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6-25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證用途不一致的卷宗,可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共同出具承諾:雙方知曉該房屋產權證與土地證上用途不一致,現以(選擇住宅或非住宅)用途設定抵押,今后若由于用途性質不一致引起的糾紛,由雙方承擔所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后,給予辦理抵押登
論文摘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證用途不一致的卷宗,可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共同出具承諾:“雙方知曉該房屋產權證與土地證上用途不一致,現以××(選擇住宅或非住宅)用途設定抵押,今后若由于用途性質不一致引起的糾紛,由雙方承擔所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后,給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本文選自建設部主管《中國房地產業》雜志是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管,中國房地產業協會主辦,主要面向、建筑、房地產開發、裝飾裝修、裝飾設計、家居建材、城市環境規劃、建筑院校、設計院等行業的房產建筑行業雜志。郵發代號: 82-510。
一、幾類特殊附記內容的房產
(一)辦理存量房抵押業務時,所持的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有“單一產權”內容標注的,需由抵押當事人(包括抵押權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諾,承諾內容應當包含:“一旦實現抵押權時,整體處置該抵押物。”
(二)辦理存量房抵押業務時,所持的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有“經濟適用房”內容標注的,不予受理。
(三)辦理存量房抵押業務時,所持的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有“房改房”、“安居房”內容標注的,需先行審查該房是否符合房改房及安居房上市交易的條件(未滿35周歲的未婚職工,居住未滿5年的房產不得上市)。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符合條件的,需由抵押當事人(包括抵押權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諾,承諾內容應當包含:“一旦實現抵押權時,將按上市交易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規費”。
(四)辦理存量房抵押業務時,所持的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有“農轉居多層公寓”內容標注的可以辦理抵押,但需由抵押當事人(包括抵押權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諾,承諾的內容應當包含:“一旦實現抵押權,將按上市交易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規費”。
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明“農轉居公寓配套公建用房,上市需按市委[2007]16號、杭政辦[2007]17號文件精神執行”的房屋,在未補辦土地出讓手續、未經批準前,不得受理。
(五)土地證或土地權屬查檔證明中注明:“規劃為道路”、“規劃為綠地”等內容的,需由抵押當事人(包括抵押權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諾,承諾內容應當包含:“抵押期間若遇規劃調整,將無條件服從。”
若土地證或土地權屬查檔證明中注明“N年內不得轉讓”等內容的,不予受理。
(六)辦理存量房抵押業務時,所持的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有“農貿市場”內容標注,或在核查過程中發現原規劃批準建造為“農貿市場”、“菜場”等房產辦理抵押的,需由抵押當事人(包括抵押權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諾,承諾內容應當包含“規劃批建為農貿市場(菜場),實現抵押權時仍不改變用途。”
(七)房屋所有權證已辦理在個人名下但注記為“部隊房改房”等內容的,在辦理抵押登記時,需出具該房產所在地軍隊房產管理部門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文件。
(八)房屋所有權證附記為“集體宿舍”、“社區配套用房”的房產不予受理。
(九)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有其他限制上市等內容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證用途不一致的卷宗,可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共同出具承諾:“雙方知曉該房屋產權證與土地證上用途不一致,現以××(選擇住宅或非住宅)用途設定抵押,今后若由于用途性質不一致引起的糾紛,由雙方承擔所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后,給予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三、《土地權屬查檔證明》的使用有效期限為:自出具該證明當日起15天內。
四、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抵押當事人需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超過此期限不予受理。
五、根據抵押當事人提交的資料,對抵押合同等資料中注明了抵押物已出租的,在辦理抵押登記時需提供承租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意見。
六、根據杭政函[2005]166號文件精神,對工業用地上房產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人需將該宗土地上所有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一并提交,由我中心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附記:“坐落于****的房產系同一工業用地上的房產,需一并進行轉讓。”并按下列規定分別辦理:
(一)同一宗工業用地上的房產(未曾辦理過抵押),現來辦理抵押的,須全部抵押給同一個抵押權人,且不得分割抵押。抵押當事人出具承諾,承諾內容應當包含:“一旦實現抵押權,該宗土地上的房產將一并進行處置,整體進行轉讓”。
(二)同一宗工業用地上的房產(原已辦理過抵押),現來辦理部分或全部房產抵押的,需由所涉及的全部當事人(包括原抵押權人、現抵押權人、抵押人)共同出具承諾,承諾內容應當包含:“一旦實現抵押權,該宗土地上的房產將一并進行處置,整體進行轉讓。”并報中心辦公會議討論。
(三)同一宗工業用地上的房產必須同時辦理抵押注銷。
七、辦理存量房抵押業務時,所持的房屋所有權證系集體土地的,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該房產系首次申請辦理存量房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不予辦理。
(二)該房產原已辦理抵押登記,現來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的,給予辦理,但窗口在受理業務時需告知申請單位,待抵押注銷后將不再辦理新的抵押登記。
八、非商品房項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有關規定如下:
(一)非商品房項目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非商品房項目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
(二)下列非商品房項目在建工程不得設定抵押:
1、屬過渡性建筑或臨時建筑的;
2、被依法查封或產權限制的;
3、學校、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已經規劃部門驗收完畢的;
5、經房產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實地查看,工程已經竣工或已投入使用的;
6、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定抵押的其它情形。
(三)同一非商品房項目在建工程不得設定兩個(含)以上的抵押權。
(四)以兩宗(含)以上的非商品房項目在建工程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其承擔的共同擔保義務不可分割。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非商品房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建成的部分設定抵押(根據預測繪成果書記載面積計算),未建的批建部分不得設定抵押。
(六)有經營期限的企業以其所有的非商品房項目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應當超過該企業的經營期限。
(七)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非商品房項目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所擔保債務的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使用年限。
(八)對非商品房項目在建工程抵押,在申請權屬初始登記時需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注銷手續。
(九)非商品房項目在建工程抵押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的(如抵押物價值變更、抵押期限變更等),抵押物范圍不得超出原抵押范圍。
(十)抵押當事人必須于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書證件辦理抵押登記:
1、抵押登記申請表;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原件;
3、《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校對原件,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
4、土地查檔證明原件;
5、抵押合同原件;
6、借款合同原件;
7、抵押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校對原件);
8、房產測繪部門出具的預測繪成果書;
9、施工許可證原件;
10、工程立項批文復印件(校對原件);
11、審計師事務所對項目的資金運作情況的評估證明材料;
12、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抵押的文件或股東(董事會)決議文件;
13、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交的證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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