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30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互為補充,規范的監管是創新的制度保障,富有生機的創新是節約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途徑。要利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風險和配置風險,提高監管水平,在監管制度與政策方面,需要解決好交易工具、交易市場和交易主體的規范問題。
論文摘要: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互為補充,規范的監管是創新的制度保障,富有生機的創新是節約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途徑。要利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風險和配置風險,提高監管水平,在監管制度與政策方面,需要解決好交易工具、交易市場和交易主體的規范問題。
本文選自《金融理論與實踐》系中國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主管的以金融理論經研究和金融業務實踐探索為主要任務的刊物。其宗旨是:探索發展金融理論,服務金融改革實踐,拓展金融業務領域,反映金融運行信息,展示金融科研成果,培養金融科研人才。
第一,我國金融體系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從根本上來看都需要運用金融創新的手段加以解決,金融創新是一個長期的連續過程。從我國金融業的發展來看,豐富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是提高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能力、保障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基礎。我國目前實行的仍然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金融管理體制,取消分業經營限制尚需時日,在既定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約束下,提高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水平和盈利能力,只有也只能依賴金融創新。從我國金融業的穩定來看,金融體系中大量不良資產的形成,既有政策性、經營性方面的原因,也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各方利益博奕產生的一個必然結果,由于形成機制、存續時間等方面的中國特色,很難采用國外那種集中化、一次性的方式加以解決。同樣,由于經營者(代理人)政治激勵與約束的力量在相當長的時期中仍然會大于市場激勵與約束,在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建設、風險管理約束、市場退出等方面,簡單引入國外的做法很難起到實際效果。只有在客觀分析認識我國金融問題形成的基礎和深層機制的基礎上,積極借鑒國外經驗,依靠金融創新才能“有的放矢”。
第二,金融創新的重要作用,以我國金融創新的持續性、連續性和特色性,要求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演進應當鼓勵而不是限制金融創新,放松而不是加強管制。應當盡快放棄以片面加強監管為主旨的監管體制改革思路,明確金融監管的目的和范圍,充分發揮通過金融創新和風險配置所形成的風險市場化管理手段的作用。由于歷史和文化的影響,在我國目前特定的社會制度背景下,片面地強調加強監管,依然堅持嚴格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簡單地擴充行政監管力量,可能并不會真正提高我國金融體系的實際風險管理水平,反而可能會由于部門利益的影響,在監管權力細分并強化后,導致監管協調成本快速上升,社會的綜合監管效率與效益下降。同時,在任何社會,金融監管的權力都與金融尋租行為和金融管理的隨意性正相關,無論是政治尋租行為或是經濟尋租行為,一旦受到偶發因素的激勵,就會形成金融管理體系“重局部、輕全局”,“重短期影響、輕基礎體系建設”,“重審批、輕管理”的現象。如果這種現象成為現實,金融體系仍然會保持發展,但這種發展會成為一種“累退式”改進,最終可能導致中國金融業與國際發展水平的差距逐漸拉大,甚至衰敗。
相反,按照現代金融創新理論以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關系的重新界定,通過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方式等創新,積極培育國內風險配置市場,一是有利于行政化的監管方式轉變為外部監管與市場約束相結合,利用市場的力量補充和完善現有監管體系的不足,逐步構造可長期依賴的監管體制基礎;二是有利于商業銀行改善其產品結構,豐富社會金融投資工具,逐步改變我國長期以來存貸款業務畸形擴張的局面。
第三,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互為補充,規范的監管是創新的制度保障,富有生機的創新是節約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途徑。要利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風險和配置風險,提高監管水平,在監管制度與政策方面,需要解決好交易工具、交易市場和交易主體的規范問題。一是要嚴格規范金融創新的程序和制度管理,金融創新產品的研發、設計、性質與法律關系的界定、營銷、投資管理、統計報告等,都應遵循科學規范的管理規定;應放寬對金融創新業務品種的直接限制,盡可能豐富金融創新產品;二是盡快建立可供金融創新產品交易和發展的國內市場,解決諸如利率衍生產品、資產支持債券、次級債券、結構性存款等金融工具的交易規模和流動性;三是逐步放松參與金融創新產品交易的主體限制,提高風險配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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