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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面執法及智能執法終端設計

發布時間:2022-02-22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 要]在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面執法過程中,面臨專業水平不足、執法過程不規范等問題,不會管、不敢管、不愿管的現象突出。通過整理現行政策法規,梳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面執法重點內容清單,同時借助信息化手

  [摘 要]在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面執法過程中,面臨專業水平不足、執法過程不規范等問題,不會管、不敢管、不愿管的現象突出。通過整理現行政策法規,梳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面執法重點內容清單,同時借助信息化手段開發智能執法終端設備,輔助提升路面執法規范化、專業化水平。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面執法及智能執法終端設計

  [關鍵詞]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執法;規范化;終端設備

  0 引言

  隨著我國化工產業的快速發展,危險貨物運輸量逐年增加。道路運輸作為最主要的運輸方式,安全形勢不容樂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多發、頻發的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安全形勢近年來備受關注,2014山西晉濟高速巖后隧道“3·1”事故,2017年河北張石高速“5·23”爆炸事故以及今年沈海高速溫嶺段“6·13”罐車事故等多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重特大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員財產損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這些事故既暴露出企業安全主體責任額未有效落實,同時也反映出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管機制不健全、執法手段落后等問題[1] 。

  由于危險貨物專業性較強,具有燃燒、爆炸、腐蝕等危險特性,且各地均在開展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改革,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業執法人員流失嚴重,目前路面執法過程中普遍存在不會管、不敢管、不愿管等突出問題,遇到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不知道該查什么、怎么查,甚至部分執法人員反映,遇到危險貨物車輛直接放行,執法規范化水平成為亟待解決的監管難題[2] 。

  通過梳理現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管相關政策法規,明確路面執法重點檢查內容及方法,同時探討通過智能執法終端的方式,為路面執法提供信息化支撐,提升執法規范化水平。

  1 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面執法監管現狀

  1.1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基本情況

  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業戶1.3萬戶。其中,具有第3類(易燃液體)和第2類(氣體)運輸資質的企業占比較大,分別為 65%和 58%;全國共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35萬輛,數量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別為山東 3.3 萬輛、遼寧 3 萬輛、江蘇 2.6萬輛、河北2.5萬輛、河南2.2萬輛。據初步測算, 2019年全國危險貨物運輸量約16億t,其中道路運輸完成11億t,占各種運輸方式運輸總量的70%,道路運輸完成的危險貨物中,運量最大的是第3類(易燃液體),年運輸量約 6.8 億 t,占比為 62%;其次是第 2 類(氣體),年運輸量約2億t,占比為18%。

  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形勢方面,近年來各級管理部門及全行業的共同努力下,2015年以來全國未發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多發頻發勢頭得到初步遏制。與此同時,重大及以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依然時有發生。據應急管理部通報,今年上半年共發生16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其中較大及以上事故2起。特別是6月13日發生的G15沈海高速“6·13”溫嶺油罐車爆炸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 172人受傷、200多間房屋損毀,經濟損失數千萬元。分析運輸安全事故的原因,既有企業和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原因,同時也有管理部門的監管不力的責任。

  1.2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面執法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瘲l》)的相關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六部委聯合部令《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中的職責劃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核發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依法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運輸環節充裝查驗、核準、記錄等進行監管[3] 。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監管中,路面執法是事中監管的重要手段,通過抽查的形式,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為進行合規性檢查,對不合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目前,各地正處于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時期,路面執法主體也從改革前的道路運輸管理局逐步轉變為綜合執法大隊。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是指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聯合發布的《關于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以及交通運輸部相關要求,將交通運輸部門下設的多個行政執法機構歸并為一個機構,將各交通運輸執法機構的交通行政處罰權、監督檢查權和行政強制執行權,相對集中地交由經整合設立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行使[4] 。截至2020年7月,共有22個省市(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獲批)組建省級執法隊伍或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內設機構承擔相應執法職責,其他省市機構設置方案已報審等待批復,市、縣兩級執法隊伍組建工作正在穩步推進[5] 。

  1.3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面執法問題

  通過前期調研了解到,各地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面執法主要面臨以下問題:

  1.3.1 執法人員專業能力不過硬。危險貨物品種繁多、理化性質復雜,專用容器及車輛技術含量高。因此,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路面執法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政策性,對執法人員專業能力要求較高。由于人員流動,且缺乏專業化培訓,路面執法人員對危險貨物分類、包裝、運輸裝備、托運、裝載、運輸要求等專業性法規、標準不熟悉,已經不能適應危險貨物運輸專業化要求,無法支撐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導致一些安全隱患和問題長期存在。

  1.3.2 執法監管手段較為落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面執法檢查內容較多,專業性較強,需拓展查詢其他相關信息,如電子運單信息、包裝信息、罐體檢測信息等。目前,部分省份為交通運輸綜合執法人員配備了執法終端,但主要適用于一般性的執法檢查,行業內尚未有針對危險貨物路面執法檢查的智能執法終端,總體看來,執法監管手段較為落后。

  1.3.3 跨部門跨區域協同綜合監管能力差。各省(市)行業管理部門僅掌握本省份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關信息,特別是異地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違章信息,罐體檢測報告,運單信息等難以實現高效地跨省交換和部省市縣共享。導致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有機可乘,無證駕駛、違規承運等問題突顯,增加了事故發生的隱患。比如,企業對外地駕駛員資質真偽、在其他地區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任務中是否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缺乏查驗渠道。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造假現象普遍存在,包括紙質證件造假,二維碼造假,查驗網站造假等。

  2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面執法政策依據及內容

  2.1 政策依據

  國家、交通運輸部門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方面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規,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面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政策保障。主要的法律和政策文件見表1。

  2.2 標準依據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相關的標準規范主要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工作指南》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

  (1)《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管理工作指南》。對危貨運輸企業行政許可、道路運輸證配發與管理、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行業日常監管等內容規定了規范化、系統化的工作流程,是各級管理人員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科學規范執法的技術性指導手冊。

  (2)《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 第1-7部分》。從通則、分類、品名及運輸要求索引、運輸包裝及使用要求、托運要求、裝卸條件及作業要求、運輸條件及作業要求等7個部分對危貨運輸做了全面系統的技術規定。將散落在上百個標準中的絕大部分內容進行了整合,解決了標準缺失老化滯后、碎片化、交叉沖突矛盾等問題。

  2.3 路面執法重點內容梳理通過梳理

  以上政策及標準,結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于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管責任,整理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面執法檢查過程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及檢查方法。主要依據的法規標準包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危規》)、《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見表2。

  3 智能執法終端設計及應用

  表2中已梳理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路面執法重點檢查內容,但對于執法人員而言,具體實施還有一定的難度,不僅需要較強的專業背景,還需要實時獲取交通行業或者第三方系統的數據,才可順利支撐開展執法監管任務。如檢查運單時,需熟悉617.5中對于運單格式要求,同時需要熟悉各項內容的填報規范;檢查外省車輛時,還需實時獲取外省車輛、人員的運政信息。

  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僅靠人工方式已無法保障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因此亟需設計一套專門針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智能執法終端,將現行政策標準電子化、模塊化,同時對接交通行業相關系統及第三方系統,實現相關數據的實時調取。通過系統后臺運行,將路面執法檢查內容及檢查方法盡可能簡單化,便于執法人員操作,提升規范化水平。

  3.1 技術路線

  智能執法終端將基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電子運單,實現相關信息查詢、比對、執法應用等相關功能。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要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必須隨車攜帶運單,且電子運單是行業發展趨勢。合規的電子運單必須附帶由省級相關校驗通過生成的二維碼[6] 。

  智能執法終端通過掃碼識別運單上的二維碼,獲取運單相關的車輛、貨物、人員等信息,如圖 1 所示。

  3.2 運單掃碼識別

  按照交通運輸部統一要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電子運單二維碼應由以下信息構成,見表3。

  智能執法終端通過掃碼識別可獲取車牌號、人員從業資格證號、運單編號、貨物聯合國編號等基礎信息,并據此調用運政系統相關車輛、人員詳細信息,電子運單系統運單詳細信息,罐體檢測機構的檢測信息,以及對應的危險貨物基礎知識。

  3.3 通信及存儲

  存儲數據采有MYSQL數據庫存儲數據,提供在服務器端快速執行SQL語句的有效方式。采用基于 TCP傳輸協議,提供可靠數據流服務。對應于OSI模型的傳輸層,提供端到端的面向連接的可靠傳輸[7] 。

  3.4 主要功能

  智能執法終端為路面執法人員提供便捷簡單、且專業化強的執法工具。掃描運單二維碼,出現以下功能選項,執法人員選擇具體模塊進行執法檢查。

  3.4.1 人員信息比對。通過從業資格證號,執法終端調用運政系統數據,在終端上顯示姓名、從業資格類別、從業資格有效期等信息,執法人員可對照人員紙質證件進行核對,并可記錄核對結果,如圖2所示。

  3.4.2 車輛信息比對。通過車牌號,執法終端調用運政系統數據,在終端上顯示車輛牌照、所屬企業、年審有效期、技術等級評定有效期、經營范圍等信息,執法人員可對照車輛道路運輸證進行核對,并可記錄核對結果。

  3.4.3 罐體信息比對。當檢查車輛為罐式車輛時,通過車牌號查詢罐體檢測機構中的檢測數據,在執法終端顯示該罐體是否經過定期檢驗,且檢驗結果是否有效。

  3.4.4 貨物信息比對。對于執法人員而言,危險貨物信息是專業性較強,路面執法難以有效識別監管的部分。智能執法終端將結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數據庫,根據運單上的貨物信息,對應顯示該貨物的相關執法檢查要點。

  (1)安全卡及應急防護器具。按照 JT/T 617- 2018要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目前已統一樣式,不再是“一品一卡”。終端顯示標準的安全卡樣式。并根據貨物類項,顯示應攜帶的應急防護器具要求,如圖3所示。

  (2)標志標記。危險貨物運輸包裝及車輛上應按照《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以及《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 617-2018)的相關標準安裝、懸掛標志。如運單中顯示的危險貨物為甲醇(UN編號1230),屬于第3類易燃液體,次要危險性為 6.1項,因此,車輛及包裝的標志應為第3類(根據車輛底色,第3類標志二選一)和6.1項標志,如圖4所示。

  該車的矩形標志牌應為如圖5所示。

  (3)車輛/罐體適裝性。根據《辦法》要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應符合國家標準,且與貨物性質、重量相匹配。執法終端通過索引 617.3 中相關貨物的罐式運輸車輛要求,與道路運輸證上的車輛類型進行匹配校驗。

  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式車輛應當在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承運。執法終端通過對接罐體檢測機構數據,將所運危險貨物與罐體適裝介質列表進行匹配校驗。

  (4)特殊要求。當運輸的為有毒、感染性、腐蝕性的貨物時,執法終端提示執法人員檢查以下內容:

 、俨坏眠\輸普通貨物;②運輸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容積不超過 20m3 ;③運輸劇毒化學品容積不超過10m3 ;④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車,其核載質量不超過 10(t 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罐式集裝箱除外)。

  除罐式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專用車輛在普通貨物運輸時,執法終端提示執法人員檢查以下內容:

 、倨胀ㄘ浳锊粦獮槭称、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②運輸企業是否對車輛進行消除危害處理。

  4 結語

  在交通綜合執法機構改革的大背景下,為解決執法人員專業化程度低、執法過程不規范的難題,設計智能執法終端,綜合整理現行政策、標準要求,融合相關系統數據,通過模塊梳理、便捷展示,為執法人員提供智能終端工具,規范執法過程,提供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中監管效率。

  下一步,為更好發揮智能終端應用,可進一步打通執法數據與審批機構的實時數據對接,將事前審批與事中監管融合應用,提升危險貨物運輸全鏈條的監管效能。 ——論文作者:田詩慧,范文姬,陳 達,趙億濱

  [參考文獻]

  [1] 吳金中.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監管體系問題分析及對策研究[J].公路交通科技,2015,32(12):1-5.

  [2] 周艾燕,歐陽斌,李燕霞,等.新冠肺炎疫情下對提升交通運輸綜合執法能力的思考[J].交通運輸研究,2020(1):67-72.

  [3] 楚峰.讓危貨運輸更安全更高效:解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J].運輸經理世界,2019,592(6):24-27.

  [4] 董幫友.安徽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必要性和對策[J]. 交通企業管理,2020(5).

  [5] 本刊編輯部.執法從分散到集中: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全面推行紀實[J].中國公路,2020(15).

  [6] 吳金中,范文姬,楊富峰.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運單電子化管理研究[J].公路交通科技,2015,32(12):12-18.

  [7] 劉江濤,李建榮,杜佳妮,等.基于物聯網的移動執法系統設計[J].電子測試,2019(7):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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