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咨詢服務,正當時......期刊天空網是可靠的職稱工作業績成果學術咨詢服務平臺!!!

淺談如何對我國建筑作品的著作權進行保護管理

發布時間:2014-09-1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建筑物作品和一些藝術性作品不同,因為建筑物作品具備著一定的實用特性,設計人員可能所顧慮的部分不夠周全,在建筑物建成后使用的過程中會必要的進行功能的改善,在此情況下,也要根據必要的修整權力進行處理。此方面,在我國所提出的著作權法律法規方面還

  摘要:建筑物作品和一些藝術性作品不同,因為建筑物作品具備著一定的實用特性,設計人員可能所顧慮的部分不夠周全,在建筑物建成后使用的過程中會必要的進行功能的改善,在此情況下,也要根據必要的修整權力進行處理。此方面,在我國所提出的著作權法律法規方面還缺失著詳細的規范。

  一、建筑作品構成要件分析

  對于建筑物本身會擁有著作權法的保護,可是不說明只要是建筑物,就會擁有著作權法的相應保護。建筑物的自身一定得符合著作權法當中所涉及到的建筑作品,才可以在一定意義下利用著作權法對自身充分保護。按照有關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表示:著作權法稱之為作品,主要指的就是科學、藝術以及文學范疇中具備特定性的成效。因此任何建筑物想要升級為建筑作品,一定要對幾個層面相應滿足:

  (一)客觀表現形式需要突出

  客觀的表現形式是通過著作權法保護建筑作品的重要形式。若建筑作品方面僅僅是單純的建筑設計人員的思想構成,缺失具體的建筑物的形式下,就不能夠得到著作權法的合理保護。

  (二)特定性在建筑作品中需要具備

  所謂特定性是關系到著作權法有效保護的基礎性條件。同時,還是包含我國大陸的法系形式國家,以及美英法系的國家,以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基礎性條件。

  二、建筑作品人身權所存在的不足

  人身權主要指的就是,民事的主體成分依照相關法律所獨享的,不能夠轉讓其它并不能夠和自身分離的民事權利。按照伯爾尼公約主要提出,任何成員國家對幾方面人身權需要多加保護,具體包含:對作品保護的完整權、署名權。在我國所屬的著作權法當中,明確的指出著作權當中包含:對作品保護的完整權、修改權、署名權以及發表權的人身權。

  (一)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以及修改權

  在修改權方面,主要指的就是對授權或者作者進行修改的過程中的權力。保護作品的完整權方面,就是對作品保護的過程中,不受到篡改或者歪曲的損害。進行實踐的過程中,很多國家都會把修改權的主要信息囊括在對作品保護的完整權當中。具體的進行分析,保證作品完整權和修改權是權力的兩個方面,其中包括正面和反面。以正面的角度來分析,建筑物作者有權力對自身的作品進行修改;以反面的角度來分析,建筑物作者有權利控制其他人的隨意增刪或者修改自身的建筑物作品。

  相應的法律明確規定,僅僅是建筑物的作者才可以對作品進行隨意的修改,由于是自身的建筑物作品,所以對其進行篡改或者歪曲作品也是理所應當的行為。建筑物在建成之后對公眾的第一感覺,就是外觀的整體印象,此外觀就是建筑設計人員進行思維構思的表現模式。針對建筑設計人員的表現模式會得到著作權法的合理保護。在針對建筑作品的修改權方面,具體包含兩個層面,其一是沒有經過設計人員的同意,不能夠盲目的修改建筑物外觀;其二若對建筑物外觀進行了不合常理的修改,就不能夠將設計師的名字標在建筑物上。在建成建筑物之后,建筑的主要設計人員基本上不是建筑物的產權人,在產權人方面能夠擁有收益、使用、占有以及占有的權力。其中所涉及到的處分權讓產權人能夠開展建筑物的改造。

  怎樣才能夠將這一類別的權力沖突妥善的處理,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利用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改善。產權人具有對建筑物必要修改的權利,因為在必要的修改程度上,是建筑外觀上必須要開展的。除了必要的修改之外,其他層面的改造都是沒有權利的。

  (二)發表權

  所謂發表權主要指的就是,只有作者能夠對作品有決定發表的權力,其中對于何時發表也會擁有一定的決定權。我國通過著作權法重點保護的建筑作品,主要包含的是建筑為自身,不會包含建筑模型以及建筑設計圖方面。在這樣的情況下,就產生出怎樣剖析對建筑物自身開展發表的現狀。其一,需要明確建筑作品是需要對其開展著作權保護的,相應的作者需要擁有發表建筑作品的權力。其二,在我國的著作權法當中,建筑作品是較為新型的作品模式,在使用發表權過程中,因為建筑物所具備的獨特性質一定會和建筑物作品之外的模式發表有著一定的差異。

  由于建筑物擁有著全面的公開性,也就是建筑作品往往具備著感知公共場所的特性,也就是當建成建筑物之后,就一定被人民群眾所關注。然而,按照建筑物發表權的特征,建筑物作品的自身作者所具備的發表權,指的是有權利讓公眾關注,以及有權利不讓公眾關注的權力。然而,在建筑作品建成之后被公眾采納的時候,就表示為作者已經失去了將建筑物對外發表的權力。

  (三)署名權

  按照著作權法的相關內容,其中的署名權指的就是完善的體現作者的身份,能夠擁有對作品正確署名的特有權力。因此,署名權能夠對作者身份權力充分確定,作者有權利署上自己的筆名或者真名,并且還有權利不署名字,對于署假名方面也完全可以。此外,署名權基本上包含著其他的含義,也就是作者擁有對署名禁止書寫的至高權力。往往在電影的作品以及文字的作品當中,作者在署名權方面基本上不會產生任何問題。

  可是,建筑作品中的署名權使用過程中,就會產生或多或少的問題。在理論的角度上進行分析,建筑設計師擁有著在建筑上署自己名字的權力,基于此來將作者的身份充分建立。但較多的建筑物產權負責人,知識對房屋建筑總體的質量嚴格關注。對于建筑物的設計人員是某人不是較為關注,同時不是特別渴望在自身的建筑物當中,將設計人的名字顯現出來,特別是在設計人員運用假名或者筆名的時候,由于此做法一方面在建筑物的外觀美化上會帶來負面的影響,另一方面還會對建筑物的人權人方面帶來不利的影響因素。

  所以,需要善意的使用署名權力。若建筑的設計人員極力的需要在自身所設計的建筑物上,用不適合的尺寸或者不正常的方法將自己名字標記在建筑物中,就會說明此做法是非善意的行為,不予推薦。那么,建筑的設計師在署名的需求方面,有必要在建筑物上規定自己名字的體現價值,但是前提是不影響建筑物的外觀。

  三、對我國建筑作品人身權的完善措施

  (一)物權人和作者權力的沖突解決對策需增加

  在我國,對于財產所有權人以及著作權人權力不斷的加大,促使建筑作品中的建筑物所有權以及作者人身權之間所產生的沖突逐漸的展開,然而,在我國的相關立法當中基本上會對解決對策缺失針對性的規定。其中《物權法》的推出,使得建筑所有權的保護力度不斷的加大,所以,著作權法也需要針對立法的內容,將物權人以及建筑作品作者的權限明確的劃分,基于此來將解除紛爭的目的實現。

  所以,適合在制作權當中,將人身權開展有效性的制約,在標準方面需要規定建筑物的所有人,不能夠隨意的修改設計作品中的特定部分。

  (二)署名權的完善

  我國在建筑作品署名權方面,存在著有名無實的問題,此現象適合在立法階段中有效的開展署名權善意形式的原則,修訂法律的過程中需要將此規定增加,從而將署名權全面化改善。

  (三)建筑作品范圍需拓寬

  對建筑作品的保護,一定要包含建筑物的保護。一方面需要有效的保護建筑物,另一方面還需要在建筑物設計圖當中有效的保護施工圖。之所以著作權法會保護建筑作品,主要是由于建筑作品是設計師的合理思維表達啊方式,建筑物能夠將建筑設計師的設計風格體現出來,然而,建筑設計圖則能夠將設計師的設計理念充分凸顯。也就是,設計師的思維表達模式具體會依靠有形的載體才能夠表達出來,這一系列的載體需要構成著作權保護的關鍵成分。

  可是,按照我國的著作權法中的相關條文,建筑設計圖基本上不屬于完整的建筑作品。我國所具備的規定內容和伯爾尼公約有著一定的距離。進行實踐的過程中,建筑作品的對應作者不能夠將保護的作用實現。所以,對我國著作權法的修訂階段,需要把建筑作品的領域不斷的升級其具體化,要把建筑模型和建筑設計圖有效的融入到建筑作品的領域中。

  (四)發表權的完善

  基于建筑物自身所具備的發表權顯示出的特有性,由于建筑物的建成一定會會被人民群眾感知到。所以,建筑物設計者擁有著發表的相應權利,在其中所涉及到的發表權方面,還擁有著經過使用后直接告罄的特征。在這一特征上,能夠對其他發達國家的著作權法充分借鑒,某國家規定建筑作品是著作權人開展的建造流程,此流程能夠允許其發表。

  根據以上的論述,建筑作品中的相應作者,對人身權所進行的修改權、署名權以及發表權,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在建筑產品人身權立法中予以完善時進行的細致分析。建筑作品有必要在表現形式上客觀的展現,以此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023最新分區查詢入口

SCISSCIAHCI

7799精品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