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05-23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式可以選擇綜合征收制p分類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其中綜合征收制更有利于貫徹量能負擔的原則。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從確立起一直沿用分類所得稅制模式。本文是一篇 經濟學論文范文 ,主要論述了關于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探討。 【摘 要】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方式可以選擇綜合征收制�p分類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其中綜合征收制更有利于貫徹“量能負擔”的原則。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從確立起一直沿用分類所得稅制模式。本文是一篇經濟學論文范文,主要論述了關于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探討。
【摘 要】 自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個人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出現了個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漸拉大的現象,對社會穩定以及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文章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如何優化提出了建議,我國應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征收模式,并且需要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確認方法和費用扣除標準。從而使個人所得稅征收真正成為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混合稅制
1.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主要存在的問題
1.1 現行稅制模式選擇不科學
分類所得稅制,是將同一個納稅人的所得按性質和來源分為若干類別,對不同類別的所得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每一類都要按照單獨的稅制規定(如費用扣除、不同的稅率等)分別計算納稅。此后不再對各項應稅所得匯總納稅,也不考慮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我國之所以采用分類所得稅制模式主要是基于客觀的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手段、公民納稅意識所決定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來源和渠道呈現多樣化,分類所得稅制的弊端日益顯露。這種計征模式,雖然能夠簡化稅額的計算手續,并便于對納稅人的不同應稅項目分別進行“源泉扣繳”,但是難以掌握納稅人的總體收入水平和負擔能力,會使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應稅所得總額較大但分屬若干稅目的納稅人稅負相對較輕。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單一、應稅所得總額較小的納稅人稅負相對較重,難以真正體現稅負公平。
1.2 現行稅制模式下納稅人的認定存在問題
我國參照國際慣例,按照屬地和屬人雙重原則確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既包括中國境內有所得的居民,也包括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非居民。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居民納稅人的定義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但是,按照國際通用標準居住時間為183天,這就造成了我國稅源一定程度上的流失。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我國的居民納稅人確定應當向國際標準趨同。在納稅申報上,我國要求每一個取得者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申報納稅。但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家庭是最普遍�p最基本的經濟單位,家庭成員的經濟利益很難完全獨立,取得同樣所得的個人,所處的家庭情況差異很大。家庭申報更能體現稅負公平與“量能負稅”的原則。
1.3 現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設計的缺陷
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是影響納稅公平另一個重要方面。在我國現行的分類稅制下,個人所得稅費用的扣除單位為個人,這樣對于收入相同,家庭負擔不同的納稅人也需要繳納相同的個稅,沒有準確全面的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這種“一刀切”的扣除模式,沒有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忽略了家庭人口結構�p婚姻狀況�p醫療養老等因素,標準制定過于簡單。此外,對于個人所得稅一些征收項目,例如勞動報酬,納稅人可以通過分解一次性收入,降低每次的收入額來逃避納稅義務。
2.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設想
2.1 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征收制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是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之一。按財政部官員的具體解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是指將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有較強連續性或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制定統一適用的累進稅率;對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利息、紅利、股息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項征收。
根據我國具體國情,在一段較長的時期內采取以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為過渡是我國當前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即對各類所得,先課以分類所得稅,然后再綜合其一年所得,對在一定限度以上的數額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課征時,分類所得稅己繳納稅額允許在繳納綜合所得稅時申報扣除,以免重復課稅,稅法設計中可考慮,自然人在一定時期內經常而正當發生的所得且有費用扣除和易控管的(如生產經營、勞務報酬所得等)歸并為綜合所得。除此以外均作為分項所得。這種作法兼顧了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可以說是我國現階段的較好選擇。
2.2 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確定進行優化
放寬居民納稅人的時間認定標準,參照國際通用標準將居住時間定降低為183天,這樣更有利于對外的交流及維護國家的稅收管轄權。以家庭為單位確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家庭是基本福利單位,家庭成員的收入具有共享性,有收入來源的個人要贍養資助低收入者和無收入者,以家庭為納稅人,才能更加科學合理地衡量這個基本生活單元的福利水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目標應是家庭,應該以家庭人口多少來確定基本生活費及其他合理費用扣除標準,以家庭應稅收入多少來確定適用稅級稅率,計算應納稅款。但需指出,在確定以家庭為納稅人時,仍可實行夫婦聯合申報納稅或個人申報納稅,只不過對兩種申報形式需要分別制定基本生活費標準和適用稅率,使兩種申報形式下的稅負大體平衡合理。在采用個人申報時,年終也應對夫婦和其他成員的申報情況進行匯總清算。
2.3 合理確定費用扣除標準
在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扣除中,根據不同的征稅對象主要有必要生活費用的扣除,生產經營成本的扣除以及其他費用的扣除等。廣大居民最為關心的仍然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提高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固然可以減輕工薪所得者個人所得稅負擔,但以當前我國居民收入水平情況看,在3500元基礎上較大幅度的上調,最大的受惠群體可能并非中低收入者,而是高收入者。如果必須實行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我認為5000元是比較合理的。我國工薪階層的月收入大部分是小于5000元的,這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稅負,同時并沒有大幅度降低高收入者的稅負,保證了稅收的穩定性。但我認為,在時機成熟的時候,將征管權限下放是最科學的。在國家確定的扣除標準基礎上,允許省�p自治區�p直轄市級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工作水平�p物價水平及各種保障因素,相應的上下浮動,這樣既符合實際情況,也更有利于調節個人收入水平。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 郝如玉,曹靜韜.當代稅收理論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3] 劉虹.基于公平視角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探討.中國財經信息資料.2010,(25).P19.
經濟學論文發表期刊推薦《經濟問題》雜志創刊于我國改革開放之初的1979年,可以說是與我國改革開放同呼吸共命運,得改革開放之勢,在堅持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思想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督洕鷨栴}》雜志在山西及全國經濟學理論類期刊中是創辦較早的刊物,在我國改革開放的大潮中成長起來,通過編輯部同仁的努力,獲的了全國經濟理論學術界的好評,在全國產生了重要影響,登載了許多我國重要的經濟學理論家和實際部門領導的文章,進行了經濟學理論的深入探討和研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SCISSCIAH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