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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論文網正確認識法律診所教育管理制度的作用

發布時間:2014-08-27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要:診所式法律教育發端于美國,又稱臨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醫學院學生在醫療診所臨床實習的做法,原則上在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指導之下,將法學專業學生置于法律診所中,為處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詢,診斷其法律問題,開出處方

  摘要:診所式法律教育發端于美國,又稱“臨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醫學院學生在醫療診所臨床實習的做法,原則上在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指導之下,將法學專業學生置于“法律診所”中,為處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詢,“診斷”其法律問題,開出“處方”。以此促進學生對法律理論的深入理解。其優點在于培養法學學生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意識,特別是律師職業技能,以實現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的統一 。

  一、法律診所在我國高校法學教育領域開設的優勢與主要困境

  (一)法律診所教育的優勢

  首先,法律診所在全面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方面優勢突出。

  學生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甚至訴訟業務過程中,會談、辯論及法律寫作等職業能力得到培養。另外,由于法律診所旨在追求法律的公正、平等,為法科學生提供了一個純凈的精神環境,有助于學生在真正執業之前形成正確的職業道德觀念。

  其次,法律診所為法學教育改革提供了契機。診所式教育作為一個在國外運用已相對成熟且效果顯著的教育模式,若能取其精華為己所用,必能對我國目前的法學教育教改實踐增添動力,教改工作更應當以此為契機重新審視成果及不足,為教改新思維新模式的誕生拓展空間。

  最后,開設法律診所對彌補我國目前法律服務資源不足的狀況大有裨益。雖然每年法學院校有大批畢業生走入社會,但由于教育體制與社會就業環境的不協調等因素,導致人才不能有效地流向社會中的需求面,法律援助工作也未能很好地滿足城鄉居民對法律服務的期盼。因此,開設法律診所就多了一個渠道為社會提供公正的法律服務,幫助弱勢群體,構建和諧社會。

  (二)法律診所教育在國內法學教育界實施面臨的主要困境

  1.國內高等院校法學教育原有的體制及模式的制約

  法律診所本身的教育模式更側重于培養律師人才。但我國法科學生就業壓力大,培養定位不僅限于律師,還有公檢法及企業法務等法律從業人員,并形成相應的法科學生教育體制,如若完全按照法律診所的本原方式運作,則我國高等院校法學教育原有的體制及模式將會對其造成制約。

  2.案件來源不足的制約

  雖然我國法律服務資源短缺,但由于法律診所建立在高校內部,并且往往作為一個教育實驗機構存在,故能接收到的案件種類及數量十分有限。案件來源不足直接制約著法律診所教育方式在整個法科教育中的實施及成效的取得。

  3.經費來源不足

  由于目前法律診所在我國部分院校的開展主要依靠福特基金的支持。并且診所主要是公益性質的,一般不產生收費名目,故經費問題將成為法律診所發展的瓶頸。

  二、法律診所教育與獨立學院法學實踐教學融合的可行性分析

  獨立學院憑借獨特的辦學定位及靈活的教育模式等特點,即可使診所式教育原有的優勢得到發揮,又可消除其在國內法學教育領域立足的主要困境。

  (一)法律診所與獨立學院實踐教學的契合性

  1.診所式教育理念符合獨立學院的人才培養定位

  獨立學院的辦學定位在于培養復合型、應用型人才。而法律診所的教育理念可概括為“運用法律開出的合乎情理且包含普適價值的藥方,不僅僅需要法律人內心的正義信念和扎實的專業基礎,還需要對社會學、經濟學心理學等其他具體學科有著廣泛而深人的了解。”因此,兩者均看重人才素質的綜合培養,以律師培養為例,并非只是培養法律運用的工匠而已。

  2.所式教育模式易與獨立學院的教育模式接軌

  法律診所在世界范圍內的推廣及演變模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內設式診所。學生在指導教師的具體指導下為有關的當事人提供直接的代理。第二種是外置式診所,學生被安置在法學院之外,在非教師的法律從業人員指導下從事直接的法律服務工作。第三種診所其實并不是一個獨立或半獨立的機構,只是采用了模擬法律診所的一些教育方法。”而獨立學院作為新的辦學機制與辦學層次,其教學目標、教學方法等諸多方面與一本二本、高職高專院校不同,其教學模式可隨著人才培養的各種需求而靈活多變,這使得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易于融合并內生于獨立學院法學教育這一特殊體系之中,以充分發揮其在獨立學院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價值。

  3.診所式教育模式與獨立學院人才培養均看重教學的實踐性

  在美國,法律診所是作為一種執業前的實踐課程開設的,定位為一種實踐教學活動。而獨立學院法學教育的實踐性教學是用大量的課時保障應用性技能的培養。每門課程的實踐課時占總課時量的三分之一甚至一半以上,給診所教育的融入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另外,獨立學院對實踐教學經費支持力度較大,且獨立學院作為新興的辦學機構在向教育部門申請教改研究項目經費方面更具優勢。

  (二)診所式教育與實踐教學融合的方式

  根據診所式教育本身的性質定位及目前的開課模式看,在獨立學院實踐教學中實施診所式教育,應當采用診所模擬訓練與“內置式診所”相結合的方式。由于“外置式診所”與大四學生的專業實習內容重合,故不再另外進行設置。

  思路模式為:法律診所模擬訓練可安排在大一、大二低年級課程實踐教學環節中,并可根據學生學習情況由指導教師挑選案情簡單的案件進行研習,或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內置式診所”可成為大三、大四高年級實踐教學的獨立開設部分,并不專門針對某一門課,而是獨立成為一門實踐教學課程,計入學分,并與常態化開設的校內法律援助中心一起有機聯合,尤其在挖掘案件來源方面進行合作。

  三、在《婚姻家庭法》課程實踐教學中運用法律診所教育的構想

  (一)診所式教育在《婚姻家庭法》課程實踐教學中運用的指導思想

  1.法律診所方式要與課程實踐教學環節相配合

  實踐教學要與法律診所有機聯合,從而更加有目的、有側重點地開展及選擇診所運轉方式,形成在“課堂”中掌握理論知識,在“診所”中鍛煉實踐能力。因此從案源的發掘到對案件進行“診斷”到對案件開出“處方”,都要與教學環節設計相配合。

  2.法律“思說做”能力同步培養

  在課程實踐教學中,教育不僅是知識的傳遞,更是能力的養成。而通過法律診所的開展,讓學生能在真實環境中鍛煉他們的會談、咨詢、法律寫作能力甚至親身參與訴訟經歷。通過一次實踐過程,使思維口才技能得到統一鍛煉。

  3.德育滲透專業教育

  教師在傳授專業知識的同時,言傳身教,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價值觀念,傳承社會文明正氣風范。

  (一)法律診所在《婚姻家庭法》課程實踐教學中運用的基本思路

  1.開設方式

  如前所述,《婚姻家庭法》是在大學低年級教學中開設的課程。因此可運用法律診所模擬訓練方式在課程基本實踐教學環節中進行設計,并由指導教師挑選一至兩個案件帶領表現較為優秀的組員為當事人開展調解服務乃至訴訟代理。

  2.參與學生及指導教師

  參與學生是《婚姻家庭法》課程的授課對象,學生自行組合學習小組,以小組的方式參加診所訓練。指導教師包括課程任課教師及一名律師,若指導教師為雙師型教師則更為符合。

  3.具體實施方案

  首先,主動發掘案源。主要采用開展社會調查與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來訪當事人相結合的方式獲得案源。學生小組通過社會調查收集案例并進行歸納整理與總結,并由教師將案件分配到各組,由學生先行對案件提出解決意見。

  其次,安排“接診”,對于收集的案例由教師給出會談指導,并由學生聯系當事人來校進行會談,由學生記錄會談結果。然后選擇一次課堂由教師對各組案例進行引導解析,其他組成員可對別組案例發表觀點,課后各組根據課堂上得到的指導意見修改案件解決思路。

  最后,“給出診療方案”。在課堂分析的基礎上,案件由律師統一點評,并闡述律師解決案件的思考思路,指導學生給當事人進行回咨詢復,或者幫助當事人開展調解,甚至代理訴訟。

  四、教育效果評估思路

  對法律診所與獨立學院法學實踐教學相融合取得的教育效果進行評估,評估內容還是需要定位在人才培養目標的落實及優化上。根據獨立學院的辦學定位,人才培養目標主要可歸納為:知識目標、能力目標、德育目標。通過實施法律診所教學,是否能達到:

  一是知識學習效果優化。學生從被動地接受知識、表面地了解知識相關性,到感悟知識體系所共同體現的社會倫理規律及法律價值精神內涵,收獲“知其然并知其所以然”的學習效果。

  二是能力培養優化。創新意識培養與實踐設計同步,使學生的法律觀察、思維能力,法律應用能力、與人溝通能力得到培養和鍛煉,學生對現行法律的改造能力得到了訓練、對法律內涵的理解能力得到提升。

  三是思想意識優化。學生對自己面臨的家庭責任、社會責任和職業道德有了更為真切的認識;法律人的公正、求實、嚴謹的人格得到了完善。學生更了解社情民意,更珍視學習的機會,學習的主動性、創新性加強。

  此外,評估的方式可根據法律診所開設的年級、課程進行過程性、階段性或整體性評估,由教師、律師、案件當事人及教學督導等評委給予評價。

  通過法律診所的引入與獨立學院實踐教學的融合,有助于獨立學院甚至其它類型院校法學教育改革突破瓶頸,按年級課程配套不同的“診療方式”。既能將診所式教育的優勢保留,不再“望洋興嘆”,又可通過實踐教學引導學生去認識自己、認識社會,對于促進學生個人成長和精神需求的滿足、對學生社會責任感的培養和法律職業能力的養成,都更具優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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