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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職稱論文范文如何加強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管理  

發布時間:2014-08-08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

摘 要: 論文摘要:針對未成年人訴訟的特點和未成年人訴訟權利保障的重要性,東麗區檢察院在實踐中探索嘗試將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置于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并延續到法院審判階段,與各相關部門聯動實現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全程化。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

  論文摘要:針對未成年人訴訟的特點和未成年人訴訟權利保障的重要性,東麗區檢察院在實踐中探索嘗試將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置于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并延續到法院審判階段,與各相關部門聯動實現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全程化”。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規定

  在我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是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人員、社會律師和社會團體等其他社會力量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屬于混合模式。目前,這種混合模式實際上主要依靠廣大社會律師受政府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而提供的義務或準義務性勞動。

  二、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的實踐情況

  為了充分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切實履行未檢職責,東麗區人民檢察院未檢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捕、訴、防”一體化辦案模式的要求,對在檢察階段引入法律援助機制進行了有益的探索。2012年初,我院未檢科主動與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聯系、溝通,提出了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前置于審查批捕階段并延續到審查起訴階段的設想。此提議得到區司法局領導和區援助中心的積極支持。為了使這項工作有序規范地開展,檢、司雙方于2012年10月正式簽定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開展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并進行了實際運作!兑幎ā钒言趯彶榕丁彶槠鹪V階段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害人列為法律援助對象。并詳細規定了法律援助的受理時間、審查轉交過程、審查指派程序和法律援助律師相關權利義務等程序,為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保護涉罪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提供了優質的保障。總結起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點突破: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圍“擴展化”,加大未成年被害人保護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將法律援助的范疇限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沒有涉及未成年被害人!蛾P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我院制定會簽的《關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開展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將未成年被害人作為了法律援助對象之一,通過制定相關制度將其納入到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范圍之內。將未成年人被害人納入法律援助范圍,并作出強制性規定,是我院法律援助工作的巨大突破,也為相關立法提供了實踐經驗。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可以充分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愿,提高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檢察機關在聽取被害人就犯罪行為給其生理、心里造成的創傷,是否得到賠償,是否滿意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態度等方面來全面審查案件,綜合評估預測風險,切實防止被害人及其家屬等因案引發纏訪、鬧訪,因處理不當導致矛盾難以調和,事態趨于復雜等情況的發生,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進而實現恢復性司法之意。

  (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全程化”,各部門聯動形成援助合力

  《關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開展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規定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時或自收到審查起訴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即應當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被害人了解其委托辯護人的情況,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公安機關未指定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二日內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同時規定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優先審查并作出決定,區法律援助中心在審查批捕階段的應當在2日內,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應在5日內,就是否提供法律援助回復檢察機關。并將確定的律師姓名、聯系方式及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函告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也應當在上述日期內書面告知人民檢察院不予援助的理由,案件承辦人應當及時審查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相關材料,并經部門負責人審批。會簽文件還規定區檢察院在向區法院移送起訴的同時,書面告知區法院審查批捕、起訴階段擔任該案法律援助律師的姓名及聯系方式,區法律援助中心應盡量安排該律師繼續擔任法律援助律師。此舉可以保證律師有充裕時間了解未成年人的情況,及時提供法律幫助,更可以使律師在對案件事實十分清楚,對庭審準備充分的情況下,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有力的辯護,進而全程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

  (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化”,聽取辯護人意見強化教育挽救

  未成年人審查批捕、審查起訴階段法律援助,為律師參與審前程序相關訴訟活動、檢察機關聽取法律援助律師就案件事實和證據發表辯護意見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平臺,真正做到兼聽則明,有利于檢察機關全面客觀公正的審查案件。通過聽取法律援助律師辯護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檢察機關可以進一步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事實和證據,使案件證據得到全面展示,從而作出正確的審查決定。聽取援助律師辯護意見過程中,能夠使使控辯雙方意見得到充分交流,這既有利于律師在審前程序中充分行使辯護權,也促使檢察機關對律師所提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和線索進一步查證核實,提高庭審效率,節約訴訟成本。還可以發揮辯護權對檢察權的制約功能,從而有助于檢察機關不斷改進辦案能力,提高執法公信力。實踐探索中發現,很多承擔法律援助的律師在審前進行的法律咨詢、釋理說法等援助活動的同時,客觀上參與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同樣達到了很好的宣傳法律、釋法說理的效果。

  (四)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規范化”,加強監督抓實援助效果

  在實踐中,注重總結經驗教訓,進而形成機制,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規范,有章可循,強化監督,力求實效。東麗區檢察院積極支持、協助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履行職責開展相關工作,從查閱、摘抄、復印法律援助案件的案卷材料,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減免相關費用。在作出是否批準逮捕前,審查起訴終結前,均聽取法律援助律師的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并規定已辦結的法律援助案件,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應向區檢察院提供相關委托書、會見筆錄復印件及援助律師出具的辯護意見,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實處,加強監督,體現司法公正。目前,我院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扎實推進穩步開展且成效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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