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8-3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依法享有的法律監督職權包括:職務犯罪偵查權,批準逮捕權,偵查活動監督權,立案監督權,公訴權,審判活動監督權,對法院判決、裁定的抗訴權,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法監督權,對監獄、看守所和勞動教養活動的監督權等權
摘要: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依法享有的法律監督職權包括:職務犯罪偵查權,批準逮捕權,偵查活動監督權,立案監督權,公訴權,審判活動監督權,對法院判決、裁定的抗訴權,對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法監督權,對監獄、看守所和勞動教養活動的監督權等權能。檢察權對強化法律監督,確保司法公正,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特別程序概述
特別程序是以第五編的形式出現在刑事訴訟法中,這也是刑事訴訟法中的重大調整,特別程序共四章,分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二、特別程序中賦予的檢察權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中賦予的檢察權,主要為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所謂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據其的犯罪原因、犯罪情節和性質,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設定一定的條件,如果在考驗期內,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履行相關的義務,遵守相關的規定,檢察機關就對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對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二)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是指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財產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是指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即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
(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強制醫療,是指對于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三、檢察機關在特別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職權和職能及檢察機關在特別程序中行使檢察權的現實意義
針對特別程序這一編,試析檢察機關在特別程序中的職權、職能等作用,就檢察機關將如何貫徹執行特別程序進行分析,進一步把刑事訴訟法靈活運用于檢察工作之中,突顯檢察機關在特別程序中行使檢察權的現實意義。
(一)檢察機關在特別程序中的職權、職能
1.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程序
首先,從犯罪主體上來審查,犯罪主體必須是未成年人,即未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然后是審查犯罪侵犯的客體,必須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客體。接著審查主觀方面,必有悔罪表現。最后審查客觀方面,綜合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符合起訴條件,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職能的過程中,必定對犯罪記錄進行嚴格保密措施,尤其對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如辦案需要,必須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予以保密。
2.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檢察機關必須對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必須為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還有除瀆職犯罪之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在和解犯罪在內。檢察機關對和解的性質、內容進行審查,有效起到法律監督的作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檢察機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中,需要審查涉案財產必須是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所涉及的財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到案,或者其死亡的,檢察機關應根據相關規定行使法律監督權。
4.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檢察機關審查強制醫療程序的主體時,應特別注明其為特殊主體,必須是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判斷其有實施暴力行為,其實施的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檢察機關應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程序,并在啟動、執行強制醫療程序的過程實行監督。
(二)檢察機關在特別程序中行使檢察權的現實意義
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旨在為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一個在非監禁環境中,改過自新,回歸社會的機會,而通過犯罪人履行義務,不僅起到了對犯罪人懲戒、警戒、教育和改造的目的,也避免了采取刑罰手段導致犯罪人對國家、社會產生仇視和報復心理,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既能減輕檢察機關出庭公訴的壓力,又能集中司法資源辦理重大復雜的案件,是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的治本之策。
未成年人有過犯罪的記錄,其接受過判刑后,在將來的升學、就業、婚戀等方面都可能受到歧視,對子女教育的培養、家庭的經濟生活等也將受到不良影響。檢察機關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將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將對其的不利影響盡可能降到最低,使有過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能夠平等享有與其他正常人一樣的權利和機會。
當事人和解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為利益最大化而選擇的案件解決方式。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應當受到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憲法和法律都賦予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手段,在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中檢察機關法行使的檢察權,不僅是必須對和解的性質、內容真實合法性及協議履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而且還對刑事方面處置的法律監督。
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案件沒收程序的設置,是對反腐敗、反恐等重大案件工作高度支持,有利于嚴厲懲治腐敗、恐怖活動犯罪,有利于檢察機關更好地開展檢察工作,為國家和集體挽回巨大的經濟損失,確保沒收程序執行到位將會是關鍵所在。沒收非法所得的程序,涉案的犯罪所得不管處于何種狀態、位于哪個地方,處在何種時段,均存在被沒收的可能性、風險性和潛在的不確定性,這種不可預測性對罪犯們向境外轉移財產必將產生一定的威懾力和遏制作用。
檢察機關不僅是精神病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主體,也是精神病強制醫療程序實施的監督者。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刑事訴訟的全過程都負有監督職責,當然有權利也有義務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實行監督。
檢察職能是復合性權能,檢察機關擁有法律賦予的多項法律監督職能。其不僅承載著打擊刑事犯罪、懲治貪污腐敗的重要任務,還擔負著監督行政權和審判權依法行使,維護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神圣使命。因此,檢察機關應當立足宏觀性和戰略性高度,在科學發展語境中審視檢察權的運行機理。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將進一步完善,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使特別程序更具有科學性、系統性、靈活性,在實踐中更具有可選擇性、操作性,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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