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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我國當下殘疾人權利保障的現狀及改善措施

發布時間:2014-09-1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我國殘疾人的數量已經達到8296萬人,占全國人口總數的6.34%。殘疾人家庭收入低,貧困問題比較突出,殘疾人的受教育水平也有待提高。同時,與殘疾人的需求相比,殘疾人的各項服務非常有限,殘疾人接受醫療、康復服務的比例仍然較低。可見,我國的殘疾人

  摘要:我國殘疾人的數量已經達到8296萬人,占全國人口總數的6.34%。殘疾人家庭收入低,貧困問題比較突出,殘疾人的受教育水平也有待提高。同時,與殘疾人的需求相比,殘疾人的各項服務非常有限,殘疾人接受醫療、康復服務的比例仍然較低。可見,我國的殘疾人權利狀況不容樂觀,他們的生存與發展狀況已成為我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一、我國殘疾人權利保障的現狀

  (一)殘疾人權利的立法保護

  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初步形成了包括憲法、法律和相關法規、規章在內的殘疾人權利法律保障體系。

  我國1982年《憲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這是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對殘疾人保障作的原則性規定,體現了國家對殘疾人問題的關注和對殘疾人權利保障事業的重視。1990年12月28日,我國第一部保障殘疾人權利的法律——《殘疾人保障法》獲得通過,使殘疾人的憲法性權利具體化。該法自1991年施行以來,對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并于2008年4月24日與時俱進地做了修改,使我國的殘疾人人權保障事業進入了一個新時代。

  國家在制定法律的同時,還頒布了相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比如《殘疾人教育條例》《殘疾人就業條例》《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此外,我國于2007年3月30日加入了《殘疾人權利公約》,使我國殘疾人權利獲得了國際法層面的保護。

  另外,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義務教育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均在各自領域規定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的內容。

  (二)殘疾人權利的行政保護

  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于1993年成立,負責研究和制定殘疾人工作的相關計劃和優惠政策,協調解決殘疾人問題。同時,地方各級政府也積極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目前,我國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殘疾人工作機構體系。

  在康復方面,國家采取相應措施積極幫助殘疾人進行康復工作。在教育方面,國家采取了為殘疾學生減免學費、開設特殊教育學校等措施,鼓勵殘疾人接受教育,完成學業。在就業方面,采取集中安置、按比例就業、公益性就業、個體就業等方式促進殘疾人就業權的實現。在社會保障方面,通過采取最低生活保障、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措施,以滿足殘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此外,我國在殘疾人的扶貧開發、文化體育建設、法律援助工作等方面也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殘疾人權利的司法救濟

  司法救濟是權利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我國對殘疾人權利的司法保護主要體現在:

  第一,對殘疾人予以司法救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第3條第5款規定,“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截止到2011年底,全國成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761個,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545個,辦理案件4153件。

  第二,為殘疾人提供訴訟便利。例如,廣州市中院要求基層法院到有困難的殘疾人所在地開庭,成立殘疾人案件合議庭和巡回法庭;對由于殘疾人客觀困難而無法調取的證據,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

  第三,嚴厲打擊侵犯殘疾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在涉及殘疾人的案件中,各級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堅持公平公正,各級人民檢察院積極行使法律監督權對案件進行監督。近些年來,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的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案件不在少數,維護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殘疾人權利保障存在的問題

  經過近些年的努力,我國殘疾人的權利狀況日漸好轉,殘疾人事業也得到了相當大的發展。但是,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方面存在不足

  1.憲法權利宣示不足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2004年新修訂的憲法第33條第3款明確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但憲法第45條僅規定了殘疾人享有物質幫助權、勞動權、教育權等,而缺乏關于人身完整權、人身安全權、遷徙自由權等規定。

  2.專門立法存在疏漏

  我國《殘疾人保障法》存在著以下不足之處:第一,法律規定有限。生命權、隱私權、遷徙自由、婚姻家庭權等規定較少,殘疾的婦女和兒童作為殘疾人中的特殊群體也沒有專門的規定。第二,執法責任不明確。該法第59條規定第1款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組織投訴,殘疾人組織應當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支持”。這一條文缺少對殘疾人組織及有關部門或單位不作為責任的規定,在實踐中造成了困擾。第三,執法主體、執法程序不明確。該法第60條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但沒有規定具體由哪個部門來處理,因此在實踐中出現了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人人有責卻無人負責的局面。

  3.法律體系不夠健全

  首先,相關配套法律缺失。對殘疾人權利的保護,但靠一部《殘疾人保障法》還遠遠不夠,需要其他法律的配合。其次,行政法規不夠健全。目前,我國只有《殘疾人教育條例》《殘疾人就業條例》《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三部行政法規,無法滿足殘疾人權利保障的需要。再次,部門規章不成體系。目前,我國只有財政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勞動保障部和國稅總局等部門發布了一些針對個別情況的通知和意見,沒有形成體系,在殘疾人權利保護的很多方面沒有具體的操作規則。

  (二)行政保護力度不夠

  1.保障機構不完善

  《殘疾人權利公約》第33條要求各締約國在國內建立主管機構和監督機構,但我國《殘疾人保障法》對此卻沒有做出規定。目前的實踐中,由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研究和制定殘疾人工作計劃和相關規定,并通過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予以實施。這種做法的弊端是,前者是由多個部門組成的協調和議事機構,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和獨立的辦事機構,實際效果不佳;后者是代表殘疾人利益的非政府組織,法律沒有明確賦予其監督職能,因此在監督殘疾人權利的實現時受到了很大限制。

  2.社會保障不充分

  目前,我國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水平低于社會平均水平,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根據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的結果,2005年,全國人均收入水平農村為4631元,而殘疾人家庭的人均收入不足全國人均水平的一半,2.95%的農村殘疾人家庭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7.96%的農村殘疾人家庭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間。此外,殘疾人受教育的機會少,文化程度偏低。2005年,15歲以上的殘疾人中文盲人口為3591萬人,文盲率為43.29%。

  (三)司法救濟較為薄弱

  1.司法救助范圍狹窄

  根據《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只有“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這樣就可能將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參與訴訟的殘疾人排除在外,不利于對殘疾人權利的保護。

  另外,在相關法律中,只規定了被告人是盲、聾、啞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時,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而除了盲、聾、啞人以外的殘疾人,如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者,則被排除在法律援助的范圍之外,這不利于對殘疾人權利的平等保護。

  2.無障礙建設尚欠缺

  《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剛剛實施,我國在司法系統方面的無障礙建設還非常欠缺。一是在無障礙設施建設方面,我國各級司法機關的內部設施大都是按照非殘疾人的標準設立的,基本沒有達到無障礙的程度。二是在無障礙信息方面,我國的司法文書大多是針對正常人的普通文本,通常情況下很少有盲文版或大字版等無障礙文本,在庭審過程中也很少提供手語、字幕等無障礙信息,這影響了殘疾人的信息交流。

  三、我國殘疾人權利保障的完善

  殘疾人權利保障是一項長期的系統的工程,能否解決好殘疾人的權利問題,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針對我國目前殘疾人權利保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殘疾人權利保護的立法建設

  第一,在憲法層面,加強殘疾人權利的宣示?梢栽趹椃ㄖ,對殘疾人的生命權、人身完整權、人身安全權、遷徙自由權等公民和政治權利做出規定。

  第二,在法律層面,在《殘疾人保障法》中,可以將殘疾婦女和兒童的權利作為單獨的章節予以規定。此外,應當在法律責任方面進行細化,使執法主體、執法程序更加明確具體。

  第三,頒布配套法律法規。首先,應當盡快出臺與《殘疾人保障法》相關的法律,比如《社會福利法》《社會救助法》《社會保障法》等。其次,抓緊制定關于殘疾人康復和文化生活的行政法規,使殘疾人的各項權利落到實處。最后,應改變目前規章只針對個別情況的局面,使規章更具有適用性和操作性。

  (二)加強殘疾人權利保護的行政建設

  第一,建立專門的殘疾人保護機構。根據現實情況,可以考慮兩種辦法:一是把國務院殘疾人工作委員會這一非實體機構,轉變為國務院辦事機構;二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者委托,賦予中國殘聯以行政主體地位。由專門機構負責制定殘疾人工作的計劃和相關規定,并對殘疾人權利的實現狀況進行監督。

  第二,增加政府對殘疾人事業的投入。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幫助殘疾人進行康復,大力促進殘疾人受教育權和勞動就業權的實現,提高對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水平,并且想法設法提高殘疾人的經濟收入和生活水平,使殘疾人的生存狀況得到改善。

  此外,政府還應當推動非政府組織的建設,借助社會力量保障殘疾人權益。

  (三)加強殘疾人權利保護的司法救濟

  第一,完善司法機關的無障礙設施建設。例如,在各級司法機關內建立殘疾人專門通道,安裝殘疾人專用衛生設施,建立供殘疾人休息的場所等,為殘疾人提供便利。

  第二,加強司法機關的無障礙信息建設。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有需要的殘疾人提供盲文版或大字版的訴訟文書,提供手語、字幕等信息支持,更好地保護殘疾人的訴訟權利。

  (四)加強殘疾人權利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一,加強人權思想的宣傳。通過加強殘疾人人權的宣傳,一方面,使全體社會成員樹立尊重殘疾人權利的觀念,另一方面,使殘疾人自身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并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注重扶殘意識的培養。作為社會特殊而又困難的群體,殘疾人往往被社會所忽略。因此,要加強民眾的道德教育,逐步消除人們對殘疾人的歧視與偏見,培養人們的扶殘意識,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扶殘助殘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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