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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如何對虛擬財產犯罪進行制度管理

發布時間:2014-08-2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如在《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規定后面可以增加一款:盜竊虛擬網絡財產等無形財產的,數額較大者,依盜竊罪進行定罪處罰。通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將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納入盜竊罪的范疇進行規制,不僅是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打擊犯罪,保護公眾

  摘要:如在《刑法》關于盜竊罪的規定后面可以增加一款:“盜竊虛擬網絡財產等無形財產的,數額較大者,依盜竊罪進行定罪處罰”。通過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將侵犯網絡虛擬財產的行為納入盜竊罪的范疇進行規制,不僅是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打擊犯罪,保護公眾財產法益的本質要求。

  一、虛擬財產概述

  對于虛擬財產概念的定義,學者有不同的概括和歸納,有的學者認為虛擬財產是指在特定的網絡虛擬環境里具有特定歸屬的虛擬財產,包括虛擬裝備、郵箱、虛擬貨幣等;另有學者認為虛擬財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網絡游戲空間存在的財物,包括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貨幣、游戲人物擁有的各種裝備等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

  上述兩種觀點即為廣義虛擬財產與狹義虛擬財產之分,從辯證法的角度來看,廣義的虛擬財產和各種類型的虛擬財產之間存在共性和個性的關系。而任何事物之間的共性和個性之間又存在著其內在的聯系。共性存在于個性之中。要把握事物的共同點,就必須先認識事物的特殊性,遵循從個別到一般的認識路線;诖耍疚木蛯iT討論依托于網絡空間的網絡游戲中的這種常見的狹義的虛擬財產的法律問題。

  有了上述對虛擬財產的定義之后,我們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問題。

  (1)債權說,該觀點認為網絡運營商與網絡玩家是一種服務合同關系,虛擬財產的本質是一種債權性權利,是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他們認為在這種服務合同關系中,游戲本身和游戲中的各種輔助功能都是運營商提供服務的一部分,這是消費者和服務提供者的法律關系。虛擬財產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債權性的特點,但同時我們可以看出虛擬財產并不完全是一種通過合同確立的債權,虛擬財產的產生和變化不是由服務提供者控制,而是用戶在接受服務時特定行為的結果,而該結果又取決于勞動的自身,而不是僅僅取決于格式化的用戶協議。

  (2)智力成果說,該觀點認為虛擬財產應屬于開發商或用戶的智力成果,應列為知識產權中的著作權范疇。但是根據該觀點,虛擬財產不能體現著作權所要求的新穎性、創造性等特征,因為游戲用戶僅僅是按照游戲開發商開發設計的程序來獲得虛擬財產,它們的新穎性只是體現在取得方式上。

  (3)從新型的財產權利角度解析,盡管虛擬財產的存在形式可能只是保存在服務器上的一串字符或一些數據,而不是一個實體的事物,但虛擬財產和現實中的貨幣可以互相聯系,可是把網絡虛擬財產歸為新型的財產權利,會使得這種財產權利無法用原有的法律來規制,忽視了虛擬財產的財產性一般特征,同時增加了在立法上對虛擬財產保護的難度。故此觀點從法律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角度看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我們應了解到將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簡單地歸入物權、債權、智力成果或是一種新型的財產權利其實都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其實網絡虛擬財產本身具有債權和物權的雙重特點。那么虛擬財產是否可以成為犯罪對象呢?如果拿傳統刑法理論對犯罪對象的解答來詮釋的話,虛擬財產就不能成為犯罪對象,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直接施加影響的具體的人或物,虛擬財產既然為“虛擬”,就表明它既不是具體的物, 更不是具體的人,如果用傳統的法律理論來判定的話,那么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就很難定罪了。因此,就需要更新刑法理論及適用刑法的解釋技術。刑法中的財產應當包括虛擬財產,不能因為其存在方式不同而不承認其是財產,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虛擬財產同刑法保護的財產具有共同的特征,虛擬財產和現實中的貨幣可以互相聯系,從某種程度上就具備了商品的一般屬性,既有價值,又有使用價值,能夠為人們所支配,能夠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等。所以虛擬財產具有一般財產的本質屬性,可以作為財產性犯罪的犯罪對象。

  二、虛擬財產的刑事立法現狀

  近年來虛擬財產犯罪現象的出現引起了國內外許多國家和地區對該行為立法的重視。

  從韓國法律的規定來看,虛擬財產是獨立于服務提供商而存在的,如網絡虛擬物品有其獨立的財產價值?梢,韓國法律使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物的屬性。瑞士在刑法典的修訂時,專門規定了非法獲取數據罪,根據此規定,行為人以謀利為意圖,該意圖可以是為自己謀利也可以是為他人謀利,將他人的已采取安保措施的電子數據或以電子方式儲存的數據竊為己有的,即構成非法獲取數據罪,F實中,網絡中的數據很多是和現實中的財產有密切的關系,如密碼,這種情況,儲存于網絡中的數據就是網絡虛擬財產的一部分了。按此理解,偷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就是非法獲取數據罪。

  面對網絡虛擬財產犯罪高發的現象,我國的立法還不完善,但是仍可以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找到一些相關的法律依據。如我國《刑法》在第285條、287條中增加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對此問題進行了規定,同樣的規定也見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四條。《刑法》第287條對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規定是概括性的,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同時也沒有對計算機專業術語進行規范化的解釋,實踐中可能會產生歧義!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在第285條中增加了第二款和第三款,通過此次修訂,刑法擴大了打擊計算機犯罪的范圍,明確了懲罰的內容,懲處力度也有進一步加大,為司法機關依法打擊計算機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為保護網絡虛擬財產奠定了相應的法律基礎。雖然本修正案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的保護提供依據,對打擊虛擬財產犯罪行為有一定的作用和意義,但是如何裁定侵犯網絡虛擬財產者的刑事責任,這些條款還是相當不明確。

  三、完善我國虛擬財產法律規定的建議與思考

  在制定虛擬財產刑法規制的問題中,我們既要保證刑法的相對穩定性,也應當因勢利導、與時俱進對刑法進行合理的補充和完善。

  (一)以司法解釋來完善對虛擬財產的刑法保護

  成文刑法的局限性凸顯了司法解釋存在的必要性,在審判過程中普遍存在著對刑法的司法解釋,其作用也是相當顯著的。筆者認為,基于刑法的穩定性,在刑法修改的時機還未成熟之前,可以先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保護。1997年《刑法》規定的盜竊罪的對象僅為有形財物,對于電力、煤氣等無形財物卻沒有規定,在1997年《刑法》實行后,司法實踐中對于盜竊電力、逃避電費數額巨大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引發了激烈的討論。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但卻具有貨幣價值的無形物規定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有力地保護了無形財產。同理,出臺類似的司法解釋對虛擬財產進行保護也是可行的。當然,“純粹理性的刑法和刑法解釋都是不存在的,刑法解釋的合理路徑是在接近理性的刑法基礎上產生接近理性的刑法解釋。刑法的最大價值在于刑法必須以維護人的自由、尊嚴和社會安全為自己的終極目標。人是全部刑法制度的出發點和歸宿 。” 據此,我國刑法解釋體系應該具備的特點是:普適性的立法解釋、具體性的司法解釋和具有針對性的判例制度。

  (二)以刑事立法來加強對虛擬財產的制度保障

  刑法的司法解釋只是一種“治標”的方式,但要想“治本”,還得從刑事立法方面著手。具體而言,可以有以下兩個模式供選擇:第一種模式是制定一部關于網絡虛擬財產犯罪的單行立法。制定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制度,會涉及到多種法律法規,既有民法、刑法的內容,也有行政法的內容。如果不通過單行立法的形式來對這些多部門法律關系進行整合,就不可避免地要對相關的多種法律進行修改,不但效率低而且浪費資源,所以從經濟學角度而言也應該選擇單行立法的方式來解決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制定問題。第二種模式是制定刑法修正案,對現有的刑法進行修訂,使其作用范圍能夠包括現有的網絡虛擬財產的犯罪現象。有形的現實財產與虛擬的網絡財產有明顯的不同,隨著互聯網的深入發展,對網絡虛擬財產及時進行保護是必須的,對刑法的適當修改也是應對社會發展趨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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