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11-02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 要: 近年來人們對環保的要求越來越高,環境公益訴訟也越發頻繁。在訴訟中獲取有證明力的環境監測數據十分關鍵。本文闡述了環境監測數據的基本屬性,并圍繞如何得到權威性的環境監測數據做了概述。 關鍵詞: 環境監測數據; 證據; 效力 近年來,人們對環境問
摘 要: 近年來人們對環保的要求越來越高,環境公益訴訟也越發頻繁。在訴訟中獲取有證明力的環境監測數據十分關鍵。本文闡述了環境監測數據的基本屬性,并圍繞如何得到權威性的環境監測數據做了概述。
關鍵詞: 環境監測數據; 證據; 效力
近年來,人們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度不斷提高,環境管理手段也越來越受到社會和公眾的重視。據環保部統計,2017 年 8 月至 10 月,全國各級環保部門共接到環保舉報 188939 件,其中 166394 件已受理,127262 件已辦結[1]。在我黨的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習近平同志更是首次提出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目標。生態環境監測,作為環境管理手段之一,既是保護生態環境的基礎,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
一、環境監測數據的屬性
環境監測是指通過對人類和環境有影響的各種物質的含量、排放量的檢測,跟蹤環境質量的變化,確定環境質量水平。目前主要依賴于物理、化學和生物手段,其監測數據可分為在線監測數據和手動監測數據。
在線監測,是通過安裝在排污口的檢測設備自動檢測,并與檢測終端聯網,實時或定時傳輸監測數據; 手動檢測是由人工按照一定的程序、標準采集樣本,再按照標準分析方法得出監測數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在線監測屬于電子數據,而手動監測屬于書證[2]。有學者認為手動監測數據不是書證,而應歸為物證或鑒定意見,筆者認為監測數據是從內容上反映了客觀事實,既不是利用數據的外在屬性,也不是檢測人員的主觀判斷,而是一種運用特殊方法制作的能證明事實存在的證據,應歸為書證。
二、環境監測中的問題
在目前的公益訴訟中,當事人對數據的真實性、證明力等效力問題仍存疑問。在江蘇省常州市中院審理的常州市環境公益協會訴常州市博世爾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中,環境損害監測評估報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是案件審理過程的焦點問題。在此案中,原告聘請常環公司作出《常州市博世爾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場地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技術報告》,被告辯稱原告起訴所提供的報告程序不合法,因此鑒定結論不應當被采信。與民事案件相似,同一事實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證據時,哪個效力更強? 在案件中出現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時,法院是否可以當作證據直接使用? 這是值得我們探討和解決的。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出具的環境污染事件調查報告、檢驗報告、檢測報告、評估報告或者監測數據等,經當事人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因此,監測數據的取得應該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證據規定。另外,還需要符合以下一些要求:
( 一) 符合資質的檢測人員。具有環境、化學專業背景的技術人員,通過國家相關考試,持證上崗。此外,開展不定期考核、定期培訓制度,切實保障檢測人員的專業素質。
( 二) 符合國家檢測標準的儀器。儀器的質量直接關系到監測數據質量,各級環境監測站應該參照《全國各級環境監測站儀器設備配置參考標準》配置儀器設備,安排專業技術人員維護、更新,定期檢定。
( 三) 有 資 質 的 檢 測 機 構。檢測機構應該獲得 CMA 認證標志,機構內從業者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四) 完善網絡監測環境。在使用在線監測地區網絡全覆蓋,保障數據的完整連續性,建立空氣、水質、土壤、噪聲四位一體的監測網絡。加強各個環保部門之間的交流合作,不斷完善已有技術[3]。環境監測數據的證明力大小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中相關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依法定程序作出的監測數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經過公證的監測數據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監測數據。關于監測數據的真實性,筆者認為主要是檢測機構資質的認定問題。
三、結語
監測數據作為證據,對案件的定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獲得明確、全面、操作性強的環境監測數據十分必要。結合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的做法,我們首先要從立法上下手,制定出完備的環保法體制,大到環保政策方針、小到具體檢測方法,給實施者明確的指引,提高監測部門檢測結果的權威性。此外,要注重社會大眾環保意識的培養。雖然目前大眾意識到了環保的重要性,但是在監測數據提取的方式方法上仍存在不足,應該加強相關環保部門的宣傳教育,讓科學的方法滲透到各個部門的日常工作中。最后,要促進重點高等院校與相關部門通力合作,針對地區特殊的污染源開展監測活動,制定出適合本地區的緊急情況應對措施。只有注重環境監測每個環節的合法性,才能使他在公益訴訟中承擔起應有的作用。
[ 參 考 文 獻 ]
[1]環保部 2017 年 8 - 10 月全國“12369”環保舉報辦理情況[Z]. 2017 - 11 - 22.
[2]王社坤,苗振華. 環境監測數據的證據屬性與證據能力研究[J]. 實踐交流業務,53 - 55.
[3]賴彩麗,曾家源. 淺談新形勢下環境監測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J]. 廣東化工,2014,41( 21) :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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