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4-30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各類新就業已經成為青年勞動者的重要就業選擇,并帶來了勞動價值交換平臺化、勞動參與靈活化、工作安排去雇主化等一系列重要變化。由于缺乏法定勞動關系,再加上部分政策過于剛性,新就業青年的權益保障面臨著普遍性脫鉤困局,F有的調適政策張力有限
摘要:各類新就業已經成為青年勞動者的重要就業選擇,并帶來了勞動價值交換平臺化、勞動參與靈活化、工作安排“去雇主化”等一系列重要變化。由于缺乏法定勞動關系,再加上部分政策過于剛性,新就業青年的權益保障面臨著普遍性“脫鉤”困局,F有的調適政策張力有限,適應范圍狹窄,有效保障不充分,不能系統全面解決新就業青年的權益保障訴求。應立足當前政策“短板”和青年群體需要,積極推動法定保障全覆蓋,在改革集成中提升政策適應流動性程度,按需發展多層次保障,強化平臺主體責任,全面提升新就業青年的權益保障水平和質量。
關鍵詞:新就業青年;權益保障;政策短板;改革建議
一、青年勞動者新就業的異質性及主要形態
1.青年勞動者新就業與傳統就業的區別
在新經濟推動下,我國勞動用工形式發生著深刻變化,各類不同于標準就業或者傳統靈活就業的新就業形態已經成為青年勞動者的重要過渡就業機會[1]。數據顯示,在美團騎手中有1/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約一半為30歲以下的青年[2]。在滴滴平臺新增網約車司機中,20~29歲青年勞動者占比超過40%[3]。與傳統就業相比,青年勞動者的各類新就業在生產要素利用上與互聯網大數據密切結合,在勞動形式上具有明顯的“平臺化”“去中心化”特征,經濟活動的參與方式也更加靈活自主,勞動產出附加值也明顯提升[4]。
一是勞動價值交換平臺化。傳統正規就業下,勞動者與某一單位的固定工作崗位相結合,圍繞固定工作任務和工作流程提供相關服務,用人單位是勞動要素參與經濟活動的基本組織單元和媒介中心。而各類新就業青年的勞動價值交換媒介轉為互聯網經濟平臺,在生產的全流程依托互聯網平臺提供的服務資源管道,利用大數據和算力實現需求信息的及時捕捉和供需有效匹配,以平臺所發布的經濟任務為軸心開展勞動活動,使勞動價值交換擺脫了固定組織、固定時間和固定流程的約束。
二是勞動參與靈活化。數字技術廣泛應用帶來了生產方式的變革和生產組織方式的優化提升,依托于虛擬平臺大數據和數字工具構建,實現信息的高速流轉和供需實時耦合,減少對固定生產程式和“上傳下達”科層制方式組織的依賴,工作內容分包形成為以數字化手段連接的獨立任務模塊,交予不同的經濟組織、團隊和勞動者個人開展,使青年勞動者在從事各類新就業形態時,具有更加靈活的勞動參與方式和勞動提供形式,青年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偏好決定勞動投入方式、投入程度。多單位就業、多平臺就業普遍,在參與形式上也表現出自雇、雇傭、眾包、眾扶、眾創等方式,既有異于固定雇主的正規就業,也比傳統自雇型的靈活就業更加復雜。
三是工作安排“去雇主化”。在標準就業下的勞動關系“三要素”中,人身、經濟和組織上的隸屬關系是判斷勞動關系形成的主要依據。由于互聯網經濟業態的“扁平化”和“去中心化”特征,使勞動者擺脫了單一雇主、明確勞動時間、固定勞動場所的束縛,勞動者可以圍繞勞動任務、生產工具靈活便利地開展工作,也可以根據個人安排靈活調整服務平臺。但由于勞動者與平臺之間沒有明確的組織關系,勞動者勞動行為的認定、經濟權益的保護、社保權益的落實等遇到了一定的模糊和困難。
四是勞動者收入和保障訴求提質化。互聯網經濟在提升資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產率的同時,推動勞動要素回報的同步改善,為新就業帶來了顯著增收效應,美團平臺超過50%合作騎手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滴滴平臺就業日均收入約為170元,均與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基本持平。較為穩定的經濟收入既是吸引青年勞動者從事新就業的重要激勵,也造成了他們在權益保障訴求方面不同于低門檻、基礎性的傳統靈活就業崗位,會對勞動保護覆蓋、社會保障質量有著更高期待。
2.青年勞動者新就業的基本形態及權益保障需求
根據青年勞動者與新經濟平臺結合的緊密程度和平臺對勞動要素分配和交換的干預協調力度,可以將從事的新就業區分為自雇形態、合作形態和共享形態三種方式,不同就業形式的變化也同步對青年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提出了差異化的適應性要求。
一是以平臺為完全中介的“自雇形態就業”。是指勞動者通過平臺發布信息與需求方進行對接,進行價值交換。平臺作為第三方提供中介撮合機會,不直接對勞動者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報酬收取做出直接承諾,自雇勞動者可以自主決策勞動參與,也可以根據自身合意中止服務[5]。為確保服務質量,平臺可能會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對勞動者基本技術和專業能力進行考察,或者規定費用標準,但并不意味著平臺直接對勞動服務承擔了監管及法律責任。在58同城等勞務中介平臺靈活就業的勞動者,就具有明顯的自雇特征。對于“自雇形態就業”的勞動者而言,當前適用于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保障規定均可以清晰覆蓋,其優先需求在于“擴面”,通過提高保障的強制性和對靈活勞動提供方式的適應性,為自雇就業的青年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供給。
二是以平臺為中介和管理方的“合作形態就業”。勞動者與平臺進行了更加緊密的結合,依托平臺大數據和算力的直接安排實現交易達成,工作安排受平臺規則調節。在報酬計算和發放方面,平臺確定了勞動者服務價格水平,并且直接從服務對象收取費用發放給勞動者。在服務監管方面,平臺對勞動者的服務全過程進行質量管理和行為控制。目前,我國主要網約車就業機會均可以歸為“合作形態就業”,平臺已經超越了中介撮合服務的身份角色,對勞動者行為進行深度的規范,甚至很多維度具備了勞動關系的實質性特征[6]。對于“合作就業”的青年勞動者,目前法律模糊地帶較多,權益保障主要需求在于政策“補短”,通過構建適應性勞動保障政策供給,著力回應他們需求迫切的職業傷害、養老、醫療等訴求,并構建與他們需要相適應的多元化權益保障供給機制。
三是由平臺關聯方予以管理的“共享就業形態”。“共享就業”與“合作就業”具有極大的相似性,經濟活動的組織方會直接安排工作內容。但互聯網平臺出于責任規避和管理便利考慮,不直接與勞動者發生法律關系,而是與生態伙伴企業合作,進行二次外包或眾包。目前互聯網送餐平臺騎手多采用“共享就業”的方式,訂餐平臺與配送企業相互獨立,配送企業又與配送站經營者合作,往往形成了平臺—配送企業—眾包配送站—勞動者的多重外包鏈條。雖然“共享就業”實質上并未造成勞動者平臺就業的性質變化,但在法律上形成了隔絕平臺責任的防火墻,主體關系更加不清晰。因此,“共享就業”的青年勞動者的權益保障需求既包括通過制度建設豐富提升保障內容,更要合理厘清主體權責,明確平臺對勞動者的責任義務,確保權益保障能夠充分實現。
二、新就業青年權益保障“脫鉤”的主要原因
1.身份關系模糊帶來了保障資格“缺位”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接受用人單位的組織管理、工作安排、領取工資并享有法定的勞動權益。而主要權益保障制度設計中也具有明確的正規就業關聯特征,是否形成勞動關系與權益保障資格之間構成了較為明確的因果聯系。
由于新就業青年以工作任務為目的與平臺結合,雖然平臺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安排,但是并未有明確的組織隸屬性和人身依附關系[7]。為降低成本、規避責任,平臺越來越頻繁使用共享用工形態,甚至進一步推動共享用工眾包化,導致勞動者與平臺的從屬關系更加薄弱,主體權責也更模糊,現行勞動關系規定不能直接套用,青年勞動者無法以企業職工身份參加養老、醫療保險,只能按照個體靈活就業人員方式參保[8]。工傷等部分社會保險項目和住房公積金并不面向靈活就業身份勞動者開放,使青年勞動者陷入“保障無門”的困境。
2.就業流動性加劇導致保障實施出現“斷點”
平臺經濟為青年勞動者提供了更多異地就業機會,也對權益保障政策適應流動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我國養老、醫保、失業、工傷、社會救助等政策具有明顯屬地化特征,戶籍障礙客觀存在,保障資格、繳費基數、費率水平、領取條件、待遇確定等方面的規定也因地區而異,部分保障項目統籌管理層次明顯偏低,僅養老保險實現了省級統籌,醫保等社保制度依然停留在地市級管理階段。這些都導致新就業青年在社保參保、待遇享有等權益保障環節出現一系列政策“斷點”。
一是權益保障參與存在一定的“排斥”。我國大部分地區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并沒有面向非戶籍勞動者開放,使新就業青年無法在就業地參加職工保險,只能在戶籍地參加居民保險,有效保障水平偏低,與青年勞動者的經濟社會特征和實際保障需要存在明顯偏離,并由于參保地、就業地分離,存在大范圍的“斷保”“漏保”風險。
二是權益享有可及性不足。青年勞動者的就醫需求更多集中于門診環節,由于各地醫保制度結構不統一,門診醫療是否報銷、合規目錄范圍、費用報銷比例差異很大,造成網約車司機、快遞騎手的醫療保險可利用性不充分,發生醫療風險后保障缺口仍然突出。
三是權益轉移環節程序不便。由于統籌層次偏低、繳費政策差別、信息系統未完全整合等原因,養老保險待遇跨統籌單位轉移接續流程長、耗時長,部分地方實際操作中還需要參保人員在轉入地實際繳納1個月社保,使實際轉移接續時限超過3個月,新就業勞動者沒有單位集中辦理優勢,經常會陷入“兩頭跑”的困境。
3.“去雇主化”導致了崗位勞動風險加大
經濟活動“去中心化”、經濟參與“去雇主化”,是新就業形態經濟活力的重要表現,但導致法定責任松懈,平臺企業對新就業青年的保障責任近乎完全剝離,使相關就業崗位的勞動風險加大,兜底保障缺失[9]。在薪酬保障方面,最低工資制度適用工作管理主體明確、勞動時長可測量的工作崗位,而新就業的經濟活動邊界模糊,無法認定和獲得基本勞動報酬保障。由于生育、醫療期、工傷等政策基本空白,新就業青年因為妊娠、重特大疾病、職業傷害等原因暫時離職和勞動能力恢復期間,缺乏有效的費用補償和收入代償。同時,青年勞動者對于生活質量有著更高期待,多元化、多層次權益保障也成為他們的共識,而企業職業年金、補充醫療、稅優健康險等各類補充保障計劃均以單位制為前提,與勞動關系捆綁,面向用人單位在崗在冊職工“封閉”運行,使新就業青年無法惠及。
相關期刊推薦:《就業與保障》由海峽出版發行集團主管,福建就業與保障雜志社有限責任公司主辦,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期刊。本刊創刊于1989年,是面向社會保障和建筑行業的專業性期刊。經過近二十年的辦刊經驗積累,成為福建省唯一一份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專業宣傳人力資源、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社科類期刊,名列全國同類期刊前茅。
此外,經濟參與的非正規化還帶來了青年勞動者工作年限“認定難”的風險。目前除浙江等少數省份采用了“認社保”“認檔案”的做法,對青年勞動者從事新就業的時間段工齡認定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政策依據,而是由各單位自行掌握,大部分用人單位出于管理便利對新就業工作年限采取不認可態度。在各類正規就業崗位,工齡與職務晉升、獎勵、職稱評定密切相關,將青年勞動者工作年限“歸零”的做法為他們后續轉換工作造成不便,形成終身權益損失。
4.強制性缺乏和籌資責任單一弱化了保障參與動力
正規就業群體的各項權益保障均有法定強制力,從而確保了勞動者的“應保盡保”。而面向新就業青年開放的權益保障多具有自愿性特征,由勞動者根據自身需求自主決定是否參加[10]。由于青年階段勞動者對養老、失業等長期風險意識并不充分,新就業形態“多勞多得”的分配方式進一步加劇了能力主義傾向,導致群體保障訴求分化,相當比例的青年勞動者重視當期收入勝于風險防范,較大程度上影響了新就業青年的獲得保障意愿。
成本負擔是影響新就業青年權益保障參與的又一約束條件。雖然經過四次結構性降費,但我國社會保險單位與個人費率仍達33.95%,再加上公積金、福利費等支出,職工權益保障成本占用人單位人工成本的1/3以上。正規就業崗位的權益保障或者由用人單位在稅前列支,或者由雇主雇員共擔繳費成本,職工個人自負相對有限。而按照當前的社保政策,青年勞動者若以個人身份參保,個人在養老保險方面繳費負擔高于企業職工12個百分點,醫療保險費率高2~4個百分點。再加上新就業崗位在收入方面具有“看天吃飯”的特征,收入規模不穩定,收入實現期限不確定,收入增長難以預期,無法按照正規就業職工的參保政策按月固定繳費。特別是伴隨著新經濟發展“內卷”效應初現,新就業崗位步入收入增長停滯期,進一步抑制了新就業青年的保障參與積極性。
三、面向新就業青年開展的權益保障政策調適及局限性
1.面向新就業青年權益保障進行的政策調適
與傳統靈活就業的青年勞動者相比,新就業青年面臨的權益保障障礙既有共性又有差異。在共性方面,均因為“去單位化”和流動性導致保障機會不平等和保障可及性不足。在差異性方面,由于傳統靈活就業群體的主體關系清晰,群體邊界明確,已經形成了一些相對成熟的政策來回應他們的保障訴求,《社會保險法》中明確了個體工商戶的參保權利,“同舟計劃”等專項擴面措施解決了建筑業靈活用工群體工傷保障覆蓋問題。而各類新就業形態和崗位更加具有開放性特征,法律關系復雜,靈活性更強,不能完全套用傳統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和保障措施,權益保障有效供給不足方面的挑戰更加嚴峻。近年來,我國也努力在現行政策框架下進行積極的政策調適,通過轉換身份、政策擴面、優化結構等政策創新,在局部環節提升了新就業青年的權益保障水平。
一是轉換模式,將新就業青年轉換為與其經濟特征類似的傳統就業身份。如“好活”平臺建立了在線化的個體工商戶登記系統,協助各類平臺就業的青年勞動者便捷登記注冊為個體工商戶,或者在“好活”平臺直接尋求就業機會,或者以此為中介與其他平臺二度合作,通過身份“再認定”解決了新就業青年面臨的身份模糊困境。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參加全部職工保險項目,平等享有保障機會。在保障成本方面,個體經濟從業人員費率雖然高于職工個人費率,但近年來我國為小微經濟主體提供了多項優惠政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可以申領崗位補貼、社保補貼,并按規定享有社保費用減免,極大降低了實際保障成本。
二是替代模式,通過商業保障的方式對勞動者權益保障進行替代。職業傷害多發是快遞物流業、交通通勤業新就業崗位的青年勞動者面臨的突出勞動風險。但新就業勞動者在絕大多數統籌地區尚未被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而傳統工傷保險制度所規定的工傷范圍、費率政策與新就業形態也并不兼容,工傷調查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等“三工認定”難以實施。為此,滴滴、美團、餓了么等主要平臺企業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建立了職業傷害保障計劃,在每日的平臺服務費中按比例提取保險費,為新就業勞動者提供保額為60萬~100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障和3萬~5萬元的醫療保障。
三是擴展模式,面向新就業群體拓展權益保障政策的參加范圍。廣東省等部分省份在推進“全民參保計劃”中,放寬非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政策限制,并實行按年度繳費政策。在工傷保障方面,形成了“工傷擴面”和“單獨建制”兩種思路。前者以濰坊市和廣東省為代表,濰坊市自2019年試點允許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加入工傷保險制度,參照四類費率執行,參保個人按照繳費工資0.45%繳費,在待遇上與單位參保人員執行同樣的政策標準。廣東省試點將家政人員、新業態從業人員等未建立勞動關系的特定人員納入工傷保險參保范圍,由用人單位統一按照行業基準費率浮動繳費。后者以江蘇吳江為代表,采用“政府舉辦、商保承保”方式,面向區域內以靈活就業形式通過提供勞動獲取報酬或收益的,且不符合工傷保險參保要求的勞動者,按180元/人/年標準繳費參加職業傷害保險,招標商業保險機構經辦承保。相關面向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擴面政策,既為新就業青年提供了參?赡埽茨甓壤U費等改革舉措也較大程度上化解了他們在費用負擔方面的現實障礙。——論文作者:關 博 王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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