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1-06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給我國經濟帶來了巨大的沖擊。疫情防控需要從經濟法的角度加以解析。本文分析了疫情期間我國政府運用經濟法在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中采取的措施,分析了經濟法在疫情防控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并進一步總結了在此次疫情中我們所應吸取的
摘要: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給我國經濟帶來了巨大的沖擊。疫情防控需要從經濟法的角度加以解析。本文分析了疫情期間我國政府運用經濟法在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中采取的措施,分析了經濟法在疫情防控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并進一步總結了在此次疫情中我們所應吸取的經驗與教訓,以完善公共安全事件應對體系。
關鍵詞:新冠疫情;經濟法;宏觀調控;市場規制
1.引言
2020年初,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席卷武漢,并迅速在全國肆虐,形成了一起重大的公共衛生事件。疫情影響了國內的生產與消費,給國內的經濟帶來了巨大的沖擊。防控疫情需要共同的努力,不僅是政府與個人的合力,也是法律與行為的合力。經濟法作為調控經濟關系的重要法律分支,在應對這場疫情所帶來的經濟沖擊中無疑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經濟法是對調整在現代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調制的是宏觀調控關系與市場規制關系,經濟法要解決的基本問題則是市場機制失靈和政府干預失靈兩個問題。
回顧整個疫情防控過程,經濟法在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上的確發揮了應有的重要作用。
2.疫情下的宏觀調控
在疫情的影響下,全國經濟活動受到顯著影響。一方面,疫情的防控需要醫療、生活等物資的支持,另一方面,病毒又切斷了人與人之間的聯系,使經濟活動中止,給防疫帶來阻礙。在此情形下,國家必須發揮集中力量,統一調配、宏觀調控。
2.1政府采購
疫情的突發性最直觀的體現是防疫物資的缺乏。以口罩、醫用酒精、呼吸機等為代表的防護物資的國內原產能完全不能滿足14億國民每天的需求,國內經濟活動的停擺又加劇了這一缺乏態勢。只有政府采購、統一調配才能集中資源、提高效率。為紓解這一問題,我國政府撥付了大量資金用于國內外物資的采購。同時,政府也出臺了《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的通知》、《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等規定,對疫情期間的政府采購做出了指導。規定指出,對于疫情期間為滿足疫情防控的政府采購可不執行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購進口物資無須審批,這充分考慮了疫情期間采購的特殊性與緊迫性。
2.2財政貼息
財政貼息又稱“利息補貼”,實質上是指財政代替企業向銀行支付利息。財政貼息有利于促進銀行房貸,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提高企業融資積極性,紓解企業資金困境。
疫情給大量企業帶來了資金困境,企業為了生存往往需要向外尋求融資。為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保障企業穩產保供,財政部發布了《關于支持金融強化服務 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從兩方面做出了規定:其一,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給與財政貼息支持。對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貼息資金從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其二,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在其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時優先給予支持。
2.3降稅降費
在疫情防控階段,大量企業難以開工,沒有收入來源,甚至處于持續虧損狀態。因此,為減輕企業負擔,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降稅降費的措施。
為支持物資供應,針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領域,國家規定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可全額退還,同時為擴大產能而新購設備的支出可在稅前一次性扣除。對于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服務的納稅人,國家免除了其在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中取得收入的增值稅。
為支持復工復產,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與旅游四個困難行業,企業在2020年發生虧損的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對于小規模納稅人,湖北地區原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允許免除增值稅,原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允許暫停預繳增值稅;湖北以外地區原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增值稅,原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允許減按1%預繳增值稅。
2.4降準
降準即降低存款準備金率,降準能夠釋放商業銀行在央行的保證金。通過降準,商業銀行有了更多的資金用于信貸投放,從而增強市場上貨幣的流動性。此外,降準還有利于市場利率水平的下降,更促進商業活動的開展。
疫情期間,為滿足市場流動性的需求,國家先后多次出臺了降準政策。1月6日,央行全面降準0.5個百分點,釋放8000億元。3月16日,央行實施普惠金融定向降準,釋放5500億元長期資金。4月3日,央行又宣布對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和僅在省級行政區域內經營的城市商業銀行定向下調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并于4月15日和5月15日分兩次實施到位,共釋放長期資金約4000億元。央行的多次降準,為銀行提供了更多的流動性支持,有利于實體經濟復蘇。而定向降準政策更有助于實現對中小企業的精準滴灌,幫助中小企業恢復。
3.疫情下的市場規制
3.1規制哄抬物價
防控疫情期間,市場上出現了哄抬物價的亂象。一方面,生產的防疫物資難以滿足一時間巨大的需求,這導致以口罩、醫用酒精為代表的防疫物資價格一路上漲。另一方面,疫情使交通運輸受阻,部分地區的生活供應品如食物也供不應求,價格水漲船高。消費者出于防疫與生活的需要,不得不接受昂貴的商品,這給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機,嚴重違反了我國《價格法》。
針對此問題,為了規范商品市價,國家出臺了《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該意見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詳細規定了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物價的行為,確保疫情期間各類防疫用品及基本民生商品價格穩定。
3.2規制防疫物資質量亂象
疫情期間,市場防疫物資質量也亂象從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消費者急于尋求防疫物資的心理趁機銷售假冒偽劣物資,其中以假冒偽劣口罩最甚,嚴重影響了消費者權益與防疫進程,嚴重違反了《產品質量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對此,國家依據《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了市場監管力度,嚴查嚴打假冒偽劣物資生產銷售行為。
3.3民生生活保障
疫情期間,交通運輸成為防控的重點。交通運輸服務不可完全切斷,但交通運輸引起的人員流動又極易傳播病毒。為了在保證人民必要外出的情況下有效防控病毒,國家出臺了《交通運輸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交通運輸保障工作的緊急通知交運明電〔2020〕33號》規定。規定要求依據各地情況,合理分類地實施交通管制措施,同時要求保障疫情防控應急物資地供應暢通,保證乘客的軌跡可追溯、個人信息得到保密。
疫情大大影響了交通運輸,進而使民生保障物資的供應成為問題。在疫情嚴重的武漢地區,除了居民難以外出采購外,農業產品也難以從產地運往城市,這使“菜籃子”和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成為問題。為此,農業農村部辦公廳、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出臺了《關于確保“菜籃子”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正常流通秩序的緊急通知》(農辦牧〔2020〕7號),規定落實鮮活農產品綠色運輸通道,確保維護“菜籃子”產品與農業生產資料正常流通秩序,同時加強宣傳保障農產品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的重要性。
4.經濟法的重要性分析
4.1法律規范
經濟法作為法律的一個分支領域,無疑對經濟相關領域起到了嚴肅的法律規范作用。法律規范一方面體現在市場亂象規范上,另一方面體現在新現象的有法可依上。
疫情期間,市場出現了眾多亂象,其中以防疫物資的價格哄抬、假冒偽劣物資銷售為甚。經濟法如《產品質量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此情形下則能夠發揮自身作用,對市場亂象進行規范,維護消費者正當的合法權益。
疫情期間,國家頒布了一系列規定,這些規定依據疫情的特殊形勢對相關領域進行了規范。這些規定對疫情間出現的新問題做出了及時的解釋,使眾多新問題有法可依,充分發揮了法律法規在面對突如其來的形勢時保證法律規范的作用。
4.2穩定經濟
經濟法是一種國家干預之法,它調節了市場經濟的自發性與盲目性。本次新冠疫情席卷全國速度之快前所未有,整個國家為了防控疫情而不得不陷入停滯之中。同時,疫情使投資者對市場前景看低,人們更傾向于將資金捂在自己手里,市場的資金流動性降低。中小企業由于停工也遭受了巨大損失,不少企業已經搖搖欲墜。此時,若一昧遵循市場經濟法則,實行優勝劣汰、自然競爭,恐怕會形成經濟持續下行、蕭條進一步加劇的慘象。經濟法能夠通過國家的干預來拉動市場,將有形的手與無形的手結合,恢復經濟活力。
4.3協調經濟關系
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宏觀調控關系與市場規制關系。進一步細化可以發現,經濟法調整的是一系列經濟關系,如財稅調整關系、反壟斷關系、消費者保護關系等。在經濟運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市場失靈或政府失靈的情況,因而產生畸形的經濟關系,經濟法的另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及時協調經濟關系。
疫情期間,經濟法對這些經濟關系進行了調控以保證經濟的平穩運行。例如,經濟法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形式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國家通過頒布一系列降稅降費措施調整財稅調控關系,幫助企業復工復產;通過發布降準等貨幣政策調整金融市場上的貨幣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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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總結
從經濟法的角度總結這場疫情,疫情使我們重視到經濟法在處理類似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時的重要作用,也使我們了解到在面臨類似事件時如何運用與實施經濟法措施來穩定市場、恢復市場,推動防疫進程。經此一役,經濟法等相關法律將更加完善,這對我國的法律體系、對今后可能面對的類似事件都是一筆難得的收獲。但同時,疫情初期的預警缺失也證明當前經濟法在調控政府失靈中還未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們必須吸取這一教訓,深刻意識到經濟法的作用缺失,加速完善整套法律體系,嚴格加強法律執行力度。——論文作者:錢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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