本條件(S),經營結構與行為選擇組成的經營模式(S與C的整合),以及模式選擇下的績效(P),這樣一條路徑所構成的SSCP分析范式(圖2);谛碌腟SCP分析范式的思考邏輯,主要對林業經營模式的林農選擇行為進行分析以及當前經營模式下績效的初步評價。另外,一個制度安排的好壞可從兩方面來考慮:一是在制度供給與需求之間達到某種平衡;二是制度與環境的適應,包括利益相容,激勵相容,時間相容,空間相容和信息相容(羅必良,2005)。劉璨、呂金芝(2007)同樣也認為集體林產權制度是發展林業和提高農民收入的前提,集體林產權制度安排需要相適應的制度環境。因此,與基本環境相適應的林業經營模式才能促進林業的持續發展。因此,本基于SSCP分析范式,基本條件(S)的構成包括的可測變量有:勞動力(X1),農戶受教育程度程度(X2),林地細碎化程度(X3),林地面積(X4),農戶對集體林改的了解程度(X5),是否存在林權糾紛(X6),農戶是否有林地經營權的自由流轉權(X7),農戶是否具有林權抵押貸款的權利(X8),林業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X9)。變量的具體描述如表2所示。

  2.2 數據說明與描述性統計分析

  本次調研組于2010年11月份對廣東省韶關市的部分鄉鎮進行實地調查,主要包括韶關市乳源縣大橋鎮的中沖村和深源村;樂昌市(縣級市)九峰鎮(主要是茶料村)和北鄉鎮;韶關市曲江區楓灣鎮的步村村和浪石村,共計2個縣,1個區,4個鎮,5個村。具體情況如表3。首先,問卷調查。調研組針對不同地區集體林權改革的不同困難程度及其政策選擇的差異進行問卷調查,共計發放問卷120份,有效問卷102份,問卷回收率趨近90%。其次,座談調查。調研組除了進行問卷調查外還對實地調研地區進行了座談會,與不同地區的林業部門官員、鄉鎮的相關工作人員、村干部和農民對于本次林改進行了廣泛交流,并集中聽取了他們各自的意見。再次,文獻資料調查。除了以上調查方法外,調研組還查閱了大量關于集體林改的文獻資料以及調查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統計資料,分析了調查樣本地區提供的有關林改的資料。

  3 林農經營模式選擇約束的實證分析

  3.1 Logistic 模型的構建

  因在本文中要分析的變量是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行為,鑒于廣東省目前比較突出的兩種經營形式,所以該變量是一個定性的二分變量為y,即林地具體分到戶與集體統一經營,所以本研究選用建立Logistic 模型進行回歸分析。Logistic 模型適用于因變量為二分變量的分析,是分析個體決策行為的理想模型。本文影響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行為因素分析的回歸方程中,農戶選擇林地分到戶定義Y=0,農戶選擇集體經營定義Y=1。Logistic 回歸模型形式如下:

  3.2 實證結果與分析

  首先,本研究運用Eviews6.0統計軟件對農戶數據進行Logistic 回歸處理,將各個考慮的變量都放入模型中作為自變量進行回歸,得到了模型的估計結果如表4所示。模型擬合度方面來看,模型卡方檢驗統計是顯著的,可以認為,模型總體上是顯著的。其次,估計結果分析。上述回歸結果與本研究預期基本一致,農戶家庭的勞動力,林地的細碎化程度,農民對集體林改的了解程度以及農戶是否具有自由流轉林地經營權的權利對農戶經營林地模式的選擇具有顯著影響。另外,農戶的受教育程度,林地面積,林地是否存在林權糾紛,農民是否具有林權抵押貸款的權利以及林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比重對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行為的影響不顯著,其中,林地的細碎化程度的預期影響與估計結果不一致。下面將結合SSCP分析范式對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行為進行分析。

  3.2.1 農戶家庭情況對農戶選擇行為的影響分析

  家庭勞動力數量、農戶的受教育程度以及農戶對集體林改的了解程度與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行為具有反向的作用,而林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比重具有正向作用。即農戶家庭勞動力越多,受教育程度越高,對集體林改的認識越深,且對林業收入的依賴作用越大,那么農戶就越傾向于堅持林地分到戶或林地經營權的私有化。3.2.2 農戶林地現狀對農戶選擇行為的影響分析農戶的林地細碎化程度,林地面積對農戶的選擇行為具有反向作用,而農戶林地是否存在林權糾紛具有正向影響。即在農戶林地越細碎化,林地面積越大和不存在林權糾紛的情況下,農戶將選擇林地下分到戶而不是集體經營。

  3.2.3 林權約束對農戶選擇行為的影響分析

  農戶是否具有林權抵押貸款的權利對農戶的選擇行為具有反向作用,而是否具有自由流轉林地經營權的權利具有正向作用。意味著農戶在具有林權抵押貸款和林地經營權自由流轉權利的時候,農戶更加傾向于選擇林地確權到戶。

  3.3基于SSCP分析范式下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

  以實證估計結果為依據,結合SSCP分析范式解釋農戶選擇背后的行為邏輯。

  3.3.1 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行為分析

  第一,林地經營固有投資回報周期長,風險大的特征。農業和林業生產有不同于工業生產的共同特點,產品從生產、運輸和銷售整個經營周期都比較長,從而使得經營的自然風險市場風險較大,以至不利于農戶生產和經營的積極性不足,農民生產性行為努力和監管與約束行為努力不足,風險規避行為努力和分配性行為努力較強。在此條件下的農戶青睞于選擇集體經營。

  第二,勞動力多且受教育程度較高,對林業依賴較大的農戶對集體林改相關政策的認識越深。另外,在現有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宏觀經濟條件,考慮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林業的經營成本以及對集體經營弊端的歷史記憶,從而農民生產性行為努力和監管、分配性行為努力與約束行為努力較強,風險規避行為努力較弱,這樣一種特征的農戶行為選擇就更加傾向于自己擁有林地經營權。

  第三,林地的細碎化加大了農戶的經營成本,但是農戶仍然選擇確權到戶,將林地下分到戶。主要是考慮到在當前社保建設不足的國情下,土地要素又具有社保功能。土地仍然是我國大多數農民賴以生存的主要生產資料,在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或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可忽視(姚洋,2000)。因此不難理解農戶仍傾向于將林地下分到戶。但是由于林地下分到戶造成林權糾紛所帶來的談判與協商成本足夠大時,農戶只能放棄獨自經營轉而選擇合作或者集體經營。

  在具有林地經營權自由流轉的權利下,一方面能夠使轉出農戶具有的流轉收益,增加了擁有林地的獲益渠道;一方面,轉入的農戶能夠解決林業經營細碎化和小規;墓逃姓系K,降低經營風險產生規模收益。從兩方面都可以推出農戶愿意選擇林地下分到戶。也就是在農戶具有林權較為完備的情況下,農民生產性行為努力、分配性行為努力和監管與約束行為努力較強,風險規避行為努力較弱。

  3.3.2 基于農戶行為激勵下的林業經營模式分類

  由森林資源特征與制度環境共同構成農戶選擇行為的基本條件對農民生產性行為努力,監管與約束行為努力,風險規避行為努力和分配行為努力的影響。在不同行為努力的作用下決定了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據此可以進行分類如圖3所示。

  第一,農戶生產性行為努力、分配行為努力和監管與約束行為努力很強,風險規避行為努力很弱。農戶傾向于選擇家庭經營(包括流轉經營)。

  第二,農戶生產性行為努力、分配行為努力和監管與約束行為努力較強,風險規避行為努力較弱。農戶樂于選擇合作經營(包括村小組經營,聯戶經營,合作社經營)。

  第三,農戶生產性行為努力、分配行為努力和監管與約束行為努力較弱,風險規避行為努力較強。村集體統一經營將作為農戶經營的最佳決策。第四,農戶生產性行為努力、分配行為努力和監管與約束行為努力很弱,風險規避行為努力很強。政府存在體制缺位問題。

  3.4 農戶當前經營行為的初始績效評價

  首先,林業稅費的減免。從國家推行新一輪集體林權改革以來,林農的稅負得到了顯著減輕。從廣東省來看,林改前對林業征稅的項目包括有農特稅,城建稅,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林業保護建設費等多項稅費。林改后除了育林基金外,其他稅費幾乎全部免除。廣東集體林改使地方減免稅費總額9891.3 萬元,惠及農民 201.74 萬,戶均受益 49.03元。林農稅負的減免可以視為林農收入的實際增加,作為潛在“增收”。其次,實際收入的增長。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所形成的良好制度環境,林地資源條件較好的九峰鎮,種植果樹的收入平均水平占家庭總收入的已近25%,另外,楓灣鎮則以占到了近10%。隨著經營林業收入的增長,農戶生產積極性將得到進一步提高。第三,政府扶持力度的加大。根據以上分析乳源縣地區的基本情況,在林地資源條件較差,缺乏勞動力,農戶對林業的依賴性較弱等情況下,隨著政府對林業的重視和扶持力度的加大,農戶將從集體經營中獲得更大的收益,從而強化農戶對當前經營模式的選擇。

  4 研究結論與啟示

  本文通過對廣東省韶關市農戶林業經營行為的調查進行Logistic回歸,結果表明家庭勞動力數量、林地面積、林地的細碎化程度、林地是否存在林權糾紛、林農擁有林權的完備程度以及林業收入占總收入比重等因素對農戶經營行為的選擇有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向的影響。并且,通過對實證結果的分析,在結合SSCP分析范式的基礎之上對農戶林業經營模式選擇進行了分類,對農戶選擇行為的邏輯進行了梳理。從而可以得出,資源特征與制度環境將決定制度安排的有效性,同時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只有與資源特征與制度環境相匹配的條件下才能實現農戶經營林業效益的最大化,從而決定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與林業經營的可持續性。廣東省正是從本省實情出發,設計了“均股均利”的產權制度安排,并在其制度框架下最大限度實現了參與主體利益關系的平衡和穩定(高嵐等,2010)。本文強調新一輪集體林權改革的制度安排必須在制度環境下與制度安排的對象包括森林資源,農戶行為特征相匹配才能有利于制度效用的最大化,實現“農民得實惠、生態得保護、林業得發展”的目標。最后,值得進一步強調的是:首先,集體林權制度的完善。林地作為林業生產經營的生產要素,要素的流動性是在以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林業發展對林地流轉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為解決林地下分到戶所產生林業經營細碎化難題,實現規模經營和提高林業經營比較收益的現實需要。一方面,加快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構建以解除林地對林農社保功能的約束,促進林地的正常流轉。另一方面,規范林地和林木等林業要素流轉,構建流轉平臺,為要素的規范流轉創造一個良好外部環境。借此有利于解決林地、林木流轉面臨現實困境,從而促進林農增收。其次,制度安排應充分考慮到地區差異。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和資源條件的差異和林業的戰略地位及其發展受關注的程度的不同,決定了不同地區在集體林權改革的制度安排上所面臨的改革成本的迥然不同。林地下分到戶的制度安排在部分地區固然能取得效益同時還能得到林農的廣泛支持,但是有的地區卻以集體經營為最終林業經營模式才能實現效率,追求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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