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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類論文刊發探究當下法律援助管理制度的新模式  

發布時間:2014-08-08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

摘 要: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實行的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和一裁兩審的法律程序過于復雜,造成了農民工維權程序過多,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應該改變現有的法律程序,變為可以由勞動者自行選擇或裁或審的爭議解決程序,賦予勞動者更大的自主權,也能縮短爭議解決時間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實行的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和一裁兩審的法律程序過于復雜,造成了農民工維權程序過多,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應該改變現有的法律程序,變為可以由勞動者自行選擇或裁或審的爭議解決程序,賦予勞動者更大的自主權,也能縮短爭議解決時間,利于農民工維權。

  一、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農民工法律援助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法治”是與“人治”相對應的概念,法治社會追求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任何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個人意志。在處理社會糾紛方面,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制度解決問題。而法律援助正是為了縮小社會主體之間由于政治、經濟地位不同而造成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現象的制度,充分體現了法治社會所追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老、弱、殘、貧等弱勢群體不因經濟困難等困境而影響其對合法權益的訴求。此外,法治社會還要求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稇椃ā纷鳛槲覈母敬蠓,明確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消除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因為經濟能力有限而得不到同等法律服務而形成的差距,切實維護農民工群體的程序上和實體上的正義和國民待遇,充分落實我國《憲法》所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憲法》尊重和保護人權的體現和要求,也是我國政府和國家對公民權利進行依法救濟的需求和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二)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中國共產黨提出的重要戰略任務,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與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產物。我們所要建設的和諧社會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特征。農民工的生存和發展問題,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我國和諧社會建設進程的重要指標。在實踐中,當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常有三種解決方式,一是忍氣吞聲;二是尋求各種幫助;三是采用過激行為試圖解決問題。而由于自身法律意識的缺乏和文化程度不高等主觀因素,再加上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不健全、執行不到位,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等客觀因素,選擇第一種和第三種方式解決問題成為了農民工群體的主要選擇。采用忍氣吞聲方式解決問題往往是農民工的無奈之舉,而采用過激或極端方式解決問題則是對自身不公平遭遇的愚昧的抗爭。這兩種方式都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埋下了隱患,一種造成了社會矛盾的積累,另一種則直接影響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造成了惡性循環。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在于能夠引導更多的弱勢群體通過正常渠道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既培養了公民的法制意識,也抑制了過激行為乃至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三)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普遍存在凸顯了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

  農民工已經被公認為目前最大的弱勢群體之一。他們工資偏低,而且被拖欠的情況嚴重;勞動條件差,勞動時間長;遭遇工傷和職業病的風險很大;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權益得不到保障。作為社會公民之一,農民工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利益,是一種比較有效地手段。但由于經濟困難、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薄等因素的影響,農民工的訴訟能力很低,使得他們不能充分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農民工訴訟能力不足的弱勢,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公民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農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一)法律援助相關法律法規層級低、不夠系統,無法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作為我國司法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我國根本大法《憲法》所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對尊重和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我國關于法律援助的法律規定層級卻不高,1996年的《律師法》和2003年的《法律援助條例》都是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律援助實施細則也幾乎都由各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制定。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的專門立法只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地方法律援助的“法規”、“決定”等,也都是由地方政府或司法行政部門制定,而非各級地方人大制定。從我國的立法體系來看,《憲法》是根本大法,屬于第一層次;《刑法》、《民法》等是基本法,屬于第二層次;《法律援助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屬于第三層次?梢姡覈壳坝嘘P法律援助的立法層級過低,與該制度的重要性不匹配。此外,《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也不夠科學,不夠系統。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社會轉型、各地經濟文化發展存在極大的不平衡性,法律援助工作也必將存在很大的地域性差異,而《法律援助條例》只賦予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法律援助事項的補充規定的狹小權力,而沒有賦予各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權,這會在實踐中導致缺乏科學、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發生,不利于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二)對法律援助受援對象的限制條件規定較多,造成了部分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困難的情況

  依據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不但要符合“經濟困難”的標準,還要符合其請求法律援助所涉案件的案件種類要求,即我國法律援助采取“經濟條件”和“案情條件”的雙重標準。目前,在經濟困難方面,各地政府一般都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來規定最低生活保障線或收入線作為具體認定條件。農民工的工作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其收入也具有季節性、靈活性的特點,要通過暫住地居委會或街道取得收入證明有一定困難,對于那些收入剛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或收入線的農民工而言,他們仍然具有很大的經濟困難,卻不能成為法律援助的受援對象,這不利于對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保障。在案情方面,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存在重刑事、輕民事的特點,度重罪案件、請求支付贍養撫育教育費等案件比較側重。在刑事法律案件中,大多數由法院依法指定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通常會作出積極反應,但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是由個人向法律援助機構提起的,很多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會憑借各種理由予以拒絕。而在農民工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中,追討欠薪和工傷賠償等民事案件最為普遍,這就造成了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困難的客觀現實。

  (三)尋求法律援助程序繁復,成本高、難度大

  對農民工群體來說,涉及的勞動爭議案件和工傷賠償案件所占比重最大。而我國《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勞動爭議案件采用“一裁兩審”的法律程序,即勞動仲裁是必經的前置程序,不服勞動仲裁可提起法院一審、二審直到強制執行,這四個步驟全程最快要耗時18個月零7天,這就導致農民工維權程序過于復雜和漫長。工傷維權案件的程序更加復雜,程序最高可達19項之多,耗時更長。我國目前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只負責辦理援助案件的某一階段,如勞動爭議案件中只負責勞動仲裁階段,到了訴訟階段,需要農民工另行提出援助申請,這種復雜的訴訟程序和法律援助申請程序打消了農民工維權的積極性,不利于其合法權益的保障。此外,法律援助只是免除受援人的律師費,農民工在申請法律援助的同時還要自己支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費、文書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費等費用,其經濟壓力依然十分巨大。在經過漫長的訴訟程序后,用人單位可能已經不復存在或逃之夭夭,勝訴判決因無法執行也將成為一紙空文,這也嚴重打擊了農民工尋求法律援助的積極性。

  (四)法律援助機構設置不合理,人員和經費短缺

  目前,我國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置分為國家、省、市、縣四個界別,在機構設置上向下延伸只到縣區級,在農村各鄉鎮只有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實際工作的需求。法律援助機構的實際需求與現實狀況之間的差距,使許多農民工不能得到應有的法律援助。依據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政府應當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但相當一部分地方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重視不夠,沒有提供充足的財政支持,又沒有管飯拓展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造成了我國法律援助經費與實際需求存在很大的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協調。在法律援助機構人員配置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不足。經費和人員不足已經成為制約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五)農民工自身缺乏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加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難度

  受自身文化程度低、鄉土人情觀念等影響,很多農民工缺乏最基本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不能夠對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時發放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也不注重收集工資條、飯卡等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相關證據。在通過仲裁或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很難拿出有效的證據,造成仲裁或訴訟程序的拖延,也給法律援助工作增加了難度。此外,一些農民工不了解法律援助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遇到問題不首先想到通過法律援助機構尋求法律幫助,而是通過一些極端的手段試圖解決問題,影響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也給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增加了壓力。

  三、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法律援助相關的法律法規

  改變現行法律援助相關法律法規立法層級低的現狀,制定《法律援助法》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進行喜用規定,并應該賦予各地方人大結合自身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狀況制定相應地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的自主權,這有利于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有利于形成我國系統的法律援助法律體系,推動法律援助事業的規范發展。

  (二)加大投入,解決農民工法律援助經費和人員不足的現狀

  切實落實政府的法律援助責任經費和人員不足是制約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在經費方面,應該加大財政投入,一方面增加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和人員配置,并在更基層的鄉鎮級行政區劃內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或設置專門的法律援助人員;另一方面要提高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改變目前許多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律師“倒搭錢”的現狀,提高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在資金來源方面,除了政府財政投入,還可以廣泛吸納社會力量,吸納慈善組織、基金會、彩票基金等多方面資金支持法律援助事業。在人員方面,一方面增加在編專職法律援助人員的數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聘用制、合同工等形式靈活吸引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入法律援助隊伍。還可以廣泛吸納高校相關專業的學生利用課余時間為農民工等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既緩解了法律援助人員不足的問題,又為廣大學生提供了寶貴的社會實踐機會,可謂一舉兩得。

  (三)簡化爭議處理程序,降低農民工維權成本

  由于農民工弱勢群體的地位,其合法權益經常遭受侵害,普遍存在著無勞動合同、無養老保險和無福利待遇的“三無”現象。在仲裁或訴訟中,應該減輕他們的舉證責任,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對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等事實,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減少由于調查取證難而形成的維權困難。法律援助為農民工免除的只是律師費,而調查取證費、訴訟費和強制執行費等并不在減免的范圍,這也造成了農民工維權成本過高。在實踐中,應該逐漸減免這些費用,真正建立農民工維權的綠色通道。

  (四)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其維權意識

  應該結合農民工群體的特點,廣泛利用電視、廣播、報紙、講座等形式向他們宣傳相關法律知識,宣傳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提高他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培養他們的證據意識,也能夠引導他們在爭議處理方式的選擇上更加趨于理性。這不僅有利于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推動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也是維護整個社會和諧與穩定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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