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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當下漁業資源管理的創新發展制度

發布時間:2014-09-15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漁民中介組織參與漁業產權化管理能發揮微觀的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還能降低政府執行與監督成本;同時,發展漁業中介組織能減少漁業個體之間的交流成本,增強互信,從而降低ITQ交易成本。政府要向漁業中介組織授權,發揮漁業中介組織在政府漁業資源產權

  摘要:漁民中介組織參與漁業產權化管理能發揮微觀的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還能降低政府執行與監督成本;同時,發展漁業中介組織能減少漁業個體之間的交流成本,增強互信,從而降低ITQ交易成本。政府要向漁業中介組織授權,發揮漁業中介組織在政府漁業資源產權化管理中的參與作用。

  1.1國際漁業資源管理制度概況1.1國際漁業資源管理制度類型公共漁業資源的保護一直是世界性難題,漁業資源的保護是漁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世界各國對漁業資源的管理分為投入式管理、產出式管理、技術性管理三種。其中產出式管理是最先進的管理方式,目前西方發達漁業國家普遍采用這種管理方式,產出式管理的實質是漁業資源的產權化管理。

  1.2漁業資源產權化管理概念

  漁業資源產權化管理是指明確公共漁業資源可捕總量,使漁業資源由公有產權(即可捕總量)以一定合理形式分配,而成為私有產權(即個人可捕配額),通過對私人可捕配額使用及流通的嚴格管理,以避免漁業資源被過度利用。在公共漁業資源的管理中引入產權思想,并建立了TAC、IQ、ITQ,被認為是人類20世紀最偉大的制度變革之一[1]。

  1.3漁業資源產權化管理制度類型漁業資源產權化管理的主要制度有總允許可捕量制度(TAC)、漁獲量個別配額制度(IQ)、漁獲量個別可轉讓配額制度(ITQ)。TAC是根據某種魚的MSY(最大持續產量)水平,同時考慮社會、經濟因素,確定一定時間和區域內總允許可捕量,當漁獲量累計達到TAC水平時,全面禁止這種魚的捕撈。當TAC確定后,漁船都想在TAC范圍內多捕魚,容易導致過度投資和捕撈競爭。ITQ和IQ則是在TAC的基礎上建立的,這兩種制度避免了TAC的過度投資與捕撈惡性競爭,將TAC分成若干份額,分配給企業、漁民和漁船,最高捕撈量以獲得的捕撈配額為限,IQ制度下捕撈配額不可自由轉讓;ITQ制度下捕撈配額可以自由買賣或出租。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已實施總允許可捕量制度(TAC),在TAC基礎上實施IQ的國家有加拿大、比利時、挪威、愛爾蘭、瑞典,實施ITQ的國家有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冰島。

  2我國漁業資源管理的制度困境

  2.1我國漁業資源管理的主要制度目前我國漁業資源管理主要采用投入式管理制度。投入式管理也稱間接限制捕撈努力量的管理,即控制捕撈力量的投入,如控制捕撈船只數量或漁船功率等。

  2.2投入式管理制度的優點與缺點這種管理制度的優點是容易操作,執行成本低。

  但其缺點也十分突出,在捕撈技術日益發達的今天,漁船的捕撈強度愈來愈無法控制,這種管理制度日益受到過度捕撈的挑戰,近些年,我國近海常見經濟魚類產量急劇下降,部分魚類資源瀕臨滅絕,在我國的總捕撈量中,90%左右的漁獲物未達到國家可捕標準,在內陸水域中,過度捕撈造成的后果也不容小覷,如黃河鯉魚已很難捕捉到了,長江水系三峽庫區漁獲物小型化趨勢明顯[2]。

  3漁業資源產權化管理在我國遇到的困難漁業資源產權化管理是一種對漁業資源的量化管理,需要較精確的漁業資源數據,并對漁業資源的可持續性存有科學性認識。一般來說,TAC作為一種量化的漁業管理措施,是在魚類種群不復雜、兼捕量少的漁業中比較容易實施。漁業資源產權化管理在我國的實施過程中,由于我國可捕魚類種類比較復雜,對漁獲物種類、數量、規格控制難度將很大、監管成本會很高。漁業可捕配額的確定及交易缺少有效的漁業社會組織化與以漁業資源科研為基礎的法制化支持。

  4我國漁業資源管理科學發展的路徑選擇4.1公共漁業資源被過度利用的原因公共漁業資源具有財產公有性的特點,正是由于這個性質使得其被濫用是必然的,誰都可以開采,沒有人會承擔資源惡化的全部成本,這就導致“搭便車”和過度開發導致的“公地的悲劇”。在面對公共漁業資源的公眾集體中,個人表現出“理性經濟人”的趨利理性,公眾集體則表現出無克制的過度開采公共資源的非理性。在實踐中普遍存在如下現象:國與國之間爭奪公共漁業資源,國內地區與地區之間爭奪公共漁業資源,同一地區捕撈單位之間爭奪公共漁業資源。為保護我國近海漁業資源,1999年我國農業部首次提出海洋捕撈量“零增長”戰略,但近年來我國近海三大海域漁業資源仍然持續衰退。

  4.2漁業資源產權化管理是有效保護漁業資源的根本措施漁業資源產權公眾共有的問題不解決,公眾必然會濫用資源,通過對漁業資源公共屬性的改造,進行產權認定,變公(公共可捕資源)為私(即個人捕撈配額),這是解決漁業資源問題的一個有效舉措。關于產權不清的外部性問題,Pigou最早提出政府通過征稅干預,Coase提出通過界定產權從而解決外部性的市場方案,他反對Pigou提出的政府征稅方案。

  將產權思想引入漁業資源管理領域,從理論上成功解決了公共漁業資源因產權不明而被公眾濫用的問題。1954年,加拿大經濟學家Gordon指出,只要將漁業資源作為共有財產而非私人財產,漁業經濟無效率和漁業資源過度利用就很難避免[3],漁業資源私人產權的缺位必然導致漁業進入非均衡狀態,以至于總漁獲努力量過度膨脹。另一位加拿大經濟學家Scott明確指出,確立漁業單一所有制,是解決共有品問題之關鍵。對公共漁業資源的產權認識是解決漁業資源保護問題的重要認識,這種認識代表了從經濟學視角認知漁業資源管理的國際主流。

  4.3自主治理視角下建立我國漁業資源產權化管理模式探索在我國建立本土化的漁業資源產權化管理模式的切入點是漁民的組織化發展,即發展漁業中介組織,漁民通過發達的漁業中介組織來實現對漁業資源產權化管理的共同參與,建立漁民共同參與的漁業資源產權化管理模式。對于公共池塘資源的利用來說,國家控制理論與私人占有的企業理論都不是理想的解決辦法,自主治理才是一個成功的解決方案[4]。在公共漁業資源的利用中,在政府有限作用力之外,漁民通過漁業中介組織來協調、監督漁業資源的捕撈額度的分配、流通、生產,從而實現漁民自主治理,這對避免漁業資源過度利用是一個有效的途徑。培育和發展漁業中介組織,提高漁民組織化程度,能推動漁民在漁業資源產權化管理中的共同參與,這對彌補“政府失靈”有決定性的補充作用。而完全依靠政府主導、監督漁業資源產權化管理,執行成本與監督成本都會非常高,并且政府并非萬能,即使花錢也不一定能達到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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