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3-0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完善檢舉人檢舉獎勵受益制度。檢舉獎勵受益制度設立的意義在于:提高公民參與的社會積極性,向社會宣示國家機關的基本立場,鼓勵公民行使檢舉權,營造一個和諧正義的社會。在國外,許多國家都設立了專門的檢舉人獎勵制度,英美國家的公益代為訴訟制度
摘要:完善檢舉人檢舉獎勵受益制度。檢舉獎勵受益制度設立的意義在于:提高公民參與的社會積極性,向社會宣示國家機關的基本立場,鼓勵公民行使檢舉權,營造一個和諧正義的社會。在國外,許多國家都設立了專門的檢舉人獎勵制度,英美國家的公益代為訴訟制度規定了檢舉人可以以自己為原告,代表政府對那些侵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不法行為人進行訴訟。
此外菲律賓還頒發《證人保護安全和利益法》規定證人因為履行義務而受到傷害或產生疾病可以免費接受治療,對于因檢舉受到迫害死亡的證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以接受免費教育。與國外一些國家相比,我國現有的檢舉制度明顯不足,亟需完善。首先,應該增加檢舉激勵的方式。目前,我國現有檢舉人激勵制度只有獎金方面的規定,缺乏其他的激勵方式。獎金激勵制度對于檢舉行為的激勵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僅有獎金激勵是不夠的,還應該設立其他方式,例如建立保險機制,授予榮譽稱號讓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除此之外,還可以建立舉報人救濟基金,設立專門管理機構,檢舉人因檢舉生活有困難的時候可以申請此項救助基金,這樣就可以為檢舉人提供保障避免他們因檢舉遭到報復而無法正常生活。其次,還要完善獎勵機制。對于獎金金額設立上下限、設立獎金領取程序和時間,避免一些人以權謀私冒領獎金,將檢舉人的獎金收入自己的口袋。
秩序與正義是法的兩個基本價值之一。秩序是法律最基本的價值之一,是人類一切活動的必要前提,是構成人類理想的基本要素,也是人類活動的基本目標。正義是自由價值的外化,是法所追求的實質價值。而憲法權利體系中所單獨存在的權利公民檢舉權,完善保障制度加快其實施就是秩序與正義價值的體現,也是公民檢舉權憲政價值之所在。公民檢舉權作為一種有效的監督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以積極主動的方式對國家權力進行監督,以消極的方式保障普通民眾免受國家公權力的侵害并得到救濟,以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規范權力運行體系以追求法的更高價值自由,體現維護政治穩定與社會和諧的憲政價值。雖然法具有國家強制性,但是僅憑單一的公民檢舉權并不能約束強大的公權力,只有公民檢舉權制度科學合理,其保障制度嚴謹完善,激勵救濟制度管理有效并具有人性化,自由、秩序與正義這些公民檢舉權所體現的憲政價值才能得以實現。但是,憲政的更高的價值目標是對少數人即社會弱勢群體的公平的對待以實現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其終極目標則在于保障人權、重視人的尊嚴,保障每一個公民實現憲法權利。國家除了建立違憲審查制度進行審查來制止社會對少數弱勢群體的法律歧視外,做為公民基本權利而存在于國家根本大法中的公民檢舉權可以保證社會弱勢群體借助于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對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保障個人權利免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不法侵害,使得自我保護能力薄弱的社會弱勢群體擁有強大的保護能力,從而以個體的形式影響監督政府機關的工作以保證社會的整體正義和社會成員間利益分配的個體正義以實現公民檢舉權自身的憲政價值。
當前我國反腐進入深水區,公民檢舉權的保障更具有現實意義。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公民參與反腐的意識不斷增強,很多重大貪污腐敗案件都離不開群眾的檢舉揭發,微博反腐就是公眾參與政治生活,行使檢舉權利最好的論證。因而公民檢舉是我國司法機關打擊政府人員貪污腐敗犯罪的有力武器。公民檢舉權賦予公民的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追求公平正義的權利,展現了公民作為國家主人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既可以使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到社會和人民的監督,還可以遏制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貪污腐敗。通過公民檢舉真正做到將國家權力運行過程置于陽光下,做一個陽光下的公正透明的政府。目前檢舉人之所以不愿意檢舉,主要還是害怕受到打擊報復,這種打擊報復不僅直接阻礙了具體違法失職案件的檢舉而且產生了強烈的不良社會影響,使得人民群眾不敢站出來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不敢行使自己的權利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而完善的檢舉保障制度可以消除公眾的這種心理,勇敢地同違法與犯罪現象作斗爭,以此來弘揚社會風氣,這正是檢舉的現實意義之所在。
一、公民檢舉權的概念與特征
檢舉權是指“公民對于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揭發事實要求處理的權利。”檢舉權的行使有以下特點:第一,檢舉主要是指舉報或者揭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因此只要是屬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和貪污腐敗行為,均屬檢舉,因此檢舉具有一定明確性與局限性;第二,檢舉人不必與檢舉案有直接聯系,只要知道或掌握違法失職的事實,即可檢舉;第三,檢舉人無論通過什么方式,如書面、電話或直接向有關國家機關舉報揭發均可。
二、我國現有的公民檢舉權保障制度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現有的公民檢舉權制度
第一,程序與實體法律對檢舉權保障制度的規定。我國刑法規定了保護檢舉人的實體性規則,《刑法》第254條規定了報復陷害罪以及該法第255條規定的打擊報復舉報人罪等刑事制裁措施體現了刑法對于公民檢舉權的保護力度。同時《刑法》第308條規定了對證人打擊報復的制裁措施反應了我國實體法律對公民檢舉權的相關保障。其次,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保護檢舉人的相關的程序性規則!缎淌略V訟法》第49條“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安全”的規定同時也適用于檢舉舉報人。
第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保護公民檢舉權利的規定。199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實施了《關于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以更加詳盡的條文對如何保護檢舉人做出了規定。例如對于舉報人身份的保密措施,該規定列舉了以下幾條措施:舉報信件的拆閱、登記、轉辦以及保管和當面或者電話網絡舉報的接待、接聽、記錄調查等工作,建立健全責任制,嚴防泄漏和遺失舉報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追查檢舉人,對于匿名舉報的不得鑒定筆跡。這一列措施都是對于檢舉權利的保障。
(二)我國公民檢舉權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一,有關機關對檢舉權的保密制度制定不夠系統和完善。由于一些利益群體之間的不正當交易,很多檢舉人的檢舉信息被泄露,檢舉信息很容易的落到被檢舉人的手里,這導致很多檢舉人受到打擊報復,這使得很多人不敢將自己知道的貪污腐敗的證據交給相關機關。做好檢舉人保密工作是我國公民檢舉權制度完善的重要內容,否則會有更多的無辜檢舉人被打擊報復,甚至被迫害生命。那些被打擊報復的案件在我們現實社會里比比皆是,例如李文娟案,遼寧鞍山市國稅局分局干部李文娟在向國家稅務總局舉報自己單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后,打擊報復接踵而至,被單位辭退被拘留,甚至還被送去勞動教養。
第二,我國的相關法律在檢舉權保護方面缺乏相關的制度性規定,尤其缺乏對檢舉人檢舉后如何救濟的規定。檢舉人被打擊報復后無法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公檢法三機關分工不清,檢舉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三款對此就做了明確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控告人、報案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生命財產安全。”不難看出,該規定只是說要公、檢、法三機關機關給予保護,但是對于三者的具體分工,職責范圍和相應的受理程序卻沒有規定。這就致使了在實踐當中公檢法三機關的職責不清,權責不明,出現“誰都負責”而實際上“誰都沒負責”的狀況。
三、如何對公民檢舉權保護制度進行完善
第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該制定專門的《檢舉法》或《公民檢舉權利保護法》。我國目前還沒有與公民檢舉權相關的法律,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讓檢舉人依靠國家強制力量去實施自己的權利。這樣既能夠有效的保障檢舉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檢舉人不被打擊和報復,更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積極性,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更有力的幫助與保障。首先,我國必須從憲法角度對公民檢舉權加以明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們一切法律的標桿和準則,任何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不能脫離憲法的基本原則。因此,要制定公民檢舉權利保護法收先要做到的是在憲法找到檢舉權保障制度設立的依據,而我國《憲法》第41條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發的制定主體,其制定的法律比較具體明確,而憲法的規定則非常抽象化,生澀難懂,因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專門的《檢舉法》是最有效的保障公民檢舉權的方法。同時,這也是連接憲法和其他的法律性文件的橋梁和紐帶。其次,與之相比較下位的部門規章和部門規定等有關檢舉的規范性文件需要一部專門的上位法來保護和規范,其制定和修改需要以上位法為依據。如果沒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專門的法律,那么較下位的規定檢舉和檢舉權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就沒有直接的依據來加以制定,只能依靠憲法,而憲法的規定又過于原則,其結果就是會導致較下位的專門性的法律規范性文件缺乏統一的指導思想,不敢有所突破,不能發揮作用從而失去制定的意義。
第二,完善檢舉人救濟制度。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如果檢舉權沒有一個行之有效的救濟制度,那么公民的檢舉權也就無法保障,因此完善檢舉救濟制度至關重要。目前,在我國人民法院是檢舉人主要的救濟機關,從執行情況來看并不樂觀。由于人民法院的工作繁雜,檢舉人的權益無法及時得到保障,因而我國應該設立一個專門的檢舉救濟機關,受理檢舉人的申訴。這樣既可以減輕人民法院的負擔,也可以高速有效的保障檢舉人的合法權益。檢舉人也就不會束手束腳,知而不報。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對檢舉人的保障問題,增加檢舉的救濟的訴訟途徑。首先,可以設立特別的民事侵權行為類型與因檢舉而被打擊報復的情況相對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侵權人負舉證責任。其次,設立行政訴訟途徑。人民法院作為最終的救濟機關,司法訴訟是檢舉人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當檢舉人向受理檢舉機關舉報違法犯罪的情況時,如果對于相關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應該賦予檢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明確規定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和程序,保障行政訴訟救濟途徑順利的實現。最后,完善刑事訴訟途徑。我國刑法規定報復陷害罪的最高量刑期為七年與一些國家相比懲罰力度較小。其他國家例如美國,對打擊報復行為最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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