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8-08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論文摘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經費不足。目前,法律援助的經費沒有統一的標準,預算也不夠明確,缺乏統一的規劃與安排,這樣就不能保證法律援助機構全面的開展工作,經常因缺乏專項經費供給,使得無法及時解決農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請。 一、農民工法律援助制
論文摘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經費不足。目前,法律援助的經費沒有統一的標準,預算也不夠明確,缺乏統一的規劃與安排,這樣就不能保證法律援助機構全面的開展工作,經常因缺乏專項經費供給,使得無法及時解決農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請。
一、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弱勢群體的農民工,在經濟上大多是存在困難的,在權益遭受侵害后,要是不能及時得到救濟,農民進城務工增加收入就不能實現,無親無助很容易滋生極端心理,引發犯罪,這對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帶來不利因素,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法律援助作為一項司法救濟的手段,可以保障社會弱者的公民基本權利,同時也保證了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促進了民主建設,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二)有利于貫徹落實執政為民的重要思想
執政為民就是要關心群眾生活、維護人民的利益,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讓農民工無償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是一項“民心工程”。法律援助制度充分體現了我黨和政府順民心、合民意,心系農民群眾利益,是貫徹落實執政為民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體現。
(三)有利于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障人權
法律援助其本質是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體現了《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助貧扶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事業,在近幾年的農民工權益受侵害案件逐年增多的現狀下,積極幫助農民工維權,實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而促進司法公正。同樣,人權具有平等性,對弱勢群體的農民工進行幫助,保障其權利的平等與公平,法律援助在幫助和維護農民工的勞動權利的過程也是在保障農民工的人權的實現。
二、農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國家設立專門機構,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并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制度,其起源于15世紀的英國。在我國,法律援助首次被法律確認是在1996年3月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中,而我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在2003年《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2006年,國務院也頒布了《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了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問題。目前,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一)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完整統一的法律援助法,而是散見于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中。從立法現狀可以看出,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立法指導思想不明確,《法律援助條例》只規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圍,并未涉及農民工問題。具體來說,條例規定過于籠統,缺乏真正可操作性可施行性,在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法律援助的主體、條件和義務上的規定表達模糊;此外,農民工法律援助對象標準規定過于嚴格,經濟標準和案情標準同時具備,援助的標準仍主要集中在其經濟方面,局限了法律援助的范圍,限制了各地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運行。
(二)運行中存在的不足
法律援助運行中存在的不足主要集中體現在,國家在提供法律援助上存在不足之處和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的因素都影響著法律援助制度的維權能力和援助效果。①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涉及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部門之間配合以及跨界的互相協作不夠。專門經費建設、人員配備問題、機構數量以及分布等方面上,均存在問題;各部門之間的協作也不完善,在實際運行中經常渙散,缺乏體系化、規范化,導致農民工在維權時不停地奔波于各個有關部門之間,增加了農民工的訴訟成本;此外,關于跨地區的協作機制也還沒有形成,導致農民為解決一個問題往返于不同地方,大大增加了農民工為維權的費用和精力。這些都嚴重不利于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不利于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其次,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不完善,覆蓋面有限。一是農民工在申請法律援助時存在一些阻礙。農民工在發生工傷時,因丟失勞動合同或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不能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使其無法進行正常的維權程序;在一些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會著重考慮地方政績,而對外來農民工與本地用人單位發生的糾紛,持一拖再拖的態度。二是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經費不足。目前,法律援助的經費沒有統一的標準,預算也不夠明確,缺乏統一的規劃與安排,這樣就不能保證法律援助機構全面的開展工作,經常因缺乏專項經費供給,使得無法及時解決農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請。三是法律援助形式單一,缺乏制度化、規范化、體系化的宣傳。農民工數量及其糾紛在不斷增加,對法律援助的需求變得多樣化,單一的提供援助的形式———以農民工單向申請為主,導致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普及大打折扣。同時,在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宣傳工作力度也是不夠的,重點不明確、形式缺乏多樣性。最后,農民工本身文化素質不高,且缺乏法律知識。受其本身因素影響,常常導致其法律維權能力和意識不強,很多農民工因其錯過時效不能進行仲裁,影響法律援助的進行。農民工傳統農民意識,會產生擔心對手太強勢、進法院打官司不好、訴訟費用太高了負擔不起等想法,于是或者采取妥協退讓辦法回避,或者采取激進手段維權,再或者采取上訪等方法;農民工群體的整體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們對國家法律理解片面或是曲解,寧愿去相信“老鄉們”的誤導,也不愿意相信他們心中高高在上的法律,這樣就增加了法律援助的難度;許多農民工并不了解法律援助機構職責與運行程序,甚至是根本不知道法律援助為何物,就使得他們心里認為“維權無門,無處說理”的境況,不能及時的利用法律援助來保護自己;此外,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很多農民工并不重視,導致在需要法律援助時,沒有辦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一)完善相關立法
出臺關于糾紛解決的相關法律法規,增加法律援助的條款,簡化農民工糾紛解決的程序,這樣便于農民工理解與進行,也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方便在短時間內就可以幫助挽回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并且應該完善法律、法規,規范用工制度,加大對違法用工的懲罰力度②,規定勞動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減少農民工訴累。同時,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條件與范圍的規定應予以具體、詳細,適當降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門檻。除此之外,對于傷情鑒定費用、執行費等,對于收入低的農民工來說也是份不小的開支,所以在設置訴訟費用時,應該考慮農民工的實際情況,降低農民工訴訟成本。
(二)無歧視的農民工社會地位
社會學家社艾君認為農民工問題的根源在于城市文化派生出來的對鄉村的政治、文化、經濟的排斥而產生的人的等級觀念的歧視。農民工是對城市發展有重要的貢獻的一員,應該同城市居民地位平等。正如一些人會建議強化農民工社會人身份③,使在城市生活生產中的農民工與城市居民一樣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并承擔著平等的義務。
(三)完善法律援助資金保障與監管制度
首先,政府要保障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政府在農民工法律援助中應該承擔最為重要的責任,資金的投入最為關鍵。在英國,法律援助是一項“開放性預算”,年終按實際支出撥付。這很值得我國借鑒,各級政府應該在年初設定為法律援助設定參考預算,統一管理,在年終按實際情況支出,保證經費來源的穩定性和支出的專門性。都應該為農民工法律援助設立專門款項,并且,其次,社會上推廣募集與捐贈。發揮慈善機構與捐助活動的力量,募集法律援助的經費,發揮社會愛心人士的作用,同時也普及了社會對農民工群體的關注程度。第三,設置援助經費監管制度。設立專項經費管理,重視資金的管理問題,保證?顚S茫涞綄嵦。
(四)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專業化建設
首先,整合資源,完善法律援助的外部環境。目前,涉及農民工權益保障的部門很多,但彼此之間缺乏相互配合,各自為政,致使出現農民工在維權時感到很困惑,不知道到底該找誰管的局面。因此,必須整合資源,建立一個便捷高效的援助機構,保證部門之間的合作以及跨界的協作,提高援助的效率。此外,還應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尤其是在農民工聚集地區。其次,加強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的專業化建設。在一些地區,普通民事案件多而復雜,很多專業律師分身乏術,不能保證在完成一般的訴訟代理業務外,再為農民工提供法律上的幫助。這樣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作以調整,例如業務表獎,或者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建立帶薪律師援助制度。④此外,可以在高校中開展法律援助中心進社區活動,定期組織志愿者,普及法律知識,為農民工開展法律上的咨詢與法律講座?傊诮洕该桶l展的今天,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當下,我們不應該忽視農民工群體,他們是勞動在最前線的勞動者,為我們的幸福生活添磚加瓦。我認為政府要加大力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完善最適合我國國情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和保護農民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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