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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信仰與法律之間的不同觀念

發布時間:2014-08-29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我國沒有像西方宗教那樣培育和促成法律觀念的形成。我國也沒有法治觀念的歷史傳統。它們(各種法律制度)也代表了一種精神價值,一種在久遠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傳統。問題在于,這恰好不是我們的傳統。這里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驗,反而倒與我

  摘要:我國沒有像西方宗教那樣培育和促成法律觀念的形成。我國也沒有法治觀念的歷史傳統。“它們(各種法律制度)也代表了一種精神價值,一種在久遠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傳統。問題在于,這恰好不是我們的傳統。這里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驗,反而倒與我們‘固有’的價值相悖。”那在我國現在的情境下我們是否有必要信仰法律?法律是否能被信仰?如果能,我們又如何的去信仰法律呢?

  一、信仰法律的必要性

  (一)信仰法律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西方社會擁有法律成長的土壤,法治思想也伴隨著西方文明一起發展。羅爾斯·龐德說:“文明是人類力量不斷地更加完善的發展,是人們對外在的或物質自然界和對人類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內在的或人類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然而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v觀西方社會法律的發展史,不難發現法律早期的發展中往往與宗教關系密切,甚至教規就是法律規范,法律借助宗教實施,宗教對法律有重大影響,同時宗教對法律的發展也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梢哉f教會曾經是法律思想得以形成和發展的天堂。尤其在中世紀,宗教與法律的關系最為密切,神權思想統一著一切?墒,經過啟蒙運動對神權和專制的批判,憲政的觀念日漸形成,法律已經成了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體現著現代社會發展所必備的正義和法治秩序。法律已經成了人們生活的一部分,也是現代社會發展所必須的能量。

  (二)信仰法律是法律獲得生命力的有效途徑

  如果不將法律當成生活的目的,而只是單一的將法律視為統治社會的一種工具,那法律最終也只是法律本身而已,那法律也真的就形同虛設了。西方人信仰上帝,于是上帝便“活”在了人們的心中。如果西方人對于上帝這信仰轉而投注于法律,那也就賦予了法律以生命——雖然現在西方法律信仰也出現了危機。但西方人依然在拯救法律的生命。他們也充分地認識到:唯有信仰法律才是法律得以重生的最有效途徑。

  (三)信仰法律是當下中國社會發展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現代意義上的法治觀念,可以說與中國的文化傳統不相符合。我國歷來是倫理社會、人情社會,雖然我國古代也有“法治”,但與今天的法治觀念截然不同。以至于到了現代社會,法治雖然在中國有了一定的發展,但人們的法治觀念依然淡薄。正是因為如此,我們所面臨的樹立法律信仰的任務遠遠比有著法治傳統的西方更艱難。然而,當今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當下面臨的是法律如何實施的重大難題。

  二、信仰法律的可能性

  (一)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什么這一問題是大家爭論已久的一個問題。筆者在這里并不是要給法律下定義,而只是述說眾多觀點中的一種或者是諸觀點中的一個方面——也是作為法律而不可缺少的含義或品質。不能簡單的把法律看成是權威機構制定并強加到公民身上的命令。波斯納認為:“法律就是法官的所作所為以及對他們所作所為的預測。”在這里波斯納將法律看成是一種活動,一種充滿動態感和生命力的有機體。波斯納進一步認為法律并不是概念的組合,而是對人施以權利義務的過程。法律不僅僅是指寫在法典中的法律條文,更重要的是,法律職業者在現實中所干的事情。如果僅僅將法律理解為是僵硬的法律條文或擺在書架上的法典,那就使法律失去了活力,那也只是認識到了法律之為法律的一個方面而忽視了法律在整個社會生活中存在并發揮力量的內涵所在。

  (二)法律可以信仰

  前文從不同的角度分別分析了法律應當具有的含義或品質。法律是人類社會互動交流的產物,也在人類互動交流中體現它的價值,而不是權威對公民的強加。法律同時也具有理性的因素,理性在法律的形成和運行中起到了凝練、選擇、總結的作用。理性使人們作出的選擇更具有合理性,更能促進人類社會的發展從而創造良好的社會秩序。如此含有理性品質的法律難道不值得人們去信仰嗎?雖然人們往往說信仰與理性無關,信仰是情感的產物。這是從人們信仰的過程而言。但從對一件事物一種觀念是否值得信仰的角度而言,法律的理性因素不會阻止人們對它的信仰,反而會增加人們信仰它的依據。法律同時也是一種活動過程,這個活動過程體現了人們的風俗、習慣、傳統和情感,而風俗、習慣、傳統和情感是人們最信服的事物,在這個意義上法律可以被人們作為一種信仰,而且樹立法律信仰也必須依賴風俗、習慣、傳統和情感。信仰也不是在某個時間點就一下能建立起來的,建立信仰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這個活動過程中法律慢慢成為人們生活的一部分,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已經在自覺或不自覺的運用法律。法律已經反映出社會的深層結構,是人類有序的生活過程。在這個意義上,人們信仰的已經不是法律規范,而是信仰法律所反映的社會正義和社會秩序。

  三、如何信仰法律

  現代社會也需要信仰法律。而法律也具備讓人值得信仰的含義或品質。那么我們如何去信仰法律呢?這便是現實中迫切要解決的問題,只有此問題得到了解決,許多相關法律信仰的問題才會有意義。要做到信仰法律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這些方面也應當被認為是信仰法律的基本方式。

  (一)在挖掘法律神圣性的過程中信仰法律

  雖然宗教信仰往往以其神秘性而使人們對它產生敬畏,然而法律具有世俗性,它是能被人們在現實生活中運用并能感受到其存在的,它是理性的產物,根本就沒有神秘性可言。但法律并不因此就得不到人們的信仰。挖掘法律的神圣性依然可以讓法律被人們信仰。挖掘法律神圣性的過程正是人們信仰法律的過程。伯爾曼說法律因儀式、傳統、權威和道德普遍性而獲得神圣性。就儀式而言,在西方,證人在作證前必須宣誓、法官身著法袍而威坐審判席使法庭變得莊嚴而神圣,因此讓人感到法庭就是伸張正義的地方。人們對傳統的信賴使其信仰代表傳統的法律,由于法律的權威使人們對法律產生敬畏這些都是不言而喻的。道德普遍性在塑造法律神圣性的過程所體現出來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視的。懲惡揚善、誠實信用、損害補償等這些發自人們心底的道德觀念是最具有神圣性的,而法律往往是這些最純樸道德原則的的最低要求。當人們在現實生活的點點滴滴中做到了這些最普遍的道德要求時,人們便是在挖掘法律的神圣性——便是在信仰法律。

  (二)在參與法律活動的過程中信仰法律

  前文已經論及社會的互動交流對法律的重要性,法律的產生形成過程本身就有社會公眾互動交流的成分,在立法的過程中只有有了社會大眾的參與,聽取了社會大眾的意見,人們才會認可法律。通過認可社會大眾在生活中自發形成的規則,制定法律時再讓公眾參與這不僅使他們更尊重法律,而且更讓他們感到立法過程使他們自己作了自己的主人,這樣人們就會從心底產生了對法律的敬重和依賴。人們積極參與法律制定的活動過程也恰恰是人們信仰法律而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付出努力的過程。

  如果立法的公眾參與使人們獲得了自尊而信仰法律。那么現實的生活中人們為權利而進行的斗爭便是在法律活動過程中對人格尊嚴和法律信仰的捍衛。因為法律是公眾自己參與所制定,公眾便應該去捍衛自己的成果,去捍衛自己相信能給社會帶來正義和秩序的法律。正如耶林所言:“民眾用來信奉和主張自己法的愛的毅力,取決于為獲得法而付出的辛勞和努力。”而這個斗爭的過程正是體現人們信仰法律的過程。律師郝勁松為了向鐵路局索要一張購買礦泉水的發票而將鐵路局告上法庭,這難道是為了財產利益?郝勁松為權利而斗爭的行為引起了社會的尊重,他被評為“2005年度十大法制人物”。這也從中反映出人們對敢于捍衛權利、敢于捍衛法律的英雄人物的敬重。就如西方人信仰上帝,但耶穌為上帝而獻身使西方人敬重耶穌一樣——因為人們信仰法律,所以敬重為法律而斗爭的人。法律因為人們為權利的斗爭而成長,人們為權利的斗爭也因人們對法律的信仰而更加堅定、有力。為權利而斗爭,這便是對法律最好的信仰形式。

  (三)在懷疑中信仰法律

  對一事物持懷疑態度難道還是在信仰它嗎?這的確有點悖論的意味。然而社會是發展變化的,法律也應當隨之而變化。如果社會已經發生變化,那不合適宜的有些法律就應該被懷疑,在懷疑中促進法律的發展和成長。也因為人們相信法律應當是完美的才去懷疑其不完美的地方而去改進它。正如朱蘇力先生所言:“這些對某些具體法律或法條的不信仰,甚至可以說是對更完善、更恰當的法律的憧憬和信仰。”在現實生活中也常聽到有人批評某些法律說法條規定的太離譜,按照法治精神應當如何如何規定,這也不正是說明在人們雖然批評有些法律規定,但在人們心中仍存在著像上帝一樣完美的法治精神而且在信仰嗎?法學家也不正是在以懷疑的方式信仰法律嗎?在懷疑中不斷完善自己所信仰的對象,在懷疑中不斷堅定自己的信仰。法律也正是在被不斷的懷疑和錘煉中塑造自己的法治精神,進而使人們對它的信仰更加堅定。人們也正是在不斷的懷疑法律的過程中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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