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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合同相對性原則制度的管理模式

發布時間:2014-09-1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現代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商業貿易日趨頻繁,社會環境更加復雜的,傳統意義上的合同相對性遭遇諸多挑戰。各國紛紛通過立法對原有的規則進行補充修訂。筆者根據各方觀點,對合同相對性原則及其突破的相關內容進行論述。 一、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內涵 依據《民

  摘要:現代社會經濟的日益發展,商業貿易日趨頻繁,社會環境更加復雜的,傳統意義上的合同相對性遭遇諸多挑戰。各國紛紛通過立法對原有的規則進行補充修訂。筆者根據各方觀點,對合同相對性原則及其突破的相關內容進行論述。

  一、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內涵

  依據《民法通則》第85條的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此所謂“協議”,指的就是“合意”,即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是簽訂的合同需有一個雙方合意的過程,生效的合同只對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生效,這就是合同的相對性原理。

  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對生效合同的效力范圍所作出最明確的界定,具體內涵包括四個方面:主體具有特定性,就是締約的雙方當事人一經簽訂合同,只要一方違約,另一方就可以按照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和違約訴訟;內容具有相對性,指除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外,只有締約雙方才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得主張權利;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總是相對應而存在的,任何權利的享有必然以義務的履行為前提;責任具有相對性,這一情形存在于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情形,責任的承擔也只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

  二、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的含義及表現

  (一)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的含義

  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享有合同上的請求權,或承擔合同上的責任,即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依據此含義,相對性原則的突破不僅僅將合同外的第三人納入了合同主體的范圍;同時為了交易安全、維護交易雙方的利益。合同相對性在這些方面的突破,讓新出現的一些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形得到了合理的解決。這是運用合同相對性突破解決現實問題的典范。

  (二)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的典型表現

  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歸結起來,就是合同相對性在主體、內容、以及合同責任三方面的突破,現就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存在的幾種典型的表現形式作分析:

  1.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即合同之債的保全,是指債權人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以免危及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1]根據《合同法》第73條的法律條文的規定,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是有條件限制的。代位權的行使必須滿足以下幾項條件:首先,債權人對債務人擁有合法的債權;其次,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屆至清償期,同時對債權人的債權的履行已經陷入了履行遲延。這樣,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才能真正受到法律的許可與保護。

  屬于合同的保全制度的還有一個撤銷權,在我國《合同法》第74、75條中有關于撤銷權的規定。關于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在客觀上,債務人須具有針對自身財產的一切減少責任財產或者增加財產負擔的行為;且債務人在實行這一損害行為時間須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上述行為還得有危及債權之虞。在主觀上,包括債權人的惡意和受益人的惡意,要求債務人在行為時主觀具有故意,并且明知自己的行為將會危及債權;受益人也明知這一事實并從債務人的行為中獲得了利益。

  2.債權物權化

  債權物權化,是指債權突破了相對性,具有對抗一般人的法律效力。隨著經濟的發展,債權和物權的界限逐漸模糊,在特定領域債權與物權目的性和手段性發生了交錯,出現了債權物權化的趨勢和現象。如我們在不動產買賣時,經常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說法。這是典型的債權物權化表現。此項制度的最大的意義在于保障承租人生產、生活穩定,保護租賃交易安全,促進物盡其用。

  債權物權化的另一項代表制度,就是《物權法》上規定的預告登記制度,預告登記,是指為了保護債權的實現、保障物權的順位請求權等而進行的提前登記。預告登記與一般的物權登記不同,一般的物權登記都是在物權已經完成的狀態下所進行的登記,而預告登記是為了保護將來物權變動所進行的登記。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買方支付了一定的金錢,就形成了一個債權債務關系,并沒有真正地完成物權變動。正因為法律規定了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買方得以將其債權予以公示,以此來對抗出賣人和第三人處分物權的行為。但是進行預告登記不是無條件的,必須是在債權人已經支付一半以上的價款或者債務人書面同意進行預告登記為前提。所以,預告登記也對債權人進行了限制,為保護交易各方的利益做出了貢獻。

  3.涉他合同中的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據合同的效力是否涉及合同中的當事人還是合同外的第三人,將合同分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在涉他合同中,最能夠體現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的制度應當屬于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說,合同的主體必須要涉及三方當事人,必須是債權人同債務人約定由第三人對債務人直接取得債權。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并非是一種固有的合同類型,譬如在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都可以為第三人利益作出約定,這才成就了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可以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受益人亦可根據雙方約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的賠付。被保險人即是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的財產或人身的權利人,被保險人不限于合同當事人。受益人是指保險合同利益的指向對象,受益人可以依據合同內容享有相應的請求權,受益人亦不限于合同相對人。受益人更是可以依據合同權利提起對保險人的相關訴訟。

  三、合同相對性原則突破的意義

  每一項制度都有其存在的現實意義,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的突破是適應經濟生活、解決現實問題的基礎上形成的。最終的目的是在于定紛止爭,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讓各利益群體重新找到利益,保障法律的公平正義。

  (一)有利于解決社會糾紛和提高司法機關的效率

  合同是合同當事人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并未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故合同的效力本不應該及于合同外第三人。但是隨著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往往又會出現合同的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法院在處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糾紛時,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作為依據,不敢妄下定論,所以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真正地解決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法院處理類似糾紛的情況也有法可依,提高了法院的辦案效率,節約了法院的司法資源。

  (二)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的見的方式實現”。任何一項的制度構建都必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自愿、公平、等價、有償”是市場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則。合同相對性原則在解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的時候,暴露了其明顯的不足,這樣合同中所涉及的利益主體就有可能存在利益受到侵害;此時,如還依據原有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去調解新出現的問題,必然造成社會的不公正,背離了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理論,就在于保護每一個受到不法侵害的利益主體,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三)有利于正確把握合同相對性原則及其突破的關系

  合同相對性原則是合同法的根基,它確保了合同法充分發揮其規范作用,約束合同相對人,確保合同利益順利實現。在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原有的合同相對性原則顯現出不足,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必須對合同相對性原則進行必要的修正和補充。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作為對合同相對性的補充,要在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前提下,對其進行適當的突破,不但更適合于現在頻繁的商品交易的需要,符合交易便利和交易經濟的原則,從而彌補了相對性原則的不足,體現了個體本位向社會本位法律思想轉變的需要,更有利于中國法治的健康發展和經濟的良好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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