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25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房地產可以重復設定抵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房地產抵押后,該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也就是說重復抵押是允許的,但該房地產的價值要大于(或等于)它所擔保的債權的總和。 本文選自 《房地產
論文摘要:房地產可以重復設定抵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房地產抵押后,該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也就是說重復抵押是允許的,但該房地產的價值要大于(或等于)它所擔保的債權的總和。
本文選自《房地產導刊》是立足廣州的國內外公開發行刊物,創刊四年來目前累計發刊100期,總量500萬冊,已成為華南最具影響力的權威刊物并逐步向北京、天津、重慶等地做強勢發展!斗康禺a導刊》北京版將于11月正式面市。
投資房產就不能不考慮到如何將其隨時進行盤活。而要盤活房產,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要考慮到如何進行房地產抵押。
一、房地產抵押的基本條件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房地產可以設定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使用權。
同時,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除外;
(3)用于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的房地產;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房地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房地產;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產。
房地產可以重復設定抵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房地產抵押后,該房地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也就是說重復抵押是允許的,但該房地產的價值要大于(或等于)它所擔保的債權的總和。
二、怎樣辦理抵押登記
房屋產權抵押登記必須符合《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2001修正)》第四章的各條規定。
房屋產權抵押登記必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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